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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邹松:关于当前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致中央政法委陈文清书记的一封信

阿松哥 法度人心邹松 2023-08-11 17:30 Posted on 贵州

尊敬的陈书记:

         

我是一名普通党员,也是一名普通律师,近些年来,特别是这段时间,我了解到的一些在审刑事案件,存在一些问题,现本人基于对党忠诚的理念,根据《党章》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敬请书记在百忙中了解并处理。

          

一 、当前一些司法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重视,严重影响了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些侦办人员即使是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也存在录像部分有部分没有、录像不清晰,并有拒不出示等情况。

         

近年来,随意国家经济发展,各级司法机关在硬件建设方面均有了大幅提高,各级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早就配置了先进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对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的讯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认定,一是要靠办案人员自觉遵守法纪,二就是要靠办案单位配备的同步录音录像。但现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据本人了解,这些案件在侦办时均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就是这些同步录像资料,被告人、辩护人要求查看时,多数都不能查看到、或看不完全,有的是因为录像设备坏了、录像没有保存、被后面的录像覆盖了,有的是办案机关就认为没有必要查看等。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同录的重要性毋须讳言,它就视同律师的在场权。

         

同步录音录像对查明案情是非常重要的,一些侦办人员对被讯问人骗供诱供逼供、不如实记录嫌疑人的辩解,这样形成的笔录,到了法庭就成了定案证据,一些案件就这样做成了不同程度的冤案。

         

二 、审判公开制度在部分案件中被严重扭曲和打折。

         

审判公开与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一样,均是《宪法》第130的内容,规定得非常清楚。审判公开目的就在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和制约。多年来,我党不但要求审判要公开,而且党领导下的最高法院也一直要求要逐步实现网络全程直播、判决书上网。但近些年来,一些法院却将我党这一重要政策置之脑后,不但不落实网络直播,判决书也不上网,而且最基本的庭审公开也大打折扣。一些法院为了阻止庭审公开、拒绝群众监督,借口疫情、座位不够、网络设备损坏、案件重大敏感,或者直接不给理由地不安排群众旁听,不同步视频直播,将正在旁听的群众找个借口赶出法庭,或者找一些街道社区的无关人员充塞法庭,貌似庭审就公开了。

         

我们党要求国家机关要敢于接受监督,也鼓励群众通过各种途径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法院工作有其特殊性,审判公开就是监督法院工作的重要方式。

         

部分法院将人民群众拒之门外,完全背离了党的群众工作宗旨,社会影响较坏,严重抹黑党的光辉形象。

三 、一些办案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成为常态,辩护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申请非关押方式非常困难,而且一些案件审理期限已超过,对被告人也不变更羁押措施,这完全违背了我党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以及背离了我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我党带领大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情较轻、嫌疑人人身危险性小、适宜取保的,要求及时变更为不羁押方式。另外,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项:“...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这明确规定了公民未经法院审判,不被定罪,以及未经判决,不能随意羁押的规定。

但观近些年来,一些侦办机关一般都将嫌疑人羁押起来,对一些罪行较轻、案情已经查清、认罪认罚的案件,也采取关押措施。

         

当前,三年疫情国家遭受重创,全民都在努力振兴经济,许多人因为案件被羁押,作为主要劳动力,家庭遭受灭顶之灾。但我们一些办案机关仅以案件需要、妨碍司法程序等为由,就将嫌疑人收监,这样的司法是不太注重人情的。

         

而且,一些案件审限已经用尽,在不出示上级法院延长时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被告人羁押,这样的司法行为,违背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的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四 、部分侦办人员对嫌疑人施用酷刑,手段有些甚至很残忍,也不保证饮食和休息,让人有重新回到了国民党时代的感觉。

         

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不能进行刑讯逼供,不能使用冻饿晒烤等让人无法忍受的方式逼取口供,这样取得的口供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

         

我们大家都从影视上知道了国民党对我党前辈和先烈施以酷刑,手段无用其极,我们在一些具体案件辩护过程中,也从嫌疑人、被告人处听到、看到了一些司法人员却将这些手段用在了我们人民身上,我有时候感觉我已穿梭到民国旧时代。

我党所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党的总书记指导我们要建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也看到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众滥用酷刑,我党也在不断谴责,哪曾想到我国的一些司法人员,竟然也在使用一些酷刑办理案件,这样的情形就是给我党光辉形象蒙羞。

         

五 、二审终审是我们党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但一些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却故意设置障碍,使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

         

二审终审,为一审案件纠错提供了较好的机会,是司法有错必究的较好方式,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有效监督,这也是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

         

但部分法院,采取一些不正当的办法,将二审终审制度架空:某些二审法院,在辩方还有新的证据和事实要提交和阐述的情况下,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另一些基层法院将案件逐级层报,由上级法院就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研讨、答复;一些本应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指派下级法院审理,导致一二审均由其控制;还有的上级法院为办理专案而指派上级法院法官审理一审案件,这些做法都将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度完全颠覆,案件到了二审阶段就是走走过场。

         

这样的做法和行为,让我党重要的司法政策变为一张废纸。

六 、一些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了严重限制。

         

辩护权,是国家宪法法律和联合国国际公约规定的、被告人享有的极其重要的诉讼权利和人权,但据观察到的情况,一些法院利用指派法律援助、不让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不接受辩护人代理手续,有的法院故意将个别案件创设为特殊案件不予会见,对辩护人设置歧视性安检,有的法院甚至是不等辩护人到达法庭便将庭审进行完毕,这些做法和方式,完全驳夺了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同时也阻碍了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七 、一些公检法机关相互帮助,互相补台,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居中裁判,这就为司法冤案的形成大开方便之门。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制度。但一些案件中,部分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统一会议,统一定性等方式,对案件提前安排,这就使我们党的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度形同虚设,也与我党实事求是、法院独立裁决等方针完全不符合,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

         

八 、一些司法人员态度蛮横,背离了党的服务宗旨和初心。

         

我们党一贯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是人民公仆、人民勤务员,都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批评,党的工作要为人民着想,体民情、解民忧。但实际工作中,一些司法机关干部,似乎完全忘记了党的谆谆教诲,有的甚至视人民为对手,完全漠视自己是一名公仆角色,导致干群关系尖锐,严重破坏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党的建设大业。

         

尊敬的陈书记,我们党是当今世界第一大政党,拨乱反正以来,我们党在法治建设方面做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也是联合国人权理事国,联合国成立之初我国就作为常任理事国,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部国际公约,均制定了具体和明确的刑事司法原则,这些国际公约,也与我们党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相一致。

         

我们党在2020年提出,要到2035年才将我国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就是基于我们目前的司法环境,还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党中央,肯定是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从现在开始,抓紧时间,将目前存在的问题逐项解决,到2035年才能实现法治现代化。但从现在到2035年的这段时间,绝不是放任不管,任由乱来。

         

作为一名普通律师,一名普通党员,我深知我国法治现代化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全党就要努力去克服、去解决。我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殷切期望下,我们如期建设法治社会绝不是梦想。

         

盼望尊敬的陈书记在百忙中关注、处理,谢谢。

         

此致

         

         

         

一名普通党员,邹律师

二0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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