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哪些城投发债资金用途放宽?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债券池 Author 池光胜 陈雨田
摘要
■我们在《4月城投债发行监管跟踪》中指出,城投发债资金用途今年以来呈现小幅松绑的态势。本文进一步对发债资金用途放宽的城投主体进行分析。
■1、总体情况:2023年4月城投“借新还旧债”占比降至2022年以来最低值。2023年4月发行的438只城投公募债中,“只用于债券借新还旧”的城投债发行数量占比较3月下降7.0pct,至58.0%,为2022年以来最低。
“可用于偿还有息债务但不用于项目建设和补流”的城投债发行数量占比继续回升,相比3月上升5.6ct,至29.0%。
“可用于项目建设或补流”的债项占比相比3月上升2.6pct,至13.0%。
银行间发债资金用途的放松比交易所更加明显。
■2、哪些城投发债资金用途放宽?筛选思路:选取2022年发债资金用途几乎只用于“借新还旧” (占比95%以上),2023年(1-4月)放宽至可以“偿还有息负债”或“项目建设或补流”的主体。由于企业债和“贴标债”(包括绿色债、科创债、碳中和债等)与项目对应,募集资金用途大部分用于项目建设,不代表普通债的审核口径,在筛选时进行剔除。
我们共筛选出2023年以来发债资金用途放宽的城投主体30家,包括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海安开发区建设投资、南通沿海开发集团等。
(1)从区域来看,江苏、浙江、天津三省分布最多,分别为7家、5家和4家,合计占比超50%。四川、山东、福建等也有一定分布。从城市的角度,天津数量遥遥领先(4家),南京、宁波、嘉兴、潍坊各有2家主体。
(2)从层级来看,集中于市级平台,占比56.7%。
(3)从评级来看,中高评级主体占比最高,AA+及以上合计占86.7%。
■风险提示:只统计公募债可能无法反映监管全貌;发行对批文的反映存在滞后;数据统计口径和处理偏差;信用风险超预期等。
正文
1数据口径说明
对城投债募集资金用途的跟踪一般基于Wind公式“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式抓取数据存在不完整性,例如较多提取为“偿还有息债务”的债项,有息债务通常在募集说明书中存在进一步的列表说明,很多实为“偿还到期债券”,只基于公式提取结果可能低估“借新还旧债”的占比。我们通过逐一人工核对的方式,对Wind界定为“偿还有息债务”的债项做进一步查找,重分类其中属于“偿还到期债券”的类型。
由于私募债信息披露不全,本报告暂只考虑公募债。
2总体情况:4月城投“借新还旧债”占比降至2022年以来最低值
我们在2023年5月16日发布的报告《4月城投债发行监管跟踪》中指出,4月城投发债资金用途继续小幅松绑。2023年4月发行的438只城投公募债中,“只用于债券借新还旧”的城投债(简称“借新还旧债”)发行数量占比较3月下降7.0pct,至58.0%,为2022年以来最低值。“可用于偿还有息债务但不用于项目建设和补流”的城投债发行数量占比继续回升,相比3月上升5.6ct,至29.0%。“可用于项目建设或补流”(简称“补流债”)发行数量占比相较2023年3月上升2.6pct,至13.0%。
3哪些城投发债资金用途放宽?
筛选思路:选取2022年发债资金用途几乎只用于“借新还旧”,2023年(1-4月)放宽至可以“偿还有息负债”或“项目建设或补流”的主体。
(1)由于个别主体在2022年年末开始出现发债资金用途放宽,“借新还旧债”的比重虽不是100%但高度接近100%,我们选取2022年“借新还旧债”发行占比95%以上的主体,且要求发行总数至少两支。(2)企业债和“贴标债”(包括绿色债、科创债、碳中和债、项目收益票据等)发行与项目对应,募集资金用途大部分用于项目建设,不代表普通债的审核口径,进行剔除。
按照上述标准共筛选出2023年以来发债资金用途放宽的城投主体30家。包括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海安开发区建设投资、南通沿海开发集团等。
(1)从区域来看,江苏、浙江、天津三省分布最多,分别为7家、5家和4家,合计占比超50%。四川、山东、福建等也有一定分布。从城市的角度,天津发债资金用途放宽的主体数量遥遥领先(4家),南京、宁波、嘉兴、潍坊各有2家主体分布。
(2)从平台层级来看,发债资金用途放宽的主体集中于市级平台。筛选出的主体中,省、地市、区县各占3.3%、56.7%、40.0%。
(3)从评级来看,中高评级主体占比最高。筛选出的主体中,AAA、AA+、AA各占36.7%、50.0%、13.3%。
4如何看待部分城投发债资金用途放宽?
今年以来部分城投发债资金用途观察到有所放宽,主要来自两种情形:
(1)受益于区域债务率颜色降档、主体隐债清零,部分城投发债限制有自然松绑的趋势。如去年化债较为积极的江苏也是发债资金用途放宽相对明显的省份。
(2)少数偿债压力稍大的区域或主体获得发债资金监管方面的定向调整。典型是天津,共4家城投发债资金用途由“借新还旧”放松至可偿还有息负债。
总体来看,募集资金用途放宽的主体以情形一为主,发债审核口径无大的改变。在隐债“遏增化存”基本原则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城投发债监管大概率将保持稳定,对红橙区域或隐债主体的限制或难以大幅打开。但对于区域颜色降档或隐债清零的主体,随着交易所和协会数据更新,有望观察到用途的松绑,有助于这类主体高成本融资渠道的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