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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道丨周大伟:拒绝“法律套话”的江伟教授,当场被人拍了桌子

周大伟 新三届 2022-06-26


 学者简历


周大伟,江苏无锡人。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86年)和美国伊利诺大学法学院(1993年)。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商学院特邀访问学者。目前在中国和美国两地从事法学教研工作以及企业投资顾问业务。


原题

拒绝“法律套话”的

江伟教授




作者:周大伟

写于2012年10月



江伟教授(1932~20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上个月,我刚从美国加州回到北京的第二天,一位法学界的好友告诉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江伟教授因病于2012年9月15日在北京逝世,享年82岁。
  
江伟,1930年出生于河南开封的一个开明爱国知识分子家庭。早年曾投笔从戎。1952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书,毕业后留校任教。在各种“政治运动”风起云涌的年代,从1956年到1972年,江伟在人民大学仅为法律系本科生授课16个课时。1978年,人民大学法律系恢复重建,江伟回到母校,担起民诉法学科的教学重任。江伟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的奠基人。
  
六年前,在2006年庆祝江伟从教50周年暨民诉法学术研讨会上,他曾对年轻的一代发表感言说:“人生是很短暂的,你们现在所处的是最好的时代,要懂得珍惜。像我,名为从教50年,实际上从教只有28年,也就是从1978年算起吧。我这个助教当了22年。希望这种现象永远不再出现,工作的权利不再无端地被剥夺。”
  
1980年代在人大法学院读研究生时,导师佟柔先生特意安排江伟教授给我们几位民法研究生开民事诉讼法课。今天回忆起来,当年与其说是听江伟老师讲课,倒不如说是在听他和我们轻松地聊天。当时的江伟教授,50多岁,看上去年富力强、慈眉善目、平易近人、坦诚直率。当时,江伟教授正在参加“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他知道,照本宣科地给研究生们讲那些书本上的东西是乏味的,大家最感兴趣的是有关国家立法实践中的最近进展。
  
在教学楼内一间小型教室里,我们六个研究生围坐在江伟老师的身边,听他讲述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的“故事”。几节课下来,大家都觉得很有兴致。在私下,我们还偷偷地模仿江伟教授颇有特色的地方口音,比如把“民事诉讼法”,发音为“民事诉讼发”。
  
记得江伟教授告诉我们,在有些国家级大法的立法讨论会上,主持会议的通常是早年担任过某省的省委书记的高层领导,他们有着丰富的地方和部门的工作经验,但是对起草法律这个领域大致都属于外行。学者们和这些领导们在一起讨论法律草案时,常常会遭遇到一些令人尴尬的场面——在会议上时常要用极大的耐心听这些领导们说一些完全不着边际的空话和套话。

比如,有位领导发言时,讲着讲着就走题了:“话说当年,我们那边儿的八百里秦川,可是麦浪滚滚、鸟语花香……”此时,会场上的大多数人都只好屏住呼吸,默默地听着。江伟老师说:“这样的事儿第一次勉强还可以忍受,可是下次开会时这位领导又动不动往‘八百里秦川’的方向扯,我就实在坐不住了。只好起身离开会场回学校了。我说学校里还有学生在等我上课,你们接着开会,我就先走一步了。”
  
听空话和套话,对大多数人而言,出于对发言者的尊重,还是多少可以忍受的。不过,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人,当你发现有人要在法律条文里写进空话和套话的时候,恐怕就很难忍受了。这方面,江伟教授的个人经历极为经典。
  
江伟教授告诉我们,当时在起草“民事诉讼法”时,有人提出应当把由延安时期“马锡武审判方式”中引申出来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原封不动地写进“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因为这是新中国几任司法界老前辈、老领导留下的宝贵遗产。面对这样的局面,很多人都会不暇思索地附和和赞同,以示“政治正确”。

可是,耿直坦率的江伟教授则站出来大胆提出异议。他认为,这“十六字方针”只是一句宣传口号,还是不应该作为法律条文来规定。“文革”期间人们动不动就用最高领袖的语录来衡量是非曲直,那是极左路线泛滥的时代,我们今天应当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当时的中国,还是“文革”结束不久的年代,江伟教授说这番话还是有风险的。据说,听到江伟提出的异议,有人当场就拍桌子了:“你讲这个话是什么意思?你这不是在污蔑我们这么多年来的革命审判实践吗?”面对这种文革式“打棍子”和“扣帽子”般的指责,江伟教授并不畏惧,他仍然坚持己见、据理力争。

他反驳说,这“十六字方针”的精神实质可以吸取,但是并不等于可以把它们原封不动地作为法律条文来规定。你说“依靠群众”,但法官们如果没有依靠群众或者根本无需依靠群众,只是依据法律和证据就公正地审理了案件,你怎么办呢?你能说这样做违法吗?你说“调解为主”,是不是就意味着“审判为辅”呢?你说“就地解决”,人家没有在田间里或炕头上解决,而是在法院大楼大厅里解决,或者在异地开庭审判解决,你拿人家怎么办呢?
  
一个开始步入文明社会的国家,最终还是要遵循客观规律的。法律是一门科学,同时也是一门技术,它必须遵循其中的逻辑和规律。后来的立法实践证明,江伟教授的争辩无疑是正确的。一个普通的学者,能够不避艰难,试图以一己之力,逐渐改变法律界的生态,当属难能可贵。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江伟老师并不是一个纯粹书斋型学者,而是将法律精神输入法律实践的学者。

抚今追昔,江伟教授那一代前辈学者的贡献在于,在新中国全面复制苏联法律体系后所形成的僵化学术环境里,如何凭借个体智慧来寻找若干个相对“安全”的缝隙,以便带领年轻学子们逐渐摆脱这块土地上法律总是沦为政治附庸的重围。从过去30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其实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很久以来,人们总是有些困惑,有些法律从起草修改到最后颁布,少则七八年,多则几十年,其中恐怕有不少时间耗费在一些标语口号类写法上的纠缠和争执。在这里,有必要谈一个不算多余的话题——那就是法律条文和宣传口号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规范,法律调节的是人们的实际行为。可是,今天当我们翻开颁行的各种法律时,发现各种根本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宣传标语口号随处可见,它们或者对人们进行某种号召,或者进行某种道德勉励,或者发出某种声明或誓言。可谓法律法规不足,标语口号来凑,可是它们能够被作为"法律"来适用吗?
  
有些豪迈雄壮、斩钉截铁的口号,在群众游行队伍里喊一喊是可以的。一旦写进法律里,问题就复杂多了。比如,我们的宪法庄严地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公民的私有财产是不是也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呢?顾此而失彼,是不是有失公正呢?还有,我们的执政党是由主张“无神论”的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是谁这么糊涂,居然把“神”一词写入自己的宪法?看来,都是这些法律条文里的标语口号惹的祸!
  
在江伟教授的背影离我们远去的时候,我们不禁感念这位老法学家的一生,也感念一个民族在法治建设领域筚路蓝缕的时代。江伟教授永远离开了我们,但他的坦荡真诚、实事求是、不畏权贵、坚持真理的风格值得我们永远传承。
  
作者注:此文是作者为《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章的未删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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