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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死!因劳动用工等问题被罚7亿元! | 劳动法行天下

2017-12-09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法律顾问。


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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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7〕26号),对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到位等12项违法违规事实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7.2亿余元的罚款(72215.16万元)



从主要的违法违规事实来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到位被列为第四项违法违规事实,应该是比较严重了。所以,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在劳动用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规范:无论是在劳务派遣的用工中,还是在对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管理中,都要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关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中有12个条文进行了规定,即从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下面来划划重点。

一、关于劳务派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关于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如何理解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国主流观点是劳动者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北京等地的个别法院支持了个别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如何理解同工同酬?无论是正式工、临时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大多数情况下会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并且劳动者要求同工同酬的请求,败诉者居多,因为同工的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譬如劳动者的年限、职称、工作性质和内容等诸多因素。

三、关于用工单位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另外,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用工范围和比例。

用工范围

  • 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 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比例

  • 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 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未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三性,是实务界诟病和吐槽最多的一个条文。现实中,绝大多数情况下,用工单位会违反这个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别说6个月,超过6年的都比比皆是,但是到了劳动仲裁、法院,基本上都不会认定无效。

五、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大多数法院会判决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完全承担连带责任。其实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在5年前,也就是2012年12月28日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了修改。第九十二条将原来的双向连带修改为现在的单向连带,也就是说,仅在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时候,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会因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的角度而言,单项连带是一个退步。条文修改的令人感到莫名奇妙,要知道不少劳务派遣单位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修改后更加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后提醒一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真的很重要。如果有人说劳动法不重要,记得扬起手臂,千万狠狠对着那个人的脸,的方向,挥一挥衣袖,妩媚地一笑,然后轻轻地走,正如你轻轻地来一样,口里念叨着:劳动法行天下【fxtxlqs】,才是每个人永远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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