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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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法院判了!

2020年4月2日,甲公司承包一处住宅楼建设工程,2020年7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同年8月26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发包给李某。原告王某等5人受李某雇佣,为李某从事劳务活动,2021年2月22日,被告李某向王某等5人出具欠条1份,载明所欠工资的数额。后王某等5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图源网络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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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起 再亮剑——莒南法院持续开展“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

张某涛与张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次行动中将被执行人张某涛拘传至法院。经过执行干警对其进行思想教育,释以法理情理,张某涛同意按照执行标的还款,一次性将5425元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案例三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