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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法律“是”与“非”

2017-04-25 盟主大人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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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直播的

法律“是”与“非”


作者:盟主大人


“网红”和网络直播这两个词已经火遍大街小巷,而“网红”也几乎成了网络直播这个新兴行业或职业的代称。网络直播让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能成为可供展示的内容,且可能带来不菲的收益。网络直播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演员、媒体或创业者,而这个新兴的职业或行业也在挑战着法律的规制能力、方式和效果。



在两会期间,人大、政协的新闻持续不断,而网络直播也不断爆出热点。央视新闻报道,在各个网络直播平台上,“打野直播”们深入田间地头或山林野外捕捉野生动物,现场直播捕猎过程。有些“打野直播”甚至拥有数十万粉丝,而被捕猎的对象就有国家的“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且有些直播的内容也比较残忍,诸如逼迫动物撕咬等内容。


无独有偶,还有人直播一些另类奇葩或违法行为。在各种抵制乐天的喧嚣下,有女子直播在乐天超市毁坏商品,一边微笑一边捏碎方便面、偷吃零食、喝饮料等,还在乐天超市门口作出竖中指的动作。



类似的事情并非偶然现象,而是和网络直播具有的粉丝经济特征密切相关。网络直播并非简单地展现自己的生活或才艺,更多的是通过直播获得收益。这种收益取决于围观的人数和打赏的数额,虽然说粉丝多并不一定打赏就多,但是粉丝少的情况打赏的概率肯定会低。所以网络直播的收益来自于粉丝的数量和质量。那如何才能获得粉丝?对于明星而言这并不是问题,但对于普通人而言,要想获得大量的粉丝,就只能靠直播的内容引人眼球,而获得吸引力的关键需要直播内容的新和奇,或者换句话说就要与众不同。在趋利性的驱动下,网络直播各种突破底线的内容开始出现,诸如上述的那种不惜靠违法行为来获得关注的无底线直播等。


面对网络直播的不断越线,法律并非袖手旁观,而是积极出手。在网络直播刚兴起时,五花八门的直播内容更是令人咋舌,甚至某直播平台公然直播真人性爱秀。2016年11月,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颁布实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直播平台,该规定赋予直播平台一定的管理责任。诸如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于网络直播者,设置了相关处罚措施,诸如对网络直播者可以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设有黑名单制度。这些监管措施有一些成效,遏制了网络直播中的色情、暴力内容,但是这些法律规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还是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问题。



法律监管措施的实施需要确立适当的判定标准和有效的监管程序。为了吸引更多的粉丝,而又不越过法律红线,网络直播只能不断地走钢丝,打法律的擦边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禁止性内容比较宽泛,这种宽泛性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制试图突破底线的直播行为,但是另一方面也难免会伤及无辜,不利于这个新兴职业的发展。那么确定适当的且较为明确的标准就尤为重要。此外,现行的监管程序主要依赖于直播平台的主动规制和接收举报,但是数量众多的网络直播者,平台是否具有监管能力或者是否愿意尽力监管有待考察。而对于举报而言,粉丝的猎奇心理未必会举报直播者,而且网络直播的传播速度快和范围广也会给法律规制效果带来难题。



本文原载《检察日报》


图文编辑: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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