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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新冠疫情背景下的法律准入与监管发展

本文作者:张鑫 张士皓 钱韫骊



引言

互联网医疗是通过依托互联网,开展线上诊疗、远程治疗、线上处方开具、线上药物购买、家庭医师服务等一系列在线医疗服务在内的新型医疗手段。互联网医疗并不属于新鲜事物,早在2011年丁香医生就已经开始尝试向患者提供互联网用药咨询服务,但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互联网医疗并未迎来爆发式增长,最大的阻力莫过于患者尚未产生网络就诊习惯以及缺乏足够的政策扶持。但随着此次新冠疫情的爆发,伴随着各地封城措施及常规医疗服务的暂停,相关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码,这为互联网医疗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文将结合此次疫情前后,国家在互联网医疗方面的立法制度与现有案例,简要介绍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准入要求与法律规范。





互联网医疗的类型及主要法律规范

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下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项行业规范。三文件将我国互联网医疗按照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与远程医疗三个方面进行规制,搭建起了我国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基本制度规范。

(一)互联网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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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诊疗

互联网诊疗是互联网医疗的基础性服务,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其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图片来源:作者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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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的:
a.提交设置申请书及分析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b.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 取得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d. 第三方机构合作协议(如有);
e. 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f. 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
(2)现有实体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的:
a.提供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 取得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c. 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
d. 由执业登记机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依照上述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主体是具有接诊资质的合格医疗机构,互联网公司不能直接向病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只能通过与医院的合作,将医院的医疗资源接入其信息服务系统,依托医院的资质及医生资源为病人提供服务。这区别于我们通常的认识,真正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不是互联网公司,而是医院,互联网公司主要提供的是软件、系统支持。如东华软件主要通过向医院提供软件技术服务间接从事互联网医疗;而平安好医生、阿里健康则是更多通过自建医院或与第三方合建医院的方式直接面向病人提供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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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的服务范围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互联网诊疗提供的服务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对首诊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
(2)在非首诊患者病情无变化时,仅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范围内,对患者已在实体医疗机构确诊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3)医疗机构不得在线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
(4)为6岁以下儿童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二)互联网医院

01

关于互联网医院

除上述依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申请直接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外,计划从事互联网医疗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合规的互联网医院包括两种类型:(1)在实体医疗机构名称中加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2)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新的互联网医院。设置互联网医院不是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必要条件,实体医疗机构如仅依靠自身医师资源开展网络诊疗,也可不在名称中加入互联网医院的称谓。

图片来源:作者绘

02

设置互联网医院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规定,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条件包括:
(1)现有实体医疗机构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
a.实体医疗机构应当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b.取得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c.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d.如第三方机构参与合作的,需签署合作协议。
(2)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新的互联网医院的:
a.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
b.提交写明互联网医院情况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d.取得信息系统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e.自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得注明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
a.需满足独立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相关条件;
b.提交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c..取得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发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03

互联网医院的诊治范围及必备设置

(1)不论是哪种类型的互联网医院,在设置时必须依托现有具有医疗资质的实体医院作为基础;
(2)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
(3)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的相应临床科室应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
(4)互联网医院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等支持部门;
(5)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6)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组织(互联网公司、软件服务商等)共同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三) 远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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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远程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之间,或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之间通过信息化技术为相关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常见类型如网络会诊、视频会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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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条件

根据《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条件包括:
(1)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诊疗科目应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
(2)具备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
(4)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5)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

(6)应当至少有2家网络供应商提供网络服务。


以平安好医生为例看企业从事互联网医疗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企业介入互联网医疗既离不开上述规则的限制,同时也要受到互联网行业的基本规则制约,这里以平安好医生(HK.01833)为例予以剖析。
根据平安好医生赴香港IPO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其互联网医疗的主要运营模式是通过自有医生+聘用医生开展线上诊疗、线上处方开具、线上药品购买、线下配送的方式实施,每位用户每次通过平安好医生支付的诊疗费用介于人民币50元至人民币500元的之间,平安好医生抽取其中的20%作为平台佣金。
基于《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面向患者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有实体医疗机构作为支撑,特别是如要开具处方,相关主体必须具备医院资质。平安好医生专门通过新设互联网医院的方式,创设了平安(青岛)互联网医院、平安(合肥)互联网医院两家互联网医院作为其开展线上诊疗服务的主体,并发挥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优势,将其他医院的兼职医生接入上述两家医疗平台开展服务,以此构建平安好医生的医疗服务基础。在医生向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后,平安好医生通过其药品服务主体江西纳百特、合肥快易捷及第三方网络药品销售平台向患者开具药物,再委托第三方物流完成配送,从而实现从诊疗到买药的闭环式服务。

在互联网诊疗之外,平安好医生还依托其互联网医院与其他大型医院通过线上诊疗服务系统共同开展远程医疗,进一步拓宽其业务领域。通过梳理其招股说明书,归纳平安好医生相关主体持有的资质证照主要包括:

资质主体

许可类别

许可类型
平安健康互联网
互联网经营资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药品经营资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平安(青岛)互联网医院

平安(合肥)互联网医院

医疗资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江西纳百特

互联网经营资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药品经营资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

合肥快易捷

互联网经营资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药品经营资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新冠疫情对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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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动熟悉互联网诊疗方式

互联网医疗自产生以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未产生大的波澜,原因之一在于全社会尚未养成依赖互联网医疗的就诊习惯,患者对互联网诊疗方式也不够信任。本次新冠疫情的爆发,使更为广泛的群体被动接受了互联网诊疗方式,也感受到了其对生活带来的便利。尤其是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下,中老年群体对互联网医疗的辨识度、信任度大增,这为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用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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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

过去制约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另一大障碍在于互联网诊疗无法计入医疗保险,这使得许多人出于成本考量拒绝选择互联网医院。但在疫情蔓延的态势下,2020年3月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打通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支付通道。《意见》指出,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这一举措促进了互联网医疗的实质性发展。据2020年2月13日中泰证券研报统计,疫情爆发以来,全网针对新型肺炎疫情的问诊量超千万次,相当于普通三甲医院约10年的门诊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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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互联网在线门诊范围

目前,武汉市在新冠疫情封城的情况下,武汉市医疗保障局逐步增加线上医疗咨询和服务的病种范围,开通线上渠道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肝硬化、恶性肿瘤、帕金森等10种门诊重症提供在线门诊服务[2]。这一举措的推出为将来互联网医疗向更大的服务领域迈进提供了参考。

结语:随着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互联网医疗行业在新冠疫情下得到加速的认识和发展,也是未来医疗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我们也希望有志于投身这一领域的企业,在充分理解互联网医疗行业法律政策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加快互联网医疗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希望本文所述对有需求的互联网医疗企业能有所助益。




注释:

[1]中泰证券研报-互联网医疗行业深度报告
http://data.eastmoney.com/report/industry.jshtml?orgcode=80000157
[2]武汉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2月26日媒体报道
http://ybj.wuhan.gov.cn/html/news/mtbd/20200226/190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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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张鑫  

合伙人

010-5809 1081

zhang.xin@jingtian.com


张鑫律师是竞天公诚合伙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张律师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境内外证券发行、基金和私募、兼并与收购、企业改制和重组、外商投资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张律师以其优异业绩曾被评选为“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证券与资本市场领域 推荐律师”,并受邀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硕士合作导师、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内核专家委员。

张律师作为主要负责律师和经办律师,曾为多家行业著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三生制药、兴齐眼药、老百姓大药房、海底捞、分众传媒、万达院线、大洋电机、豆盟科技、宇信科技、宏和科技等。




 张士皓  

律师

010-5809 1024

zhang.shihao@jingtian.com


张士皓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及法律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武警北京市总队。进入本所后,张律师主要从事境内外证券发行、投资并购、企业改制和重组等业务。张律师同时还为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内知名民营企业等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钱韫骊  

律师助理

qian.yunli@jingtian.com


钱韫骊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进入本所后,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境内外证券发行、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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