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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期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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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准确把握我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对夫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但掌控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却不积极主动承担医疗费用的,在充分考量权利救济的及时性、财产分割便利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患病方所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可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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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

——徐某某诉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裁判

要旨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一般需以解除婚姻关系或达成分割共同财产的合意为前提,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者阻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一方身患重大疾病、另一方阻碍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必要费用,且患病方难以通过主张抚养义务履行实现对未来可预见支出的及时救济的情况下,按照举重以明轻的一般法理,应当保护该方对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诉请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时间、构成情况及可分性等因素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被告徐某某于198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小某。2018年6月底起,双方因故分居生活至今。当年7月,张某某起诉离婚,因徐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

张某某身患癌症,享有大病医保,在治疗中。上海市方浜中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张某某、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7年取得,承租人为张某某,后变更为徐某某。徐某某在该处设立上海方市五金经营部,该房屋于2017年被征收。2017年9月3日,徐某某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徐某某可获得动迁补偿款6,017,734.51元。2018年,徐某某两次领取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共计1,900,000余元。2019年春节前,徐某某给予张某某10,000元。

张某某认为,徐某某长期赌博、挥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张某某财产利益,且张某某目前重病在身,徐某某领取上百万补偿款后,却挥霍一空,不对张某某进行积极治疗,而张某某未来尚需巨额的治疗费用。请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拆迁补偿款6,017,734.51元,判令原告取得其中的4,000,000元。

徐某某辩称,婚后张某某身患多种疾病,但徐某某始终不离不弃,尽力帮张某某积极治疗。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张某某由于受到其家人和儿子徐小某指使离家出走,提出与徐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徐小某起诉要求分割上海市系争房屋被征收补偿款,后撤诉。徐某某未参与过赌博,更谈不上归还赌债及挥霍一空的问题。关于张某某就诊之事,自张某某离家后徐某某一直无法与张某某取得联系,用短信规劝张某某回家由徐某某陪同看病,哪怕倾家荡产都愿意,但张某某始终不与徐某某见面。2019年春节前,张某某与徐某某见面,张某某明确表示离婚不是其本意,徐某某当即给其10,000元购买营养品。综上,徐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张某某身患疾病,可以住回家,由徐某某陪同原告就诊。但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请。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沪0101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徐某某名下的系争房屋被征收补偿款6,017,734.51元,其中3,008,867.21元归徐某某个人所有,3,008,867.30元(包含徐某某已支付张某某10,000元)归张某某个人所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沪02民终976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本案中张某某要求分割的系争房屋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可结合系争房屋来源、取得时间、动迁发生时间等因素予以判断。本案中,系争房屋系张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徐某某所称的系争房屋非居因素所对应的营业执照也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系争房屋被征收所产生的征收补偿款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张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受到客观限制,而其本应享有使用自己财产医治自身疾病的正当性权利。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产生的根据,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承受家庭负担,负责家庭的生产和消费;共同共有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的确立。男女双方从确立夫妻关系这一时刻开始,共同生活,组织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之前,对共有的财产原则上不能进行分割。然而,上述考量却不能否认一个前提,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当然包括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仅包括所有权归属,更应当包括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有着同等的决定权和参与权。然而,张某某身患癌症多年,过去以及未来都需要化疗治疗、营养支持,而这些医疗措施的开销长期而持续是她与徐某某家庭应当共同承担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夫妻二人都应当共同协商一致而后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方案。但本案的实际情况在于,夫妻二人因家庭生活的其他事务存在分歧,而实际影响了张某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对自身进行有效救治。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徐某某在已经领取大额动拆迁款的情况下,经张某某多次讨要,仅交给张某某1万元,远不足以支撑张某某的日常生活特别是疾病治疗所需,严重影响到张某某对动迁款的处理权。而张某某欲对动迁款所做的使用用途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其享有使用自身财产对自身疾病予以及时、有效治疗的权利。

(二)征收补偿款方便分割却极易隐藏,对该类财产进行分割不妨碍任何一方居住等基本权益,且对患病方的救济相对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约束,更具时效性。

本案所争议的财产系徐某某与张某某原共同居住、经营之房屋被征收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夫妻二人原来所长期持有的房屋已经灭失,在该房屋上所承载的居住、经营均断裂。夫妻二人本身即面临着重新规划家庭居住、经营的选择关口,该时期并不会因本案分割之诉请成立而有所改变。因此,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几乎不影响夫妻家庭生活本来的走向,对夫妻二人的居住等基本权益不构成实质不利影响。反而,正是因为财产属于货币,若不能及时恢复张某某对财产本应享有的权利,嗣后可能面临财产难以取回的困境。本案中,徐某某对于其已经领取的190余万元动迁款项的去向,前后陈述不一,且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

因此,即便有观点认为,张某某可以通过要求徐某某承担夫妻间扶养义务来获得救济。但实践中,基于夫妻间扶养义务而提出扶养费诉请,恐怕并不能满足张某某医疗救治的需求,而若要求徐某某基于扶养义务而承担医疗费用,该项主张的提出往往以实际发生医疗治疗开销为前提,对于未来极大可能产生而实际暂未产生之医疗费,张某某难以提前获得救济。而对这种暂未产生之医疗费具有自主决定权或选择权,不仅关系到张某某能否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治,更关系到张某某应当具有的独立自主的人格利益是否得到尊重。

(三)本案情形符合当前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

本案中,张某某本人身患疾病,从法条文意解释的角度,可能并非严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但本案情形背后所反映的对张某某权利保护需求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秩序稳定的冲突,与上述法定情形具有同质性。在狭义理解的法定情形下,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状态限制了夫妻一方履行法定的其对他人的扶养义务,而需要夫妻一方扶养的被扶养人,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紧迫性。本案情形下,张某某被财产共同共有状态限制的虽然不是其对他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但其进行自我救助的权利亦应得到法律至少是同等的肯定。恰恰,张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实际取得了一笔方便分割的巨额款项,在徐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剥夺了张某某对动迁款平等处理权的情况下,本案理应赋予其要求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徐某某辩称,若张某某回到其居处,双方共同生活,其完全可以负责照料张某某并支付治疗费。然而,双方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此前张某某曾起诉要求离婚,背后的原因可能不限于本案所涉及的分歧、纠纷,但无论为何,既然徐某某已经明确表达了不愿意离婚的意思,也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就更应尊重张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愿,特别是在张某某需要钱款支撑重大疾病治疗的情况下,还将动迁款完全把控以作为双方恢复夫妻感情的砝码,将对夫妻感情造成更深的伤害。婚内财产分割应当在维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本案在裁判时仍然坚持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尽可能保护夫妻之间的感情,不使它进一步恶化,让他们尽可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夫妻之间关于共同财产的纠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注:该司法解释条文已被吸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本案例审结在先,故引用时仍为司法解释条文)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陈衍华、顾国钧、赵建华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97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翁俊、王江峰、熊燕


编写人:

熊   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石俏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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