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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近亲属的医保卡开药构成诈骗罪?

张智然 律师视野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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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先后三十四次冒用其丈夫周某吉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周某持该卡为其在**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和萧山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共计11376.64元。


最近,网上热传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邹某先后多次冒用其丈夫周某吉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被告人周某持该卡为其在多家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一万余元。浙江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周某犯诈骗罪。浙江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通过查阅该案的判决书,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和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值得商榷。
观上来看,二被告人冒用家人周某吉的社会保障卡开药,该行为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二人冒用的不是一般人的医保卡,而是其近亲属即父亲(或丈夫)的医保卡,其“骗取”的是社会保险费。二被告人“骗取”的社会保险费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如果是,那么该行为不仅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同时也符合该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当然也就构成诈骗罪了,反之则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公诉机关和法院所认定的二被告人“骗取”的所谓社会保险费,实际上是二被告人的父亲(或丈夫)的医保卡账户内的款项。当然,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没有明确认定该笔社会保险费是属于周某的个人帐户,还是属于统筹基金,但结合其前后案情,基本上可以认定属于周某的个人帐户。那么,确定周某个人帐户里的款项的所有权性质,对于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如果说周某个人帐户里的款项属于周某个人所有,那么,二被告人所占有的是其近亲属的钱,其行为当然不属于“非法占有”,也就不存在“骗”的问题;反之,如周某个人帐户里的款项属于公款,那么二被告人的行为显然属于非法占有,当然也就构成了诈骗罪。
关于周某个人帐户里款项的性质,《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得非常明确。《条例》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由此可见,本案二被告人所“骗取”的所谓“社会保险费”,实际上是属于其近亲属个人所有的款项。如前所述,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占有”,因而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笔者注意到,《条例》的颁布及生效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而本案案发的时间是在2015年。笔者认为:这一事实不影响周某个人帐户里款项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事实的认定。因为从《条例》的精神和“社会保险费”的性质来看,该款本身就属于参保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里的款项,来源于其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交费。该款虽不能自由取转,但该款却由参保人就诊或开药时使用,而非由政府或其他个人享有。
当然,周某个人帐户里款项虽属于其个人所有,但如何使用却有限制:如该款只能由持卡人个人专用,而不能由其亲属或他人享用。但这些限制不能改变该款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性质,相关限制使用的规定,也只属于行政法规的约束,而不是刑法的规范。当事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冒用亲属的社保卡开药,其行为应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其受到的处罚也应该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总之,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虽有不妥,甚至违法,但由于其占有的是其丈夫(或父亲)的款项,不属于非法占有,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因而不构成诈骗罪。鉴于该行为属行政违法,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

用自己家人的医保卡开药,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如动辄处以刑罚,这不仅有悖于法律的规定,而且与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


附链接:母女用家人医保卡购药而获刑【浙江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点击查看)



 

作者简介

张智然律师

张智然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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