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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价值|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有文化?

吕良彪 阿呆的说法 2019-05-21


【第二章 职业价值论】

  

律师个体当努力成为有文化、有份量的人;律师行业要营造自身独特的职业文化;当努力使律师文化要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文化价值在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担当和专业知道分子的贡献。

——吕良彪

 


一、律师:仰望星空的理想主义者

 

《律师文摘》发表过我的文章《杀光所有的律师?!》——标题取自莎士比亚的一句著名台词。但,有中国第一个讼师之称的邓析却是实实在在地被郑国的子产给杀了的。因为他当时不仅教人打官司,而且教大家如何对朝廷的命令说三道四。——所以,我要坐到王力成律师身边好好安慰一下王律师:知足了罢,虽然你曾经经最高检批准被以一种匪夷所思的程序给逮捕了,但你终究以无罪之身走出来了,我们今天还能在这里听到你的声音。——说到底,还是因为我们毕竟已经走过“赢政”时代,走近“宪政”时代

“赢政”时代的重大事件之一就是“焚书坑儒”: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所以成为历朝历代共同的统治智慧,是因为思想自由是专制的天敌。

《左传》里还记载了众史官为写定“崔杼弑君”而慨然就义的悲壮,昭示出在中国要记载和传播历史有时是需要付出血与火的代价的。但也正因如此,才使历朝历代的执政者们多少有所顾忌。

中国历史上,在关于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基本博弈中,从来都只允许听见一种声音,那就是权力者的声音。正是包括像在座的江平先生、贺卫方先生、邓正来先生、王人博先生这样的学者们,为这个社会提供着自由的思想;正是像包括在座各位媒体朋友们,为这个社会记载和传播着事实;正是像包括在座张思之先生等律师们利用规则的力量,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审查之下,从而共同撑起了这个社会法治的基石。

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虽然社会深刻变更之际,中国法律人的声音往往是那么的微弱,但那种法律人特有的“理性的力量”与“克制的力度”,使中国法律人的声音在无论如何喧嚣的大环境下都不可能被完全淹没。

《律师文摘》正是这样一本充满法律人特征与品味的读物,《律师文摘》注定要秉承一种法律人浪漫主义的理想追求,才铸就了这本杂志的鲜明风格。所以我坚持认为《律师文摘》要坚持自己一以贯之的理想主义色彩,否则也就没有了这本刊物存在的价值与空间。

与之相适应,律师作为这个社会天然的公共知识分子,理应有所担当: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理当发出法律人应有之声音,在权力暴虐无度与民众暴戾泛滥之间,搭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尽力避免社会无谓的剧烈动荡。

 


二、律师:承接地气的现实主义者

 

刚刚贺卫方老师说江平先生在艰难的岁月里看不到希望,所以将自己省吃俭用从苏联带回来的一箱书交给造纸厂变成纸浆。我倒是认为那是江平先生的一种生存智慧,并不代表先生内心看不到希望。因为江平先生送给过我一本他的诗集,名字叫做《信是明年春自来》——这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诗句,正是江平先生在那样的日子里写下的。

举这个例子,是希望《律师文摘》也需要在理想与现实间寻求一种平衡的艺术。这份刊物不应该商业气太重,但杂志的发行却应该借鉴成功的商业运作模式。所谓“授人以渔”与“授人以鱼”,也是《律师文摘》杂志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我个人也非常希望与国栋兄就此问题进行探讨,能够有所贡献。

我想强调的是,《律师文摘》一定要杜绝过度商业化的倾向。一个基本的社会现象是:“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因为律师主要价值不在钱上,律师也不可能赚大钱:律师是以自己的人力资源影响社会也给自己赚钱,这种资源与巨额货币资源获取经济回报的能量是无可比拟的。如果过度强调律师的赚钱功能,其实是贬低了中国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与职业品味。《律师文摘》杂志也一样,她当然要能发行维持,但显然追求巨额的发行显然不是她的奋斗目标也是不现实的不应该的。

作为社会的“专业知道分子”,律师当以专业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促进纠纷解决,实现客户的经济诉求,保障公民合法权限,限制公共权力滥用。

 


三、律师:当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文化

 

昨晚刘桂明先生[5]发了一篇文章给我,文章的标题是“当律师成为一种文化”,是他为我的演讲录《杀光所有的律师?!》(出版时因需要改为《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一书所作的跋。桂明先生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命题,那就是律师文化的营造与使律师的文化、法治的文化成为这个社会的基础性文化,营造肥沃的法治土壤。


第一个层次,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当努力提升自己品味,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文化”的律师。何为文化?有哲人用四句话来表达:根植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别人着想多的善良!律师有文化,一要有良知,二要有常识,三有良好的人文素养与职业技能。


第二个层次,应该是在律师界营造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律师职业精神、市场运行规则相适应的律师职业文化。经常听得有人说:律师不代表也不追求正义。我认为律师“当追求正义而不可以正义自居”。的确,从个案角度而言,利益对立的各方都有自己的律师,律师在为正义而呼的同时似乎同时也在非正义甚至是邪恶辩护。就工具价值而言,律师是利益冲突各方的代言人,似乎无所谓正义可言。但即使是所谓的邪恶,也有其正当权利。正是通过矛盾各方的博弈但纠纷得以解决,所谓再分配的正义得以实现。所以,只要维护社会的法治规则,就是在个案中实现正义。

从律师的主体追求而言,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地位与执业权利,取决于一国民主法治的进程,是人权保障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而律师的社会评价,则取决于律师的修为、律师的作为与律师的贡献。

 

第三个层次,是如何在一个没有传统文化与缺少制度文化的国度,努力使律师成为这个国家主流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

刘桂明[4]先生在《当律师成为一种文化》一文中这样写道:

“所谓文化,就是代代相传、就是心心相印、就是面面俱到。换句话说,成为文化的律师业,就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职业和行业,也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和产业,而是一种事业、一种意识,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执政方式。

“尽管早就有人说,要杀光所有的律师。但他们同时又知道,律师是不能杀的,也是无法杀光的。----因为,他要杀最后一个律师之前,还得请一个律师为他辩护;因为,这时的律师已经成了一种制度文化、一种社会文化、一种信仰文化。

“160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曾经竭力呼吁,让法律成为国家的信仰。他说:“让每一个美国人、每一个自由的热爱者、每一个对他们的后代有良好祝愿的人,用这次革命之血宣誓,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违犯这个国家的法律,也绝不容忍其他人对这个国家法律的违犯。让我们向每一个美国母亲和她们抱在膝上喃喃学语的孩子呼吸于其中的法律致敬——我们要在中学里、神学院里、大学里讲授它;我们要把它写入初级读本、识字教材和历书年鉴之中;我们将在布道台上对它大力宣扬,在立法大厅里对它做严正声明,在法庭上对它认真执行。

“简而言之,我们要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信仰。

“我们看到,今天的美国,法律已经成了这个国家的信仰。

“我们期望,明天的中国,律师早日成为这个国家的文化。”

 

一言以蔽之,律师的文化价值包括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担当与专业知道分子的贡献。前者,尤其表现在律师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表达与价值引领,在于社会变革时期对重大、敏感法治问题的深刻见解,在于促进整个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后者,主要体现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技术的服务,既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民事诉讼中维护产权、行政诉讼中限制公权”,也包括在各种非诉法律服务中为社会提供各种合格的“法律服务产品”。这也恰恰正是律师作为国家的“在野法曹”与社会“法律雇佣军”的文化价值所在。 


《律师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我在《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念文章,标题叫做“什么是我们的贡献?”。社会深刻变革之际,《律师文摘》发出了“值此特别时代,《律师文摘》如何作为?”的呼声。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确实有必要扪心自问:我们对于《律师文摘》的贡献是什么?我们对于这个时代的贡献是什么?我们对中国法治的贡献又是什么?

作为律师,我坚信我们的事业毕竟是在前行;作为律师,我更愿意从维护客户的点滴权利做起。只有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实现了,只有一次次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了,我们才有资格谈其他。所以,关键是:


做起来,干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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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笔者于《律师文摘》2008年年会上的演讲整理。


【精气神——云居山暮鼓】


【参考阅读】

中国当代律师论纲(目录)

第一编  律师职业价值论

导语|律师这种东西......

第一章  职业属性论

职业属性|律师的十大“职业原罪”!

职业属性|法律人的角色正义及其冲突——公检法与律师为何如此“恶语相向”?

职业属性|律师高尚,可能吗?!




阿呆注:2007年七月,吕良彪律师出版《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此后,作者结合执业实践对律师职业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归纳发表大量相关文字,在此基础上形成本书四编十二章的基本框架雏形(参见中国当代律师论纲(目录))并不断完善,期待时机成熟时能够正式出版发行。本文系第一编第二章“律师价值论”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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