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域外 | 日本征信市场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王秋香 源点credit 2019-03-28

作者简介:王秋香,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本文转自《北京金融评论》2015年第2辑


【摘要】:发展征信市场是征信体系发展的重要策略,对于培育个人信用意识、提升企业信用价值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要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日本的征信市场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程,被称为在亚洲最发达、行业产值最高、历史最悠久。本文在回顾日本征信市场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介绍了日本征信市场的发展现状,总结了日本征信市场的主要特点,并得出其对中国征信市场发展的启示: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二是完善征信行业法律规范;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是发挥行业协会监督作用。


一、日本征信市场的发展历程

 

1.起步阶段(1892—1907)

 

1892年,在日本银行的支持下,日本第一家民间信用调查机构———商业兴信所成立。商业兴信所制定的《商业兴信所事业指南》规定了调查委托手续,成为了日本征信行业规章制度的模型。该公司从筹备到设立历经5年,初期业务开展并不顺利,仅有会员31家,年调查件数为1200件。1896年,东京兴信所(东京商工调查机构的前身)成立。这两家征信机构都有日本银行作为后盾支持,主要为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1900年,帝国数据库的前身“帝国兴信社”成立。



 

2.发展阶段(1907—1933)

 

随着顾客认知度的提高和潜在市场需求的挖掘,特别是由于进入门槛低,大量企业涌入征信行业,甚至出现了恶劣的调查机构,因此进行了行业管制。在整顿中,商业兴信所、东京兴信所和帝国兴信所脱颖而出。这3家征信机构在全国各地铺设营业网点,形成了通过企业调查以及出版活动提供信用信息的全国体制。帝国兴信所成为行业的第一名,出版了《帝国信用录》(1909)和《帝国银行公司要录》(1924)。

 


3.混乱阶段(1933—1945)

 

在战时体制下,日本征信行业陷入停滞、缩小的境地,大型的调查机构向中国等海外寻求发展。可是,由于战败的影响,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的征信所都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企业对于涉及自身的信用调查普遍持警惕、排斥、拒绝态度,表现出社会整体的不信任感。


4.繁荣阶段(1945—2000)


“二战”后,日本经济进入高度发展时期,征信行业水涨船高。在1970年左右,两家公司成为行业龙头,从事以数据库业务为基础、包括信用调查、市场调查等的综合信息服务业务。开始利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并利用数据积累的优势开始市场调查业务。到20世纪80年代后,互联网技术逐步普及,信息收集、存储、处理变得更为便捷,征信系统快速发展。为防止过度信贷和重复贷款,先后成立了3家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

 

5.成熟阶段(2000年至今)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日本征信业已经步入成熟阶段,企业已普遍认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也产生了两大垄断巨头———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调查机构。这两家机构开发了企业破产率预测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预测,并开始发布日本经济预测报告,公司的业务和产品日益丰富。同时,两家公司开始开拓进军国际市场,提供海外版信用报告。帝国数据银行在美国和韩国均成立了分公司。



 

二、日本征信市场的发展状况

 

日本的征信行业被称为在亚洲最发达、行业产值最高、历史最悠久。经过百余年发展,日本已经建立了混合制的征信市场体系。个人征信采取会员制模式,由行业协会建立公共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并在协会和会员之间共享信息;企业征信采取市场模式,私营征信机构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

 

(一)协会主导的个人征信市场

 

1.成立三大信用信息中心。日本个人征信采取会员制模式,行业协会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三大信用信息中心分别是全国银行协会(JBA)主管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贷金业协会(JFSA)主管的日本信用信息中心(JICC)和消费者信用协会(JCA)主管的信用信息中心(CIC)。这3家机构在地方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

 

信用信息中心的信息来源于会员,会员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合同时,会要求个人提供真实的信用信息。会员向信用信息中心报送数据时,需征得个人对信用信息登记和使用的同意。实行数据使用的报备制度,个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信息被谁使用。只采集信用信息,不加工信用信息。会员查询方式有两种:电话查询和邮件查询,个人可以到网点查询,也可通过邮件查询。截至2013年,这3家机构采集了93550万条个人信用记录,平均每人1.74条信用记录,查询数量为28.4百万人次。

 


2.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会员之间免费共享信用信息。会员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进行信息登记后实现信息共享。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并不完全公开,只是在会员之间交换使用。除了信息中心、会员和消费者本人,信息中心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提供消费者信用信息。二是信息中心之间有偿共享信用信息。1987年,在日本银行业协会、日本信用局联合会和日本消费者信用行业协会的联合推动下,日本建立了跨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CRIN),只交换状态发生改变的信息,如逾期、逾期贷款的偿还、债务催收等信息,而且这种信息交换是有偿的,需要给另一方支付一定费用。

 

 


 

(二)公司主导的企业征信市场

 

1.双寡头的市场格局。日本的企业征信采用市场竞争模式,已形成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调查机构主导的双寡头格局。这两家公司均有百年历史,注册资本不到500万元,资产规模均在5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在20亿元左右,主要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数据库查询、市场调查、电子认证服务、破产研究、经济预测和出版物等。其中帝国数据银行采集的企业数量为200万家,占日本企业总数的52%。2014年,两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约为25亿元和9亿元,占据70%的市场份额。据此推算,日本企业征信市场规模约为49亿元。

 

 

 

2.完整的征信产业。在信用信息采集方面,主要依靠现场调研和公开信息。调查员通过实地访谈和间接调查获取信用信息。帝国数据银行有1700名调查员,大多有3~5年约2000家公司的调查经验。此外,日本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较高,法院诉讼、不动产登记和税收缴纳等政务信息向征信机构开放。在信用信息评价方面,帝国数据银行从财务状况、管理层和经营可持续性方面会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分为5个等级(A~E)。东京商工研究机构会从收益性、效率性、生产性和安全性四个方面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深度分析。此外,重视非财务数据,借助大数据技术,在互联网上抓取企业的交易行为等非财务数据,利用数量模型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信息应用方面,信用报告成为银行贷款、企业开拓新客户和提供信用额度、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的重要衡量指标。同时,基于信用报告开发数据库查询、破产研究和经济预测等业务,实现征信产品的高附加值化。东京商工研究机构的破产数据是日本政府每月披露的宏观经济数据之一,成为判断日本经济状况的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之一。

 

 

(三)日本征信市场的监管法律

 

日本征信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个人信息的保护、政府信息的公开都作了相关规定。一是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金融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姓名、住址等代表个人的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违者将处以刑事处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针》规定征信机构在采集、登记个人信用信息时,必须是局限在判断信息主体支付能力和偿还能力的最小范围内。二是《贷款业规制法》(2006年修订版)和《分期付款销售法》(2008年修订版)规定,指定三大信用信息中心为官方的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登记、保存、管理和使用个人的信用信息。三是制定《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为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

 

另外,日本行业协会的内部制度对征信机构具有自律约束作用。全国银行协会(JBA)、贷金业协会(JFSA)和消费者信用协会(JCA)的规章制度,对会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会员违反法律或者协会规章,协会将对其进行处罚,如取消6个月会员资格和在协会网站通报。

 

三、日本征信市场的主要特点

 

1.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

 

无论是协会主导的个人征信机构,还是公司主导的企业征信机构,政府都不参与运作。对于个人征信,政府负责制定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企业征信,政府向征信机构免费开放公共信息,并有偿使用其征信服务。政府的不干预,有利于保持征信的独立性,从而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行业布局呈现集中垄断

 

经过百年的市场竞争,企业征信市场逐步形成集中垄断的双寡头局面。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调查机构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占据了70%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行业公信力,在网点数量、数据积累、调查人员和行业经验方面具有绝对优势。

 

3.信息采集覆盖线下线上

 

日本征信机构起初主要通过每天的实地调查来采集信息,这种数据积累模式成本高、时间长。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兴起,日本征信机构开始与IBM等数据服务商合作,引入大数据技术采集企业网上行为数据,扩大信用信息来源,挖掘企业的电子商务等非财务信息的信用价值。

 

4.征信产品组合丰富多元

 

发展初期主要以提供企业简单的信用报告为主,目前业务延伸到信用报告、数据库服务、市场调查、经济预测等,产品呈多样化、高附加值化。以帝国数据银行为例,除了提供信用报告外,还提供公司财务数据库服务、企业破产分析和预测等研究,并配合新兴的电子商务提供网上认证服务。

 

5.政府信息走向公开透明

 

为扩大社会知情权,日本政府对其掌握的行政信息逐步公开。根据《行政改革委员会行政信息公开法纲要》,征信机构可查询企业登记、破产申请、企业个人纳税、土地房屋状况等公共信息。帝国数据和东京工商利用法院公布的企业破产信息,按月披露破产企业数量和债务金额,这成为判断日本宏观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四、对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启示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

 

目前,我国征信市场处于初级阶段,规模较小,市场供需缺口较大,征信机构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应坚持市场优先的原则,积极推动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支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培育成为征信龙头企业,利用数据积累的规模优势,提供多样化、高附加值的征信产品,满足征信市场多样化的需求。

 

(二)完善征信行业法律规范

 

日本的经验表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是制约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促进征信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在法律层面,制定信用信息保护法,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征信市场。在政府层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将企业登记、破产申请、企业个人纳税和房屋登记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借鉴日本个人信用信息跨行业的共享机制,在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现系统间有偿或无偿的数据共享。这种模式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技术上更可行,更具操作性、可持续性。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不仅可以防止重复借贷,降低信用风险,还可以避免重复投资与建设,降低数据库运行成本。

 

(四)发挥行业协会监督作用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管理。行业协会具有成本低特点,而单纯依靠法律则成本很高,同时行业协会更了解行业和会员的情况,更熟悉市场的发展变化。行业协会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定期披露协会年报、行业统计数据等信息,并制定内部规章,对会员违反法律或规章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近期文章

运营商怎么干征信?一组文章连连看

重磅推荐 | 章政:中国特色公共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重磅转载 | 征信中心汪路:个人征信如何走出困境:特许 新设 改革

源点八卦 | 鹏元姓袁

重磅转载 | 吴晶妹教授展望2017年中国征信: 尊重市场 加强监管 稳步发展

社会信用界的巾帼们,One day I will !

源点号外 | 征信行业正迷惘 隔壁老王换标忙

批判阅读 | 中国社会信用工程的负面影响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