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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行 | 我国民族地区与时俱进的推普政策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4-02-05




黄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人文和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退休前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研究方向主要是我国少数民族语言和语言政策规划。主持或参与《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民族出版社)、《中国的语言》(商务印书馆)、《中国语言地图集》(商务印书馆)、《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国家语委)等学科代表性成果的研究与出版,主编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二版、第三版)和《大辞海》(第六版、第七版)的民族语文词条,主编国家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中华科学技术名词大词典》(人文科学卷)。目前社会兼职有中国语言学会副会长、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族语言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突厥语研究会名誉会长,国家社科基金语言学组评委、国家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委、国家图书对外推广计划评审专家、教育部国家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委员等。




民族地区的语言政策是我国语言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推广普通话是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地区进行语言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语言国情研究”栏目自2008年创栏以来,十分关注和重视普通话及相关政策的研究,曾先后策划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研究”“普通话与汉字整理认识的深化”等专题。
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讲话回顾党的民族工作历程时指出,要“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地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这样的论述也适合我国民族地区推普工作历程的评价和总结。回顾梳理民族地区推普工作与时俱进的发展变化,对理解制订与贯彻当前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政策,对把握我国语言国情的特征和形成机制,有一定的参考和启发意义。
我国最早的推普文件可追溯到195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文件号召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并从官方的角度将“普通话”定义为带有民族属性的“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言”。该《指示》共12条,其中第一条要求“从1956年秋季起,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在全国小学和中等学校的语文课内一律开始教学普通话”,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各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在各地区的汉族人民中大力推广普通话”。这样的规定说明国家推普工作开始之时,推普的对象是不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的。但是1958年3月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形势发生了急转。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讨论会表现出强调用汉语文全面取代民族语文的脱离当时社会实际的思想倾向。“文革”结束以后1980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族语文科学讨论会”,以“错误地估计社会主义时期民族语文发展的规律,夸大了语言融合和以汉语文取代民族语文的趋势,……”的评价,对这种倾向予以了否定。
改革开放以后,颁布实施了包含国家基本民族语文政策内容的法律《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以及《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1987)等地方性法规。从这类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可以看出,那个时代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教育,是主张和鼓励以民族语文作为主要教学工具,普通话教学仅放在相对比较次要的地位的。
20世纪90年代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及高科技发展等现代化进程,明显地推进了民族地区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普及,客观上制约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民族语言的发展。这一时期少数民族人口的语言使用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致使民族语言的社会功能逐渐衰退,甚至出现濒危的趋向。为适应民族地区语言使用状况的变化,政府的民族语言政策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和变化。比如1991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指出,“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积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并针对国内民族语文使用发展形势的变化,提出了要对不同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同少数民族语种采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规划原则。
进入21世纪以后,市场经济不断巩固和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效益继续发力,民族地区的语言状况出现不可逆的剧变,我国丰富的民族语文资源多样性逐渐缺失,以致被提到需要加以抢救和保护的议程;2001年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普通话“国家通用语言”的政策定位,又进一步推动了普通话在民族地区的推广。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早年制订的涉及民族语言事务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普遍作了及时的修订和调整。例如上面提到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版)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2002年版),都明确增加了在民族地区学校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新要求。新疆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也出现过类似的大幅度调整。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修订版)规定:“学前和中小学双语教育应当坚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并行,严格执行自治区双语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而到了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双语教育的意见》,决定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全面实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少数民族学生加授母语课,逐个年级压茬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国家民族工作治理理念的调整变化,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的重大意义,被进一步上升到“提高国民素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作为主管国家民族语文事务机构的国家民委,为配合国家推广普通话的任务,在相关文件话语体系中更加突出和强调民族地区推普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政府职责分工的原因,国家民委文件中的“推广国家通用语言”通常会辅以民族语文工作视域下的解读。例如在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重要文件《“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2017)中提到的“国家通用语言”的概念,总是在和民族语言工作并提的语境中出现。例如“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培训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人才”“支持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鼓励汉族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开展双语和谐乡村建设工作,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承保护”“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等。国家民委教科司2020年9月在《中国民族报》发表的“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的通论性报道中,将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言的作用精准地概括总结为:“各民族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认同的重要基础;各民族最为便捷地实现充分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各民族更为全面、直接、高效地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渠道;民族地区全面加快发展,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各民族更加深入广泛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同时该报道也明确主张,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并行不悖。这与2021年“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涉及语言文字工作的表述:“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精神基本是一致的。
我国民族地区的语言生活现在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特殊时期,在民族地区推广国家通用语工作具有前所未有的重大意义。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语言文字会议”,重申要继续推进“十三五”规划制订的民族地区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攻坚工程,大幅提高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和水平。本文对民族地区推普政策发展历程的梳理表明,当前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做法是国家民族语文工作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表明,常态下既定民族语言政策的稳定性、互补性和可持续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文章刊于《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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