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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奉化法院:司法建议助力守护耕地红线

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浙江宁波奉化区法院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区域的土地问题整改。“陈法官,谢谢你的普法,我们回去立即开展自我排查,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刻不容缓。”前不久,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某村的村支书老谢,对奉化区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庭长陈俊说道。老谢的这番肺腑之言,还要从这样一起案件说起。“合同又没到期,你说搬就搬啊”2021年5月初,正在工地忙碌的方师傅(化名)突然接到材料堆场出租人老何(化名)的电话。“方师傅,我租给你的那块空地不能租了,昨天来了一大帮人说我占用耕地,你赶紧把东西都搬走!”“啥?都搬走?咱们这合同都签了,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我租金都付给你了,合同又没到期,你说搬就搬啊,什么占用耕地,我看啊你这分明就是故意违约!咱们法院见!”案件到了陈俊处,在他的耐心引导下,双方还原了事实经过。原来,老何是西坞街道某村的村民,他将自己的一块空着的耕地租给外地来的方师傅用来堆放工程机械,这一租就是5年。合同还没到期,老何收到了西坞街道自然资源规划所出具的《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虽然老何不太理解通知书的意思,但也意识到土地不能再租下去了,于是打电话给方师傅想收回土地,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而诉至法院。奉化区法院经审查发现案涉土地为耕地,故在判决中对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判决因占用农耕地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损失承担比例。“案子结了不代表耕地非粮化问题没了”判决作出后,老何和方师傅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系违法使用耕地,双方都选择了服判息诉,开始了案涉地块的腾退工作。“案子结了不代表耕地非粮化问题没了,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是否普遍存在,必须实地走访才知道。”作为案件的承办人,陈俊决定亲自去村里看一看。通过实地走访发现,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涉案耕地所在村的村民大部分已不再从事农业耕作,村周边建筑工地和工厂较多,许多村民一边选择去周边打工,一边将自家的耕地出租赚点租金。“租给别人种地的租金收入没有租给建筑工地堆放机械高,这种情况在我们这里比较常见,大家都习以为常了,没意识到有问题。”老谢对陈俊说。为从源头上减少辖区新增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实现类案的诉源治理,江口法庭向奉化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出司法建议:一方面对涉案区域及周边地区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进行排摸,加大惩处力度,并对整改后的情况持续跟踪,尤其是对违法现象严重的村落实行重点监督;另一方面对辖区内的村民加强普法教育,从思想上加强对保护“耕地”的重视,不将耕地“非粮化”“非农化”。为确保司法建议落到实处,陈俊多次就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整治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奉化区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会同属地政府共同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在涉案土地所在村排查出存在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的土地25宗,涉及土地面积101.66亩,其中耕地面积48.13亩。“整改行动不能只有自然资源规划局一家发力,我们法院也要积极作为,防止因土地整改引发矛盾纠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陈俊的担忧不无道理,整改过程中再次出现了因土地租赁合同未到期引发的纠纷。陈俊通过西坞街道“共享法庭”在线指导调解,成功将这起纠纷化解于诉前。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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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协议竟然有四副“面孔”!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罚款5万

“一式两份”的协议,法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竟然有四副“面孔”。为就近立案,原告篡改管辖条款,提供虚假证据,最终吃到5万元罚单。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维持奉化法院对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篡改证据虚构管辖权的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今年1月,奉化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向奉化法院提供了一份其与被告童某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该份《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约定手动涂改为“由宁波奉化法院管辖”。王某提交奉化法院的协议细节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类案检索与关联案件审查。经审查,承办法官发现原告王某为与被告童某民间借贷纠纷曾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也提供了一份其与被告童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不同的是,该份协议第(六)条对管辖权的约定未经涂改,且协议第(八)条未载明账户信息。王某提交鄞州法院的协议细节《股权转让协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被涂改的协议条款直接决定了奉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那么,这两份协议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呢?带着疑点,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竟发现有四份《股权转让协议》,而且每份都不完全一样。童某工商登记备案的协议王某提交鄞州法院的协议王某提交奉化法院的协议王某发送给童某的协议照片原来,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童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童某将其持有的某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王某,协议一式二份。但因协议没有载明账户信息,双方重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样一式二份。除新增的账号信息,四份协议的内容一模一样。协议签订后,被告童某持一份未载明账户信息的协议用于工商登记,另外三份协议均由原告王某持有。面对质疑,原告王某辩解其向法院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的管辖条款是在征得被告童某同意后涂改的,且被告童某加盖了某合伙企业的公章。被告童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其与原告微信聊天时王某发的一张《股权转让协议书》照片,照片中的这份协议载明了账户信息,但协议第(六)条的管辖条款并未涂改。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奉化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擅自篡改《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其行为已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故决定对原告王某罚款5万元。原告王某不服奉化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向宁波中院申请复议,宁波中院经审查驳回原告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奉化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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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区综合治理执行难E键联办”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8月20日上午,“奉化区综合治理执行难E键联办”平台启动活动在奉化法院举行。宁波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宇,奉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魏建根共同按下启动球,奉化区区委政法委、区委改革办、大数据中心等相关负责人共同见证。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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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法院举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开放日活动

参会嘉宾们对于法院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奉化法院工作人员对意见和建议作出了一一回应。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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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六稳六保”|凌晨4点半,奉化法院开展集中专项执行活动

此次凌晨执行,执行干警在确定董某住所后,多次敲门未果,打电话又被董某挂断,正准备强制开锁进行搜查。这时,董某突然开门,一溜烟跑了出来,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并带回了法院。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