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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组织法问题的部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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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组织法问题的部分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注释:这是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组织法问题所作的解答的一部分。)


1.法律没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法律的实施细则,省人大可否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

问:“法律没有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法律的实施细则,或者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省人大可否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6月30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7条和第38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规定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省人大也可以制定“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1993年7月5日)

2.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刑事责任应如何写

问: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如何表述?(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4月12日)

答:关于省、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刑事责任应当怎样写的问题,我们同意来电提出的第一种意见,即写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不能对刑法进行修改或者作类推规定。适用刑法哪一条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职权,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不宜规定。(1984年5月4日)

3.对滥发统计调查表,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能否规定罚款

问:我省在制定统计管理条例中,对滥发统计调查表和限制公开发表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能否规定罚款。(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6月13日)

答:统计法未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罚款处罚,如果地方性法规作出罚款规定,就与统计法的规定不一致了。我们倾向于地方《统计管理条例》也不作罚款规定为好。(1988年6月20日)(编者注:1996年5月修改后的统计法已规定可以罚款,但这一答复的精神仍然有效)

4.审议批准省会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应遵循什么原则

问:对于审议批准省会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应遵循什么原则,我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就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有无抵触,只要没有抵触就应批准;另一种意见主张,不仅要看有无抵触,而且也要审议必要性、可行性,不仅抵触的内容要修改,而且不完善的地方也要补充、修改。哪种意见较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12日)

答:报请批准的省会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如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通过。(1996年9月26日)

5.自治条例可否规定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问:我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的自治民族是苗族、瑶族和侗族。自治县人大最近通过的自治条例规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副主任中,除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外,应有壮族、汉族的公民”。这样规定是否妥当?(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5年9月25日)

答: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不应作另外的规定。(1995年11月6日)

6.政府组成人员能否被选为主席团成员

问:昆明市代表团徐仁信等同志在云南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参加大会主席团。经大会副秘书长作了说明,仍不能解决问题。特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6月1日)

答:所提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可由省人大决定。按照全国人大的惯例,每届第一次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可参加主席团,以后的会议即不参加,这个做法可供参考。(1988年7月1日)

7.“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

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现地方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其中“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我区人大换届选举共186个选区,应选代表276名,定于1987年1月8日为选举日。其中174个选区于1月8日选举完成,选举代表264名;另有11个选区因在1月8日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先后于1月1日至20日进行了第二次选举,选出代表11名;还有1个选区(应选代表1名)因单位搬迁经市选举委员会同意定于3月份进行选举。我们认为我区人大代表选举完成的时间应从代表选举工作实际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即从11个选区进行的第二次投票选举的日期(1月20日)开始计算,因此,我们拟于3月20日左右召开新的一届区人大会议、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2月14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15条(现地方组织法第16条)中“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是指代表选举全部完成(除个别选区因特殊原因不计外)后的两个月内。同意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代表选举完成的时间,从1月20日开始计算。(1987年2月18日)

8.代表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期间是否还应计入“全体代表”数之中

问:代表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否还应计入“全体代表”数之中?(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1月20日)

答:被依法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仍应计算在本级人大“全体代表”数之中。(1993年6月9日)

9.县人代会期间,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否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问:选举法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问间接选举时,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或者选举投票时缺席的代表,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1987年2月17日)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未到会的代表能否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代表没有到会,不了解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以不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为宜。实际上,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的。(1987年3月27日)

10.在换届选举的市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可否不选举市长

问:我省福州市人大准备于明年2月换届。省委提出,明年2月以前提不出合适的市长人选,建议在明年2月的人大会议上不选举市长。妥否?(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2月26日)

答: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在新的一届市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应依法选举市长,不能只选副市长,不选市长。(1992年12月31日)

11.六盘水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行政关系不在钟山区,依法被选为钟山区区长,当选是否有效

问:我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区长在换届前调到市政府任副秘书长,关系也转到六盘水市,所以组织上就没把他列为新一届区政府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但钟山区人代会上,有代表联合提名他为区长候选人,在选举中得票超过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为区长。其当选是否有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5月14日)

答:六盘水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关系不在钟山区,依法被选为钟山区区长,当选有效。如果本人不愿意担任区长职务,可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1990年5月21日)

12.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时应如何处理

问:中共中央文件中发(1990)1号文件规定:“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负责人时,凡依法提出的候选人,除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外,主席团应当将所提候选人一律提交代表酝酿协商。”如果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时,应该如何处理?全国人大法工委1988年和1990年两次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是否有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7月17日)

答: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并向提名人做工作,如果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即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则仍应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愿意被提名,请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予以考虑。

这个答复意见同来电提到的1988年和1990年两次答复意见是一致的,只是表述语言略有修改。(1990年8月18日)

13.已调离原行政区域的干部能否被代表联名提名为该行政区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问:已调离原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到上级市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能否被代表十人联名提名为原所在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1月23日)

答:已调离原所在行政区域到上级市县机关或企事业工作的干部,可以被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为其原所在乡镇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候选人。(1996年2月2日)

14.一候选人在两个乡分别当选为乡长、副乡长,应确定当选哪个职务

问:我省宽城县一名副乡长在乡镇换届选举前由甲乡调乙乡拟任副乡长。在甲乡选举中该同志在另选他人中当选为乡长,在乙乡选举中当选为副乡长,应确定当选哪个职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5月6日)

答:一候选人在两个乡分别当选为乡长、副乡长的,当选都有效。(1996年5月21日)

15.选举上次人代会未选满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否等额选举

问:贵州省人大在换届选举时,由于没有合适人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没有选满,缺额两名。现拟在省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选举缺额的两名副主任。省委意见,这类情况属于补选,可以等额选举。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这类情况不属于补选,应实行差额选举。究竟应如何处理?(中组部地方干部局1993年12月31日)

答:省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满大会规定的常委会副主任名额的,下次会议上选举所缺名额时,仍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2款(现地方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1994年1月10日)

16.人代会及常委会的罢免或撤职与上级政府的撤职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何区别

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作罢免或撤销同级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第3项“在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的规定,也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这两种处理方式有何关系和区别?如果上级人民政府已作撤职决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还需作出罢免或撤销职务的决定?(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9年10月19日)

答: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或者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一般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罢免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职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关于“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的规定,在特殊情况或者紧急情况下,上级政府如果认为必要,也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三、如果上级政府已作出了撤职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不宜再作出罢免或撤销职务的决定。(1989年12月1日)

17.如何解决在处理罢免案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问:我省部分人大代表在省人大七届二次会议上联名提出了对一名副省长的罢免案。由于地方组织法第10条规定过于原则,特请示如下几个问题:

一、罢免案是否属于议案的范围?是否应按照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日期进行办理?

二、罢免政府领导人需要有哪些标准?

三、是否要经组织调查后,才能将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

四、罢免案经大会全体代表审议后,是否必须在本次会议上表决?(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常务主席1989年5月14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省人大举行会议时,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副省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根据这一规定:

一、对代表依法提出的罢免案、主席团不宜以超过议案截止日期为由,不提请大会审议。

二、罢免副省长要有什么标准,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要求一定要符合什么标准才能提出罢免案。

三、对罢免案,如果要先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再由省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要由大会决定;如果要由省人大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撤销其副省长的职务,也要由大会决定。

如果大会对以上两个方案都不同意,罢免案就应提请大会表决。

总之,不论采取什么办法,都应由大会决定。(1989年5月15日)

18.罢免省长采取什么形式

问:罢免省长,采用什么形式?应采取决定还是公告?(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1月16日)

答:罢免采用决定还是公告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是采用决定的形式。一些省罢免全国人大代表也是采用决定的形式。我们意见,罢免省长,以采用决定的形式为好。(1986年1月26日)

19.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被罢免后,又被判刑8年,开除公职手续应由谁办理

问: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韩福才副主任被判刑8年,按国务院规定,应当开除公职。省人大常委会意见,此人已在判刑前由省人大罢免了副主任职务,可否按一般干部开除公职?(人事部1992年1月22日)

答:1982年10月29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中答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理开除手续。”’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福才犯罪被罢免后,又被判刑8年,可参照劳动人事部的以上答复,按一般干部由其行政关系所在地的机关办理开除手续。(1992年4月13日)

20.区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对区法院执行庭庭长的罢免案应如何处理

问:我省太原市河西区人大开会时,42名代表联名提出罢免区法院执行庭庭长。地方组织法只规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没有规定对法院的庭长可以提出罢免案。这一问题应如何处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3月2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没有规定区人大可以罢免区法院的庭长。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大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庭长的议案,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撤销其职务,并报告区人大。(1995年3月5日)

21.乡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是否必须将代表依法提出对乡长的罢免案提请大会表决

问:我省永泰县红星乡召开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时,20名乡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乡长职务的议案,但大会主席团未将其列入大会议程。我们认为,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只要符合法定人数,并写明罢免理由,大会主席团无权搁置,必须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妥否?(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4月24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对乡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将罢免案列入大会议程,提请大会审议,由大会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大会主席团无权搁置。(1995年5月18日)

22.法院院长、检察检察长、政府组成人员是代表可否参加专门委员会

问:地方组织法第25条(现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政府组成人员是代表的,是否可以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成员?(青海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2月26日)

答:代表本人是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政府组成人员,是否可以提名为专门委员会成员问题,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不兼任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宜,政府组成人员也以不兼任专门委员会成员为好。(1987年5月6日)

23.逮捕省人大代表,应由哪一级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

问:我省烟台市一位省人大代表倒卖文物,区检察院拟逮捕.应由哪一级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4月18日)

答:经征求最高检察院的意见,区检察院拟逮捕一名省人大代表时,可以由区检察院直接报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也可以由区检察院报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1990年5月19日)

24.一人同时担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逮捕该代表是否需经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问:我省宁波市普陀区公安局局长是宁波市和普陀区两级人大的代表,因玩忽职守,宁波市检察院准备逮捕。在批捕前,根据法律规定,市检察院分别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和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申请许可。逮捕该代表是否必须经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逮捕该代表只需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市、区人大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同时担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逮捕该代表须经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月17日)

答:所提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办为好。(1989年2月13日)

25.逮捕人大代表可否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然后再由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问:我省有一位省人大代表,同时也是某市市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市检察院准备予以逮捕。因省人大常委会刚开过,可否按照法工委1989年的答复:“现行犯必须依法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由主任会议许可,报下次常委会会议确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9日)

答:我委1989年的答复为: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不是逮捕)的,应报告该级人大常委会,如果因为是现行纪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的,可以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代表受贿一般不属于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的情况,建议等到下次省人大常委会议报经省人大常委会许可。(1994年1月7日)

26.逮捕和审判人大代表应由谁报人大常委会同意

问:审判县人大代表,应由县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还是由县法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某市人大代表在塘沽区犯盗窃罪,区检察院拟批准逮捕该代表,是由区检察院直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还是要由区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报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16日)

答:如果在审判之前要逮捕县人大代表,应由批准逮捕的单位报县人大常委会。如果未经逮捕需要审判县人大代表,一般应由法院报人大常委会批准,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是否开庭审判由法院决定。

区检察院拟批准逮捕一名市人大代表时,应由区检察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1984年6月5日)

27.对人大代表逮捕并审判,是否需两次报批

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现在我省有一位省人大代表(系农村党支部书记),触犯了刑法。省人民检察院请示,要求批准向法院起诉(不逮捕,取保候审)。起诉是否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如逮捕或者起诉经批准后,法院进行审判时,是否还需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85年6月15日)

答:一、如果在审判之前要逮捕省人大代表,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同意逮捕的,在审判时就不需再报人大常委会了。

二、如果未经逮捕需要对省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

三、鉴于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代表的人身自由,在对省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1985年6月21日)

28.对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时已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审判时是否还需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

问:经金华市人大常委会许可,金华市一人大代表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院开庭审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不符合法定程序。对市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时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进行审判时是否还需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30日)

答:对市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进行审判时可以不再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1994年6月8日)

29.对市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已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进行审判是否需再次报经许可

问:临海市一人大代表因经济犯罪,被监视居住时己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现要开庭审判,是否需再次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2月29日)

答:对市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的,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可以不再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1995年1月16日)

30.新当选的县人大代表,在召开新的一届人大会议前犯罪如何办

问:新当选的县人大代表在召开新的一届人大会议前,因侵犯公民权利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需按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报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22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30条(现地方组织法第35条)关于代表受逮捕和刑事审判批准程序的规定,应当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时开始适用。(1987年9月)

31.拘传县人大代表是否要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问:拘传县人大代表是否要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陕西省人常委会1985年9月13日)

答:代表作为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实行拘传时,不需要经过该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也不必报告备案。(1985年9月23日)

32.县人大代表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可否参加人大会议

问:我省浠水县一人大代表被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未被罢免县人大代表资格的情况下,该代表能否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3月24日)

答:县人大代表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有权参加县人大会议,行使代表权利。(1990年5月9日)

33.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是不是执行公务

问: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是不是执行公务?(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1989年10月18日)

答: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属于依法执行公务。(1990年2月8日)

34.人大代表能否单独对某一特定案件进行视察

问:人大代表在视察中,如果发现法院审理特定案件的证据不充分,运用法律不正确,应如何办?(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87年11月13日)

答:人大代表在视察中,如果发现法院审理特定案件的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可以提出意见;对法院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再次提出意见,直至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法院的质询案。但是,人大代表在视察中,无权干涉、参与、检查特定案件的审理;否则,就超出了视察的范围。(1987年12月4日)

35.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不得兼任各级一府两院的职务

问:地方组织法第2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是否包括下级和本级的副职?(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1985年3月9日)

答:王汉斌同志在1984年3月13日“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十个问题中讲过:地方组织法第2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仅是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而且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1985年3月9日)

36.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不得担任一府两院中的所有职务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4)l号文件“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个问题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院机关的职务”。这里所说的“职务”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是否包括秘书、科员、调研员、农艺师、工程师、技术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4年4月14日)

答:“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十个问题中所说的“职务”是指全体干部。(1984年4月27日)

37.常委委员可否兼任政府党内职务

问: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否能兼任政府部门的党内职务?(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6年1月8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它包括了这些机关的全体干部。属于这些机关的编制、在该单位领取工资并担负一定工作的干部,都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6年1月10日)

38.县人武部领导人员可否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问:县人武部领导人员可否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0月18日)

答:兵役法第10条规定:“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中共中央(1986)5号文件《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为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县(市、区)人武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的军事部,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关,机构单设,接受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    根据以上规定,并征求了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鉴于县人武部同时又是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其领导人员不宜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90年2月7日)

39.武警总队队长可否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问:武警总队的队长可否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1月27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3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1制)第3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武警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武警总队队长不能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1992年12月13日)

40.常委会委员将被任命为副省长是否应先辞去委员职务

问:省人大常委会一名常委将被任命为副省长,他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的手续应如何办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12月19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1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可以在任命之前辞职,也可以任命之后再办理辞职手续。(1984年12月19日)

4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是否继续有效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9年3月11日下发《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我市司法局得到司法部答复,司法部原下发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从事律师工作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是否继续有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993年5月28日)

答:经询问司法部律师司,他们没有下文停止执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仍需继续执行。(1993年6月8日)

42.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能否兼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问:我省银行系统反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缺少银行系统的人,致使银行系统的情况得不到及时反映。为此,省组织部门拟让中国人民银行甘肃分行的副行长兼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省人大常委会几位领导同志认为银行系统的负责人不宜兼任常委委员职务,妥否?(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3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人事部提出,分行行长是由国务院任命的,属行政人员。因此,分行行长不宜兼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1989年12月28日)

43.县人民银行行长能否兼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问:县人民银行的行长能否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3月19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3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行“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因此,县人民银行行长不宜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1990年5月19日)

44.市农业银行行长能否兼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问:市农业银行行长能否兼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8月6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3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农业银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农业银行行长能否兼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律没有规定,可由省人大决定。(1993年8月13日)

45.代理人选由谁提名

问:检察长因故出缺,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谁提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11月22日)

答:检察长因故出缺,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谁提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1986年12月18日)

问:省人大常委决定代理省长由谁提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5月15日)

答:按照地方组织法第39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项的规定,在省人大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省长的人选由谁提出,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可以由省长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1990年6月30日)

46.省人大举行会议能否不选举省检察检察长,由代理检察长继续代理

问:我省去年人大换届时,省委推荐的省检察长候选人未选上。会后,经省委推荐,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如在今年的省人大会议上推荐现任代理检察长为检察长候选人,估计会落选,所以拟不再推荐候选人,由现任代理检察长继续代理。妥否?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意见是,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去年省人大会议没有选出检察长的情况下,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一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是可以的,但在今年的省人大会议上,应进行选举,不宜再继续代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是,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今年的省人大会议应该选举检察长,不应由代理检察长继续代理。(陕西省省委组织部1989年2月11日)

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省委组织部所提问题提出的意见,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应该选举,不应继续代理。(1989年3月7日)

47.市人代会没有选出市长,省委决定由原代理市长继续代理,市人大常委会是否需再次办理代理市长的任命手续

问:我省洛阳市原市长因犯错误辞职,省委将漯河市市长调任洛阳市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6月将其任命为代理市长。今年3月底市人代会等额选举市长,代理市长落选,另有一位同志在另选他人中也未过半数。现人代会已闭幕,省委决定由原代理市长继续任代理市长,市人大常委会是否需再次任命?(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4月12日)

答:代理市长可以任职到市人大选出市长为止;大会没有选出市长的,代理市长可以继续任职,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不重新任命。(1991年5月10日)

48.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谁决定代理

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四方坨子检察院的检察长已被免职,拟任命副检察长为代理检察长。派出机构的代理检察长应由谁决定任命?(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12月18日)

答:在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院检察长出缺时,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一名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职务。(1992年1月28日)

49.个别任免的数额是多少

问: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在一次常委会上已经任命了个别副县长,在下一次常委会上是否能够再任命副县长?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88年7月18日对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该问题的答复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可以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对此有两种不同理解:一是人代会闭会期间每一次常委会都可以任免个别副职人员;二是人代会闭会期间任何一次常委会都可以任免个别副职人员,但在两次大会之间决定任命的数量只能属于“个别”,即不得超过二人。以上两种理解,哪一种正确?(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1年10月23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39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这里的“闭会期间”是指两次大会之间。“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规定,鉴于现在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只有四、五人,建议在两次大会之间一次常委会议决定任和免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以一名为宜。你们提出在两次大会之间决定任命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可由你们决定。(1992年2月19日)

50.撤销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由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问:地方组织法第39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12项规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但没具体规定由谁提名。问:撤销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应由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5月29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39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12项规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撤销政府个别副职领导职务由谁提出,法律没有规定,但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提出,是可以的。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可以联名提出撤销职务案,可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1989年6月19日)

51.拟被撤职的法院院长可否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申辩

问:我省高级法院院长犯错误,省人大常委会拟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撤销其职务,拟被撤职的法院院长可否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申辩?(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4月11日)

答:拟被撤职的法院院长可否在常委会上进行申辩,法律没有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参照上述规定,是否安排其在常委会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将其书面申辩意见印发会议,可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1995年4月17日)

52.市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解除撤销某检察员职务的决定

问:我省启东市一检察员因经济问题,由南通市纪委决定给予留党查看一年的处分,并建议按法律程序撤销其检察员职务。启东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初撤销了他的检察员职务。根据人事部有关会议精神,江苏省人事局发出通知,要求按照国务院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凡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原处理机关依照规定解除行政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在两年后解除处分。最近启东市检察院向启东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请求解除原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撤销职务的决定。对此应如何处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17日)

答: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人民检察员职务不属于行政处分,不存在解除人大常委会的撤销职务决定的问题。(1996年10月23日)

53.常委会可否撤销本级法院判决

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碰到如何履行监督权的问题。比如,本级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的判决违反法律,明显有错误,又不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这种情况,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撤销法院的错误判决?(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1985年6月21日)

答: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可以对法院提出质询,人大还有权罢免本级法院院长,但人大常委会不能撤销法院的判决。按照宪法规定,审判权属于法院。按照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上级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1985年7月4日)

54.省人大常委会能否听取和审议地区中院和检察分院的工作报告

问:在地方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是否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为加强对地区“两院”工作的监督,能否听取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3月16日)

答: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查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工作报告。(1988年4月1日)

55.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可否委托投票

问: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未出席会议的以及出席会议后又请假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委托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代为投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7月29日)

答: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未出席会议以及出席会议后又请假,无法参加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委托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代为投票。(1988年8月15日)

56.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哪些职权

问:地方组织法第29条(现地方组织法第48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规定中,“重要日常工作”指的哪些问题?主任会议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大常委会1985年7月18日)

答:关于主任会议处理的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地方组织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如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等,不能由主任会议行使。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5条规定,委员长会议处理的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1)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2)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3)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4)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大组织法关于委员长会议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参照考虑。(198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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