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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我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了广西高院 卢上需副院长 | “官商勾结、贪污受贿、枉法判案!”

张松成 张松成 2023-10-18 20:55 Posted on 广东


朋友们,9月11日,我已经向广西自治区纪委、监委;广西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等机关机构,以书面形式,同时附了本人的全部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举报了广西高院现任副院长卢上需官商勾结、贪污受贿、枉法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

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举报信的部分内容。接下来,我将把十多年来,梧州两级法院如何枉法判决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的过程,包括判决书,全部分享到本公号上。我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最终会取得公正,也相信是非自有公论,希望大家在本文讨论区留言和评论。

卢上需,1963年8 月出生。2006年11月— 2013年5月,任广梧州市中级人法院院、党组书记。2018年5月至今,任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法院副院、审委会委员、审判员。


一、操纵中恒集团土地纠纷案,收受许淑清现金60万元和价值300万元的手表
2006年底,我前妻许淑清,担任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当时,中恒集团遗留问题很多,时任梧州中院院卢上需同志,成为公司的“听用”,凡涉及司法诉讼方面的事,许淑清都会向卢上需“请教”,他们的关系发展到“姐弟相称”。

2009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七点多钟,许淑清跟我说,今晚有件重要的事要办,你陪我走一趟。我们一行人有许淑清、我本人、许的儿子赵学伟及司机李祖成共四人。车到梧州市江滨大酒店停场。我们去到位于酒店三楼的卡拉OK歌厅。许淑清吩咐我、赵学伟及司机在歌厅包厢外面等她,她一人带着一个装有沉重物品的帆布包(上楼前司机提着该帆布包,进前司机将帆布包递给许)进入包厢。

大约二十分钟后,许淑清从包厢出来。我们回到家中,许淑清告诉我,这个帆布包里的东西是送给一位领导的,这位领导就是梧州中院院卢上需,中恒集团在钦州那块地通过他帮忙要回来了,先给他60万现金,过段时间还要再重重感谢他。

许淑清所说中恒集团在钦州那块地“通过卢上需要回来了”,是指2008 年至2009年间,中恒集团公司在广钦州的“一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在卢上需院的运作下,案件由钦州中院移交至由卢上需任院长的梧州中院审理,最终中恒集团赢得了这场官司。

该60万现金是由许淑清的侄女许力华(许淑清姐姐的养女,约40岁,当时在中恒集团梧州制药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在此之前一、二天帮她从银行分几次取出 的(让许力华提取现金人币60万元的经过是我在许淑清与她儿子赵学伟的谈话中听到的)。

许淑清后来告诉我,她把原来给我买的一块价值有300多万元 (不知是台币还是人币)从台湾购买的名表,送给了卢上需院

2023年8月25日,距当初在珠海起诉十四年后,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在梧州中院再开庭。下午,我去当年妻子行贿卢上需院长的楼前故地重游,心中慨叹。

二、操控我和许淑清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造成震惊全国的梧州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全过程连续受贿的系统性犯罪窝案
此项内容,本号前面的文章已有部分交待,本号接下来也将有详尽的“案情回放”,所以,此处就不全部复述举报内容,仅做概括性介绍了。

概括地说,为了帮助许淑清达到独占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梧州中院院长卢上需利用职权,策划和制造了一桩明显的枉法判决,并且导致梧州两级法院四名法官在此案件审理过程中接受许淑清贿赂而被判刑。

其情节简述如下:

1,本人和前妻许淑清于珠海结婚,在珠海居住,我在珠海中院起诉离婚后进行财产分割,完全符合立案条件,并且已经获得珠海中院受理之后,许淑清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把户口从珠海迁到梧州,又让梧州有关部出具了一个“在梧州怡景酒店居住达一年以上” 的证明,还在珠海街道搞了一个“期不在这里居住”的证明,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把案子从珠海移至卢上需当院长的梧州中院。

甚至,在篡改的《离婚协议书》中,单方面添加了“如发生纠纷由广梧州中院受理管辖”的荒谬条款(包括这一个在内,他们伪造和篡改的多个《离婚协议书》,在审理过程中,都被梧州两级法院当成有效证据使用——这些“证据”,本号此后会陆续贴出来,供大家“赏析”)。
2,案子虽然到了梧州中院,但是,如果一审在梧州中院进行,按许淑清和卢上需的预谋判决,我一定会上诉至广西高院,就溢出了卢上需可以严密把控的范围。所以,许淑清在卢上需的指使下,把我的起诉从珠海中院移过来后,下一个步骤,就是指派给梧州中院的下级法院——万秀区法院审理,这样,我就只能上诉到梧州中院。
根据有关法规,卢院长这一步是违规的。案件从珠海中院平行移送至同级梧州中院管辖后,梧州中院应当自行审理。《诉法》第 37 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同时,还违背了一个规定是,依据最高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法院和中级人法院管辖第一审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人起诉的是数十亿的标的,远远超过万秀区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万秀区法院无权审理。
为了“突破”以上规定,梧州中院给自己找的“理由”是,“本案属于婚姻纠纷案件,婚姻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实际上,我起诉的不是“婚姻纠纷案件”,我和前妻许淑清的“婚姻”,已经没有“纠纷”,我们已经离完婚,只有离婚后财产未分割,我的起诉是请求分割婚内财产,按法律行话说,是给付之诉。
梧州中院故意把我起诉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称为“婚姻纠纷案件”,是为了制造“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不逃出卢上需控制的依据。
3,梧州中院称,指派万秀区法院审理我的案子还有一个“理由”是,“本案与万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许淑清与张松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相关联,由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

原来,“万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许淑清与张松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是指,当我在珠海中院起诉分割婚内财产之后,许淑清按照她和卢上需的策划,就在万秀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我和她的数十亿婚内财产属于她个人所有,万秀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个案子!
梧州中院在同一个裁定中,把许淑清起诉的案子,叫做“许淑清与张松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而我起诉的案子,叫做“离婚纠纷案”,实际上,我起诉的案子,也应该叫做“张松成与许淑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也就是说,我和许淑清起诉的,是同一个案子,两个起诉应该并为一案审理。
而按照许淑清和卢上需的策划,却需要造成两个案子,一案二诉。先把我们的婚内财产“确认”为许淑清一人所有,等本人上诉到梧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再引用这个“生效判决”,驳回我主张分割婚内财产的诉求。后来,梧州两级法院“表演”的审理,就是完全依照这个“剧本”进行的。
4,后来的事实证明,卢上需把我和许淑清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指定给万秀区法院审理,可是没有指错地方。万秀区法院副院长金明,审判长肖军卫,没有辜负卢上需和许淑清,成为这桩枉法判决的奠基人——做出了“确认”我和前妻的婚内财产由他一人所有,驳回我请求分割的一审判决。
实际上,一审和二审,本人都只是在卢上需和许淑清给我设计的圈套里无效地跋涉。在梧州市和万秀区两级法院里,中院院长卢上需是许淑清的“义弟”,审理此案的法官和领导,都被许淑清以贿赂搞掂——
时任万秀区法院副院长金明,因为在审理我和我前妻的案子过程中,接受我前妻的贿赂,被判刑,审判长肖军卫,也被判刑(此犯还涉黑);时任梧州中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蒋学政,在审理我和前妻的上诉案中,接受我前妻贿赂,被判有罪,缓刑;时任梧州中院民三庭庭长周春兴,在审理我和前妻的上诉案中,接受我前妻的贿赂,被判刑。
怪也不怪的是,在梧州中院,在上述系列窝案败露时,接受我前妻贿赂而枉法判案的法官们,都被提拔重用了。蒋学政,从梧州中院的民一庭庭长,被派往梧州市苍梧县法院院长;周春兴,从梧州中院民三庭庭长,成为梧州市蒙山县法院院长。
5,卢上需呢?他升官了。升任广西高院副院长了(中途去钦州中院兜了一转)。为什么只有具体执行卢上需和许淑清旨意的五个法官被判刑,而他们的领导,策划和操控这个案件的人,还升官了呢?国法在上,仅凭审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就制造了一审二审全过程受贿的奇迹,也该担责谢职呀?
最后,给大家留一个思考题:如果说我前妻、“精明的法盲”许淑清女士,前一次,为感谢卢上需帮中恒集团公司“要回一块地”,会重金“酬谢”;这一次,帮她“确认”了巨额财产,她却只贿赂具体办事的副院长、审判长们,而对梧州中院的老大,则仅仅口头上亲切地叫声“弟弟”就交待了,这会是真的吗?

三、【告白】有关卢上需副院长的举报信内容,这次就分享这些。接下来本号一方面分享本人在梧州中院的案子进展,同时,前面说了,我将从开始“回放”全部案情,把尽可能详尽的材料,包括判决书(这是依法应该公开的),统统贴出来,共大家分析评论,敬请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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