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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等|我们有权将财产留给自己心仪的异性么?

春秋吕释 吕律捋律 2023-02-13 09:00 Posted on 北京


道德是高线,法律是底线。

民众虽不高尚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理当受到尊重与保护。以正义之名剥夺公民“不高尚的合法权利”,常常是社会乱相之源。换言之,“他的不高尚,不是你滥权的理由”!

——题记



01

深圳中院两起案件引发关注与争议:

一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经向最高院报核,依《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一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由,二审改判刘某的遗赠行为无效。基本案情为丈夫刘某将3套房遗赠陪伴照顾自己17年的保姆,法院裁定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


02

两起案件案情都不复杂:

第一起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确认后者需要向前者偿还案涉的比特币等数字代币,深圳仲裁委亦如此裁决。问题出在被申请人没有比特币可供偿还,仲裁委遂裁定根据某专业国际网站关于比特币价格的数据认定案涉比特币的价格,并根据特定时点的外汇牌价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对应数额的人民币。深圳中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原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起案件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份遗嘱中关于刘某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杨某和刘某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刘某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讼争的三套房产属于刘某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考虑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刘某妻子,一套房产为刘某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某继承,遗嘱中超出其遗产部分的处分无效。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则认为,即便事出有因,杨某和刘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同时,刘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据此,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深圳中院判决刘某的遗赠行为无效。

这两起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且引发争议,主要是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定了公民认为根据具体民商事法律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公共权力依据抽象的法律原则否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不仅使法律的确定性受到影响使民众对自己权利能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到保障感到困惑,更对公权力以此种方式处分公民个人权利感到不安。


03

大成吕良彪律师在《正确理解监管新规,妥善处理涉比特币案件(点击即可阅读)》一文中,结合与比特币相关的几起案例尤其深圳撤裁案含蓄地指出:法院一方面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财产权理当受到中国司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小心翼翼、千方百计绕开“雷区”裁判——上海的法院在处理涉比特币案件过程中,则是依据当事人合同等因素“协调”当事人就相关涉案数字币价值达成一致,然后再行裁判或执行。而盐城中院在刑事案件判决中认定涉案数字代币价值和委托相关机关出售数字币过程中,则要“理直气壮”得多。显然,这两起案件都充分彰显“政治正确”的红线之下司法的无奈与尴尬。

大成上海王光明律师在《遗赠:宁予外人,不予恩亲?—— 诌议千万房产遗赠保姆案中的公序良俗问题(点击即可阅读)》一文中则是更加透彻地提出:

“法律之所以能够被人信赖和尊崇就在于它的确定性能给人提供合理的预期;如果法律充满不确定性它就会失去本来的意义与地位。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是基本的规则。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当需要确定一份遗嘱的有效性时,法律应该审视的是三个方面: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满足了必要的形式要件,有没有违反明确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舍此,受遗赠人的身份应该在所不问。最近引起热议的深圳中院关于千万房产遗赠给保姆案的判决,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当事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有效性,实质是以原则性概念剥夺实定法赋予的私人财产处分权,值得商榷。”

其一,刘某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满足形式要件;

其二,刘某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正如一审法院所称“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刘某与杨某的同居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与遗赠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三,刘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应当认定无权处分部分的遗嘱无效,但他对属于自己的份额的遗嘱处分还是有效的。

其四,法律并未要求遗赠对象必须是善意第三人,这是深圳中院剥夺杨某的受赠权的理由之一。赠与本来就是单方法律行为,并不需要考虑受赠对象的身份问题。假如刘某将财产赠与给马路上认识的张三李四行吗?按照深圳中院的推定,肯定行的。那么,举轻以明重,如果说刘某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无关的第三人,他为什么不能处分给一个照顾了自己17年的亲人和恩人呢?!


诚如王光明律师所说:

“这个案子值得警惕的地方在于,一旦公序良俗原则轻易就剥夺了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那么,公序良俗原则就有可能成为限制私有财产的口袋条款,很多情形下的财产处分的效力将因人而异,比如,赠与给胡锡进没问题,赠与给周正毅就可能违反公序良俗;赠与给炮友没问题,赠与给妓女可能违反公序良俗;赠与给贫下中农没问题,赠与给地富反坏右就违反公序良俗 ……如此,最终就是财产关系取决于身份标签,法律将沦为道德的婢女,整个社会的财产关系将不再具有法定的稳定性和合理的预见性。”


04

简中网络曾经有个帖子《钱是你自己的但资源是社会的》流传甚广,说的是一帮中国人在德国点了一大桌子菜但只吃了三分之一造成浪费,结果被餐馆里的德国大妈批评、教训与告发,最终被政府相关机构处罚50欧元。作者希望以此忠告国人:西方发达国家都尚且如此,资源贫乏的我们可不要“穷大方”!笔者通过电话、邮件和微信等方式请教留德回来的法学博士以及正在德国留学的年轻人、德国的律师同行,他们都表示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故事,而且这显然与法治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大相径庭。——再正确的观点也不该通过“传说中的事实”来论证与传播吧。

诸如“珍惜资源”“可以奢侈但不要浪费”之类理念在任何时候都是完全正确、绝对“正能量”、值得倡导的,这是一个社会的道德高线。但公民花钱消费即使有浪费也完全属于依法处置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当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这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底线。历史一再表明:以正义之名剥夺公民“不高尚的合法权利”,是社会乱相之源。(点击参阅《我的菜单谁做主?》《请尊重我不高尚的合法权利》)——孙立平先生则更加简单粗暴:他的不高尚,不是你滥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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