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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法权”的物业公司,对电动车违规无能为力?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元宵节,但在南京15个鲜活的生命告别了本该闪耀着幸福的节日。

昨天4时39分,江苏省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6栋发生火灾。支队调派20多台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约6时许明火被扑灭。

截至昨天24时,事故共造成15人遇难,44人在院治疗,其中,1人危重,1人重症,42人伤情较轻。

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据新闻,南京广电《法治现场》栏目2022年4月报道,该小区2019年曾发生火灾,后由于不少居民将电动车停放在架空层,也就是一楼单元门旁的廊道中,存在消防隐患,引发投诉和媒体关注。

很巧的是,关于明尚西苑违规停放电动车问题,网友@半穷不穷的小杆子曾在2020年8月发文反映称:明尚西苑小区2栋,架空层充电位置不够,没有照明,单元门里很多电动车,还有电动车上电梯充电,多次和街道物业反应,一直说再想办法,从年头开始到现在没有动静。天热车多,有失火隐患。

其在2021年6月再次发文称:“物业不作为,多次反馈依旧有人推电动车上楼,隐患很大,多次反馈街道物业无果。”

今天,该网友发文回复称:“我21年就搬走了,父母住那里,住的是二栋,家人没事,谢谢大家。”

这次火灾事发楼是6栋,不是2栋,或许2栋的电动车违规问题在该网友的持续举报反映下有所整改,如此的话也是2栋楼居民的幸运。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问题,《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南京的这场火灾,最终是否和违规停放、充电有关,目前还不能确定(等最终结论),但如果有关,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那是肯定的,这种责任包括行政的、民事的,以及刑事的。

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国家的事,属于事后惩罚,安全工作最重要的不是事后惩罚,而是事前预防,防患未然。今天的这场事故,我们要重温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教导。

说一千,道一万,不管是排除隐患,还是日常预防,物业公司是首当其冲的。这个工作推诿不了。面对物业违规问题的举报,有负责任的物业公司,也有不负责任的物业公司。不负责任的公司往往就是一句口头禅:我们没有执法权,难办啊。

笔者认为,执法权不是物业公司不履职、不作为的挡箭牌。你物业公司收物业费的时候咋没说“我没有执法权,不好收费啊”?排除隐患、日常预防是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执法权无关,又不是让你去罚款,去没收财产,仅仅让你去排除隐患,扯什么执法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明白白地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依据该规定,违规停放电动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请注意这里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应当”意味着面对此类违规行为物业公司必须予以制止,没有推诿的理由,没有其他选择。既然规定是“制止”,显然不是停留于口头劝阻,也包括行为、行动上的制止,该拖的拖,该锁的锁,该拔电的拔电。在制止的过程中发生肢体纠纷咋办?报警,由警方处理。

当然了,如果制止过程中有难度的,则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就涉及“执法权”问题了,由行政机关介入,权限更大了,不仅仅有制止权,还有罚款权,甚至拘留的权力。就笔者近年来对几起违法建筑排除的案件实践看,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违规方面不是无所为,而是大有作为,不是无能为力,而是力大无穷。

为什么我说物业公司力大无穷呢?因为物业公司有人,业主家正常就一两个人,物业公司可以一下子调出十个八个人,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时,发挥集体的力量,一哄而上,拦人的拦人,拖车的拖车,安全无小事,怕它个锤子。提醒,制止权是《物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力,这个权为什么不用?这个权不用,一旦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了,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那是笃定的,甚至于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要坐牢的,笔者友情提醒。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给你的权你还嫌小?难道你想要砸天的权力?所以我一直说,不要扯什么执法权,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执法权,而在于责任心,在于魄力。你没责任心,没魄力,就是给你执法权,你也是怂人一个。

笔者在此呼吁物业公司强起来,硬起来,雄起来,坚决和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斗争。

如果物业公司尾大不掉,畏畏缩缩,不积极应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怎么办,拒绝缴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拒绝物业费,人家可以告你,而且是一告一准,所以拒绝缴物业费是最糟糕的做法,除非你不在乎名声,否则不要做这样低级龌龊的事。

拒缴物业费不行,那还能咋办?《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显而易见,向房地产行政部门投诉物业公司。

如房地产行政部门对投诉无动于衷、处理不力,那就再投诉房地产行政部门,对了,一般向12345投诉,注意实名投诉,留下手机号码,那么12345是必须回应的。总之,一根藤往下捋,总有结果的。下面我贴一个图,是我两年前的一个成功投诉案例,大家可以参照参照:

最后归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管是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还是违规占道,还是违法建筑,还是违法添置设施,这系列违法行为,物业公司都有制止权。动辄就是“我没有执法权”,那只能说是无能的物业公司,更是无赖的物业公司。

殷鉴不远,尤当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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