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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问:打的是公安局长家孩子算不算违法?

于哥聊世界 徐氏讲堂 2024-04-14
        就问:打的是公安局长家孩子算不算违法?
       重庆梁平区一名11岁小学生林某因存在违反学校纪律,体育教师周某不对学生批评教育,采取了极端手段辱骂和殴打,一巴掌打在孩子的脸上。周某出手凶狠,把这名学生打成了轻微伤。

       3天后,家属带着林某就医时,被医生诊断为左侧颌面部损伤。家属随后报警,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受案并进行调查,后经鉴定,林某受轻微伤。此后林某又在多家医院接受了治疗,家人申请重新鉴定,但警方未予准许。警方认为,周某行为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梁平警方决定对周某不予行政处罚,随后将此案移交至教委处理。
       学生家属对梁平警方作出的决定表示不服,该学生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对周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2023年3月7日16时许,当时11岁、就读五年级的林某和同学在上社团课前,到体育器材保管室准备领取器材。教师周某称,未到上课时间不能领取,有学生摇门或用竹竿捅门,周某再次告知,上课了才能拿器材。随后学生们在门口等待,此刻,林某用同学手机播放其中的骂人语音,周某听到后认为是在骂自己,便询问是谁在骂人,有学生指认林某。林某否认后,周某便扇了林某一记耳光。
       法官认为,教师周某构成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适时适度的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改错,但根据《教育惩戒规则》,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制止并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规则中的惩戒方式,不包括对学生采取伤害身体的行为。根据《教育惩戒规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击打、刺扎等体罚行为,这些并不属于教育惩戒行为。

        法院认为,梁平区公安局将体罚与教育惩戒混同,系法律概念理解不当。周某行为给林某造成伤害,侵犯其人身权利,并具有明显违法性,周某对殴打他人的行为,应承担相应后果。为此,梁平区公安局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梁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写到此,我给审理此案的法官点个赞,我和他的说法是一样的,教师在任何时候打学生都是违法行为,不是教育。经常在头条平台上看到,有些无知者支持教师打学生,有的还说古代教育学生就是用诫尺打,但现在不是古代。以教育为名打学生的教师就是坏,他们家的孩子犯了错,你打一下试试?看他们会接受这样的教育吗?无论你是否相信,小孩子越吵越傻,越打越傻,没有一个孩子是被老师和家长天天吵打而变得聪明。网上说的狼爸狼妈连吵带打,把孩子打进了名校,在法治社会这样的父母就是犯罪。被打进名校的孩子也成不了人才,顶多是一个持有文凭的低能者,而且还会传承虐待孩子的行为。

       一审判决下达后,梁平区警方不服,梁平区公安局认为,周某行为系惩戒过度,不具有殴打、伤害林某的故意,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所以警方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警方称,周某已和林某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此,梁平区公安局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打学生的恶教师周某称,他出于教育目的,轻轻拍了一下林某左脸,并无伤害故意,其行为属于教育惩戒,不属于殴打他人行为。周某所说的只是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解脱,孩子的伤情已成事实,林某的家长如果打周某的孩子说是为了教育,周某会同意这样的说法吗?当地公安不是使用法律不当,我怀疑他们根本就不懂法律。如果被打的孩子是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早就把周某抓起来了,相关法律上限有多高,就会对周某做出多重的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教师周某的行为严重超出了《教育惩戒规则》允许范围,不属于规定的惩戒方式。而且当众打学生耳光具有较强的人格侮辱性,并造成学生林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周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称,公安机关对于教师给学生身心造成的伤害,应该认识到教育、违法和犯罪三种情况是不同的,教师殴打学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涉嫌犯罪。教师殴打学生不能排除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梁平区公安局应当对周某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其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不予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可能没有网友注意到过,凡是做出错误判决的法院,我在写文章时只说某某法院,做出正确判决的法院,我会把人民两个字放在法院前面。这是对一些错误判决表达的个人态度,我对法治和公平的追求,比别人想象的坚定。
       法院已经终结了本案,梁平区公安局如果对本案最终判决不服,下一步只有去上访了。记者在4月7日想了解点情况,梁平区公安局政治处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裁决书时说的是依法,法院判决后怎么不接电话了?我不相信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不懂法律,不懂打人是违法,不懂教师殴打学生是违法,不懂教师把学生打成伤情是违法。但我相信他们至少是使用法律不当,或者人的关系纵横交错,明知道该怎样处理却没有依法办案。就问,被打的学生如果是警方办案人员家的孩子,或者是他们上级领导家的孩子,会不会对施暴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我习惯于举例反问,因为只有对比才知道差距和用法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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