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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乡:斯密悖论与“不道德的经济学”的终结(下)

王国乡 辛庄课堂 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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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王国乡


王国乡:斯密悖论与“不道德的经济学”的终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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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纲博士“道德外生说”的

内在矛盾及其有害影响

对樊纲博士的道德外生说,我们至少可以提出以下两点质疑。

(一)樊纲博士的“道德外生说”自相矛盾

樊纲博士所谓经济学家“不讲道德”,只是强调经济学家不讲西方“利他主义”的人格道德,或不讲现代中国版的“无私利人”的经济道德,亦或不讲中国皇权社会的“以义制利”(“行天理、灭人欲”)的道德,而实际上是在讲“利己主义”的经济道德。当他理直气壮地大讲经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增进自己的幸福”或利益时,他实际上是在肯定经济人“利己”行为的应当性和道德性。而当他只说经济人应当增进个人幸福,而不说增进个人幸福应当以不损害他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为前提时,他甚至是在宣扬一种极端利己主义道德观。因此,樊纲博士的“道德外生说”是自相矛盾的。

(二)樊纲博士“不道德”的经济学的观点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

尽管西方主流伦理学在伦理观上存在“道德悖论”,即在道德伦理上主张“利他主义”,而在经济伦理上主张“利己主义”,但在西方国家的经济实践中,并不会引起伦理冲突。这是因为:

其一,斯密和西方主流伦理学者所言说的道德,是指个人美德或人格道德而言。这种人格美德,是个人在非经济交易活动中(如在家庭与公共场所中,或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个人在经济交易中的行为规范。因此,“利他的”人格道德不仅不会与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利己行为发生冲突,反而能够调节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形成市场经济秩序。

其二,西方人的经济伦理观本来就是个人利益至上的利己主义原则,因而据以建立的法律规范与政治制度(作为强制性社会行为规范)也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准则的。这自然更有利于形成市场经济秩序和图利的经济道德(作为自律性行为规范)。

在上述语境与制度条件下,西方学者所谓的斯密悖论或不道德的经济学,只是一个纯学术问题,甚至只是一个语义问题,并不影响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

但在中国现实条件下,樊纲博士提倡不道德的经济学却会对中国市场化改革带来不利的影响。这是因为,中国在公有制计划经济时期确立的“无私利人”的道德观,并非自律性的人格道德(那里只有阶级仇恨和阶级斗争,没有个人人格美德可言),而是一种强制性的经济行为规范,即集体利益至上的经济行为规范。这种经济规范作为国家政策,要求劳动者将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以及自己的劳动力,全部上缴或奉献给国家或集体所有,这就要求个人必须具有无私利人的“道德观”和集体利益至上的正义观。这种否定个人利益的道德观和正义观,都是强制性行为规范,而不可能是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因而不是市场经济道德观,而只能是公有制计划经济的道德观。

这种强制性的“无私利人”道德观,与中国市场化改革中鼓励个人追求自我利益(个人发家致富)的价值观存在明显的伦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樊纲博士把用来证明市场经济制度合理性的市场经济理论——宏、微观经济学——称为“‘不道德’的经济学”,就不仅仅是一种伦理哲学上的悖论,而且是在对中国人的道德实践困惑“火上浇油”。因为这已经不是说“经济学不讲道德”的问题,而是肯定市场经济人“不道德”、市场经济制度“不正义”的问题了。其实质就是从经济伦理学上对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正义性或应当性的否定。

因此,破解“斯密悖论”,否定“不讲道德”的经济学,建立“讲道德”的经济学,就成为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在价值观改造方面的当务之急。

建立“讲道德”的“经济学”

必须确立的经济伦理共识[1]


[1]见《界限》一书第1—4章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斯密悖论”带来的伦理困惑问题,就必须打破“斯密传统”,重新建立一种把经济学与伦理学融为一体的讲道德的经济学(或称规范经济学)。而要建立“讲道德”的经济学,就必须确立以下三个经济伦理和道德伦理共识。这三个共识正是我在《界限》一书中阐明的市场经济伦理观的核心原则。

(一)确认市场经济人是理性的自主权利人和道德人

近代西方伦理学与经济学都把经济人的人性假定为“趋利避害”或理性自利的人。我认为这是对个人作为一般动物的本质属性的概括,而不是对经济人作为经济社会动物的本质属性的概括。这种错误的人性假定是导致人类价值观冲突——人性是利己,还是利他?人性是恶,还是善?道德规范应当是个人利益至上,还是集体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因。为了解决这一价值观冲突问题,我把经济人的本质属性定义为“自主权利人”和“道德人”,也就是肯定,经济人的人性本质是自主权利人(其中包括自利权),经济人作为道德人的行为原则是自主的自利不损人。其理由如下:

1、为什么说经济人是自主权利人

在典型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中,经济人(包括工人、农民、小业主与大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或当事人,是通过自主支配产权、自主择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交换、自食其力、自取其利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我把这种通过自己选择来满足自己需要的经济人称为自主权利人。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来说,中国市场化改革就是从扩大个人或企业自主权开始的。之后,随着自主权利扩大,不仅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而且促进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这足以证明,肯定经济人是自主权利人是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和讲道德的经济学必要先决条件。

从人性论的角度来说,经济人作为社会化分工生产的个体人,其本质属性(与其它动物相区别)是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即经济人是通过自主选择来满足自己的需要的自主权利人。

从价值论角度来说,自主权是人与人之间唯一存在的共同价值。现代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事物满足或符合个人需要的有用性或应当性。由于个人需要是因人、因时、因地(以及其它诸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的,所以,不同人对同一事物的价值判断也是不同的。这一现象被称为价值多元化。

中国著名伦理学家李德顺,以价值多元化为前提,推导出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存在共同价值的结论。

我在《界限》一书中却根据这同一个前提推导出相反的结论:正是因为存在需求多元化和价值多元化的普遍性,才促使人们产生了一种共同需要和共同价值,那就是通过自己选择来满足自己需要的共同需要和共同价值

肯定经济人是自主权利人的伦理意义十分广泛,涉及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诸多层面。[2]在此,我只将其经济伦理意义概括为一句话,即经济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不仅是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道德产生的先决条件,也是市场机制调节资源最优配置的先决条件。或者说,正是因为经济人具有自主选择权利,才形成了市场经济道德和市场经济制度及其调节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


[2]我在《界限》一书中,对传统伦理学提出23个质疑,就是从23 层面来讨论人格道德与经济道德的有关问题。见该书1—4章。

在从理论上说明自主权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我们仍然可以在语言上把人性称为自利或理性自利,但要确认自利概念的内涵中应当包含有“自主”的含义。

2、为什么说经济人必定是道德人[3]


[3] 同上146页

根据经济人是自主权利人的判断,我们可以推论说,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人,不是简单的“理性自利人”,而是“理性自利的自主权利人”。因此,经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是简单的相互满足对方需要的“利益关系”,而是经济人之间在分工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中各自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权利”关系。从而,市场经济人的道德准则不是“无私利人”或“为己利他”的关系,而是“自主的自利不损人”的关系,即经济人实现自己的自主权利——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应当以不损害他人的自主权利为界限。这是《界限》一书如此命名的原因。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主权利加上自利不损人的道德界限,就是西方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所说的自由。1793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写道:“自由是属于所有的人做一切不损害他人权利之事的权利,其原则为自然,其规则为正义,其保障为法律,其道德界限则在下述格言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由此可见,西方经济学家(包括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在不讲道德的前提下大谈自由(《自由宪章》和《自由选择》),其后果只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罢了。

在汉语中,“自由”是贬义词,其含义是自由散漫,无组织,无纪律,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所以我只讲自主,不谈自由。

事实上,市场经济制度正是经济人自主选择的和平生活方式(而不是相互抢掠的生活方式)。这种和平的、有道德的生活方式,集中体现在市场等价交换之中。所谓等价交换就是按双方协商同意的市场价格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换。其交换的规则就是双方都承认对方具有讨价还价、成交或不成交的自主选择权利。这实际上就是双方都在履行经济道德义务。斯密之所以看不见经济道德,是因为这种有道德的商品交换方式,除了他把有形的人格美德看作是惟一的道德形式外,还因为经济道德是无形的,且已经在人间存在数千年甚至数万年之久,大家都把这种经济道德看作是约定俗成的习惯,已经习以为常,视而不见了。

可以设想,在人类原始社会的野蛮时期,在没有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不同族群之间或陌生人之间,为了获取对方的资源或劳动产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相互掠夺、相互杀戮的战争。而在族群之内或家庭内部却会形成以情感为纽带的人格道德。这是族群和家庭成员在野蛮战乱时期,得以和谐生存和繁衍的必要条件。当第一个具有人格道德的原始人,向另一个具有人格道德的原始人提议,我可以用我狩猎的肉食交换你采摘的果实吗?如果对方表示同意,并按双方协商同意的交换比例实现交换,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两个原始人赖以实现和平交换的“不图利”的人格道德,已经转化为“图利”的经济道德了,从而,人类社会已经从相互掠夺的野蛮社会,向互利交换的文明社会迈出了第一步。

(二)确认市场经济中存在两种道德 [4]


[4]同上137页

鉴于斯密道德悖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认为“不图利”的人格道德是经济社会中存在的唯一道德形式,而不承认或看不见以“图利”为目的的经济道德的存在,因此。我在《界限》一书中,提出经济道德与人格道德并存的“两种道德”思想,以解决斯密道德悖论及其导致的“不道德的经济学”难题。这里我再从建立讲道德的经济学的必要性方面,来阐述两种道德思想的内涵。

我在《界限》一书中,从斯密《道德情操论》中概括出五种与道德伦理分析有关的行为,并按照其因果关系排列成一个“五种行为因果链”,借以说明两种道德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

修养美德→完善人格→融入社会→生产与交换→取得经济利益

从上列“行为因果链”中可以看出,每个箭号右边的行为都是箭号左边行为的目的,每个箭号左边的行为又是右边行为的手段。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是随着行为关系的变动而交替转变的。具体说,经济人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取得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需要,过幸福生活。而要实现取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就必须与他人一起进行分工生产和等价交换。要实现分工生产等价交换的目的,又要先“融入社会”,即个人行为必须获得他人的赞同与接纳。要实现融入社会的目的,就要“完善人格”,取得做人的资格,即具有“自爱”、“自主”、“自尊”和“不损人”等人格品质。要实现完善人格的目的,就必须“修养美德”,即把尊重他人(关爱他人)和不损害他人(善待他人)的各种美德修养成自己的生活习惯,用斯密话说就是追求自己行为在他人感觉中的合宜性,以获得他人的赞赏与认同。

从因果链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说明两种道德的本质区别与相互关系。

1、两种道德的区别:人格道德是以融入社会为目的,以修养美德、健全人格为手段的道德,其本质是自爱不损人,其特征是不图利。经济道德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以融入社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为手段的道德,其本质是自利不损人,其特征是图利的。

2、两种道德的相互关系。

简言之,经济道德是人格道德产生的动机、原因或目的;人格道德是经济道德产生的必要手段或必要条件。这就是说,人格道德是经济道德形成的前提条件,而经济道德是人格道德在经济交易中的实现方式。

上面这段话所概括的伦理逻辑关系,用浅显的语言来说就是,每个经济人都是带着他在非经济交易环境中修养的人格美德走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换的。这些不图利的人格道德能够约束他履行商品交换的互利互惠和互不损害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格道德是经济道德形成的前提条件。但从商品交换的目的或结果来看,经济人具有的不图利的人格道德,在参与商品交换中已经自动转化为图利的经济道德。因此可以说,经济道德是人格道德在经济交易中的实现方式。

根据这种解释,我们可以理解,斯密在《国富论》中,虽然没有明确假定经济人是道德人,但在事实上,经济道德自始至终都在商品交换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只是斯密没有看见而已。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经济道德正是斯密所说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3、道德概念的一般内涵与必要特质

当我们把两种道德统称为道德时,道德概念的一般本质可以概括为“为己不损人”或“自主不损人”。为了避免道德概念与其它相关概念相混淆,这里还有必要强调道德还具有以下特质:

⑴自发性。其含义是,道德规范不是由神仙、皇帝、

圣人决定的,而是民众自发选择并达成一致而形成的。学者只能发现它,而不能制定它。

⑵自律性。道德规范因是自发形成而具有自律性或自愿履行性。政府根据道德规范制定的法律,称为制度正义。正义是他律的或强制性行为规范。如果法律违反道德规范,称为恶法。

⑶自主性或自由性。其含义如本节所述。

⑷可普遍性。其含义是,道德规范必须是人人都可以履行的行为规范。如果有人能履行,有人不能履行,就不能称为道德规范。例如慈善行为中,富人资助贫困学生。如果说救助者是道德行为,那么,被救助者就成为不道德的人。因此,慈善行为不是道德行为,而是一种自我实现(如人格尊严、回报社会)行为。

⑸目的与手段统一性。我在前文只谈道德目的与道德手段的统一,而不谈结果。其原因是,在我的伦理体系中,“不损人”是选择道德手段的唯一选项,它只能产生不损人的结果,而不可能产生任何其它结果。

由于人是一个生命有机体,他必须不断地满足自己的需要才能存活和幸福,所以满足自己需要即自利就是人的本性。在确认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条件下,自利(或为己)就是道德的唯一目的。在道德目的确定后,道德手段只有三个选项,即利己、利他和不损人。在这种条件下,如果选择利己为道德手段,则因其与道德目的相一致,而使道德主体失去道德界限,从而可能成为一个损人利己的人。故而这个选项不能成立。如果选择利他为道德手段,则可能产生两种后果:其一,道德手段(利他)违反道德目的(利己),可能导致自己受损,故而此选项不能成立。其二,利他作为道德手段,意味着把自己的应得物无偿送给他人,这会使他人成为一个损人利己的人,且失去人格尊严,故而此选项也不能成立。由此证明,不损人是道德手段的唯一正确选项。

(三)确认用边际分析方法研究经济伦理与道德伦理问题的必要性[5]


[5]见《界限》第5—7章

鉴于上述关于道德伦理问题的论述,是建立在斯密的定性分析(平均数分析)方法之上的。在这种分析框架中,经济人追求的是满足自己需要的利益(即国民财富,其中包含有经营者和雇员的工资成本)。在这种条件下,说自利是经济人的道德目的,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框架中,由于经济人被假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人,而当代中国还有一些人秉持“利润是剥削”的意识形态,因而继续说“经济人自利是道德目的”就意味着说,经济人是一个剥削他人的人,一个不道德的人。这是存在于我的伦理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难题。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在《界限》一书中运用边际调整的分析方法阐明,在资源总量稀缺且在微观生产中边际收益递减的约束条件下,经济社会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总产出极大化)的必要数理条件,是各种资源在每个生产和生活环节中的边际效益均等。我将这一数理规律称为“等边际原理”, 并据以证明,经济人在使用资源时,以最大利润为目标、以市场均衡价格为准绳的自主选择和调整资源配置比例,必然只达到资源的“边际收益=价格”为止(此时边际利润趋于0,总利润趋于极大值),由此在“一价定理”调节下,就能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等边际原理,即各种资源的边际收益率均等于1,从而保证资源的总产出和总利润同步趋于极大值。

我把这种通过经济人自主选择和市场价格调节,实现资源边际收益均等的规律,称为资源配置的等边际原理。

根据等边际原理可以证明:利润的本质是生产者通过生产要素最佳组合和资源最优配置所实现的资源节约,而不是剥削。从而证明,在完善的自由竞争的——没有特权垄断的——市场经济中,个人追求利润(剩余价值)最大化,不仅不是剥削行为,而且是实现社会利益极大化的必要条件。因此,用边际分析方法代替平均分析方法,阐明经济人的自主选择和价格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人既是理性自主权利人,又是道德人的不可或缺的理论工具。

(2021.8.7定稿于北京望京花园)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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