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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4月第3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4.10-2021.04.18)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418号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4.10-2021.04.18)

公司

事件

备注

国泰君安

为全资子公司国君金控附属子公司30亿美元境外中期票据计划提供担保

担保授权

华泰证券

为境外子公司华泰国际附属子公司13亿美元债券提供担保

担保授权

南京证券

子公司宁证期货由建邺高科增资1.5亿元,出资比例为33.33%

南京证券持股比例降至53.07%

湘财股份

调整定增预案,募资金额减少至47亿元

取消收购大智慧“尾款”支出项

东方财富

公开发行可转债券158.00亿元

中金公司主承销商

粤开证券

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3.3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50亿元

定增预案

国融证券

青岛国信拟斥资68.41亿元收购国融证券51.57%股权

第一大股东将易主

联储证券

由全球财富和金鑫投资增资认购17.89%,注册资本拟增至31.34亿元

华西股份持股比例将由14.77%下降至12.13%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国泰君安的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君金控)之全资附属公司GUOTAI JUNAN HOLDINGS LIMITED作为发行主体,于2021年4月12日设立有担保的本金总额最高为30亿美元(或以其它货币计算的等值金额)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证监会已出具《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关意见的复函》(机构部函[2020]3049号),对国君金控(或其附属公司)进行不超过30亿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债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无异议。

华泰证券境外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国际)旗下附属公司Pioneer Reward Limited拟发行金额13亿美元的固定利率美元债券,含三年期品种8亿美元、五年期品种5亿美元。华泰证券于2021年4月9日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担保协议,为Pioneer Reward Limited发行的本次债券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证监会已出具《关于华泰证券为境外发债提供担保有关事项的函》(机构部函[2021]906号),对公司为华泰国际全资附属的特殊目的主体Pioneer Reward Limited进行不超过14亿美元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南京证券控股子公司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宁证期货)注册资本由30,000万元变更为45,0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简称:建邺高科)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缴。南京总裁持股比例由79.60%降至53.07%。近期,江苏证监局批准宁证期货股权变更。

东方财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8.00亿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58,000,000张。其中原股东配售112,716,327张,配售金额为11,271,632,700元;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金额4,462,435,000元,放弃认购金额65,932,000元。弃购金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包销,合计包销数量为659,323张,包销金额为65,932,300元,包销比例为0.42%。

湘财股份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预案,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04,597,088股(含804,597,088股),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60亿元削减至不超过47亿元。与原计划相比,发行股票数量不变,取消了以不超过13亿元“支付收购大智慧15%股份的部分收购款”的计划。近期,近期,湘财证券公告回复了证监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提出的反馈意见,以及上交所对2020年年报信息披露公众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粤开证券出台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拟发行不超过83.3亿股新股,每股定价为1.80-200元,募集资金不超过150亿元,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4.10-2021.04.18)

单位:亿元

年报业绩

营收

营收同比

净利润

净利同比

长城证券

68.69

76.16%

5.02

51.35%

第一创业

31.20

20.77%

8.13

58.40%

东北证券

66.10

-17.06%

13.33

32.40%

东方证券

231.34

21.42%

27.23

11.82%

广发证券

291.53

27.81%

100.38

33.15%

光大证券

158.66

57.76%

23.34

310.97%

国海证券

44.82

25.89%

7.25

48.73%

国金证券

60.63

39.39%

18.63

43.44%

国联证券

18.76

15.87%

5.88

12.76%

国泰君安

352.00

17.53%

111.22

28.77%

国信证券

187.84

33.29%

66.16

34.73%

国元证券

45.29

41.57%

13.70

49.84%

海通证券

382.20

9.64%

108.75

14.20%

红塔证券

55.85

170.37

14.13

68.72%

华安证券

33.57

3.87%

12.68

14.39%

华林证券

14.90

47.42%

8.12

83.96%

华泰证券

314.44

26.47%

108.22

20.23%

申万宏源

294.09

19.58%

77.66

35.41%

兴业证券

175.80

23.37%

45.84

127.13%

招商证券

242.78

29.77%

94.92

30.34%

银河证券

237.49

39.37%

72.44

38.54%

浙商证券

106.37

87.94%

16.27

68.17%

中金公司

236.60

50.17%

72.07

70.04%

中信建投

233.51

70.53%

95.09

72.85%

中信证券

543.48

26.06%

149.02

21.86%

中原证券

31.03

30.80%

1.04

79.14%

安信证券

123.92

27.71%

35.12

42.30%

爱建证券

2.87

-

0.04

-

华鑫证券

-

-

8.09

-

英大证券

-

-

3.19

-

粤开证券

9.49

13.87%

1.53

33.56%


券商

分红送配

备注

长城证券

以总股本31.03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10亿元

10派1

第一创业

以总股本42.0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1.68亿元

10派0.4

东北证券

以总股本23.4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34亿元

10派1

东方证券

以总股本69.9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17.48亿元

10派2.5

广发证券

以总股本76.21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4.29亿元

10派4.5

光大证券

以总股本46.11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7.29亿元

10派1.58

国海证券

以总股本55.4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6.53亿元

10派1.2

国金证券

以总股本30.2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12亿元

10派0.7

国联证券

以总股本23,.7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85亿元

10派1.2

国泰君安

以总股本89.08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49.83亿元

10派5.6

国信证券

以总股本96.1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2.11亿元

10派2.3

国元证券

以总股本43.6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4.36亿元

10派1

海通证券

以总股本130.6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32.66亿元

10派2.5

红塔证券

以总股本36.33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5.63亿元

10派1.55

华安证券

以总股本36.24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4.35亿元

10派1.2

华林证券

以总股本27.0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46亿元

10派0.91

华泰证券

以总股本90.77亿股(扣除未进行股权激励部分)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6.13亿元

10派4

申万宏源

以总股本250.40亿股为基数,向全体A+H股东现金分红25.04亿元

10派1

兴业证券

以总股本66.9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12.05亿元

10派1.8

招商证券

以总股本86.9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38.00亿元

10派4.37

银河证券

以总股本101.3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2.30亿元

10派2.2

中金公司

以总股本48.2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8.69亿元

10派1.8

中金公司

以总股本48.2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8.69亿元

10派1.8

中信建投

以总股本77.5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29.09亿元

10派3.75

中信证券

以总股本129.27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51.71亿元

10派4

中原证券

拟派发现金红利7,892.9万元,分红比例为75.67%

10派0.17

行家点评

长城证券2020年度营业总收入686,869.75万元,同比增长76.1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0,164.15万元,同比增长51.35%。期末总资产7,221,288.22万元,净资产1,807,570.20万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22.20%和6.83%。拟以2020年末总股本3,103,405,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合计派发310,340,535.10元,分红比例为20.67%。

粤开证券2020年度营业收入9.49亿元,同比上升13.87%;归母净利润1.53亿元,同比上升33.56%。期末总资产153.26亿元,净资产49.64亿元,分别较年初上升1.70%和2.16%。

国盛金控发布2020年度业绩快报,当期营业收入22.06亿元,同比增长32.12%;净利润-3.67亿元,2019年同期为0.95亿元。净利润大幅下降的原因包括:经纪业务、投研业务成本费用增加;自营业务收益大幅下降;拟计提减值准备有所增加。

国网英大2020年度营业总收入80.92亿元,同比增长6.42%,归母净利润11.76亿元,同比增长23.43%。拟以期末总股本5,718,435,744股为基数,每10股现金分红0.62元(含税),拟分配现金股利354,543,016.13元,占归母净利润的30.1%。其中主要子公司英大证券净利润为31,931.50万元。

泛海控股发布2020年度业绩快报,当期营业收入140.57亿元,同比增长12.17%;净利润-46.21亿元,2019年同期为10.95亿元。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对美国地产项目、印度尼西亚电厂及相关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控股子公司民生信托针对个别风险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 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公司业绩同比下降导致投资收益大幅下滑;武汉中央商务区项目结算收入未达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增加。

第一创业预计2021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377.87万元,同比下滑94.13%。长江证券预计一季度净利润为7.01亿元,同比大增64.53%。锦龙股份预告称,一季度净利润在778万元-1144万元之间,同比下滑75%-83%。国盛金控称,一季度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在2200万元-3300万元之间,去年同期亏损1.23亿元。


券商

事项

备注

国元证券

2021Q1新增借款余额82.70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26.79%

一季度末借款余额427.61亿元

山西证券

2021Q1新增借款余额106.43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60.77%

一季度末借款余额409.15亿元

行家点评

国元证券2020年底经审计净资产为308.72亿元,借款余额为344.91亿元。截至2021年3月末,借款余额为427.61亿元,年内新增借款82.70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26.79%。主要是公司债券正回购规模增加47.46亿元所致。

山西证券2020年底未经审计净资产为175.13亿元,借款余额为302.72亿元。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借款余额为409.15亿元,累计新增借款106.43亿元,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60.77%。其他借款余额增加96.74亿元,主要为正回购业务规模及收益凭证规模增加所致;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增加9.64亿元,主要为新增发行次级债所致。


券商

涉诉

备注

国元证券

诉姜剑、郝斌、青岛亚星、朱兰英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达成和解协议,合肥仲裁委撤诉

涉诉本金29,632.58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裁判文书网,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国元证券与姜剑、郝斌、青岛亚星、朱兰英的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21年3月,国元证券与被申请人签订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姜剑分期偿还公司本息、其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近日,公司收到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合仲字第0204号),准许撤回仲裁请求。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4.10-2021.04.18)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长江证券

蔡廷华

当选职工代表监事监

东吴证券

孙中心

当选职工董事

东吴证券

王晋康

当选职工监事

东吴证券

陈建国

当选职工监事

华林证券

沈顺宏

受聘任副总裁

粤开证券

王保石

代理总裁受聘任总裁

东吴证券

冯恂

辞任副总裁、董秘

招商证券

粟健

辞任董事


蔡廷华女士,198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人力资源部招聘管理岗。曾任长江证券办公室企划宣传岗、品牌与文化管理岗、企业文化建设岗。


孙中心先生,中国国籍,1969年5月出生;硕士。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裁、首席信息官。1990年8月至1994年11月在上海铁路分局苏州电务段工作;1994年11月至2002年4月历任苏州证券狮山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网上交易部总经理;2002年4月至2010年5月历任东吴证券网上交易部总经理、经纪分公司(筹)副总经理、狮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苏州新区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苏州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任总裁助理兼苏州分公司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8年6月任东吴证券副总裁;2018年7月起任东吴证券董事、常务副总裁;2021年1月起任东吴证券董事、常务副总裁、首席信息官。


王晋康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苏州市委组织部科员、副处长、处长,苏州市人大人代联工委副主任。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工会主席。


陈建国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3月出生,硕研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昆山前进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业务事业部副总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保石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佛山市煤田职工地质学院团委负责人,佛山市远东电子实业公司销售科科长,中国平安保险佛山公司办公室主任,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营业部总经理、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东分公司华南总支党总书记等职。2020年6月起任粤开证券副总裁,2021年2月起任粤开证券总裁(代理)。


沈顺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7月出生,会计师,中山大学EMBA。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任济南轻骑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会计;2000年2月至2002年6月,任山东天源投资有限公司出纳、会计等职;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任西南证券济南营业部财务经理;2003年6月至2006年9月,任恒泰证券上海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6年9月至2008年11月,任恒泰证券济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任恒泰长财证券总裁助理;2009年11月至2020年8月,历任粤开证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任粤开证券董事。2021年4月起任华林证券副总裁、执委会委员。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长江证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蔡廷华女士任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限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东吴证券第四届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会议选举孙中心先生为公司职工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选举王晋康先生、陈建国先生为公司职工监事,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一致。

近期辞任东吴证券副总裁、董秘的冯恂女士,履新苏州苏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因工作变动原因,粟健先生辞去招商证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粤开证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聘任王保石先生为公司总裁,任职期限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自2021年4月15日起生效。

华融证券副总经理曾建勇于近日主持工作。今年1月21日,华融证券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由张海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免去童艳女士总经理职务。

为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董监高人员充分履职,降低公司运营及管理风险,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国网英大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主体购买董监高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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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4.10-2021.04.18)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4月16日


反馈事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原文较长,戳这里>>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4月16日


反馈事项: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王锦海、许峰、刘歆钰、张斌、谢明、李紫菱、蔡宗琦)


一、根据申请材料,持有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谢明拟任股东董事,而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张斌未担任董事。请就前述安排对汇百川基金董事会安排的考虑和合理性进行说明论证,并就是否存在规避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进行承诺。


二、根据申请材料,汇百川基金公司章程(草案)仅规定主要股东提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未规定其他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安排,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提名......等内容”规定,请予以补充完善。


三、根据申请材料,汇百川基金拟任股东刘歆钰、张斌、蔡宗琦目前均任职于华菁证券资产管理部。请就前述人员集体离职是否会对华菁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平稳运作及相关投资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进行说明。


四、请提供汇百川基金拟任主要股东王锦海在基金公司获批后从原单位离职的承诺。


五、请各股东就汇百川基金需要时向其补充资本、提供流动性支持,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风险时积极配合处置工作,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前做好产品处置预案、配合移交管理人职责,督促基金公司将基金管理业务、客户、系统、业务资料、人员等移交及安置纳入相应制度等事项作出承诺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股东按照模板出具承诺函;制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产品处置预案,明确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职时的处理流程和职责分工等;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紧急情况处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度文本,将承诺函的内容逐一落实到相关制度中。


六、汇百川基金相关工商预核准登记文件已过有效期,请提交更新后的工商预核准登记文件。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4月16日


反馈事项:华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华西证券、李本刚)


一、华西基金提交的工商预核准文件中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但《华西基金合规经营情况报告》称“最终确定深圳市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地和运营地”。请对申请材料相关差异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华西基金的主要办公地进行说明。如华西基金注册地由成都市变更为深圳市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四川省政府沟通的情况说明。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不得“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公司员工提供基金投资、研究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和资料”。请就华西证券风险管理部对华西基金投资交易实时信息查看、公平交易监控等安排是否符合前述规定予以说明;如存在不符合情况,请予以完善。


三、请主要股东华西证券与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李本刚分别出具就华西基金董事会组成及安排不存在台底协议以及出具虚假承诺将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根据申请材料,华西基金拟任督察长2015年4月至今未在证券基金行业从业,请对其履职胜任能力进行说明论证。


五、请提供华西证券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


六、请主要股东华西证券就履行对华西基金持续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流动性危机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承诺。


批复机构:证监会


批复日期:2021年4月9日


批复事项:关于同意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关于同意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关于同意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华壹证券

新设证券公司

证监会

补正

联储证券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补正

天风证券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汇百川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华西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泰信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补正

新华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补正

弘毅远方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监会

补正

博时基金

设立境内子公司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南京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监会

补正

高盛高华

变更业务范围

北京局

受理

东兴证券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北京局

材料接收

神华期货

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深圳局

第一次反馈意见材料接收

瑞银前海财富

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深圳局

第二次反馈意见

行家点评

近日,证监会批准平安证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200亿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50亿次级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100亿短期公司债券。

华壹证券有限公司申请新设,进入补正阶段。联储证券申请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天风证券、高盛高华拟变更业务范围。东兴证券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泰信基金、新华基金拟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对汇百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西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第一次反馈意见。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4.03-2021.04.11

2020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围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突出执法重点,突出精准打击,突出执法协同,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共办理该类案件59起,占办理信息披露类案件的23%,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21起。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造假模式复杂,系统性、全链条造假案件仍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虚构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滥用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等。如航天通信子公司智慧海派连续三年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各环节虚构业务;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福利费用、推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等方式调节利润。


二是造假手段隐蔽,传统方式与新型手法杂糅共生。除伪造合同、虚开发票、银行和物流单据造假等传统方式外,还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等实施造假。如广东榕泰利用保理业务虚构债权等方式虚增收入;宜华生活通过虚增出口销售额、虚构境外销售回款等方式进行海外业务造假。


三是造假动机多样,并购重组领域造假相对突出。造假动机涵盖规避退市、掩盖资金占用、维持股价、应对业绩承诺等因素。如延安必康以虚假账务处理、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大股东资金占用;科融环境通过篡改原始单据等方式延期确认收入。造假行为涉及并购重组领域的案件占比达到40%。


四是造假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部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个别案件造假金额大、跨度时间长,且伴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种违法违规。如豫金刚石除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外,还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数十亿元。办理案件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等恶性违法的总体要求,证监会集中执法力量,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办案模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衔接配合,提高线索发现的及时性、有效性,强化稽查执法办案资源的集中调配,保障重大案件的高效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协作,加大证券违法成本,多措并举,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活动,持续净化市场生态。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以落实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坚持“一案双查”,重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不断健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有效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继续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全链条监管,坚持科学监管、分类监管、专业监管、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严守“四条底线”(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风险,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问: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何重要意义?


答: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武器,对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不仅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高效、妥善化解群体性、涉众型纠纷,大幅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效能。


二是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改革能否顺利施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端的监管执法是否有效。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四是有利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共同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2、问: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什么显著特征?


答:《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我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一是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且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而未赋予社会律师等其他主体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能够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


二是规定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而无需投资者向法院证明自己具有权利人身份并向法院进行登记,这样能够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三是坚持公益化、科技化,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同时,我国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便利,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


四是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在程序启动方面,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要获得50名以上的权利人授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在代表权运行机制方面,规定了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必须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制度安排,充分保障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异议权和退出权等。


五是加强多元解纷机制的运用,形成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立体化格局。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3、问: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监管机构,如何看待这次诉讼?


答: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这也是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要求的具体实践。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会议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发展,必须从严从快从重打击。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康美药业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投资者保护机构充分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


当事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贾跃亭,杨丽杰,刘弘,吴孟,贾跃民,邓伟,张特,赵凯,谭殊,张旻翚,吉晓庆,沈艳芳,朱宁,曹彬


经查明,乐视网、贾跃亭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乐视网连续10年虚增业绩的行为致使其报送和披露的IPO招股说明书、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全面负责乐视网工作,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财务总监杨丽杰,直接组织实施了有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二人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负责广告业务的董事刘弘组织实施了安排公司配合“走账”等有关财务造假行为,且在涉案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涉案期间一直担任高管,在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发挥了较大组织作用,未勤勉尽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时任监事吴孟按照贾跃亭、杨丽杰等人的安排,通过联系有关企业、设立公司、保管公章、组织实施有关“走账”等行为,直接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乐视网财务造假中发挥了较大作用,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余时任董事、监事、高管的赵凯、谭殊、吉晓庆、张旻翚、朱宁、曹彬等人,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定期报告确认意见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五、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以上事实,有相关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发行申请文件、记账凭证、客户往来核算资料、情况说明、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证监会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00,000元,对乐视网实控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00,000元,对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女士合计罚款60万元,对时任乐视网监事、监事会主席吴孟合计罚款40万元,对时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刘弘合计罚款30万元,对时任乐视网副总经理贾跃民合计罚款20万元,对时任乐视网副总裁谭殊女士合计罚款13万元,对时任乐视网监事吉晓庆女士,时任乐视网董秘、董事赵凯分别罚款10万元,对时任乐视网董秘、董事邓伟,时任副总裁张旻翚,时任董秘张特分别罚款5万元,对时任乐视网独董沈艳芳女士、朱宁、曹彬分别罚款3万元。

当事人:贾跃亭,杨丽杰,刘弘,吴孟,贾跃民


事由:在乐视网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案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五、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处罚:贾跃亭、杨丽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刘弘、吴孟、贾跃民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刘弘、吴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贾跃民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参考阅读:末日狂奔乐视网,贾跃亭坑了多少券商?



当事人: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菲特),朱光华,奚圣虎,季顺英


事由:科菲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年10月23日、11月6日,科菲特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诺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152元/千克,数量共计50吨,合同金额共计7,600,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2015年10月28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19日发货完毕,2015年确认销售收入7,600,000元;2016年2月至12月,科菲特收到新诺化工支付的货款6,300,000元,剩余1,300,000元未付。后科菲特起诉新诺化工支付上述欠款,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简称: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982民初1297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发货、结算方面的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3月,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署了五份联苯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6,300,000元,已于2016年实际执行。科菲特2016年收到新诺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五份合同的回款。上述2015年10月和11月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2015年虚增对新诺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6,495,726.50元。


二、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年10月26日、11月19日,科菲特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永远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永远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152元/千克,数量共计50吨,合同金额共计7,600,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2015年10月28日、11月21日、11月26日发货完毕,2015年确认销售收入7,600,000元;2016年5月至6月,科菲特收到货款3,429,000元。


经查,2016年3月至4月签订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了三份联苯醇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3,429,000元,已于2016年实际执行。科菲特2016年收到永远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三份合同的回款。上述2015年10月和11月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2015年虚增对永远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6,495,726.50元。


三、科菲特2015年虚增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业务收入。


2015年11月24日,科菲特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农用激素)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科菲特向农用激素提供联苯醇、功夫酸,单价为185元/千克,数量为146.89吨,付款方式为发货后一个月承兑结算。科菲特账面显示:2015年至2016年履行该合同共发货130.56吨,其中2015年发货114.24吨,确认销售收入21,134,400元;截至2017年底,农用激素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后科菲特起诉农用激素支付上述欠款,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982民初1299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2015年11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发货、结算方面的证据,无法证实该合同的真实性,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2015年12月4日,科菲特与农用激素签订了一份联苯醇、功夫酸购销合同,单价为174元/千克,数量为130.56吨,该合同实际执行。但科菲特以11月24日合同而非12月4日合同进行核算,虚增合同单价,虚增2015年对农用激素的业务收入(不含税)1,074,051.28元。


综上,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永远化工、农用激素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6月10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2015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2015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情况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总经理朱光华全面负责科菲特日常经营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2015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2015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责令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科菲特董事、总经理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科菲特董事长奚圣虎,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女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广宏毅


事由:当事人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内幕交易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唐智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英唐智控终止英唐智控(香港)有限公司(简称:英唐香港)与泰国Intech Thai Technology有限合伙公司(简称:Intech Thai)合作及泰国重大合同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12月23日至31日。广宏毅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英唐智控IPO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3年12月25日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2009年5月,广宏毅介绍谭某等人以“李某平”名义入股英唐智控。2013年12月26日、27日,广宏毅通过帮助联系大宗交易的方式,指导谭某减持“李某平”证券账户中英唐智控股票300万股(每天减持150万股,成交价格分别为8.24元/股、8.41元/股),卖出金额计24,975,000元;2013年12月30日,广宏毅通过电话委托方式帮助谭某卖出“李某平”证券账户所持的英唐智控股票计1,395,717股,卖出价格为当天涨停价9.58元/股,卖出金额计13,330,856元;成交金额计38,305,856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广宏毅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广宏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12万元。广宏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广宏毅作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司法机关的上述裁判结果,广宏毅违法行为构成《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第一项及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述情形。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宏毅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裁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对广宏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当事人广宏毅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证监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月6日晚间,证监会官网集中挂出38份监管决定书,覆盖了年初至今的IPO、再融资、债券发行、新三板挂牌等各类事项。仅在IPO项目上,就有38名券商保荐代表人被监管“点名”,如果算上3月底刚刚遭到交易所处罚的国信证券、国金证券各两位保代,2021年以来至少有42名券商保代被监管处罚。(戳这里查看详情>>)


当事人:阿尔法未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阿尔法未来)


事由:阿尔法未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阿尔法未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解释沟通等工作,必要时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北京金瑞龙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瑞龙财富)


事由:金瑞龙财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金瑞龙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解释沟通等工作,必要时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甘亮


事由: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当事人担任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普医疗)的独立董事,其配偶项红名下证券账户存在短期内买入、卖出“乐普医疗”股票的情况。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北京证监局对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机汽车);陈有权;赵建国


事由:2020年5月15日,国机汽车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汽工程)德国子公司Finoba Automotive GmbH(简称:Finoba公司)在德国地方法院申请破产,直至2020年6月24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德国子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告》。在Finoba公司破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关内容中,披露了中汽工程对Finoba公司存在1,210万欧元担保,未披露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对Finoba公司2,960万欧元委托贷款和2,305万欧元股东借款等影响事项。上述事项国机汽车于2020年7月18日进行了披露。前述公告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情形。


国机汽车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陈有权作为时任国机汽车董事长,在相应任职期间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赵建国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相关证券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对时任国机汽车董事长陈有权、时任董秘赵建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戚淦超


事由:2020年8月27日,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博科技或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020年半年度报告,同日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当事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未对该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戚淦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当事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正时尚)、郑安政、汤静


事由:2020年12月1日,安正时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947.7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04%。安正时尚于2020年12月8日才披露《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安正时尚董事长及时任董秘郑安政、财务总监汤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安正时尚、郑安政、汤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洋科技)、叶利明、叶盛洋、吴秋婷、范月刚


事由:2020年7月31日,盛洋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35.11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91%。盛洋科技于2020年8月8日才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盛洋科技董事长叶利明、总经理叶盛洋、董秘吴秋婷和财务总监范月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盛洋科技、叶利明、叶盛洋、吴秋婷、范月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杨永平,吕萍


事由:杨永平、吕萍内幕交易“东软载波”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7月起,在深圳山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山汇资本)引荐下,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控股)开始对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软载波)开展考察洽谈。


2019年8月27日,顺德控股、山汇资本相关人员与东软载波实际控制人崔某等就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谈判。2019年8月28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了框架协议的内容。


2019年9月7日,东软载波实际控制人崔某等人前往广东省顺德市与顺德控股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意向协议。


2019年9月9日,东软载波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意向协议>的公告》。称东软载波实际控制人崔某等三人(甲方)与顺德控股(乙方)于2019年9月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意向协议》,甲方拟于2019年度及2020年度内,向乙方及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3,886,250股非限售流通A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0%,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项,公开前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于2019年9月9日。东软载波董事长、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永平、吕萍内幕交易“东软载波”股票。


(一)杨永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崔某的联络接触。


杨永平时任东软载波监事会主席,与崔某系同学、朋友关系。


2019年8月28日,东软载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杨永平与崔某均现场参会。内幕信息公开前,杨永平与崔某存在多次电话及微信联络,关系密切。


(二)杨永平、吕萍控制使用“杨某民”“陈某玲”“杨某”证券账户交易“东软载波”股票。


杨永平及其配偶吕萍,调动资金,利用“杨某民”“陈某玲”“杨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东软载波”股票165,600股。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最终获利355,389.7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东软载波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电话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永平、吕萍利用“杨某民”“陈某玲”“杨某”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对杨永平、吕萍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5,389.74元,并处以710,779.48元罚款。其中,对杨永平处以355,389.74元罚款,对吕萍处以355,389.74元罚款。



当事人:陈权


事由:当事人在担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当事人: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唯思软件)、张文豪


事由:2017年2月至6月期间,唯思软件以发展“夺宝猎人”游戏项目代理人的名义,收到王某华、雷某等人通过其本人或他人账户转入的160万元代理款,公司在有关业务未实际开展的情况下进行了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唯思软件2017年年报虚增收入(不含税)150.94万元,虚增利润150.94万元,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收入1707.10万元、净利润998.34万元的8.84%、15.12%,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唯思软件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豪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张文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润和)、李中林、彭江鸿


事由:2020年7月10日,金润和财务负责人彭江鸿(曾用名彭江华)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简称:润州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中林自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5日、8月7日,李中林、彭江鸿分别被润州分局取保侯审。2021年3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1〕苏1111刑初22号),判决金润和、李中林、彭江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金润和罚金25万元,判处李中林有期徒刑5年,判处彭江鸿有期徒刑4年。同日,李中林、彭江鸿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镇江市看守所。


金润和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李中林、彭江鸿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此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法院作出刑事处罚,相关事项均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但金润和迟至2021年4月2日才予以公告披露。同时,金润和在公告中披露相关刑事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产生负面影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金润和及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


李中林作为金润和董事长、总经理,彭江鸿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金润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中林、彭江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杨文蔚、李旭佳


事由:正中珠江执业的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将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正中珠江把营业收入评估为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是没有将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杰理科技2015年至2016年使用公司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其中2015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7,084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6,999万元,2016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1,330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1,126万元。2014至2018年,上述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向杰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出资金373.27万元。在审计过程中未对部分资金往来的真实原因与性质作进一步核查,导致未发现大额体外收入及体外成本未入账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在2015年度、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对货币资金、营业收入、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存货、费用等科目执行了控制测试,但没有将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底稿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杨文蔚、李旭佳作为杰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李旭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当事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化长城)、蔡廷祥、任锋、罗晨鹏、佃树钦


事由:文化长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年报披露不准确。


2020年4月21日,文化长城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因对并购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翡翠教育)、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汛教育)失去控制等原因,计提了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等科目的减值准备,导致公司此前披露的2018年年报有关财务数据存在会计差错。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2.05亿元更正为亏损16.71亿元,净资产由23.94亿元更正为5.19亿元。文化长城2018年年报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2019年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


2020年2月29日,文化长城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1022.55万元。2020年4月30日,文化长城披露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仍为1022.55万元。5月23日,文化长城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全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73亿元。公司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经修正后由盈转亏,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披露重大股权交易进展情况。


文化长城于2016年10月11日公告,披露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置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83亿元的价格向东方置地转让持有的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长城)100%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东方置地应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底前支付股权转让款9150万元、4600万元、4541万元。2017年4月2日,文化长城、东方置地和潮州市金佳艺陶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金佳艺)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三方同意由金佳艺履行2016年10月文化长城与东方置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东方置地对文化长城的全部权利义务,东方置地对文化长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负的全部债务均由金佳艺承担。文化长城未披露与相关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这一重大股权交易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重大合同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20年2月,文化长城披露与东方置地、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隽隆)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同意东方置地将2016年10月文化长城与东方置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债务转移给广州隽隆,并由东方置地承担保证责任。后经交易所多次问询,文化长城再次披露称“为盘活上市公司资产、尽快回收股权对价款,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总经理于2019年12月与东方置地进行了沟通,基于沟通情况判断认为东方置地已同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公司据此进行了信息披露”。经查,文化长城未实际签署《债务转让协议》,公司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蔡廷祥作为文化长城董事长、总经理,任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晨鹏和佃树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其中,蔡廷祥和任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罗晨鹏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佃树钦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任锋、罗晨鹏、佃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事人:秦艳红


事由:当事人在华西证券股份重庆万州玉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至11月通过新浪微博、小红书APP等公众媒体发布买卖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秦艳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刘佳杰


事由: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违法买卖股票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佳杰为证券从业人员。


刘佳杰于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2014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一)刘佳杰借其二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开立于西南证券四川分公司)违法买卖股票。2010年12月至2014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1.34万元(已扣税费)。


(二)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开立于西南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违法买卖股票。

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2.9万元(已扣税费)。


(三)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违法买卖股票。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5,454笔,成交金额合计30,637万元。期间,该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许某”银泰证券账户、“曹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有大量刘佳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2999下单记录。

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42.0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佣金提成3.86万元。


(四)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违法买卖股票。

2015年1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225.2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该账户佣金提成0.15万元。


综上,刘佳杰实际控制和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382万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01万元。


三、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


(一)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

涉案期间,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曹某”“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证券账户。


(二)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数为43,533笔,累计成交金额583,346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许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343.76万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1,993笔,账户累计成交金额31,254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李某平”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319笔,累计成交金额1,242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共委托交易5,453笔,成交金额合计38,823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综上,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所得350.64万元。


以上事实,有任职证明、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信息、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下单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佣金提成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


综上,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李跃亨


事由:当事人操纵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君禾股份)股票和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菲林格尔)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跃亨控制使用涉案账户情况。


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李跃亨控制使用“李跃亨”“吕某清”“李某清”“李某勋”“吕某东”“马某”“吕某鑫”“王某1 ”“王某2”“张某露”“吴某杰”“胡某玉”“陆某强”13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操纵“君禾股份”股票。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李跃亨控制使用“李跃亨”“吕某清”“李某清”“李某勋”“吕某东”“马某”“吕某鑫”“王某1   ”“王某2”“王某”“张某露”“吴某杰”“胡某玉”“陆某强”14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操纵“菲林格尔”股票。


上述期间,账户组除“陆某强”证券账户外,其余账户资金均为李跃亨自有资金,李跃亨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君禾股份”“菲林格尔”股票。


二、操纵“君禾股份”股票的情况。


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李跃亨利用账户组,以多种手段操纵、影响“君禾股份”价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均比例5.69%,其中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共有5天,占比超过5%的交易日共有21天,最高占比16.03%。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量的平均比例14.17%,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1天,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4天,最高占比36.95%。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平均比例17.14%,最高买入占比49.41%,买入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共有16天。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平均比例11.92%,最高卖出占比46.40%,卖出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共有11天。在30个交易日中申买委托量和申买成交量排名均为市场第一,在20个交易日中申卖委托量和申卖成交量排名均为市场第一。账户组在操纵期间的13个交易日中存在15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盘中及尾盘价的行为,拉抬股价平均涨幅3.03%,最高涨幅6.04%。


(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16个交易日中,多次以相同价格和数量申报的方式实施对倒交易,参与对倒交易的账户共计10个,对倒交易共计101笔,累计对倒成交615,899股,对倒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10.38%。


(三)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并反向交易。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5个交易日的5个时段,在集合竞价阶段,分别以高于前收盘价10.01%、10.03%、10%、9.99%、9.99%的申买价大量申买后,短时内全部或部分撤单,开盘后反向卖出并大量成交。例如:2018年12月5日9时15分8秒,账户组以高于前收盘价9.99%的21.68元的价格申买10万股,占期间市场申买量的43.31%。9时19分47秒,账户组将前述10万股全部撤单,占账户组申买量的100%。当日该股最高虚拟开盘价涨幅7.56%。开盘后30分钟内,账户组反向卖出成交994,600股,成交金额18,730,508元。


上述操纵行为对“君禾股份”股价产生影响: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该股收盘价涨幅10.18%,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79%,相比偏离9.39%。同期工业机械指数跌幅1.88%,相比偏离12.06%。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该股收盘价涨幅3.91%。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96%,相比偏离1.95%。同期工业机械指数涨幅9.87%,相比偏离5.96%。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该股收盘价涨幅22.75%。同期上证综指跌幅2.51%,相比偏离25.26%。同期工业机械指数跌幅9.87%,相比偏离32.62%。


三、操纵“菲林格尔”股票的情况。


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李跃亨利用账户组,以多种手法操纵、影响“菲林格尔”价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均比例5.71%,其中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共有3天,占比超过5%的交易日共有21天,最高占比11.40%。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量的平均比例11.94%,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有10天,占比超过10%的交易日有25天,最高占比41.64%。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平均比例13.07%,最高买入占比为50.03%,买入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共有11天。账户组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平均比例10.82%,最高卖出占比40.78%,卖出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共有12天。在21个交易日中申买委托量为市场第一,在27个交易日申买成交量排名市场第一,在20个交易日中申卖委托量排名市场第一,在21个交易日申卖成交量排名市场第一。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9个交易日存在9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盘中及尾盘价的行为。拉抬股价平均涨幅3.01%,最高涨幅4.08%。其中,在盘中拉抬股价后当日,累计卖出1019941股,卖出金额18,56,206.52元;在尾盘拉抬股价后次日,累计卖出2,783,162股,卖出金额52,334,472.82元。


(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中多次以相同价格和数量申报的方式实施对倒交易,参与对倒交易的账户共计11个,对倒交易共计58笔,累计对倒成交409,009股,对倒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15.84%。


(三)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并反向交易。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2019年3月1日9时17分39秒,以高于前收盘价9.98%的价格申买,并于9时19分34秒全部撤单。开盘后账户组反向卖出并成交。


上述操纵行为对“菲林格尔”股价产生影响: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该股收盘价涨幅25.65%。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5.45%,相比偏离10.20%。同期林木产品指数涨幅20.62%,相比偏离5.03%。


四、李跃亨操纵获利情况。


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2月6日,李跃亨控制并决策账户组对“君禾股份”实施操纵,账户盈利6,625,368.84元;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9日,李跃亨控制并决策账户组对“菲林格尔”实施操纵,账户盈利6,604,391.79元,以上合计盈利13,265,760.63元。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没收李跃亨违法所得13,265,760.63元,并处以13,265,760.63元罚款。



当事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山生物),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象广告),李刚,陈德宏


事由:天山生物、大象广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违法事实如下:


一、 天山生物与大象广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17年7月12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拟更换新标的继续实施收购......新标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因此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8月14日,天山生物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2017年9月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德宏等36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大象广告96.21%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以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税费等并购费用。


2017年11月14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简称:《重组报告书》)。


2018年1月27日,天山生物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2018年4月28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布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2018年5月19日,天山生物披露《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简称:《实施情况报告书》)。天山生物于2018年中期报告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大象广告和天山生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大象广告与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天山生物与陈德宏、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构成关联关系。


大象广告、深圳和达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和达)、东莞市赞盈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赞盈)、东莞市信佳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信佳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德宏,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陈德宏实际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与大象广告构成关联关系。


2018年4月26日,天山生物完成大象广告96.21%股权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根据并购重组进程,天山生物非公开发行股份后,陈德宏持有天山生物11.91%的股权,成为天山生物第二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七十一条(三)的相关规定,陈德宏为天山生物的关联自然人。陈德宏控制的深圳和达、东莞赞盈、信佳贸易是天山生物的关联法人。


(二)大象广告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6月29日,大象广告将1.09亿元转至深圳和达,同日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借款。


2018年5月17日、6月12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告交易中心(简称:宁波广告交易中心,大象广告子公司)分三笔将合计8034.13万元转至东莞赞盈,随后东莞赞盈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2018年12月7日、10日、11日、12日、17日,西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合源,大象广告孙公司)分五笔将合计2.007亿元转至深圳和达,随后深圳和达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融资借款。


大象广告与关联人发生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3.90亿元,其中一是2017年6月29日发生金额为1.09亿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发生金额总计为2.81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77.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关联交易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大象广告转至深圳和达1.09亿元、宁波广告交易中心转至东莞赞盈8034.13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大象广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大象广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合源,大象广告孙公司)及鲁虹提供担保。


2017年8月21日,信佳贸易向天峰普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峰普惠)借款100万元,陈德宏、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叶曹兴、大象广告、高兴兵提供担保。


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鲁虹、陈万科、大象广告、信佳贸易、东莞市嘉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嘉盈实业)提供担保。


2018年9月21日,陈德宏向张群借款350万元,陈万科、大象广告提供担保。


上述大象广告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合计6450万元,其中一是重大资产重组前及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发生金额总计6100万元,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持续披露更新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计6100万元关联交易。二是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为350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和第10.2.3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为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信息,致使天山生物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四)大象广告涉及重大诉讼情况。


2015年7月2日,陈德宏向九坤小贷借款10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02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5年7月2日,武汉合源向九坤小贷借款1500万元。2018年8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金额为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614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7年9月28日,大象广告向郭文锋借款5100万元。2018年9月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扣押或冻结大象广告及相关担保人员共计5560万元财产的民事裁定。


2017年10月25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667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7年11月22日,陈德宏、鲁虹、大象广告、嘉盈实业、陈万科向朱社英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0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所有借款人银行存款34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民事裁定;2018年11月16日,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所有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和逾期利息。


2018年1月23日,陈德宏向张翠借款2000万元,大象广告提供担保。2018年7月23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240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2018年3月22日,大象广告向张翠借款3000万元。2018年7月19日张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3361万元。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大象广告下发应诉通知书。


上述重大诉讼涉及金额共计2.089亿元,占天山生物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3.63亿元的57.5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第11.1.2的规定,大象广告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重大诉讼信息,致使天山生物在临时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事项,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涉及郭文峰借款5560万元、九坤小贷借款2634万元、朱社英借款3428万元的重大诉讼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银行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9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6100万元,致使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存在重大遗漏,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未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大象广告刻意隐瞒并未及时向天山生物提供上述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陈德宏作为大象广告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刻意隐瞒、未能及时提供上述重要信息,并最终导致天山生物披露的重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是上述重大资产阶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81亿元、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50万元以及重大诉讼2.089亿元,导致天山生物未能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上述信息,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大象广告执行董事的陈德宏全程知晓上述应当披露事项却刻意隐瞒,未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导致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行为性质恶劣,是上述天山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山生物董事长李刚全面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后,未能对大象广告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证监局责令大象广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大象广告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疆证监局责令天山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天山生物董事、副总经理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天山生物董事长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对陈德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新亿)、黄伟(时任*ST新亿董事长)


事由:*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19年11月,*ST新亿上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向*ST新亿发函表示不再承接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后,*ST新亿未及时有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年报进行审计。直至2020年8月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堂堂)的议案。2020年8月25日,深圳堂堂向*ST新亿出具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8月25日,*ST新亿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议案。2020年8月28日,*ST新亿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黄伟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在*ST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期间,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其在*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对*ST新亿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新亿或公司)、黄伟、李勇、陶维平


事由:*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年2月25日,*ST新亿决定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四川华信)作为其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3月17日,四川华信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2019年4月26日,*ST新亿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4月27日,*ST新亿发布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因数据重新录入及校对需要时间,特将2018年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并确保2019年4月30日发布”。


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5月22日,公司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案行为发生期间,*ST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ST新亿相关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新亿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ST新亿未在2019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黄伟作为*ST新亿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且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在*ST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勇、陶维平作为*ST新亿监事,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年度报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等规定,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报告审核。李勇、陶维平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李勇、陶维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张程


事由: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示信息不准确。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及“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陕西证监局对张程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证券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规范执业行为,确保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当事人:曹文兵


事由:当事人担任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刚控股)董事期间,子女曹若水于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累计买入“达刚控股”股票16,0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对曹文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汲取教训,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


事由:大信所执行的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盈森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结合美盈森内部控制情况,尤其是信息技术导致的风险、存货人工核算等因素的影响,恰当识别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执行的控制测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拟信赖的信息系统未执行IT审计等控制测试,即认定美盈森的信息系统有效;二是对生产成本计算部分控制活动描述为,美盈森信息系统可以自动完成产成品生产成本的分配及核算,与人工核算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


三、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当事人未对分析性程序发现的部分异常波动予以关注,对已识别的异常波动分析不到位,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如美盈森部分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下降幅度超过30%,未予关注;部分主要产品单位毛利率下滑超过10%,未基于分析性程序发现的异常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执行的存货审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底稿之间缺乏勾稽关系且无审计说明。设计的生产成本计算表、发出计价测试表、存货跌价准备审核表中对美盈森产品的分类完全不同,无法通过型号或明细科目进行一一匹配,且部分表格中存在大量同样品名的产品,未说明原因。


二是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对于可以获取近期销售价格的存货,未获取充分的可变现净值计算依据;对于无法取得近期销售价格的存货,参考同类产品毛利率估计销售价格,但未说明同类产品的选择标准,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执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美盈森大厦仍处于毛坯状态尚未出租,也未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未关注采用收益法测算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依据是否充分。


二是未对评估参数进行评价。评估机构对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评估增值12,310.19万元,但部分评估参数明显不合理,如估算的美盈森大厦空置率缺乏依据,引用的不同楼层效用比例缺乏合理性。未评价评估结果作为美盈森大厦公允价值认定的适当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废料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利润贡献占比较高的废料业务收入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结合生产成本了解分析美盈森废料收入形成的合理性,未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决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美盈森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菁佩、毛玲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大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深圳长城汇理三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长城汇理)


事由:长城汇理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过程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长城汇理三号专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付浩、孙彦君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收购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对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年富供应链历史毛利率的分析不够充分。在分客户的收入毛利预测中,对年富供应链的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锐嘉科)收益率偏高(4.98%,其他客户大多不到2%)的现象没有予以充分关注。评估工作底稿中仅获取了与锐嘉科基础服务费率相关的《供应链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率为0.42%),未获取《补充协议》(服务费率3%、5%)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服务费率1.95%),确定的评估假设依据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对其他应收款的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底稿中仅收集了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回函,但未收集对远毅公司应付账款余额的回函,而该应付账款余额的借方才是最终审计确认对远毅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付浩、孙彦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执业质量。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王尚令、陈夏楠(国信证券)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在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客户合同服务费率的核查程序不到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锐嘉科)在走访提纲中填写与年富供应链的服务费率为0.42%,但未提及《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较高费率条款,如出口服务费率为3%和5%的条款等。未核实走访记录与所获服务协议之间的差异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未进一步核实询证函与走访记录中的差异情况。当事人获取了年富供应链关联公司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世博国际)、远毅有限公司(简称: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威隆国际)的《往来账项询证函》。2017年1月,当事人对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进行走访时,未将上述应收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的款项列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走访记录中访谈对象予以确认无误。走访记录中列示的应收应付款金额与函证金额存在差异,未进一步核实差异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3. 未能准确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威隆国际周年申报表显示,2016年5月18日,施羊将持有的威隆国际股权转给谢丽丽,施羊为时任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林文胜的配偶。施羊在重大资产重组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过去12个月内持有威隆国际的股权,应当认定威隆国际为年富供应链关联方。未有效核查以上信息,导致未能准确识别威隆国际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王尚令、陈夏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朱伟、唐吉鸿、陈仕国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该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客户合同服务费率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锐嘉科)在的走访提纲中填写与年富供应链的服务费率为0.42%,但未提及《补充协议》和《境外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较高费率条款,如出口服务费率为3%和5%的条款、进口服务费率为1.95%的条款。未充分关注走访记录与所获服务协议之间的差异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未对询证函与走访记录中的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2016年12月8日出具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916号)中,已将2016年9月30日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世博国际)、远毅有限公司(简称: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威隆国际)的应付账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2017年1月,当事人对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进行走访时,未将上述应收世博国际、远毅公司、威隆国际的款项列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访谈对象予以确认无误。走访记录中列示的应收应付款金额与函证金额存在差异,未对差异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未能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威隆国际周年申报表显示,2016年5月18日,施羊将持有的威隆国际股权转给谢丽丽,施羊为时任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林文胜的配偶。施羊在重大资产重组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过去12个月内持有威隆国际的股权,应当认定威隆国际为年富供应链关联方。仅获取了商业登记表而未获取威隆国际的周年申报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适当,导致未能识别威隆国际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朱伟、唐吉鸿、陈仕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执业质量。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王卫东、赵振兴


事由:当事人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律师,在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一是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第四大客户锐嘉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工作底稿中只有业务合同,没有访谈记录。未参加锐嘉科实地走访,且未收集其他中介机构的走访记录,底稿中也未附有查验年富供应链与锐嘉科出口业务流程的资料,对锐嘉科与年富供应链业务的核查不审慎。二是工作底稿中缺失对年富供应链的关联公司远毅有限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访谈记录,未对远毅公司、威隆国际的走访事项进行关注。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未参与年富供应链香港客户、供应商的访谈工作。当事人未参加年富供应链的关联公司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威隆国际、远毅公司和天逸通有限公司的现场走访,仅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取部分访谈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3.未能准确识别出年富供应链的关联方。威隆国际周年申报表显示,2016年5月18日,施羊将持有的威隆国际股权转给谢丽丽,施羊为时任年富供应链高级管理人员林文胜的配偶。施羊在重大资产重组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过去12个月内持有威隆国际的股权,应当认定威隆国际为年富供应链关联方。当事人未有效核查以上信息,导致未能准确识别威隆国际与年富供应链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王卫东、赵振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宿焕超


事由:当事人作为厦门超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宇环保)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累计买入超宇环保股份566.84万股,卖出11.2万股,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此外,2020年12月30日,宿焕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超宇环保股票过程中,持股比例跨线未暂停股票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处罚:鉴于上述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厦门证监局对宿焕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厦门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苏桂强


事由:当事人作为厦门美易美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易美妆)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累计卖出美易美妆股份84.61万股,买入1.99万股,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此外,2020年6月30日、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在买卖美易美妆股票过程中,持股比例跨线未暂停股票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处罚:鉴于上述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厦门证监局对苏桂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厦门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张凤梅


事由:2020年7月20日,当事人增持厦门瑞生祥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生祥)股份,成为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0月26日,累计买入瑞生祥股份99.36万股,卖出19.36万股,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处罚:鉴于上述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厦门证监局对张凤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及时将本次短线交易收益提交公司,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厦门局提交书面报告。


行家点评

时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广宏毅,内幕交易英唐智控,构成内幕交易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三缓五”,证监会对广宏毅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矿证券广州华夏路营业部负责人陈权,任职期间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广东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

因在华西证券重庆万州玉澜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通过新浪微博、小红书APP等公众媒体“无证荐股”,重庆证监局对秦艳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原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刘佳杰,借用亲属和客户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四川证监局“两罪并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合计处罚款1080万元。因情节严重,刘佳杰被四川证监局处以三年市场禁入。

因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公示信息不准确,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陕西证监局对分公司负责人张程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因担任宁波东力收购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勤勉尽责,宁波证监局对国信证券保代王尚令、陈夏楠予以警示。


协会&各地证监局投教相关

(2021.03.01-2021.04.18)

证券业协会:投资者风险提示


券商

仿冒信息

中信证券

伪造开户页面、二维码以及交易软件,诱导客户进行充值、交易,冒充中信证券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主动给客户打电话推荐股票或邀请客户加入聊天群、股票交流群,通过不明人士或渠道下载假冒开户软件、交易软件进行证券交易

疑似冒充中信证券“非法荐股”的电话如下:(2021年4月更新)

0898-31676272、028-63286808、0755-61923730、029-61168237、13874306575、0898-32015414、18327669441、17898870972、17882972145、0769-88923908、029-61180852、0898-32394502、17138660745、0755-66821636、0755-66820493、0755-66821841、0755-61003233、0755-61479807、024-23217522、17027630990、0791 95414710、022-60710251、024-23837104、029-61163997、0755-66892726、0755-66640146、17056441818、16264493350、13797597915、13147535669、13514448850、13175612712、95215259、15134484033、18010817560、18560206205、18560206205、0371-95293542、0371-95298311、95415945(95开头的8位号码较多)、17377985451、13262517275、17808911977、17882987398、13661909453、95651065、1500004034、13753477479、02961180727、13049849341、95251007、95215251、13764781496、95293564、17050670823、2095469250、02961174456、95251013、95269560、031180721692、02961162439、19122408406、18903796480、029-61167090、029-61161128、029-61161464、029-6118-6513、029-61193048、029-61176388、057158083681、057156063027、053195200653、075561959374、17802750392、0755-61941321、106940263487、19131038972、16521132104、17763008707、13147536029、0571-58083334、0571-56550830、18101098577、15101045630、15000940434、13062895792、15907478912、18514079391、17033438727、18908284879、13482465172、18905324118、16554126653、58525411、02260708951、02961162986、02961168269、95415934、79195414713、13851346021、02155367182、051369930920、05433080016、02961162086、95269564、95269598、952652、07566301244、02961162101、075561947454、95235440、07386647674、17807148634、15698328533、053182083725、13971596435、02961187492、05527100906、19971638052、15090829804、17811928685 、18510973059、18513819280、15871387012、02961180844、15943068300、01095455241、16740210647、17805862186、95251093、13375252860、95298332、0527-80637986、051683809683、02161671085、13167152716、02961197160、15943086488、17601639625、19861954719、13890587435、17174110999、13035180519、13578924038、19943510085、19931004927、13716975725

近期,发现冒充中信证券提供非法服务和诈骗的网站如下:

http://zx7737.com

zxzq.lxtw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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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x88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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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3560008.com

wdw.hjedut.cn

http://zx995.com/

https://weibo.com/u/7376777050

http://gx-sc.cn/index/login/login/token/b5bda946f21a063b63283ecd199028ad.html

https://zx7739.com/


国都证券

冒充国都证券及工作人员的名义,利用微信、电话、QQ等方式联系投资者,在骗取信任后诱导其加入炒股微信群、QQ群等进行荐股或通过网络直播宣传等方式,骗取客户信息、诱骗客户划款,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东海证券

手机号码为17050650303的电话冒充东海证券客服名义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网站与电话

华西证券

不法人员冒充华西期货公司人员向投资者推荐非官方交易软件或转账

大通证券

冒充大通证券公司总部人员、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手机、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或劝说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

金元证券

不法分子假冒金元证券名义,引诱投资者参与配资活动,从事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经营行为。

通航网假冒金元证券名义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网址:

http://www.tonghanglive.com/tags-4480.html

长城证券

冒充长城证券工作人员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牛股等,或诱骗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企业微信、QQ群

中航证券

冒中航证券及中航证券工作人员,通过分析师直播、建立微信群、QQ群、推荐非法炒股软件等形式,从事虚假荐股等非法证券活动

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公司名称:北京至金生诚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违法活动的相关报道:“大善中国慈善基金会启动仪式圆满成功”

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APP名称:中航优股

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微信群/QQ群名称:大善慈善会-司维粉丝群、大善慈善会-司维群、慈善汇-内部群

东吴证券

假冒东吴证券及东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通过分析师直播“2021年开业庆典秀”、建立微信群“陈老师粉丝群”等形式,从事虚假荐股等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活动直播网址:

http://live.wlmpqy.com/#/pages/webLogin/webLogin?room=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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