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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化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教授引言北京市两级法院于2019年底判决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以下简称“余金平案”),因承载了大量的问题点,引爆了刑事法学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成为2020年春季疫情初步缓解之后引发刑事法学界广泛讨论的一次“公共学术事件”。“余金平案”本身并不复杂。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车,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5时许,余金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6月17日,余金平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万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并同意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2019年9月11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结此案,认定了自首、初犯、赔偿损失、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但认为余金平身为纪检干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主观恶性较大,未采纳控方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判处余金平有期徒刑二年。[1]一审判决作出后,余金平提出上诉,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2019年12月30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余金平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知道自己撞了人的情况下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陈述,因而不构成自首,一审法院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并据此减轻处罚是错误的,最后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该案确实承载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诸多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争论点,诸如,“一审法院可否改变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是抗轻还是抗重?”“二审法院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余金平不承认撞人是否影响自首的构成?”“如果不构成自首,该案还是否属于认罪认罚案件?”等等。本文无意对控、辩、一审、二审各方立场分辨出个是非曲直,但此案的确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独特视角。余金平案之所以引人注目,爆点之一是该案中的法院、检察院一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习以为常的“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和谐局面,相互叫板,针锋相对,各不相让。门头沟区检察院提出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门头沟区法院没有采纳,而是判处实刑二年有期徒刑;门头沟区检察院提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反而加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学者把余金平案中的检、法两家的角力形容为“神仙打架”,这确实是以往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罕见的场面。余金平案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之后诸多矛盾与冲突的一次集中爆发。本文关注的焦点在于,这些矛盾和冲突何以发生?未来又该如何从制度层面上进行破解?一、冲突何以发生:三个层面的观察(一)司法表象:量刑主导权之争余金平案中两级法院、检察院的冲突与角力,其实质是检、法两家对量刑主导权的争夺。实际上,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生效以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施行,检、法两家在量刑主导权方面的冲突逐渐成为公开的秘密。个别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故意不采纳量刑建议,甚至不通知公诉人调整量刑建议,径行判决,[3]诸如此类的现象,在认罪认罚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24日召开的“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也指出,目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还不够高,实践中出现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最终量刑与量刑建议之间相差一两个月甚至半个月的情形。[4]据统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之后,2019年1-5月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仅为51.75%,经检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强力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才逐步提升到2019年1-6月的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