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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劳动法领域重点立法与政策变化回顾

作者:刘琦 连煜雄 胡雪梅




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发生了不少可能对中国劳动法领域产生深远影响的立法和政策上的发展和变化。这些发展和变化对企业在加强用工管理、调整用工结构和确保劳动合规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企业需要重视和留意最新的立法和政策动向,以便妥善应对经济形势变化给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所带来的影响。本文主要来分享和回顾其中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01

民事证据新规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经修改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证据新规具有不少亮点,特别是其中对当事人自认规则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完善,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诉前证据固定和诉中证据的应用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第一,新规规定,当事人陈述对其自身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不利于其自身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均属于自认。在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通过访谈等方式取得的对方的自认的效力也就此得以明确。第二,新规进一步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这也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控制和掌握的各项材料和数据(如工资、考勤记录、加班记录、奖金发放明细等)以及形成于用人单位办公系统、工作邮箱的各项信息和数据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进一步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第三,新规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频繁出现的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动态、录音文件等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得以明确。

02

 港澳台居民社保新规公布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大陆用人单位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大陆用人单位和港澳台员工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暂行办法对港澳台员工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港澳台员工离开内地后的社保个人账户处理以及其跨省就业流动时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03

新业态下的灵活用工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形成的新型雇佣关系不断涌现。相较于传统的灵活用工模式(例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国家层面并未就互联网新业态下的灵活用工模式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在新业态中涌现的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如平台与平台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司法态度存在摇摆。

2019年,我们能看到,至少从政策层面上出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新业态下灵活用工的趋势。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8月1日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呼吁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的权益,抓紧完善平台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的社保政策。2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上述政策层面的倾向会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何种影响,还有待观察。

04

平等就业

2019年,涉及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和疾病歧视的案件[1]频发。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揭示了裁审机构消除就业歧视的态度。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和日常劳动管理中应注意避免和消除就业歧视行为,否则,用人单位将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或遭受行政处罚。

在消除就业歧视、确保平等就业权方面,国家也从政策层面做出了明确。2019年年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以促进妇女就业平等。2019年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改革的意见》也强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

05

 劳动仲裁裁决书通过互联网公布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往通过公开渠道只能查询到法院的判决,劳动仲裁的生效裁决并未对外公开。2019年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江苏省、四川攀枝花市、广西贺州市等多个地区相继发布通知,要求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仲裁裁决书。



可以看到,2019年劳动法领域出现的新的变化很多受到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形势的影响。已经到来的2020年中,不少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有望出台。另外,基于目前的政策倾向和经济形势特点,可以预见的是,裁员、社保减负、灵活用工等仍然很有可能继续作为新的一年劳动法领域的关键词。



注释:

[1]马某诉杭州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纠纷、闫某某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地域歧视平等就业权纠纷、刘元(化名)诉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艾滋病歧视平等就业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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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刘琦  

合伙人

021-2613 6125

tracy.liu@jingtian.com


刘琦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刘律师具有超过1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与雇佣法律和外商投资并购。

刘律师拥有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曾在一流国际、国内律师事务所工作十余年。刘律师擅长为跨国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日常法律咨询,高管解雇谈判,法律风险评估,人力资源合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及其他雇佣相关的法律文件的起草与修订,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员工安置及遣散,外国人在华就业和居留相关事宜,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连煜雄  

律师

021-2613 6129

larry.lian@jingtian.com


连煜雄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厦门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连律师具有超过1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与雇佣法律和外商投资并购。

连律师擅长为各类内外资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包括日常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提供合规整体方案,审查、起草和修改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及其他劳动法律文件,处理外国人在华就业和居留的相关事宜,为客户及其员工提供培训服务,设计员工安置方案,高管解雇/离职等。



胡雪梅

律师

021-2613 6121

yannis.hu@jingtian.com


胡雪梅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和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和国际商法硕士学位。

胡律师具有超过6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与雇佣法律。

胡律师通过长期劳动仲裁、诉讼的代理工作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擅长为各类内外资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劳资谈判,处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争议,处理长病假员工,设计员工安置方案,审查、起草和修改规章制度及其他劳动法律文件,高管解雇/离职,外国人在华就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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