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修复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的程序、履行责任和附则五大章共十七条内容,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不良信用信息主体请看过来!
这里有你们最需要的
信用修复有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种方式:
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
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划重点↓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依申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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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适用哪些范围?
不良信息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
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01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02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03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4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也可以在上述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的信用修复认定标准。
让我们来看看
信用修复的基本流程
不良信息主体应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报送省或市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省或市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作出是否进行信用修复标注
不良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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