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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甘藏春:用高水平的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稳定性

甘藏春 minzhuyufazhizhoukan 2022-08-09

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司法部原党组成员 甘藏春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1年第31期


用高水平的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稳定性


运用高水平的法治最大限度地对冲或减少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稳定性,是由法治的独特功能决定的。和其他工具相比较,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为公民、法人提供一套规范、可预期、长期和稳定的制度体系和相应的实施机制。法治的确定性、可预期性、稳定性的功能,是对冲或减少发展环境不确定性的最好工具。这就要求当前我国新发展阶段的法治建设,必须回应现实的这种要求,在较高水平的基础上推进。

第一,法治应该体现最大限度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要求。高质量的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营商环境的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的构建是以法治为基础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说明,营商环境是一种制度环境,而制度环境的核心内容就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国务院推进了清理行政审批权和清理证明事项的“放管服”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修改了多部法律,这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就是围绕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主线而展开的。在“十四五”期间,必须把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纳入法治建设的总体安排中。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关键是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形成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它要求,确立法律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又要促进和保障政府能积极地履行职责,更好为人民服务。它要求,把严格执法与理性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考量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的运用,凡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就不实施行政强制。它要求,要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和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为公民提供人民调解、商会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的制度选择。

第二,涉外经济法治的建设应当体现制度性开放的要求。面对全球化逆转、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国际经济形势,我国确定了坚定推进高水平开放的战略。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它表明,我国的对外开放不只是投资领域的扩大、投资准入的限制不断削减,而是已经提升到规则标准等制度的开放。将规则标准等制度型的开放,纳入到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战略中,既是我国用规则标准等制度型的开放对冲或减少世界经济形势不确定性的有效举措,也是推进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必然要求。它要求,我们在推进涉外经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大胆引进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规则标准为我所用,将多边双边国际经贸谈判中达成的协定转化为国内法。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就是对标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要求的成功范例。它要求,我们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对标我国确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对现有的规则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对现有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贸摩擦的“摩擦点”,在改革中加快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三,以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积极推动国际法治的变革。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给正在朝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目标冲刺的中国,带来了巨大挑战。回答这个挑战的最佳选择就是,以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积极推动国际法治的变革。它要求,面对当前一些西方国家肆意践踏国际准则的行为,中国必须坚定地维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占据国际道义的制高点。它要求,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法治的不断完善,比如推动有关外空、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领域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完善。它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运用国际法进行法律斗争的水平和能力,培养一大批在国际斗争的舞台上,敢于和善于运用国际法维护我国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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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屈赫赫 陈田一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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