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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永:重解马克思的“个人”和“自由”概念

重解马克思的“个人”

和“自由”概念

摘  要:那种认为马克思不讲个人、不注重个人自由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他的哲学和自由主义的差别不在于要不要谈“个人”,而在于如何去理解“个人”,不在于要不要讲个人自由,而在于如何才能真正抓住个人自由的本质问题。自由主义所讲的个人是天生的、自然的、独立的,马克思所讲的“现实的个人”是历史的、社会的、关系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身在复杂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从事生产的社会个人。仅靠在价值观念中宣称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或者只靠在政治国家层面保障个人自由权利是不能实现个人自由的,进入物质生产领域,关注现实的个人的活动和生产关系,才能抓住现代个人无法自由问题的关键。个人自由还是要在社会中,在理顺个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中,在真正的共同体中实现。


关键词:个人;现实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共同体

 

人首先是个人,作为个体存在,这似乎是一个无需多想、自然而然、亘古不变的道理。但在马克思看来,独立的个人不是自然意义上的实体,而是历史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形成的产物。而且,迄今为止所形成的个人只是“有瑕疵的个人”或者说“偶然的个人”,还达不到有自由个性的个人的程度。马克思不从抽象的个人出发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蕴含着对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个人理论的深度批判,但其力求实现的是自由个人构成的联合体。那种认为马克思不注重个人自由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问题不在于要不要谈“个人”,而在于如何去理解“个人”,不在于要不要讲个人自由,而在于如何才能真正抓住个人自由的本质问题。面对现代个人自由的困境,我们会更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价值之所在。

一、人生而为个体吗?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基本上都有一个前提预设,那就是每一个人自然、天然地都是一个“个体”,每个个人都是独立的意识中心,先天地拥有理性,能完全从自己的利益着手,理智地决定是否需要与他人合作或单独行动。个人是构成一切共同体的基础,是最原初、最基本的单位,相对于国家、政府处在本原和终极目的的地位,具有无以超越的最高价值。个人的自由、生命、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或政府只不过是个人利益实现的条件和手段,其组成原则或存在的合法性应以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为依据。这套理论逻辑深入人心,现代政治哲学似乎都必须建构在个体认同的基础上。

马克思偏偏不认同,反而还从中发现了问题,他追问的恰恰就是:人生来就是独立的个人吗?一味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就能实现个人自由吗?被宣称的个人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不能出现?

之所以发现这些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马克思遭遇到将个体推崇到极致的青年黑格尔派代表人物施蒂纳。在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施蒂纳指出,“随心所欲地处理事物和思想并将他的个人利益置于一切之上”的“自我”是唯一现实的存在者,既是独一无二的,也是至高无上的,而国家、民族、社会、阶级这些与个人是对立的,对这些共同体形式的强调意味着让有个性的、独一无二的个人服从无个性、无差别的普遍的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把个人理解为“唯一者”,高扬“自我”的价值,只是看似具有革命性,看似有利于个人自由。因为,无前提的、不受任何条件制约的、绝对独立的个人“始终是一个虚幻的形象”,不过是一种撇开历史进程的、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神人”,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而为了推崇个人的独立,将个人与共同体甚至社会对立起来,个人也就必然沦为“抽象的个人”,自由也就变成抽象的自由。

在拟撰写的政治经济学巨著(即《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总的“导言”的开端,马克思还批判了经济学领域和政治哲学领域的两种理路:其一是斯密和李嘉图把“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当作出发点,其二是卢梭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尽管有所不同,但两者都预设了个人主体的天生性,都是从单个的、孤立的、独立的个人开始建构理论体系,如此缺乏想象力的虚构“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但马克思提醒的是,也不能以为这些思想家们纯粹在杜撰故事,胡思乱想,他们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理路,实际上是有一定社会背景支撑的,本身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历史进程。

在漫长的历史阶段,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的历史时期,并没有今天我们所说的“独立的个人”。因为,“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1],古老的社会生产有机体“或者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或者以直接的统治和服从的关系为基础”[2]。生产力的落后使每个人根本没有办法摆脱自然联系,而只能成为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从属于包括家庭、氏族、公社等这样的整体中。在政治社会领域,很少出现具有独立意志的人,大部分人处在一定的统治秩序中,服从于君主的直接统治,当然谈不上独立的、成熟的个人。

随着16世纪以来封建社会形式的解体,自由竞争的市民社会的到来,18世纪才开始出现摆脱了自然联系的“独立的个人”。斯密、李嘉图、卢梭等思想家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天生独立的主体”正是对这段历史事实的无意识表述,而并不是纯粹理论的空想或者故事的虚构。对个人天生独立主体地位的强调,提倡独立的个人的特殊性和个人的自主、自由,从政治领域、价值理念上确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也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应景”之举,并不是“忽如一夜春风来”,没有客观历史依据。马克思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个人理论,并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释。

但马克思不认同的是,这种理论建构并没有历史地看个人的出现,不是把独立的个人看作历史的结果,却看成历史的起点。“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时代所具有的。”[3]如此错觉不仅在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还存在。马克思给我们的启发是,独立的个人不是自然的、天然的、永恒的,而是历史形成的、后天练就的,是人类社会的进步塑造出独立的个人。不能天然地设想人自然就是独立的、自由的,这样做只会把个人从日常的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从而会陷入到抽象的个人论之中。将一套理论建立在抽象的孤立个人的基础上,注定是站不住脚的。这样的理论注定仅仅是一种设想,只能是政治哲学家个人美好想象的绚丽展示。实际上,只有在艺术化的作品中,我们才会看到那个孤立的鲁滨逊似的个人,那个独立的、孤立的因而也是抽象的主体,而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人。因此,无论是斯密、李嘉图的“猎人和渔夫”的故事,还是卢梭的“天生独立主体”的故事,尽管打动人心,但只是一种有一定想象力的理论之花,而不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科学把握。

现实社会中不存在孤立或独立的个人,只从政治哲学层面宣称个人自由而不去关注现实社会是不可能实现个人自由的。个人是社会中的人,只有在社会中、只有通过改变社会才可能打造出自由的个人。正如马克思所言,“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4]如果只是强调独立的个人的自由,不去思考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很可能造成个人与其他个人的对立,出现个人与个人互相为敌、人被自己的关系所约束的局面。所以,其实存在着一个“霍布斯难题”:为了避免人与人互相为敌而通过契约建成主权国家,主权国家仅从政治上保证每个人的独立、自由、财产权利,不在经济社会领域解决人与人对立的问题,社会必然还是孤立的、对抗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人与人的对立因此就不是被解决了,反而是在政治领域被合法化地确认了。

仅在政治上层建筑领域保证每个个体的自由是不够的,没有经济领域、物质生活条件的保障,个人自由就会沦落为抽象的自由。在生产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形式上的政治平等带来的结果也只能是少数一部分人实现自由,大多数的个人根本没机会享有自由。一个国家不能只提供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还得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难题。必须回到现实中,看看现实的个人、从事物质生产的、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看看被认为独立的、自由的现代个人为何没有得到真正的自由。

二、现代个人为何难获自由?

批判自由主义思想家天生的独立的个人论,不意味着马克思否认个人本身。马克思也强调,“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5]。如果说自由主义所讲的个人是天生独立的、孤立的、抽象的个人,那么马克思所讲的“有生命的个人”就是“现实的个人”,他是历史的不是自然的,是社会的、关系的不是孤立的、单个的,是现实的不是抽象的,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身在复杂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个人,是“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或者说“从事生产的社会个人”。从天生独立的抽象的个人回到现实的个人,才能看到现代社会虽然一直强调个人自由但实际上总是难以出现的根源之所在,才能看到人类社会追求个人自由应该努力的方向。

现实的个人要通过不断的物质生产劳动来维系自己的生命,要通过繁殖、生育来生产别人的生命。所以说,每个人都要从事两种生产活动,即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或者说生产和生育活动。正是在这两种生产活动中,个人之间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主要是阶级关系和性别关系),成为“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现实个人的生产活动以及生产关系、交往关系又构成社会、政治等其他领域的基础,“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6]。生产活动因此归根结底决定了个人的现实状况和基本面貌。“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7]

生产是现实的个人面对的“基础现实”,最终也决定他们是否是自由的,是否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马克思看到的是,必须从物质的生产活动着手才能抓住现代个人无法自由问题的关键。进入物质生产领域,关注现实的个人的活动和生产关系,才会发现被宣称的作为前提和基础的自由的个人是少之又少的,才会发现现代社会的个人不像自由主义宣称地那样自由的原因。自由主义理论恰恰只是在政治层面确认个人的自由、生命、财产权利,忽视了个人如果仅仅有政治权利,不代表他们就能够获得自由。因为如果你从事的生产是一种不愿从事的被迫的生产,如果处在无法决定的生产关系中,政治层面的个人自由保障也就仅仅沦为外在的形式。

现实的个人是在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总是受到制约,一方面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与自然界交换而受自然界的制约;另一方面受生产方式和社会分工制约,与他人竞争和交换而受到生产关系制约。马克思发现,人的生产活动起初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天赋、需要、偶然性形成分工,再后来就演变为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个人分担的现代分工格局。个人受分工来决定,劳动丧失了自主活动的可能,只能屈从于分工。分工的个人通过交换和竞争来建立联系,这种联系实际上不是个人之间自愿的、主动的联系,而是为了实现私人目的、在需要对方商品的情况下才建立的联系,这不是自由的联系,而是偶然的联系。交换和竞争虽然把各个人汇集起来,实际上却使各个人彼此孤立起来,因为每个人为了私利的联系决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决定着个人的孤立性。不仅于此,现代分工还会把人群分离开来,形成对立的阶级,导致一个阶级统治着另一个阶级,个人被固定在无法决定的阶级关系中,并受一些强加的思想观念的支配。

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会产生社会的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来是个人与个人相互作用产生的共同力量,但因不是个人自愿形成,只能作为相对于个人的、不受任何个体控制的外在的力量,威慑和驾驭着个人。分工因此必然带来单个人的利益与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共同利益又必然采取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而各个人追求的特殊利益与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他们就会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因此就会产生对抗和斗争,这时候就需要国家这个虚幻的共同体进行实际干涉和约束。所以,现代个人并不是在共同体中得到自由,而是经常会感受到共同体的控制和约束。

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马克思最终发现现代个人自由的秘密之所在:“各个人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被设想得要比先前更自由些,因为他们的生活条件对他们来说是偶然的;事实上,他们当然更不自由,因为他们更加屈从于物的力量。”[8]这个时代,虽然每个个人都被设想、被确认了自由的权利,但受分工决定的必然的联合、一定条件下的交往,注定只有部分个人才能利用一些不受控制的条件或者说偶然的机会获得自由,但正是“这种在一定条件下不受阻碍地利用偶然性的权利,迄今一直称为个人自由”[9]。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雇佣劳动者的自由有一段很精彩的论述:“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自由。”[10]

获得自由的个人只是“偶然的个人”,因为他们获得的自由是有条件的,不是自己所能把握的,不是建立在人对物质力量的完全掌控和对外在关系的自由操控的基础之上的。只要分工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外在条件决定的,那么个人本身的活动就是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就压迫着个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总体来看,现代个人不能自由的原因正是在于生活在商品、货币、资本的世界,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了物与物的关系,人实际上被自己所生产的物所支配、屈从于“物”的力量,比如权力、资本、制度、体制等等。资本所主导的生产关系,决定了人都想去占有物,占有更多的商品、更多的货币、更多的资本,更多的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而无力去改变这种物化的社会关系。个人根本没有办法来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他们的力量成为外在的力量,他们的关系成为物化的关系。

马克思还对现代个人的自由进行了历史性的勾勒,总结了现代个人独立的进步性与尚未解决的问题,并对自由个性的未来发展做出了预测:“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存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1]人类社会已经从互相依赖的没有独立性的个人阶段走向了第二阶段,个人获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和自由,有了多方面的需要和能力,形成了普遍的物质交往,建立了全面的关系,但唯一的问题只在于还依存于物,依存于自己所生产出来的物。现在需要的是进入到第三个阶段,自由个性的阶段,个人全面发展并且在共同体中获得自由的阶段。

三、普遍的个人自由何以可能?

普遍的个人自由、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自由何以可能、如何实现?这是马克思主义个人理论的落脚点,与自由主义理论以及其他的政治哲学并无差别。不同点在于,马克思主义反对仅靠在价值观念中宣称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或者只靠在政治国家层面谈个人自由权利,主张的是立足现实社会,立足物质生产活动,致力于理顺个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无论是革命还是改革,归根结底都是解决这个问题)来实现个人自由。立足现实思考个人自由,马克思反对过度宣称个人的独立性和个人自由本身。马克思主义为什么给人留下一种不强调个人自由的假象?是因为从马克思开始的马克思主义者就坚信一点,对个人利益的呼吁不一定会带来个人自由,反而可能会加剧个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让部分个人的自由成为其他人自由实现的障碍。

事实也证明,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强调往往通向极端的、狭隘的利己主义,导致一些人把他人、把社会、把政府当成个体自由实现的障碍,得出他人就是地狱、社会消灭个性、有政府就没有自由的结论。所以,那种在集体的名义下侵犯个人自由的极端集体主义是必须批判的,而那种把个人利益推崇到极致的极端个人主义、狭隘利己主义也是应该批判的,同过度的集体主义会侵犯个人自由一样,过度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也会侵犯个人自由。个人与他人、与集体、与社会是会出现矛盾的,但这并不是说摆脱他人、摆脱社会就能获得个人自由,个人自由的实现还是要在社会中实现、在与正确处理他人的关系中实现。

个人自由虽然是个人的权利,但它的实现必然是在社会中,不能不在社会层面上思考个人自由。人是特殊的个体,但又是社会存在物,人因此也是总体,是社会中各种因素塑造出来的主体。不能期望摆脱社会关系实现个人自由,认定社会对个人自由总是对立的。马克思早就指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12]个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追求个人自由,就要与社会进步、社会公平结合起来,致力于实现两者的融合。个人自由不是通过个人努力、通过个人保持自我独立就能实现的,那种不能改变社会就改变自己的想法在现实生活中注定是一种自我修行方式。马克思主义强调的是通过对社会的改造、对世界的改变来实现个人自由,而不是寄希望于个人通过宗教般的心灵救赎或修身养性来实现,这是在个体自由问题上的唯“物”主义。

归根结底,个人自由的问题不仅是个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问题,必须着力思考的是从改变、理顺、操控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来实现个人自由。从马克思的文本中,我们会读出:在现代社会,个人何以最终获得自由,何以全面发展,从哪里自由,从哪里发展,答案必然是从“物”的世界,从异己的物化关系中获得。人类社会的进步历程因此就表征为人从“物”中不断获得自由和全面发展的过程,表征为人能自由掌握自己的生命的力量、自由支配他们自己的关系的程度的提升过程。

个人自由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对外化力量和物化关系的重新驾驭的基础之上,努力的方向就是改变维系这种关系的制度,打破不同的人的阶级身份。人不再按阶级划分,开始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某个阶级中的人存在,表征着人摆脱了物化关系,人成为关系的主人,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摆脱阶级身份的个人,才有可能变成有个性的个人,这个时候所出现的个人才不再是获得偶然的自由的“偶然的个人”,“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是概念上的差别,而是历史事实。”[13]以前自发形成的、对立的个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变成自觉形成的联合起来的关系。人完全认识到并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力量,每个人的力量都是社会的力量,成为每个人都能分享到的力量。个人不被社会分工所束缚,可以自由选择劳动,而且个人劳动本身是自主的活动,个人的发展是一种全方面的发展,不是阻碍其他人的发展,是互为前提的发展。这是个人自由必须具备的条件。

个人自由还要通过联合体(真正的共同体)的建立来得以保障,这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组织形式、对个人自由实现形式的预见。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文本中不断强调这个方面,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宣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4]这个观点在之前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也有表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5]马克思、恩格斯寄希望于这种全新的共同体或联合体,未来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的共同体,是不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能够保障各个人自由的真正的共同体。显然,现有的共同体形式远远达不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要求,因为它们只能带来某些个人的自由,而不是各个人的自由,而且在保障部分个人自由的同时制约了其他部分个人的自由。我们会看到的正是,现有的共同体有时候不是个体自由实现的保障,反而会成为制约个人自由实现的外在力量。这就是为什么西方政治哲学家多从约束限制国家、政府角度来谈个体自由的根源之所在。

而马克思要说的是,仅仅约束国家、政府也还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共同体形式本身是残缺的,对它的约束本身也只能带来部分个人的自由,还是不可能带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共同体形式是需要重构的,不是只对现有的共同体仅仅进行细枝末节地修改。站在关系理顺的角度思考个体的自由,马克思要重新想象不同于现代国家形式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主要不再具有政治的性质或者说统治的性质,而更多承担着共同生产、共同组织的功能。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所要实现的目标:“共产主义和所有过去的运动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做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这些前提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因此,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16]

这种自由人联合体或共同体是什么样的状态呢?马克思、恩格斯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17]以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充分发展为前提,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并通过联合而且是普遍性的联合占有生产资料。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劳动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分配,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来消费。人们揭开社会生产的神秘的纱幕,终于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成为社会的主人。这就是从必然王国发展出来的“自由王国”。

马克思、恩格斯是积极的、乐观的思想家,他们预言了这个时代的必然来临,他们相信人们会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因此会走向作为自由王国的共同体。但他们也承认,“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史的自然产物。”[18]必须要有对未来的想象,才能不断激发社会发展的动力,但又要对困难和痛苦有足够的认知,才不至于陷入到空想中,这是马克思主义彰显出来的理论特质。尽管这个真正的共同体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还需要漫长的历史阶段才会形成,但只要我们坚信个人自由值得不懈追求,只要我们看到人类社会不断取得进步,我们就应该相信这个共同体一定会实现,我们就应该为它的到来贡献自己能够贡献的力量。

 

发表于《北方论丛》2018年第3期,原文有改动。


[1] [德]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2]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3] [德]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4] [德]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5]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19页。

[6]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4页。

[7]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0页。

[8]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2页。

[9]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4页。

[10]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11]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108页。

[12] [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13]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4页。

[14] [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5]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页。

[16]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4页。

[17] [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3页。

[18] [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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