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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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与刑事司法现代化研讨会”征文启事

“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与刑事司法现代化研讨会”征文启事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刑事司法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等决定共同举办“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与刑事司法现代化研讨会”。现面向全国公开征集论文。一、征文主题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完善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与刑事司法现代化”,具体选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轻罪治理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轻罪治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3.轻罪治理比较研究4.轻罪治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轻罪治理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6.轻罪治理与诉源治理7.积极刑法观与轻罪立法8.犯罪的结构性变化与刑事法应对9.轻微犯罪案件依法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10.轻轻重重、轻重有序犯罪治理结构完善11.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12.轻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完善1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轻微犯罪治理14.轻罪治理与前科消灭制度15.轻罪治理与大数据赋能16.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二、征文要求(一)论文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认真贯彻落实,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论文内容应紧扣征文主题,优先按照参考选题方向自拟题目,也可围绕主题确定选题。(三)论文原则上应为未公开发表的原创作品。(四)论文应观点明确,分析论证充分,逻辑严谨,结构完整,层次清晰,材料翔实,文笔精炼,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字数以5000-20000字为宜。三、其他要求(一)论文结构应包括:标题、内容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正文、注释。(二)论文格式为:正文题目为方正小标宋简体小二,副标题为楷体GB2312三号;一级标题为黑体三号,序号用“一、”,二级标题为楷体GB2312三号,序号用“(一)”;三级标题为仿宋体GB2312三号加粗,序号用“1.”;正文用仿宋GB2312三号,数字用TIMES
4月18日 下午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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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治保障与检察履职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征文启事

“商业秘密法治保障与检察履职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征文启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202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服务数字经济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是检察机关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化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检察办案质效,主动融入大保护格局,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商业秘密保护征文活动。征文主题为“商业秘密法治保障与检察履职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具体选题须紧扣主题,准确把握定位,增强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围绕检察工作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适用问题和实务应用问题等方面撰写学术论文。本次征文注重选题的新颖性、前沿性和实用性,以应用理论研究为重点,兼顾基础理论研究,期待形成基础理论或应用法学相关研究成果。一、选题参考以下选题指引仅供参考,作者可以对参考选题作修改或细化,亦可围绕检察工作与商业秘密保护主题自拟题目。(一)关于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与商业秘密保护1.检察现代化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一体化保护研究2.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现代化办理理念、体制、机制研究3.以检察履职助力中国特色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研究4.商业秘密保护诉源治理检察路径5.商业秘密保护行刑共治的协同路径研究6.坚持“高质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研究(二)数字时代商业秘密的检察保护1.数据时代背景下商业秘密范围的研究2.数字检察战略赋能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办理质效研究3.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研究4.商业秘密保护行刑数据共享机制建设(三)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实务1.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3.新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疑难问题研究4.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及侵权行为证明研究5.软件行业商业秘密鉴定标准研究6.侵犯商业秘密领域公益诉讼实务问题研究7.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研究8.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民交叉问题研究9.商业秘密保护与检察工作相关问题研究二、撰写及投稿要求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到理论与实务相结合。2.紧扣主题,观点鲜明,结构完整,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数据详实,引注准确,语言规范,行文流畅,符合学术规范,篇幅原则上不少于8000字。3.论文应保证为署名作者原创,未在公开出版物或网络媒体上发表,无权属及相关法律争议,不构成侵权。4.已参加检察系统其他征文活动的获奖作品或已在其他会议上报告的论文不得参评。5.正文前附300字左右的“内容摘要”和3至4个“关键词”。6.格式参照《人民检察》刊文。主标题用方正小标宋二号字,副标题用楷体三号字,一级标题用黑体三号字,二级标题用楷体三号字,正文用仿宋三号字,单倍行距。题目下注明作者姓名(居中、楷体、三号字)。注释一律使用脚注,仿宋小五号字,连续编号。中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用楷体四号字。三、评审1.征文活动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若干名。征文活动结束后,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奖。2.对获奖论文及其他优秀论文,将择优刊登在《人民检察》正刊或增刊。四、征文时间及投稿方式1.征文截止日期:2024年7月1日,以收到电子邮箱收稿回执邮件为准。2.报送的论文应以电子版形式,PDF和WORD各一份,发送至电子邮箱:969174402@qq.com,投稿标题统一为:征文+第一作者姓名+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单位。3.在论文首页的脚注中,注明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学历、研究方向等,并注明通讯作者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及邮编。4.联系人:庞颖琪,联系电话:19946291840。6.征文及会议动态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人民检察”“人民检察杂志”。欢迎广大作者踊跃投稿。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社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日编辑:杜冰轮相关链接“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征文启事“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征文启事第二届全国职务犯罪检察论坛征文启事“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征文启事直接下载,打印或复印填写下载订单填写,发传真或邮箱给我们进入系统订阅微店订阅
4月8日 上午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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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征文启事

“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征文启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主动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和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构建“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推动轻罪依法治理、数字治理、系统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将于2024年7月联合举办“‘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由人民检察杂志社、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现面向全国政法单位和法学院校专家学者开展征文,具体通知如下:一、征文主题“枫桥式”轻罪治理体系建设理论与实务二、参考选题选题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轻罪治理基础理论问题1.中华传统法律思想在轻罪治理中的适用2.轻罪入罪标准与出罪模式研究3.轻罪案件非监禁化刑罚制度的完善4.轻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5.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二)轻罪案件办理机制问题6.轻罪视野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办案模式研究7.轻罪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8.轻罪非羁押监管体系构建9.行刑正反向衔接司法实务问题研究10.轻罪案件不起诉裁量标准和审查机制研究11.轻罪案件诉前诉后考察机制研究12.轻罪治理视野下四大检察综合履职问题研究13.轻罪治理法律监督研究(三)轻罪综合治理问题14.轻罪治理与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构建15.轻罪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处置机制研究16.轻罪案件办理考核评价机制的优化17.轻罪多方协同治理模式探究18.轻罪治理数字化路径研究(四)重点领域轻罪治理问题19.网络空间的轻罪治理问题研究20.涉企轻罪协同治理问题研究21.跨区域轻罪治理协同研究22.“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轻罪治理问题研究23.易发多发轻罪案件的发生机理及治理模式研究三、征文要求1.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论文的前瞻性、理论性、实践性。2.可围绕参考选题作细化,亦可围绕征文主题自拟题目,论文观点鲜明,论据充分,遵循学术规范,篇幅一般在8000至1万字。3.为方便论文集编辑,请严格遵循如下格式:(1)论文标题居中,采用“黑体”“三号”;作者姓名在标题下居中,采用“楷体”“小三”;(2)正文采用“宋体”“五号”,单倍行距,首行缩进2个字符;(3)论文内的一级标题,统一采用“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个字符;(4)论文注释一律使用脚注,仿宋小五号字,连续编号;(5)请在论文尾部注明作者信息和联系方式: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等。4.联系人:蒋琤琤,联系电话:0579-82537122,13655797123,邮箱61832221@qq.com。5.征文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5日。征文及会议动态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人民检察”“人民检察杂志”。欢迎广大作者踊跃投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人民检察杂志社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28日
3月29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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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征文启事

“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征文启事为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人民检察杂志社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的指导下,会同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题征文活动。一、征文主题及选题参考征文主题:检察机关涉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参考选题: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涉外法治观2.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基础理论研究3.检察机关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践及展望研究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及发展研究5.检察机关参与海外安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研究6.构建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问题研究7.构建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问题研究8.涉外刑事检察问题研究9.涉外行政检察问题研究10.涉外民事检察问题研究
3月21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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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职务犯罪检察论坛征文启事

第二届全国职务犯罪检察论坛征文启事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促进职务犯罪检察理论研究与实践融合互促,更好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经研究,最高检第三检察厅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杂志社决定联合开展第二届全国职务犯罪检察论坛征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文选题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为主题,选题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职务犯罪检察基础理论问题1.
3月21日 上午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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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民检察》火热征订中!

欢迎订阅2024年《人民检察》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人民检察》关注司法改革,聚焦检察实践,设有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等栏目,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沟通交流探讨的平台。《人民检察》愿意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思想,希望能成为您的工作指南、办案参考。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订阅信息半月刊,全年24期,每期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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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璇:自杀案件中的不作为犯研究(以德国判例为视角)

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目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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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民检察》火热征订中!

欢迎订阅2024年《人民检察》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人民检察》关注司法改革,聚焦检察实践,设有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等栏目,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沟通交流探讨的平台。《人民检察》愿意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思想,希望能成为您的工作指南、办案参考。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订阅信息半月刊,全年24期,每期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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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栏目征稿启事

“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栏目征稿启事亲爱的读者朋友:您好!感谢您对《人民检察》的大力支持!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奋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如何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好每一个案件,相信检察长们有很多的思考与实践。为此,《人民检察》开设“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栏目,邀请您围绕上述主题,从“小切口”切入,结合本地检察实践撰写文章,行文以5000字至8000字为宜,要求观点鲜明、论述清晰、行文规范。来稿及检察长照片请发送至邮箱1605849974@qq.com。《人民检察》杂志和微信公众号将在“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专栏推出各位检察长的文章,请您多多重视支持,惠赐稿件,谢谢!人民检察杂志社2023年9月编辑:刘梦洁相关链接2024年《人民检察》订阅开始啦!《人民检察》新栏目征稿启事《人民检察》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征集令《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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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强检建设笔谈”栏目征稿启事

“人才强检建设笔谈”栏目征稿启事亲爱的读者朋友:您好!感谢您对《人民检察》的大力支持!近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第五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机制,久久为功加强检察人才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检察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人民检察》特开设“人才强检建设笔谈”栏目,约请您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围绕“人才强检建设”主题,从“小切口”切入,撰写文章,行文以5000字至8000字为宜,要求观点鲜明、论述清晰、行文规范。来稿及您的照片请发送至邮箱1605849974@qq.com。《人民检察》杂志及微信公众号将在“人才强检建设笔谈”专栏推出您的文章,请您多多重视支持,惠赐稿件,谢谢!人民检察杂志社2023年9月编辑:刘梦洁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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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民检察》订阅开始啦!

欢迎订阅2024年《人民检察》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人民检察》关注司法改革,聚焦检察实践,设有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等栏目,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沟通交流探讨的平台。《人民检察》愿意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思想,希望能成为您的工作指南、办案参考。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订阅信息半月刊,全年24期,每期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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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新栏目征稿启事

新栏目征稿启事亲爱的读者朋友:
2023年7月7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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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检察》订阅中!可随时订阅、补寄期刊

《人民检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连接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司法改革,聚焦司法疑难,引领检察实践,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2023年《人民检察》杂志火热征订中,半月刊,全年24期288元(含邮资)。本刊为自办发行。请直接汇款。汇款时请在信汇凭证用途栏或邮汇单附言栏填写订阅者收件地址及收件人名称。银行汇款单位:人民检察杂志社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永定路支行账号:0200004909200061142联系人:简敏联系电话:010-8642355013810273102传真:010-86422281订阅网址:https://jc.zhengding.org.cn/订阅服务一条龙,哪种方式都轻松,若有需求请反馈,为您服务心意诚。订阅杂志找简敏13810273102010-86423550邮寄问题找琳琳010-86423533发票问题找洪坤010-86423548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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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检察》持续订阅中!自办发行,随时订阅

《人民检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连接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司法改革,聚焦司法疑难,引领检察实践,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2023年《人民检察》杂志火热征订中,半月刊,全年24期288元(含邮资)。本刊为自办发行。请直接汇款。汇款时请在信汇凭证用途栏或邮汇单附言栏填写订阅者收件地址及收件人名称。银行汇款单位:人民检察杂志社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永定路支行账号:0200004909200061142联系人:简敏联系电话:010-8642355013810273102传真:010-86422281订阅网址:https://jc.zhengding.org.cn/订阅服务一条龙,哪种方式都轻松,若有需求请反馈,为您服务心意诚。订阅杂志找简敏13810273102010-86423550邮寄问题找琳琳010-86423533发票问题找洪坤010-86423548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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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征集令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背后蕴含的法律适用、办案理念、法治价值等均值得深入挖掘和探讨。2023年,《人民检察》杂志更加重视案例研究,现面向广大司法实务人员、法学界人士征集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具体来说,有两种形式:一是重点写明案情简介,列举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篇幅不限。本刊将根据案件的新颖性、疑难度及其理论和实务价值来决定是否选用,并视情况组织有关案例研讨,在本刊彩页“疑案精解”栏目刊发。二是围绕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疑点、难点和堵点,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篇幅一般为5500字至9000字。来文中涉及的案件一般应当已获生效判决、裁定,或者由检察机关作出终结的处理决定。来文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793549168@qq.com,邮件主题注明“疑难案例投稿”。《人民检察》编辑部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刘梦洁相关链接《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声明:本刊从未委托第三方中介征订杂志,在此提供正确订阅方式,谨防假冒。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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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征集令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背后蕴含的法律适用、办案理念、法治价值等均值得深入挖掘和探讨。2023年,《人民检察》杂志更加重视案例研究,现面向广大司法实务人员、法学界人士征集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具体来说,有两种形式:一是重点写明案情简介,列举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篇幅不限。本刊将根据案件的新颖性、疑难度及其理论和实务价值来决定是否选用,并视情况组织有关案例研讨,在本刊彩页“疑案精解”栏目刊发。二是围绕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疑点、难点和堵点,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篇幅一般为5500字至9000字。来文中涉及的案件一般应当已获生效判决、裁定,或者由检察机关作出终结的处理决定。来文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793549168@qq.com,邮件主题注明“疑难案例投稿”。《人民检察》编辑部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刘梦洁相关链接《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声明:本刊从未委托第三方中介征订杂志,在此提供正确订阅方式,谨防假冒。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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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研究综述

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更加深度融合助推案件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七申国军目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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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未成年人检察研究综述

未成年人检察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与展望——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六那艳芳目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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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公益诉讼检察研究综述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五胡卫列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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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行政检察研究综述

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完善中国特色行政检察监督体系——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四张相军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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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民事检察研究综述

加强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推动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三冯小光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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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刑事检察研究盘点

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不断丰富深化助推刑事司法实践创新发展——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二苗生明目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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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检察理论研究综述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是期待。2022年,各级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取得丰硕成果。为及时总结和回顾一年来检察理论研究重点与检察工作成果,并谋划新一年的研究方向,本刊特组织“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专题,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8篇文章,即日起连续发布,敬请关注。持续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一目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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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首届全国职务犯罪检察论坛征文获奖论文和优秀组织奖单位揭晓

孙道萃、付奕11.企业职务犯罪合规建设作者:“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机制的规范化构建”课题组(郭志媛、姜淑珍、丁红琳、高磊、杨雨蒙、朱伟悦)12.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的司法限缩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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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刊从未委托第三方中介征订杂志,在此提供正确订阅方式,谨防假冒。

行号:102100000499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永定路支行联系方式简敏订阅电话:13810273102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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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22期要目

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落实中央《意见》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增强能动履职意识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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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要目

王志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解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及其对当代的启示王立民司法改革探索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支持王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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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20期要目

想象竞合作者简介: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洁淼,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大数据证据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审查运用摘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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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9期要目

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展望陈国庆落实中央《意见》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问题研究傅信平法学专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认定徐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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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

《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为顺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及时传播法治研究成果,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检察》特开辟微信公号端投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主要刊发法治理念及制度研究、检察理论及实务最新研究成果、域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学者前沿学术研究成果等。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我们将定期发布阶段性选题指引及长期选题参考,欢迎广大检察人员和法学界人士投稿!来稿请至邮箱:rmjcwlb@126.com。声明:本刊版权,包括纸质版与网络版版权,均属于人民检察杂志社,任何媒介的转载须标明来源。来稿要求1.来稿须原创。2.文章须兼顾理论性、实践性与可读性,做到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逻辑严密、理据准确、引文规范。3.稿件字数以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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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订阅2023年《人民检察》

重点来了2023年订阅开始啦!2023年订阅开始啦!2023年订阅开始啦!订阅邮寄发票订阅服务一条龙,哪种方式都便捷,若有需求请反馈,为您服务心意诚。订阅杂志找简敏13810273102010-86423550邮寄问题找李季010-86423533发票问题找洪坤010-86423548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刘梦洁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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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8期要目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贯彻实施刘艳红凝聚共识推动少捕慎诉慎押落地落实孙长永能动履职实现从治罪到治理模式转型张朝霞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的形成与未来冀祥德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看刑事司法理念政策创新万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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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首发】《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以检察办案为视角文章目次一、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二、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三、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四、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五、关于海量证据的取证规则六、关于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账户资金推定规则七、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3条,主要包括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调查核实、取证、其他问题等五部分内容。《意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基层需求;总结实践经验与规范成果,提炼确立司法规则。《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程序,依法严惩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其中七个重点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意见》第1条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多发高发,犯罪形态不断变化,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出台时间较早,当时信息网络犯罪种类较少,以此为样本所界定的信息网络犯罪范围相对较窄,无法涵盖当前信息网络犯罪及其黑灰产关联犯罪的全貌。根据2014年以来刑法关于信息网络犯罪罪名的增加调整,综合考虑传统网络犯罪向网络空间迁移、网络黑灰产业生态演变发展等特点,参照2021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等规定,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范围作相应调整,即在《意见》第1条中规定案件范围为:(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3)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其中,前两项对应刑法第285条至第287条之二规定的七类犯罪,第3项将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且呈高发态势的犯罪以列举的方式纳入案件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因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广泛,传统犯罪案件具有涉网因素较为常见,如利用即时通讯软件一对一联络,传统诈骗中被害人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转账付款等。对此,《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旨在将具有少量涉网因素的一般案件排除在外,其中“主要行为”可以结合涉众性、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主要通过网络非接触实施等因素进行判断。《意见》在列举诈骗等犯罪的同时规定了“等其他案件”,此处的“等”应理解为“等外”。其他犯罪案件符合第1条第3项规定,且与常见多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在规律特点上具有相似性的,可纳入本项规定的情形。该条界定既符合当前对网络犯罪态势的总体判断,也回应了惩治网络犯罪的实践需要。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网络黑灰产犯罪为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输血供粮”,成为网络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为加大打击黑灰产犯罪力度,建议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纳入《意见》适用范围。经研究认为,为网络犯罪提供软件工具、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资金通道等的犯罪行为,常见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已在第1条第2项、第3项中规定,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上下游关联犯罪情形较为复杂,是否主要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难以一概而论,如符合第1条第3项规定的亦可纳入适用范围。因此,《意见》未将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单独规定为一类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实践中,符合第1条第3项情形的可适用《意见》规定。二、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网络犯罪链条化运作、非接触远程实施、跨地区分散作案等特点,给传统的案件管辖模式带来不少新的挑战,如何科学确立管辖连接点、合理解决管辖权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意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管辖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一是适应网络犯罪发展和办案需要,适当增加案件管辖连接点。为便于侦查取证,减少指定管辖,提升查办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意见》第2条第2款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规定多个连接点,包括:(1)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2)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3)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4)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5)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需要指出的是,该款主要根据2021年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解释》有关条款,对原有的表述作了规范调整。同时,增加了管辖连接点,即将“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明确为犯罪地,旨在解决对部分没有被害人的跨境网络犯罪案件,境内司法机关管辖依据不明的问题。较为典型的如跨境赌博案件,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在境外,境内赌客不是犯罪行为人,也不存在被害人,导致对这类案件在境内容易出现“管辖真空”。考虑到境内参赌人员等涉案人员往往是侦查相关犯罪的重要线索来源,相关案件往往最先由赌客所在地公安机关发现和查办,将其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作为犯罪地,更有利于案件办理。同时,实践中,信息网络犯罪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往往多环节分散实施,犯罪地常相分离,对于上游犯罪的办案机关对帮助犯罪是否有管辖权常有争议。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以下简称“帮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因上游诈骗罪被害人报案而被关联抓获。在诈骗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情况下,由于帮信犯罪并不存在直接被害人,且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的犯罪地多不相同,导致查办诈骗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能否管辖该帮信犯罪案件存在争议。办案机关无论移送管辖还是指定管辖,均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办理。针对这一问题,《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将“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新增为管辖连接点。二是明确分案并案处理及其管辖权规则。信息网络犯罪呈现明显的链条化、生态化特点,分工日益精细,各环节独立运行,模块化组织配合,犯罪活动多重交织。上下游犯罪案件相互关联、涉案人员众多、先后到案等情况较为常见。为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效,《意见》第4条至第7条对分并案处理及管辖权规则作出完善规定。《意见》第4条第1款援引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4种情形,包括:(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对于何为“存在关联”往往不好把握。针对实践中多重关联、反复关联的问题,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在《意见》中明确关联的层级和范围,对关联并案作出规范,尽量减少过度关联。经研究认为,由于案件情况错综复杂,用一个具体标准确定案件关联范围,难以完全适应办案实践需求,也不利于对犯罪链条的全面惩治。为此,第4条第2款作了总体性规定,即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第1款的规定并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把握中,检察机关应从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角度考虑,坚持追挖上游犯罪、打击源头犯罪,在一个案件办理中,会同公安机关合理商定关联犯罪范围,注重打击的整体效果。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关联程度较远的案件,从办案质量和效果出发,以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办理为宜。此外,多地检察机关反映,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特别是已经指定管辖的案件,因涉案人数众多分案起诉,出现部分分案后的案件失去管辖连接点,对这些案件有无管辖权,实践中各地意见不完全一致。为统一标准,经研究认为,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先后到案问题较为常见,分并案处理,包括先分后并、先并后分等情形符合办案需要。对于案件管辖,应立足于全案进行审查。为此,《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分案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分案前有管辖权的,分案后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不受影响”。需要说明的是,针对这一条的适用,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分并案处理的情形。特别是结合第5条“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对并案侦查的依据、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作出说明”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附有说明分并案的依据、理由、过程的文书,以及相关说明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三是新增跨域(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规则。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跨域(境)特征明显,多地、境外实施犯罪的情形较多。实践中,对于查办难度大、跨境实施、涉案人员遍布多地的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为加大惩治力度,确保查办质效,公安机关往往采用统一指挥的方式,指定下级公安机关办理。考虑到上述案件多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面临统筹办案资源、充实办案力量、介入引导侦查等现实工作任务,同级法院也需要结合办案实际提前做好相应开庭审判准备。为保证后续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顺利衔接推进,《意见》第8条明确,对上述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根据之前的实践做法,可以参考把握涉案人数超过80人、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等标准,对于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管辖的,指定管辖前一般先行协商最高检和最高法。此外,管辖部分还援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争议处理、多地立案协商并案、先后到案先行追诉等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第3条规定,“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有关公安机关依照前两款规定并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对于上述条款的理解,应当注意不能与相关条款割裂开来单独理解。上述条款适用的前提,均是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法定管辖权。在此前提下,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有关公安机关依职权并案处理后,相关检察机关、法院作为犯罪地司法机关因本身就具有法定管辖权,无需办理指定管辖。反之,对于办案公安机关本身无法定管辖权的案件,仍然需要按照程序在不同诉讼环节,由相应办案部门向上级院报请指定管辖。三、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技术性强,且证据分散、易灭失,为保证案件顺利侦办,公安机关往往在初查阶段就开展调查核实和证据收集工作。为此,《意见》第三部分专门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程序作出规定。其中,《意见》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了调查核实的适用条件和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时,应当注意判断是调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还是立案后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对于调查核实阶段取得的证据,如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应结合上述规定,重点审查公安机关是否有开展调查核实的批准文件、调查核实的方法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有无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等情况。《意见》第13条规定了调查核实收集的证据材料的使用。关于这类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起草过程中存在两方面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规定,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考虑到调查核实的性质和目的,调查核实阶段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遵循刑事程序取证要求;同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都属于客观证据,与电子数据易篡改、易灭失相比,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相对稳定、更易保管、易保证真实性,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法律规定赋予调查核实阶段所取得的电子数据以证据资格,则也可相应赋予这一过程中所取得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证据资格。同时,从办案实践看,网络犯罪具有技术性、跨域性、涉众性等特点,证据收集、提取比较困难。对于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上述客观证据,经审查后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确有必要时,可通过同步规定随案移送材料以及审查可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标准要求,规范调查核实证据的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活动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对调查对象权利的影响是不同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遵循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这两部法律对于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而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活动,虽有202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出规范,但相较于上述法律,位阶相对较低,规定得也较为原则,不宜将调查核实与行政执法收集证据等同。在现阶段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仍应在探索中逐步规范完善。综合考虑上述意见,《意见》第13条第1款在《规定》第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等材料”的表述,给予调查核实证据今后探索使用的空间。但适用中仍要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为前提,待条件成熟后,可参照《规定》第6条,先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规定予以明确,以此作为使用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意见》第13条第2款、第3款对相关证据的随案移送和审查运用作出进一步规定,即调查核实过程中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审查随案移送的证据以及批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相关证据是否查证属实,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综合各方意见,经研究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后一种意见更为妥当,即原则上参照《规定》,调查核实阶段获取的电子数据经审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类型的证据可逐案探索研究。四、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2014年意见》分两部分规定了跨地域取证、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两部分内容。在起草修订过程中,这两部分内容在后续出台的《规定》中已作了细化完善,《意见》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实践中可直接参照《规定》适用。同时,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又面临新的问题,最突出的是异地办案、协作办案以及跨区域取证等,各地多数仍采取派员到相关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经营地实地取证的方式,取证效率低、范围窄,明显不适应办案需要。为此,近年来,公安部针对异地调取电子数据成本高、安全性差的问题,建立异地调查取证信息化系统,为兼顾异地调取电子数据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创造了条件。为此,《意见》第14条规范了公安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和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规则,明确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且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同时要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依据《意见》第17条的规定,“……核验电子签名、数字水印、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及调证法律文书编号是否与证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对调取的电子数据有疑问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说明,或者由原调取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意见》第15条规定了异地询(讯)问的程序规则。对此,检察机关办案中应当围绕证据合法性,重点审查被询(讯)问人签名、捺指印、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及是否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一致等。需要提及的是,《意见》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适用本意见第14条、第15条的有关规定”。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演变和检察办案技术融合程度的深化,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近期通过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配合调查取证的义务。在今后办案中,检察机关也要注重积极适用上述取证方式,夯实证据基础,推动案件办理。五、关于海量证据的取证规则从检察办案看,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普遍存在被害人众多、海量银行交易记录、海量通话聊天记录等特点,犯罪分子专门利用侦查机关难以逐条逐笔追踪到人的困难,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行为、转移犯罪资金等进行“碎片化”操作,分配至众多行为人实施、细化为众多犯罪环节、分散为海量“资金流水”,而这些海量被害人和银行流水、信息通讯、计算机操作日志等证据难以逐人逐笔逐条对应查证。鉴于此,在起草《意见》过程中,不少一线办案人员建议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将海量证据的取证规则在《意见》中予以明确。经研究认为,证据海量性是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突出特征。在具体办案中,要求侦查机关对海量证据全面收集、逐一查证,不仅成本过高,也不符合客观实际。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采取海量证据部分选取,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在一些案件的办理中,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得到法院裁判的认可,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样本。为此,《意见》第20条对海量证据取证规则作了专门规定。具体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点:(1)适用条件。需要符合“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条件。这里需要把握“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和“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两个标准,避免在一般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适用。关于“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应当注意与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批量毒品、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批量侵权复制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的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相区别,不能简单将同类、同质证据等同于上述具有相同的外观形态、物理化学特性、刊载内容等同种事物,而应当主要从能够证明相同犯罪行为、相同犯罪方法手段、同类犯罪结果的角度,准确把握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本质要求。如,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采用同一套话术、通过同一网络平台对海量被害人实施诈骗,这些被害人陈述能够证明相同的犯罪行为和手段,系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证据材料。又如,在DDOS攻击案件中,黑客远程控制数万台“肉鸡”,对目标网站实施DDOS攻击,这其中被同一犯罪团伙批量远程控制、被种植同种木马程序的电脑,以及相关电脑被远程控制期间的操作日志、远程访问记录等,可以证明黑客实施远程控制的方法手段,也系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证据材料。再如,在网络赌博案件中,通过同一赌博平台、同一支付通道交付赌资的批量资金流水或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行为人开设赌场获取赌资的犯罪结果,同样系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证据材料。(2)证据选取规则。即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一方面,要注意区分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比例和数量。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不同类型不同事实证据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选取证据的比例和数量不能一概而论。选取证据时,应当从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角度,综合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证据总量、被选取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情况、被选取的证据证明方向等,合理确定比例和数量。另一方面,要注意与抽样取证相区别。起草《意见》过程中,有观点认为第20条规定了“抽样取证”,并主张在条文中作出表述。综合研究认为,抽样是基于概率理论和数据统计理论的非全面检验方法,抽样的基本要求是随机性,尤其是保证抽取样本的随机性。尽管已有部分司法解释对抽样取证作了规定,但网络犯罪案件中,从海量证据中选取证据,是建立在其他在案证据已能够证明大部分犯罪事实、需要选取部分证据予以相互印证、进而对事实认定作出综合判断的前提之下。证据选取和综合认定是办案人员运用生活经验、司法经验进行内心判断,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形成内心确信的司法判断过程,采取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质上是从科学性出发,确立新型证明方式,减轻取证和证明负担、减少讼累。因此,起草该条时,没有采用抽样取证的概念,也未对随机性作出规定。因此,对该条规定的取证科学性,应当结合上文所述方法正确把握。(3)证据审查规则。检察机关、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取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经审查认为取证不科学的,应当由原取证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取证。审查取证科学性,要结合公安机关的说明和论证,综合上述适用条件和取证规则作出判断。需要强调的是,取证是否科学因案而异,总的来看,选取样本的比例大、数量多更能体现科学性,但也不宜一味求多求全,应当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海量同质性证据指向的待证明事实、被选取的证据证明情况等综合考虑。有关证据材料经一次选取后,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以形成内心确信的,应当重新选取、补充选取。(4)证据采信规则。检察机关、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审查认定取得的证据。经审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六、关于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账户资金推定规则网络犯罪往往被害人、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对于涉案资金数额的认定,经常面临难以逐人核查资金流向的困难。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动辄数万、数十万,有的被害人分布各地难以派员逐一询问取证;有的被害人没有报案无法查实其具体身份,逐一取证认定难度极大。针对这类问题,《意见》第21条对涉众型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账户资金推定规则作出规定,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针对财产的程序与针对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程序相比,证明规则上可以适度宽松,更多地适用推定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统摄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意见》第21条的具体适用,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点:(1)在适用范围上,部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虽然具有证据海量性,但只有涉案人数特别众多导致无法逐人核实的案件,才能适用该推定规则。(2)在证据材料上,应当有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即证明基本犯罪事实、账户性质、涉案资金数额已有客观性证据;同时,应当注重按照《意见》第20条确定的规则和前文所述方式,对海量涉案人员进行取证,并与在案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形成内心确信。(3)在数额认定上,在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也即允许作出辩解。此外,对于案外人就涉案账户资金的认定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以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是兜底条款,在适用时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实践中,首先应当积极、全面核实犯罪数额,收集证明账户信息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案外人的辩解、说明,不可单纯以人数众多、证据海量为由,直接适用该条款,防止适用范围不当扩大。七、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规则追赃挽损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都作出专门规定。起草《意见》过程中,各方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将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规则作为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意见》第22条第1款规定,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及时追赃挽损,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原则性要求。从实践看,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仅依靠证明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难以对涉案财物权属情况进行审查甄别、提出处理意见,必须有针对性地、全流程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为保证追赃挽损的实效,公检法机关需要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全过程、及时对财产甄别处置。为此,《意见》第22条第2款坚持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并重,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裁判处理等方面分别提出要求,强调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分工配合、强化制约,提高财产认定和处置的效果。具体来说,按照公检法机关职能分工不同,分阶段、分层次规定,压实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各环节责任。侦查环节要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应予追缴或者没收等的证据材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并作出说明。其中,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尽可能查明被害人损失情况。检察环节要根据在案证据情况审查涉案财物权属情况,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处理意见。审判环节要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涉案财产处置要依法加强法律监督。一方面,侦查环节全面收集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是检察机关审查甄别、提出公诉时提出意见的重要基础。因此,应当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等环节加强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不全面、涉案财产处置不规范的,应依法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督促规范财产处置。另一方面,针对法院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判决及后续执行,检察机关也应加强同步监督。对于涉案财产处置确有错误的判决,必要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确保涉案财产依法公正处置。作者:程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挂职);侯若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赵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原文1万多字,为便于阅读,现刊发删减版,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19期)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刘梦洁相关链接《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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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7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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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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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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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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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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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5期要目

余湘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利用大数据挖掘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初探翁跃强等权威解读《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吕洪涛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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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4期要目

人情作者简介: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评析专题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体化审查摘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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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3期要目

检察听证作者简介:王庆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潘一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实习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进路摘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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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2期要目

保障诉权实质平等作者简介:兰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专家评析专题检察监督推动“刑行双罚”统一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46号评析摘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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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要目

治理模式作者简介:王莉,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国家安全学院)讲师、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域外法治行政人员与司法人员交流协作的域外做法及借鉴摘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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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0期要目

国家治理作者简介:王旭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落实中央《意见》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示范窗口的能动创建——以浙江杭州检察工作为观察视角摘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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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9期要目

行为作者简介: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陈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犯罪结构变化下轻罪的刑法区别治理摘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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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以涉企案件为例

摘要电子证据在物理空间、信息空间存在明确的空间连属关系。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连属式审查,包括审查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以及审查两个空间的混合连属。运用电子证据办理涉企案件对连属式证据审查有着天然的吁求。具体来说,办案人员应当掌握三大技巧:一是对电子证据形成前、中、后各环节人的行为进行连属式审查;二是对操作系统层、文件系统层、网络层的数据进行连属式审查;三是对物理空间各环节行为、信息空间各层次数据进行连属式审查。此类审查方式因由客观规律而内生,不同于纯粹人为性质的证据组合审查,可为精准办理涉企案件奠定基础。“连属(Ariticulation)”一词原意是指将各个部分通过关节连接起来,连接起来的各部分通过功能一体化而具有统一行动的能力。电子证据的连属关系存在三种样态:第一种样态是不同空间存在相同的电子证据;第二种样态是不同空间虽无完全相同的电子证据,但各电子证据却可以聚合于同一案件事实;第三种样态是指不同空间既无相同的电子证据,也未聚合于同一案件事实,但不同空间的电子证据之间隐含着对照、补充等关系。“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办理涉企案件,需要掌握连属式审查技巧,培养专业化审查能力。换言之,办案人员对涉企案件精准进行“外科手术式”审查时,可以将电子证据当作骨骼架构,进行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式审查、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式审查以及两个空间的混合连属式审查。一、涉企案件宜用连属式审查当前,涉企案件的司法办理在我国难度很大,要求很高。涉企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力兼具,查处不当恐将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仅从司法证明实践来看,该类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存在四种规律,决定了开展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具有广阔的空间。第一,涉企案件日渐涉众,难以简单依靠传统证据同电子证据相印证构成有力的证据体系。实践中,除非部分员工认罪认罚或提供证言,否则难以收集到与电子证据相对应的传统证据。即便部分员工认罪认罚或提供证言,收集证据的难度也非常大。因此,办案人员办理涉企案件,可以电子证据为主要证据,重点查找能相互印证的服务器文件、电子邮件、办公文档等证据,而非过于依赖各种传统证据。第二,电子证据在涉企案件中多以转化形式使用。涉企案件举证方很少直接以光盘或移动硬盘中的电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电子证据多以鉴定意见等转化方式呈堂。此时,能否准确地将鉴定意见与电子证据进行连属式审查变得至关重要。一旦审查错误,就可能导致冤案、错案。第三,若办案人员滥用权力、制造虚假电子证据,会酿成恶果。对于涉企案件要特别注意司法权力恣意越界可能引发的危险。涉企案件的办理错误,会对企业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办案人员应重视涉企案件电子证据的审查,秉持审慎而精准的态度。第四,涉企案件中电子证据以服务器文件、电子邮件、办公文档等证据为主,这决定了在涉企案件中非常容易找到基于网络OSI分层的连属关系。展开来说,电子设备等系统根据OSI分层模型可以分成若干层级,不同层级间存在的电子证据可构成连属关系。二、基于物理空间行为连属的证据审查技巧审查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实务技巧就是要将电子证据形成前、形成中、形成后各环节人的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审查。此处以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例说明这种审查模式能取得怎样的效果。该案中,涉案公司被指控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产品,截至案发时该公司会员列表中最高层级94级,会员总数量高达35412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亿元。为支撑证明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人员提交了书证、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涉案钱款等物证、司法鉴定意见及审计报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其中,核心证据是由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以鉴定的方式下载所称涉案公司在国外服务器中的数据文件,证明了涉案单位的会员数量、会员层级、传销资金数额。办案人员进行连属式审查时,要认识到该服务器文件证据是以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同步录像资料的证据形式呈现的,并被转化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还被转化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具体审查过程至少包括三步:第一步,审查审计报告与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是否对应。这是在审查物理空间的审计行为与鉴定行为的连属关系。案卷载明,鉴定机构检验过程如下:(1)使用工作站进行杀毒,没发现病毒;(2)打开录屏软件;(3)打开网址,输入账号密码,据此查到了后台里的货币管理数据、开店管理数据、奖金明细数据、财务流水数据、会员管理数据、专卖店发货数据、电子币记录管理以及福利奖数据等,并将这些全部下载下来。被刻录到光盘里的检验结果包括:(1)将下载过程录制到“.avi”文件中并计算哈希值;(2)下载的数据打包为“提取数据(××公安).zip”并计算哈希值。鉴定报告后附有光盘及鉴定人执照。审计机构据此做了关于会员数量、会员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的审计。在这里,判断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是否源于鉴定机构提取的数据的做法很简单,可以计算审计报告中使用数据和鉴定机构提取数据之校验值是否一致。第二步,审查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和鉴定报告、同步录像资料,判断鉴定机构在特定日期是否对涉案公司在国外的服务器有数据下载、提取行为。根据该案鉴定报告可知,检验过程并不符合鉴定规范,没有对IP地址和host文件的网络配置进行检查,也没有对浏览器有无cookie和缓存进行清查。这可以被理解为证据瑕疵,结果取决于公安机关能否有效补正。该案中同步录像资料主要存在四个疑点:一是该案鉴定报告不像是鉴定机构做的,因为录像中电脑屏幕显示的时间是凌晨4点,不太可能是鉴定机构的工作时间;二是没有全程录屏,只录了28分钟,这违反了鉴定规范,也不能保证后面时间段提取的数据是涉案公司境外服务器的数据;三是该案的电子证据鉴定过程本质上是远程勘验,涉嫌违法取证;四是取证过程中使用的账号、密码没有在鉴定报告里写入送检材料。而法律规定检材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不写账号密码会导致其无法在法庭上被质证。这意味着检材可能来源不明。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侦查机关能够有效补正。第三步,将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和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结合起来审查。例如,对于服务器里的转账数据,可以去银行查询转账记录以及使用证人证言进行核实。该案中,办案人员抽取了一些服务器的转账数据,经与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比对,发现不一致。这就使数据的来源产生争议。这是在审查物理空间的转账行为与鉴定行为的连属关系。三、基于信息空间系统连属的证据审查技巧电子证据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磁盘编码层、操作系统层、文件系统层、网络层等层次同时呈现。审查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就是将出现在前述各层次的数据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审查,至少操作系统层、文件系统层、网络层是非常值得关联起来审查的信息空间。不同层次的数据信息呈现系统性规律,且相互之间不能出现不可解释的矛盾。此处仍以前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来阐明如何审查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该案涉案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有的表现为文件夹,有的表现为excel文件、网页文件或其他文件。可以在文件系统层对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之属性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其名称、修改日期与案件是否有关。该案中电子证据的修改日期就是下载完成日期,比如某文件夹的修改日期是2017年8月30日4:41,通常是指该文件夹就是2017年8月30日4:41下载完成的。通过对该案开展连属式审查,可以发现整个下载过程是从2017年8月30日凌晨4:01开始,到2017年9月1日晚上为止,这是反常的。更令人惊异的是,其中一位鉴定人80多岁、一位鉴定人60多岁,如此高龄的鉴定人怎会在凌晨4点熬夜工作呢?该案还要审查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提取过程。根据鉴定意见中的文字描述,鉴定人不仅没有对IP地址、host文件、网络配置进行检查,也没有说明网址、注册信息、联系人、后台维护人等信息与涉案公司的关系,甚至不能解释清楚数据来源。因此,应当将服务器中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与鉴定文书对鉴定过程的描述结合起来审查。审查鉴定意见所附光盘里的工作文件有个简单技巧,即对照鉴定意见里的每个步骤中所附的图和光盘里的文件,观察光盘里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与鉴定意见中的顺序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说明不是如实取证。在该案中,将鉴定意见的图文与光盘文件进行连属式审查发现,数据的时间信息表明是先完成数据下载行为、后有登录账号行为。此外,将被告人供述与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进行关联分析,发现该案被告人完全不认可××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求补正。四、基于两个空间混合连属的证据审查技巧审查两个空间的混合连属需要将物理空间各环节行为、信息空间各层次数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因为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是关联的,电子证据不会仅仅在信息空间里面出现,一定有相关联证据在物理空间出现。电子证据所在的信息空间同相关的物理空间亦存在客观的连属关系,如时间上的顺位关系。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买卖纠纷案件为例,甲公司与第一被告乙公司有长期供货关系,第二被告丙公司通常为乙公司做担保。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6000万元的货物合同,随后甲公司将货物运送至上海港,乙公司将货物提走并卖出,但是没有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起诉了丙公司、乙公司。该案第一被告乙公司承认取走货物,但是因为生意亏损无法支付货款,第二被告丙公司称其未对本次货物买卖合同达成担保意向。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丙公司有没有对2013年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担保。甲公司律师向法庭提交的一份重要证据是电子邮件,并称该电子邮件由丙公司员工丁发给甲公司,附件是丙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担保书,担保书上标明丙公司对2013年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价值6000万元的货物合同提供担保,并盖有丙公司公章。甲公司称三家公司以前签订担保协议的方式也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而非三方坐在一起签订。丙公司对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委托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该电子邮件未发现异常信息,但是因检材的局限不能确定其真实性。”鉴定意见里有三封电子邮件,且内容相同,都附上了丙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担保书。这三封电子邮件之间是转发关系。鉴定意见还计算了该电子邮件的MD5值。“未发现异常信息”是指鉴定机构将发件人和收件人域名与服务器域名相比较,发现一致,另外发送时间和接受时间也符合逻辑无矛盾现象。这个鉴定意见中前一句话对原告有利,后一句话对于第二被告有利。那么,如何有效审查该案中的电子邮件及相关鉴定意见?一方面,可以利用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包括镜像行为、扫描行为、盖章行为等进行连属式审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包括对关联电子邮件以及邮件附件、邮件列表、邮件头等进行连属式审查。混合连属的具体审查过程如下:第一步,将印章印文与电子邮件(附件)结合审查。担保书有公章,这说明物理空间有盖章行为。通过简单的比对检验发现,电子邮件附件中“××担保书6000万2013.jpg”上的印章印文同丙公司印章印文的大小规格、笔画刻画等特征明显不一致。但由于用作鉴定的不是合同原本,而是电子邮件里的一个扫描件,扫描容易变形。看起来,这种异常也可能得到合理解释。第二步,将电子邮件扫描情况与电子邮件(附件)结合审查。第二被告聘请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主电子邮件的5个JPG图片附件的属性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其中4个JPG图片附件有EXIF信息,可以反映电子邮件扫描时间和使用的软件等,而第5个JPG图片附件(即“××担保书6000万2013.jpg”)完全没有任何EXIF信息,无法反映电子邮件扫描时间和使用的软件等。这是经混合连属审查发现的一个较小疑点。对五个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文件内容包含的时间逐一分析。可以发现,电子邮件发送时间是2013年6月24日12:55,而图片附件文件的创建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意味着半年之前该图片附件文件就已经制作完成)。这是经混合连属审查发现的一个较大疑点。第三步,审查鉴定情况和电子邮件,即审查鉴定机构鉴定的电子邮件和原电子邮件是不是同一封电子邮件。该案中审核发现两者一致,没有异常。第四步,审查关联电子邮件及其附件。该案三封转发电子邮件的转发时间分别是2013年6月24日、2013年7月23日、2013年10月18日。(1)审查这三封电子邮件的目的是看转发电子邮件之间有没有异常,特别是最后一封转发电子邮件所附带的内容应跟前面的电子邮件对应上,不能有矛盾。(2)要重点审查2013年6月24日的电子邮件,因为这是最早的电子邮件,是原始证据,其他几封公司间相互转发的电子邮件是复制件。该电子邮件是在甲公司一名员工的电脑里面找到的,并且放到了名为“丙公司”的文件夹里。审查2013年6月24号的电子邮件发现,发件人邮箱是hotmail的邮箱,这不符合丙公司的商业惯例,因为以前丙公司是通过企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再审查电子邮件头的IP地址,经查与丙公司没有关系。此外,该电子邮件被甲公司律师专门放在了新建的一个名为“丙公司”的文件夹里,而不是在inbox收件夹里。如果说该电子邮件原来在inbox收件夹中是原件,后来被放到“丙公司”文件夹就顶多算复制件。而且,该案没有提取到服务器中的电子邮件,那显然是一个更好的邮件版本。经混合连属式审查发现如下重要疑点:(1)几封电子邮件(附件)里只有担保书没有扫描信息,并且扫描时间在半年之前,甚至比这个项目还要早。(2)放在名为“丙公司”的文件夹里的电子邮件不是原始证据,原告也不能提供企业邮箱服务器里的电子邮件。(3)邮件证据的时间有异常。(4)最重要的是邮件证据与被告单位没有任何关联,电子邮件并非被告丙公司的企业邮箱发送的,IP地址也不是丙公司的。最终,一审判决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担保行为。五、区分连属式审查与证据组合审查连属式审查和证据组合审查方法有所不同。证据组合主要基于证明内容相近、相同或相反将相关证据组合起来。组合在一起的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如犯罪动机、犯罪组织架构等,因此这是基于社会属性的组合,是构建证据体系的前提。证据连属主要基于信息空间各层次数据的关联关系,及其与物理空间各环节行为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从而将电子证据连属起来审查,这是基于客观规律的组合。以一起非法经营期货案说明连属式审查与组合审查的区别。该案中,被告人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用打电话、朋友介绍等方式,利用某国际网站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的争点是经营期货数额是多少。该案主要证据包括:交易软件的截屏图片打印件,没有标明出处的交易清单,账户入金情况、证人证言等。组合审查就是将指向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组合起来,针对同一案件事实要找到两份以上的证据形成组合。例如,对于该案待证事实“经营期货数额”,可以多找被害人获取其账户交易记录证明,用以合计证明经营期货的数额。连属式审查方法则是尽可能利用电子证据规律进行审查,将同一行为在物理空间的证据和信息空间的证据结合审查。比如同一个系统操作行为产生了多份证据,要将这些证据关联起来审查。该案交易记录产生有两个阶段:第一,证据形成阶段。要形成交易记录,需要有登录网站、输入账号密码、下单等行为,隔一段时间会产生交易报告,之后有退出行为、关机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行为人在登录界面有两个选项:一是真实交易行为,会产生真实交易记录;二是使用模拟账户进行交易,会产生模拟交易记录。但根据被害人打印的报表,办案人员无法区分所产生的交易记录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第二,证据提取阶段。证据提取环节会有相关的笔录,还有签字、刻盘等行为。该案由于是被害人打印的报表,并提交了该证据,而非执法机关或侦查机关提取证据,故没有笔录证明。由于被害人提交的只是证据打印件,未能提交原始存储介质,证据真实性存疑,并且涉案网站被查封后已无法登陆,故不能再行取证。该案通过连属式审查得出的审查意见是:(1)被害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交易记录可能是模拟交易产生的;(2)被害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因为其是打印件,可以通过模拟交易获得。本文系“电子证据的有效审查”系列讲稿之一部分,根据2021年6月刘品新在江苏省公检法司联合培训班上主讲“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以涉企犯罪案件为主展开”的发言整理稿改编而来,初稿及加注主要由陈丽完成,审稿及定稿主要由刘品新完成。作者: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陈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本文有删减,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9期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徐贺相关链接《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2年6月13日
其他

《人民检察》2022年第7期要目

融合作者简介:吕天奇,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贺英豪,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干部,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少捕慎诉慎押视角下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摘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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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8期要目

洗钱作者简介:桑涛,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夏立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基因摘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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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

《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为顺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及时传播法治研究成果,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检察》特开辟微信公号端投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主要刊发法治理念及制度研究、检察理论及实务最新研究成果、域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学者前沿学术研究成果等。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我们将定期发布阶段性选题指引及长期选题参考,欢迎广大检察人员和法学界人士投稿!来稿请至邮箱:rmjcwlb@126.com。声明:本刊版权,包括纸质版与网络版版权,均属于人民检察杂志社,任何媒介的转载须标明来源。来稿要求1.来稿须原创。2.文章须兼顾理论性、实践性与可读性,做到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逻辑严密、理据准确、引文规范。3.稿件字数以
202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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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为深入推进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制定《指引》的背景和考虑、起草过程和把握的原则、主要内容、重点要求等作以说明。一、研究制定《指引》的背景和考虑干事创业,关键在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检党组主动跟上并落实,于2020年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构建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三个考核维度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业绩考评在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检察忠诚履职,提升检察队伍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中有效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检务管理水平和检察工作质效明显提升。随着业绩考评逐步落实落细,一些地方反映,对不同层级、不同规模检察机关、不同类型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方法需进一步细化,对考核制度和工作的认识需进一步统一。在此期间,党中央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完善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公务员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制度体系等一系列更高要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2021年7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完善“考责”制度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特别是中央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更需要把强化考核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质效的有力抓手,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考核就是监督的理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最高检党组在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将考核对象从检察官拓展到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人员,将考核内容从业绩拓展到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价,将考核方式从注重年度考核拓展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从最高检做起,逐步推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出台《指引》就是对上述工作部署要求的系统规范。二、《指引》起草过程和把握的主要原则《指引》起草工作自2020年下半年启动,历时一年多。起草过程中,最高检持续跟进了解各地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提炼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充分吸收最高检各部门及地方检察机关意见,并在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作了调整完善。起草工作主要把握四项原则:第一,突出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检察机关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也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起草的基本遵循。检察人员考核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第二,全面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检察人员考核不是在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方式(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任期考核)之外另搞一套考核方式。检察人员作为国家政法类公务员,应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通过优化完善业绩考评对象、内容、方式,将业绩考评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紧密结合,融合为“检察人员考核”,减轻基层考核负担。第三,体现司法规律和检察职业特点。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管理等要求,按照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质效导向、科学管理等新要求,细化检察人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运用及相关事宜。《指引》未作规定的,执行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第四,坚持问题导向。《指引》聚焦前期检察人员考核推进过程中各地反映集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注重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需要统一规范的,结合检察实际从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需要继续探索优化的,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思路和总体方案,给各地创新实践留出空间。三、《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在《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基本理念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深化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指引》分为总则、考核指标和方法、检察官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附则等6章,共33条。(一)厘清检察人员考核的概念和基本要求第一,明确检察人员考核是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核实和评价。第二,强调检察人员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分别有不同的考核重点和考核方式。第三,提出检察人员考核应建立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发挥考核在日常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中的抓手作用。第四,要求在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基础上,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衔接,统筹开展部门考核、条线考核、检察院考核工作。(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指标体系明确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第一,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主要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具体设置考核指标和计分分值。其中,效果指标突出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第二,共性指标侧重评价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共性指标内容主要根据202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考核规定》关于德、能、勤、廉有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具体设置。第三,综合评价则由一定范围人员对被考核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实现主客观评价相统一。实践中,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及《公务员考核规定》均对民主测评提出要求,《指引》第八条也对综合评价方式提出原则性意见。(三)细化检察官考核要求第一,明确检察官考核比较原则。考核应遵循人员类别、岗位职责、考核规则的一致性。《指引》第十一条明确检察官考核以同部门比较为原则、跨部门比较为例外的要求。这主要是考虑不同检察业务条线的办案类型差异较大,检察官岗位职责内容、考核项目、评价指标各不相同,即使效率指标可以通过设置办案强度系数、案件类型系数和个人贡献度系数进行换算,质量、效果指标也不具有可比性。检察官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更具有可比性、科学性。同时,从全国来看,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编制少于50名。对于这些规模小的检察院,同一部门内的检察官人数较少、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或者从事的业务类型差别较大、难以对其履职情况作出有效比较评价,因此对于“小院”有必要在全院范围内跨部门比较评价。第二,明确检察官考核跨部门比较方式。《指引》第十二条明确了检察官考核跨部门比较的两项重要参考因素,对从事相同业务的检察官进行“同业比较”。根据检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同级检察院中的考核排名情况,或者根据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考核排名情况,对检察官业绩指标原始得分进行调整换算。调整换算时,可以根据考核排名直接赋分、进行加减分或者按照一定规则转化为系数。详细计算方式可以参考2021年6月最高检印发的第一批检察人员业绩考评范例。运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上级检察院要对辖区基层检察院各业务条线检察官分别开展统一考核,或者对辖区基层检察院的各业务条线开展业务考评。同时,还应综合考虑不同检察院在编制规模、办案数量等方面的差异,科学划定比较范围,提高排名科学性。此外,政法专项编制在30人以下的检察院,检察官人数大约在10人左右,除去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检察官的人数很少。如果再设置复杂的考核方式和规则,无异会加重管理工作负担,故《指引》明确此种情形可以由院领导或考核委员会统筹确定考核等次。第三,明确“一人多岗”检察官考核方式。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或者在考核周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的检察官,可以根据《指引》第十二条跨部门比较方式计算各条线业绩指标得分后,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权计算总成绩。权重的标准,可以考虑上级检察院业务考评的条线分值比例、不同业务条线的工作量、本院工作重点等因素研究确定。第四,明确检察官办案组考核方式。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司法办案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办理案件或其他检察业务的,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组成员承担的工作量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合理确定每名检察官得分。(四)细化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考核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作为检察官中的“关键少数”,应按照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带头办案。《指引》第十五条明确对入额领导干部的考核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重点考核以“从政治上看”的站位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案件情况。第二,考核应契合领导干部岗位特点。除对办理案件等业务工作情况考核计分外,还要结合入额院领导对分管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审核把关、业务指导等职责,合理设置考核分值构成,全面反映组织、管理、指导等履职质效。第三,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考核工作,将入额院领导考核情况作为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四,健全和完善与考核相配套的分案轮案、监督管理、结果运用机制,推动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五)细化检察辅助人员考核要求第一,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方式。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总体上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工作职责内的各项日常工作都包含在基础分里,再根据工作质效设置加减分项。基础分一般取平均分,可以根据检察辅助人员辅助检察官办案情况,按照所在办案组、所在部门的检察官平均分设置;也可以根据工作量、检察官考核结果、领导了解掌握的情况等因素对平均分上下浮动。第二,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指标设置内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重点评价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和承担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情况。2015年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指引》第十八条根据相关职责针对性提出了指标设置建议。第三,明确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等次有一定建议权。2021年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赋予了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分配权和一定的考核建议权。《指引》相应作出要求,通过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绑定式”考核,实现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良性互动,提升办案团队建设。(六)细化司法行政人员考核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种类繁杂、差异很大,日常工作既难以完全量化,又难以直接横向比较,很难有一种考核办法“包打天下”。《指引》第十九条提出了基础分(平均分)结合加减分、目标绩效评价、按件计分结合加减分以及综合评价四种考核模式,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员岗位职责合理选用。此外,主要采取通用考核指标、统一评价标准的,可跨部门排名比较;主要以个性化指标考核的,可只在部门内部排名比较,也可结合对部门的考核结果、部门内排名等情况进行跨部门排名比较。(七)强化考核等次结果运用第一,明确检察人员考核统一执行公务员考核的结果等次、比例。即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及201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的结果等次、比例。第二,明确检察人员考核实行逐月累计计分、实时动态排名。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体现检察业务工作的延续性,有助于增强计分排名与工作实绩和综合表现的一致性,符合司法办案规律。二是有利于发挥检察人员考核的管理功能。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能够掌握检察业务和人员的实时状态,并根据考核数据反映的动态变化趋势及时作出调整部署。三是体现允许和鼓励“后来居上”的考核导向。第三,明确平时考核等次确定方式。平时考核的等次主要根据检察人员对考核周期内工作态度、工作质效、工作作风等情况的个人小结,并可将当期考核的实时累计计分排名作为重要参考。同时,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第四,明确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方式。年度考核等次主要根据检察人员全年累计考核得分排名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指引》相应明确,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得分排名靠前,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第五,明确将检察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需注意的是,绩效奖金一般按照考核等次发放,也可以根据考核得分排名划分不同档次发放,这主要考虑到“考核结果”不仅体现为考核等次,还包括考核得分和排名。具体到各个检察院,既可以根据考核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设置不同绩效奖金档次,也可以根据考核得分和排名设置不同绩效奖金档次。(八)完善检察官考核退出机制《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建立“考核+评审”的检察官员额退出工作机制。需说明的是,检察人员考核没有硬性规定不称职等次的比例,也不要求对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实行末位淘汰,但可以通过对排名靠后检察官的业务能力进行评审,让不能胜任职务的检察官退出员额。实践中,评审结果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经评审认定能够继续履职的,可以确定为称职等次。即,如果同一部门的检察官都很优秀,即使排名靠后,也只是“特别好”和“很好”的差别,仍应给予肯定。第二,经评审认定符合公务员基本履职要求,但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确定为称职或者基本称职等次,免除检察官职务,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转任其他岗位。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的干部交流转任,主要考虑检察官在办案业务素能要求上高于其他公务员,不能胜任检察官办案要求的,未必不能胜任其他公务员岗位,甚至可能在其他岗位上表现更为出色。第三,经评审认定具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免除检察官职务,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任职。具体程序执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和员额退出有关规定。此外,根据201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但下级检察院未启动退出员额程序的,应当督促下级检察院尽快启动相关程序。上级检察院应当压实领导责任,督促下级检察院严格规范开展“考核+评审”工作。(九)提出特殊情形考核指导意见《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考核实践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不便或难以累计计分排名的考核方式。对于参与重大任务、重点专项工作、岗位职责调整等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照现任职部门同类检察人员相应考核周期内的平均得分赋予基础分并根据工作质效加减分,或者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确定考核等次。二是明确统一调用检察人员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与上述参与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形不同,检察人员被统一调用,主要是参与办理特定的案件,考核主体仍在其所在检察院。故《指引》明确由所调用检察院提供调用期间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情况,再按照被调用人员所属检察院制定的考核指标规则进行考核计分。四、适用《指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以检察官为重点,做优全员考核“全员”考核,就是将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理念和思路拓展运用到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同时,按照分级分类考核原则,“全员”考核不意味着“无差别”考核,还需要针对不同类别检察人员、不同岗位检察工作特点优化考核指标和方式。第一,三类人员考核都要将政治深度融入业务,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计分排名,特别是要淡化单纯的工作量考核,突出质效导向。第二,检察官考核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做深做细。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检察官应承担更重责任,受到更严监督,接受更细考核,落实“能入能退”要求。之所以要求细化检察官考核指标,就是要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不是主动服务大局、是不是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区别开来,将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让优秀的检察官有动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三,对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更加注重简便易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与检察官差异较大,考核管理模式应当有别于检察官。(二)以政治品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做实全面考核第一,检察人员考核是对检察官业绩考评有关理念、要求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按照《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办案和业务工作为考评内容,但最高检党组在部署业绩考评工作时反复强调,没有脱离政治的所谓单纯的检察业务。研制检察官考核的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核心就是将看似抽象的“讲政治”转化为一个个具体的考核指标,落实到检察人员每项工作、办理的每个案件中。《指引》是对上述理念和要求的进一步巩固、深化,以期全方位促进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第二,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表现等不是孤立的,很大程度体现为“案”“事”等工作实绩。《公务员考核规定》明确,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在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检察官法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重点在检察工作实绩。《指引》强调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检察人员考核评分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就是上述考核导向的体现。第三,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是干部管理的基础工作,既是对人的考核,也是对事的考核,要以事察人、知事识人。《公务员考核规定》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检察人员考核同样要突出“人”与“案”“事”的结合,把反映“人”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融入对“案”的考核指标,通过业绩来印证和评价德、能、勤、廉。(三)以发挥检务管理功能为重点,做好全时考核检察人员考核不仅要落实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要求,把过去的“年底算总账”转为“平时算细账”,更重要的是树立“全时段管理”的理念,向科学管理要“检察生产力”。确定考核等次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实现“全时”管理,根据考核实时计分排名情况,分析点评工作,鼓励先进,帮促后进,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指引》明确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报告、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就是强调要把考核管理融入平时。第一,每月召开部门负责人办公会,汇总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情况,对指标计分、综合评分是否客观公正,重点工作质效评价和加减分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把关,对计分结果与实际表现有无明显偏差进行分析评判,统筹调整考核得分。特别是要结合部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开展工作总结点评,更好指导改进工作。第二,每季度检察人员考核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情况应向院党组进行专题报告。院党组结合检察队伍管理、干部能力素质、业务数据分析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干部、优化分工、改进业务等工作举措。第三,每半年组织评估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开展情况。各部门评估本部门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及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合理化调整。第四,每年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及时组织检察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得分排名开展等次评定、绩效奖金分配、交流任职、员额退出等工作。作者:丁旭涛,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二部部长;王一鸣,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二部检察官管理处处长;黄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