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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有“等待嫖娼”闹笑话,又有“拒绝嫖娼”出新颖!
       近日,被延迟一年大学毕业的小翟向媒体反映,他于2022年11月16日,在陌陌上认识一名女子,加微信后得知对方是从事性服务工作的,由于年轻出于好奇,就和女子约时间见面。两个人见面后,小翟意识到这件事做的不对,就对女子说没有看上她,拒绝跟那名女子发生性关系。
        小翟是个讲信用的人,认为女子既然和他出来见面了,起码要给她个路费,随后他就给了对方100元的车费,让那名女子回去了。令他万万没有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后,他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被指控嫖娼,因此,公安机关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小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嫖娼,因为没有发生实际嫖娼行为,并向当地提起行政复议,结果,当地政府仍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小翟陷入了苦恼,自己是大四的学生,因为“嫖娼”被行政拘留有了案底,学校又对他做出了处分,延迟一年毕业。
        南召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14日针对小翟反映的问题回复称,目前,小翟的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如果他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工作人员还表示,公安机关对小翟作出的处罚依法依规,有证据作为依据,不是他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小翟告诉媒体,2023年2月12日,他接到派出所的电话,派出所称他涉嫌嫖娼,让他去接受调查,之后他就被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他对派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向南召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得到的回复是维持原决定。小翟行政复议理由是,他没有和对方发生性关系,而且在主观意志上是拒绝的,那名女子也承认与他没有发生性关系,像这种情况不属于嫖娼行为。

         南召县政府的行政复议书显示,经查,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传唤涉嫌卖淫的王某某,经询问,王某某供述曾与其发生性交易的涉嫌嫖娼人员有多人,其中包括申请人小翟。王某某提供了与小翟开展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3 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申请人承认,通过招嫖小纸片联系王某某,谈好价格为400元后,先约定了交易地点。到交易地点见面后因嫌女方与照片上长相不一样,未发生两性关系,就给了女方100元打发其走人。       
        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对其卖淫嫖娼行为,拟给予 5日以下拘留或500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辩,认为没有完整的性交易不构成违法。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轻微,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小翟对派出所和行政复议给出的说法表示不服,他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他没有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说的与真实的情况不符,他不是通过招嫖卡片和女子联系的,而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
       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小翟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理由于法无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小翟未与卖淫女发生两性关系,属于主动拒绝,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嫖娼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谈妥价格,或者是已经给付金钱和财物,但未实施性行为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情节较轻行为。主观临时拒绝发生性关系,未产生违法后果,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可对其不予处罚。
        本案中,小翟就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没有实际发生性行为,是主观终止了违法进展,并未产生违法后果。我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训诫处理,不该对其做出五日行政拘留的决定。司法机关对公民的处罚可有可无时,应该选择无,这是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办案指导意见,可判可不判的应该选择不判,对当事人量法过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要给当事人一个改过的机会。
        小翟涉及的这起案件又开启了一个先例,没有看上对方“拒绝嫖娼”受到了处罚,比此前媒体报道的“等待嫖娼”还要奇葩。“等待嫖娼”成了至今仍在网上流传的笑话,“拒绝嫖娼”又增添了新的话题。
        想起来让人哭笑不得,几个年轻人连对方是不是女人都没有见到,被法院判决“等待嫖娼”也按嫖娼处罚。如果法律是这样运用的,每个人都可以被指定涉嫌违法犯罪,“等待腐败”“等待违法”……那么,按小翟涉及的案件认定,给官员行贿时对方如果不受贿,也可以按受贿处理,因为行贿的去了他没有接收,拒绝了行贿的行为,也属于参与了对方的行贿。这样是不是有点乱套?

        法律在运用时要从实际出发,未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被指控为实际发生,罪名不是随便就可以给当事人认定的。如果现有法律把约好时间和交易金额且未发生性行为的,也认定为卖淫嫖娼,这不是当事人的过错,法律应该重新修订了。因为没有实施行为被认定为有行为罪,不便于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还会出现冤假错案。
        重温法律上的笑话“等待嫖娼”,2020年9月18日晚上,张某、李某某和苏某三个小伙伴闲着无聊,张某就通过微信与卖淫女进行沟通,并约好了见面地点和酒店。等他们赶到事先约好的酒店房间时,被等候多时的警察将其抓获。
        警方在处理该事件时,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张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连对方长什么样子都没有见到,更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公安机关不应该对他作出行政处罚。于是,张某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张某等几人与介绍人约定好时间地点价钱,并且已经来到卖淫场所,做好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准备。如果警察没有来,那么,他们就会实施嫖娼, 张某等人的主观意识已达成了嫖娼。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主观嫖娼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应被撤销行政处罚,驳回张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糊涂官断糊涂案,“如果没有警察来”这句话就是争议,关键是张某确实不存在实际嫖娼行为,对方长什么样子,叫什么名字?判决书和行政处罚书中能写清楚吗?司法机关都说不清楚他到底和谁发生了嫖娼行为,就这样给判了。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讲:一个驾驶员在路上正常行驶,以可能会发生违章行为的说法,先进行处罚?每个人都成了潜在的违法对象。 
       如果不是农民种粮食,有些人天天就得饿肚子,因此,免费医疗才应该先优先农民,我这样用“如果”他们会愿意吗?

       如果不是正当防卫实施的精准狠,坏人就会进一步的侵犯。因此,合法公民在受到损害时作出的反抗都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互殴一说。该用如果的时候不用,不该用的地方却用上了如果,咋说咋有理呗!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要有确凿的当事人违法犯罪事实,也就是不可被推翻的铁证,如果证据拿不实就不能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果”这两个字不应该出现在行政处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上。

        

        什么是如果?就是在现实中未发生的事实才称为“如果”,只是一种假设。我们的汉字词典中有对“如果”的解释,希望不太了解的人认真去看一下,以后别再用“如果”给别人扣帽子。关注下方号,分享更多民生故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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