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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 2018-05-25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


林达,是一对美籍华人作家夫妇合用的笔名。另有“丁林”、“Dinglin2”等笔(网)名。夫为丁鸿富,妻为李晓琳。他们都于1952年出生在上海,曾在黑龙江省插队。1978年进入大学;1991年移居美国。


原题

罗伯特议事规则


作者:林达

选自《另一种游戏,另一种规则》


摘要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广受承认的议事规范,被广泛地运用于政府、企业、NGO组织的议事活动之中,是专业的议事规则标准,人类治理自身的元规则!孙中山曾说,此书为教吾国人行民权第一步之方法也。这里推荐的是旅美学人林达介绍罗伯特议事规则文章。仅供读者诸君参阅。


说到开会,我们这个年纪的人这辈子可真是没少开,有些年可以说是天天开,一天到晚开。大会小会,什么样的会都开过。到了美国几年,大小单位我也换了好几个,感觉美国人会少,不仅少,而且短,工作中的碰头会常常是站着说。


可是如果因此认为美国人开会非常随便,没什么规矩,那就大错特错了。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关于开会规则的书《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故事要回溯到一百多年前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北方的麻省贝特福特有一位年轻的陆军中尉亨利·马丁·罗伯特。一天,他奉命参加类似“拥政爱民”的活动,主持地方教会的一个会议。由于与会者对会议议题意见分歧很大,结果可想而知,这位25岁的年轻军官,把这个会主持得一塌糊涂。人们在会上争论得不亦乐乎,最终是什么决议也未达成。这样的会,开了等于不开,甚至比不开还要糟糕。



这事儿让罗伯特心里放不下了。这位毕业于西点军校的美国军人的认真劲儿上来了,他发誓,如果不找到一个好的开会办法,他就再也不开会了。他开始认真探究人的智慧本质,和大多数西方哲人一样,他发现人是一种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当出现分歧的时候,不管分歧的基础是什么,或者出于利益冲突,或者出于信仰理念,或者出于知识经验的不同等等,总之分歧一旦明确公开,是非常难以在短短几个钟头或几天里靠语言的交流来达到一方说服另一方的。分歧的双方找到共同点的可能不是不存在,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交流机制,否则,一方说清楚了,另一方根本没听进去,还是白搭。


结果他发现,美国居然没有一部现成的开会议事规则。尽管西方人从古希腊广场民主时代开始就开会决议军政大事了,但是,那还是带有原始的粗糙,有点像我们下乡时的大寨式评工分,嗓门比道理的效力要大。尽管英国的议会有长久的议事历史,有成套的礼仪规矩,尽管美国的参众两院有议事程序,法庭有庭审规则,但是民众自己却并没有一部开会议事的统一规则。罗伯特决定自己写一部。



他开始研究已有的各种议事程序,探索这些程序的逻辑,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会产生什么结果。经过几年努力,他写出了一部议事规则。可是拿到出版商那儿,却没有人相信一个年轻军官能写出这种法理性的规范。最后,有个出版商在罗伯特答应了十分苛刻的条件后同意帮他出版。先要让出版商捞回成本才有罗伯特的稿酬,另外,罗伯特要自己出钱买1000本送给国会议员、律师、教授等头面人物。他答应了。


就这样,1876年2月19日,亨利·马丁·罗伯特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正式出版,并行销全国。到1915年,已经有将军头衔的罗伯特出版了修订本,书名正式叫做《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此期间,这本开会规则卖出两百多万册,成为美国民众开会的标准手册。



罗伯特逝世于1923年。此后,他的后人和当初参与编写书的人继续修订这本议事规则,1943年出了第五版,1970年出了第七版,最新的第九版,出版于1990年。


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现和操作,常常具有决定成败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些是针对会议主持主席的规则,有些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多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他们遵照怎样的规则提出和表达不同意见,遵照怎样的规则进行辩论,在不同情况下遵照怎样的规则进行表决。


有一些烦琐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我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是什么时候?第二,当我表达我的不同意见时,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只能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发言的时候不能拖堂延时,不能强行要求发言,在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插嘴,因为这都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这样的技术细节,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而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台设计良好的机器,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规则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当然,就像有了好的电脑还要有好的软件一样,罗伯特议事规则只是一套洞察人性而力求公平与效率的技术性设计。在民主的议事程序中,这套议事规则的效果,则依赖于开会者对游戏规则的尊重。



拓展阅读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

(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第1项和第5项是现代文明所长期追求并正在努力贯彻的,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第2、3、4三项则提供了议事规范落实的技术保障,能够有效地纠正或避免在会议常遇到的发散跑题、一言堂、打断他人发言,甚至恶意揣度、粗言相激、肢体相争等不文明的现象。不难看到极简版的十二条原则,大多数是在操作层面上促进效率和达成目标的规定。


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非常精巧且实用的安排,成为促进文明议事和高效决策的强有力的工具。现代社会的各类团体和组织发展到目前阶段,实践议事规则变得更有用、更有益、也更绕不过去了。


文图选自网络,版权事务请与编辑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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