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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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文华故意杀人案

2024年2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文华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文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姜文华限制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文华在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担任聘任制青年研究员期间,因工作不顺而迁怒于学院党委书记王某某,并事先购买刀具伺机报复。2021年6月7日下午,姜文华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在复旦大学邯郸路校区光华楼的办公室,持刀刺切王的颈部及躯干部等处数十刀,致王当场死亡。作案后,姜文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姜文华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文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姜文华系预谋作案,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综合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政协委员、当事人家属及社会公众等二十余人参与旁听。责任编辑
2月1日 上午 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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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保国集资诈骗案

2023年11月15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江集团公司)、被告人张保国集资诈骗案,对被告单位通江集团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被告人张保国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千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通江集团公司、被告人张保国伙同尤文凯(已判刑)设立合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合星系公司),自2014年起采用设立资金池、虚构投资项目或债权、重复发行等方式发行理财产品,以高收益、承诺到期兑付本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发新还旧,以维持资金链。至2019年2月,合星系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87.4亿余元,其中绝大部分资金被用于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被关联公司占用、支付佣金及公司运营等,另有部分资金被张保国个人用于买房、炒股等。案发时未兑付本金达81.2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9万余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通江集团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保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被告人的集资诈骗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家属、集资参与人等200余人旁听了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责任编辑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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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侯晓飞故意杀人案

2023年10月27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侯晓飞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晓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晓飞因投资失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等原因而对社会心生怨恨,决意以在公共场所持刀捅人的方式报复社会。2022年7月9日上午,侯晓飞携带装有单刃尖刀、折叠刀、破窗器等物的黑色双肩包,至本市瑞金二路197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门诊大楼,持单刃尖刀连续捅刺、追砍多名在该院就诊的病患、陪同家属及医护人员,造成包括4名未成年人在内的6名被害人重伤,9名被害人轻伤、轻微伤,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制服。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侯晓飞为泄私愤而蓄意报复社会,在公共场所持凶器对多名无辜群众胸腹等要害部位进行捅刺,其杀人意图明显,危害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多名被害人因医院及时救治而脱离生命危险,侯晓飞虽系杀人未遂,但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予从严惩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害人亲属、被告人亲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等20余人到庭旁听了宣判。责任编辑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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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素贤 | 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出现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盗窃等侵财类犯罪的争议。有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涉数字货币的案件时,会根据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在案件中可计算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在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窃取价值人民币1200余万元的泰达币,销赃获利90余万元,司法裁判者以盗窃罪定性,将销赃金额认定为盗窃金额。另一起案件中,因仅起诉指控被告人窃取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数量,没有明确的指控金额,司法裁判者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案情相似但定性不同,究其原因是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不同认识。在探析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司法处置所面临的困难,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来论证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作者简介任素贤上海二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一、数字货币司法处置面临的主要困难(一)数字货币扣押方式遇瓶颈涉案数字财物的扣押行为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对物理意义上实体财物的扣押行为,前者的存储内容、形态、变动等方面的特征与电子数据具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实体涉案财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是单方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具有单方的强制力。但在数字货币上,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交出数字货币的密钥,侦查机关无法实施扣押,这就意味着对于数字货币的扣押是双方的,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侦查机关无法单方完施,这使得数字货币的扣押与实体财物的明显不同。那是否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呢?电子数据一般通过扣押U盘、光盘、电脑硬盘等实物载体来储存并保全,但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的形式出现,犯罪嫌疑人即便交出秘钥,也难以防止其因有私钥备份而转移,以实体载体储存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在数字货币上亦出现了困难。(二)数字货币移送流程难通畅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实体的涉案财物移送,是一种广义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的法律措施。现阶段对于实物财产的移送实施的是指定保管场所、保管人员,在不同办案机关进行流转的方式。这些年因为涉案财物的体量逐渐扩大,不同机关费时费力进行实物移送越发困难,传统的实物移送发展为单据移送,实物在最初的侦查机关指定的保管场所不发生转移,只是保管主体因为单据的移送发生变化。但数字货币不同于实体财物,其流动性较强,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机关、人员较多,如何移送,采取何种手段保管可以保证涉案数字货币的安全等,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且数字货币的现实价值性及匿名性,使传统的保管方式起不到完全控制的作用,司法机关保管数字货币须由经办人掌握私钥,这如同将现金交由经办人保管一样,违反了目前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三)数字货币变现渠道引争议为了防止数字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多次发文禁止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定价、结算等业务,国内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也相继关闭。官方对数字货币实施规制后,涉案数字货币如何处置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有的地方将其等同于违禁品,认为应当直接予以没收,但没收后的具体处置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禁品应当直接销毁,不能变现为现金上缴国库;另一种意见认为,数字货币具有比较大的价值,直接销毁较为可惜,可以拍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售。但如果认定数字货币是违禁品,法院的执行部门无法通过正常的拍卖程序予以变现。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售,也面临两方面的难题,一方面是现阶段第三方机构对于数字货币的处置需要收取巨额的中介费用,造成了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额外损失;另一方面是第三方机构的处置是否合法,处置的资金流向何方等又出现新的问题,会形成官方无法合法处置,却交由第三方机构非法处置的尴尬情境。二、数字货币司法处置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未厘清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又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在后续的文件里继续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又从数字货币的功能属性出发,将数字货币作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对象,间接承认了数字货币的资金属性。从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认为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再到多次发文明确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不再提及虚拟商品,导致司法领域认为官方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规定出现了变化,由此在具体处置过程中出现了将数字货币作为违禁品的做法。(二)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遇窘境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目前面临的三个主要困难,都与数字货币的属性相关。无论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于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有多少争议,从数字货币的司法处置上可以看出,扣押、转移、变现等困难均围绕着涉案财物处置的具体思路而展开。如果认为数字货币以数据为元素、算力为支撑,因没有物理上可管理性等特征而不具有财产属性的话,从逻辑上讲则不存在司法处置的困难,更不会出现“涉案财物”变现难等问题。现在的处置困境恰恰反映出相关部委否定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其作为商品的财物属性并未消失。有的刑事判决不但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更否定其财产属性,将其直接认定为计算机信息数据,认为数字货币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但在判决中又认定了数字货币的销赃价格,赋予了其财产的属性,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论。可以看到司法裁判者一方面不认同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又面临无法回避数字货币所呈现的财产价值的窘境。(三)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难回避有观点认为“侵犯虚拟财产必然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才能完成,在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从而既避免了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也能很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此种观点不但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采取回避的态度,而且其所描述的技术特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显然已不适用于数字货币。传统上我们判断一个商品是否具有价值、具有何种价值,通常是根据生产这一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得出,认为商品背后有劳动的付出其价值才能得到彰显。数字货币产生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是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传统观念上认为数据的无限复制特性使其财产的产生太过容易,难以凝聚劳动成果,这背离了我们传统上对商品价值的认知。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它和Q币等虚拟货币并不相同,其相对稀缺性已得到广泛认可,财产属性无论在社会生活领域还是金融等领域已无法回避。三、数字货币财产属性的法律证成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既然冠名“货币”,在功能属性上是不是当然的属于货币,对此问题学界和社会各界自数字货币诞生起就存在着巨大的分歧。201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首次将比特币定性为“商品”,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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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对赌”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编者按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上海二中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期刊发的“涉‘对赌’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商事审判庭王曦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近年审结的涉“对赌”纠纷类改发案件中双方因股权回购价款计算依据产生分歧、如何理解“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问题之一:对赌协议约定了股权溢价回购条款,后投资人又与回购义务人签订平价股权回转协议的,对赌条件成就时,如何确定股权回购价款计算依据?裁判观点作为对赌的主要形式,股权回购多为溢价回购,即股权回购价款为投资本金加投资收益。实践中,亦存在投融资双方因上市监管、税收、财务及风险控制等因素,又另签订平价股权回转协议的情形。对赌条件成就时,双方因股权回购价款计算依据产生分歧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股权回购事宜先后形成的两份或多份协议,根据各协议的签订背景、投资方是否有明确放弃投资收益的意思表示、免除融资方对赌义务的合理性,以及其向其他同期同类投资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系溢价回购抑或平价回购。问题之二:对赌协议约定了目标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回购义务,该大股东以自己系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或授权代表”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回购义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裁判观点目标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虽非对赌协议列明的当事人,但作为理性商事主体,其已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由此可以推定其对协议约定的其本人作为目标公司大股东所应承担的股权回购义务系明知,在无证据证明其对此义务明确否认的情形下,应视为其在对赌协议中已作出了确认承担该股权回购对赌义务的意思表示。纠纷诉讼后,其主张自己非以大股东身份确认对赌协议因而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题之三: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多名股东约定了股权回购对赌条款,即对赌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各股东回购股权并支付各自股权相应价款,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如何确定各股东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责任?裁判观点股权回转、价款支付系股权回购的一体两面。就股权价款支付而言,“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应理解为在各股东就原股权转让份额负有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他股东的相应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负有连带责任。就此连带责任的性质,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或为各股东互相作为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共同义务人(债务加入是成为共同义务人的典型形式),或为各股东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故如果存在“各股东均负有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的义务”“各股东共同承担债务”等表述,则应解释为各股东系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共同义务人;在缺乏明确共同债务表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认定各股东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之四: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多名股东约定了股权回购对赌条款,即对赌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各股东回购股权并支付各自股权相应价款,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如何确定各股东的股权回转责任?裁判观点股权变更登记本应由目标公司申请办理,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出让方与转让方的配合,故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人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具体处理方法如下:首先,如果投资人没有将变更登记作为一项诉请向法院提出,则应坚持不告不理,否则存在超诉请裁判之嫌;其次,在投资人提出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请后,法院可以征求投资人、回购方及目标公司的意见,若各方均无异议,因不存在争议纠纷,法院可在判决中固定相关事实,告知当事人自行解决;再次,若目标公司不同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投资人坚持在该案中解决,原则上可一并处理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但若多个回购义务主体的持股比例尚未确定,则不宜在该案中一并处理。若投资人主张各股东对回转股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面,虽然该诉讼请求表面上符合合同约定,但向各股东转回股权是投资人的合同义务,受让股权则属各股东的权利,权利不涉及连带责任问题;另一方面,各股东受让回转股权时,虽有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但该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只能由各股东独立履行,性质上不适用连带责任。故投资人关于各股东对回转股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题之五:数名投资人在同一份协议中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对赌条款,约定对赌条件成就时,目标公司股东应回购数名投资人的股权总额、支付回购总价款,并于附件中明确应回购的各投资人的具体股权比例及回购金额。其中一名投资人未签章。后其他投资人要求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目标公司股东以协议有一名投资人未签章、回购合意未成立为由拒绝履行的,应否支持?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按份债权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就某一债权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不产生影响。数名投资人虽系作为整体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总股权数及总金额,但回购协议附件明确记载了目标公司股东应支付给各投资人的具体回购金额。由此,各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股东享有的回购债权明确可分,系按份债权。各投资人在约定的归属于自己的回购金额内享有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回购对应股权的权利,就某一投资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投资人按约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回购其相应份额的股权不发生影响。故此,某一投资人是否在回购协议上签章,不影响其他已签章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回购债权债务的成立。问题之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其诉请目标公司实际履行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义务,应否支持?裁判观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系区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提出指导意见。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情形下,协议的效力和履行系两个维度。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并不意味协议当然履行,人民法院还应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审查对赌协议能否实际履行。就协议效力而言,原则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协议履行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具体而言:一、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一百六十六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问题之七:对赌协议未就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约定违约责任的,投资人在诉讼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人民法院应否支持?裁判观点原则上,股权回购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投资人因股权回购价款逾期支付所遭受的损失,一般被认为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在协议未就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投资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进行审查。协议约定股权回购价款为投资本金加投资收益的,投资人可以参照约定的投资收益率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但超过逾期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股权回购义务人以双方对于股权回购价款数额存在分歧、且投资人未及时催讨价款支付为由,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自起诉时计算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文字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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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文华故意杀人案

2023年5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姜文华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文华因故对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委书记王永珍产生不满。经预谋,姜文华于2021年6月7日14时许,在复旦大学光华楼王永珍办公室内,持刀朝王永珍刺切数十刀,致王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文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讼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被告人姜文华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量刑等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当事人家属、社会公众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责任编辑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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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投资协议有效吗?全国首例判决来了 | 至正 - 论案

本期主笔:刘子娴商事庭法官助理(更多风采见文末)(2021)沪02民终10224号审判长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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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上海二中院系列审判白皮书

年上半年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新业态用工趋势,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之难点及争议,以期统一裁判思路,做到既能充分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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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 至正 - 论法

82“赚”钱的“虚拟货币”END责任编辑:翟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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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智能交互庭审”新模式 推动庭审实质化落地见效

近年来,上海二中院坚持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相结合,积极探索新技术在庭审中的深度应用,打造出“智能交互庭审”新模式,强化庭审中心作用,推进庭审实质化开展。该模式借助人工智能的语音识别、智能联想、随机算法等手段,把法官能动作用与技术辅助作用衔接,推动庭审实现动力变革、效率变革和质量变革。目前“智能交互庭审”模式已在该院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中适用。让我们来看看上海二中院“智能交互庭审”与传统庭审相比,有哪些新变化。一、智能识别“三同步”,庭审效率获提升智能识别模式减少庭审交互迟延,辅助庭审顺畅推进,向改革要效率。借助人工智能音字转换技术,在庭审系统中嵌入语音识别功能,实现智能识别模式下的庭审“三同步”,即当庭陈述与文字记录同步、庭审进展与材料呈现同步以及调取指令与结果唤出同步,辅助法庭推进庭审进程,提高庭审效率。图一:音字转换
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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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无法提交的监控视频丨至正 • 论案

本期执笔:刘子娴商事庭法官助理伦敦大学学院全日制法学硕士顾客在经营场所摔伤,经营场所管理人需要赔偿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当顾客入住宾馆期间于楼梯处摔伤,然而当唯一可直接还原事发场景的监控视频灭失时,宾馆作为证据持有方是否需承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不利后果?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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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对吴声威诉爱奇艺、融泰律所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爱奇艺等平台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模式曾引发社会热议。2020年初,吴声威作为爱奇艺黄金VIP会员,在爱奇艺平台观看《庆余年》等影视剧集时,认为其已有的“热剧抢先看”VIP会员权益包含看最新剧集内容,该“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故吴声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相关条款无效并要求爱奇艺取消超前点播功能等,融泰律所作为爱奇艺的委托诉讼代理机构参与诉讼。2020年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爱奇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2月9日,北京四中院判决维持原判。此后,吴声威主张在上述“付费超前点播”案诉讼过程中,爱奇艺和融泰律所查看并向法院递交吴声威在爱奇艺平台的登陆记录和观影记录,该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2021年1月25日,上海青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吴声威的诉讼请求。吴声威遂上诉至上海二中院。2021年6月16日,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爱奇艺和融泰律所在不公开审理的庭前会议程序中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递交并展示吴声威在爱奇艺平台的登陆记录和观影记录,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主观过错,目的合法正当,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故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END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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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这笔钱能分吗 | 至正 • 论法

红包,不仅仅是僵硬的金钱和数字,更饱含了长辈们对孩子的祝福。虽说孩子的红包由父母保管是常态,但夫妻离婚,要求把孩子的红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不支持?若父母用孩子的红包来还人情,合不合法?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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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的“虚拟货币”

同时,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委托合同的效力,想得到认可,难!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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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奔丧被辞退” 上海二中院官宣来了

近日,#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登上热搜。经查,事件源自上海二中院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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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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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间协议效力的权威裁判规则摘编 | 至正 • 论法

本期主笔:熊燕武汉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硕士本院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在个性解放、追求自由的现代社会,虽然“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观慢慢淡化,离婚成为不那么难以接受的社会现象。但是人群中的浪漫主义因子,还是会让一些男女,无论在结婚前、婚姻中、还是离婚后,都寄托于通过一份份协议来将彼此的海誓山盟变成白纸黑字,以此增加保护婚姻、维护家庭的筹码,为自己或子女编织保护伞。但婚姻不是一般单纯的经济交往,它关涉人身权益。夫妻间签订的这样或者那样的协议,到底效力如何,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下面,我们以问题为导向,整理了最高法院权威来源案例中关于夫妻间各种协议的裁判规则,欢迎阅读。问题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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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说 | “小编”团队要散伙,收益咋分?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终审判决

关于分配规则,本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通过招商费、稿费形式予以体现,即业务联络、供稿较多者相应获得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赵某无权以此为由再要求就后期剩余财产部分获得分配比例上的优势。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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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特刊 l 惊艳快闪!艺术家与法律青年百人合唱为祖国献礼!

本微信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在这里您可以了解到上海二中院的各类资讯。欢迎您给我们提出意见与建议。本微信不接受立案、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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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才子染重疾法官梦“戛然而止”? 上海二中院全力出击抗癌症真情继续!

国内外晚期肿瘤治疗领域享有极高声誉的刘教授获知了市二中法院优秀青年法官袁博的故事和法院为此付出的努力后,被深深触动了。他率领医疗团队,精准制定出一套治疗方案,并迅速开展了对袁博的治疗。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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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法院 二维码扫扫就可“通关”

本微信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在这里您可以了解到上海二中院的各类资讯。欢迎您给我们提出意见与建议。本微信不接受立案、
2017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