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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新见】陈艺文:重思施密特对马克思自然观的阐释——兼评生态马克思主义者对施密特的批评


重思施密特对马克思自然观的阐释

——兼评生态马克思主义者对施密特的批评


提  要: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中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系统阐发了新唯物主义观点,力图通过对哲学元理论逻辑的辨析来表达对社会现实境况的批判,蕴含着潜在的生态分析与批判价值。施密特不仅阐述了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双向中介关系,论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及其历史辩证法,批判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似自然性和非理性特征,并分析了马克思关于技术现代化和未来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观点,将社会主义社会描述为人与自然的现实中介的理性形式。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1993年德文版序言中,基于对马克思恩格斯自然观的反思所提出的生态唯物主义思想开创了从自然唯物性或物质统一性角度建构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可能性。福斯特和柏克特等人对施密特思想的批评在某些方面是有效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公正之处,他们忽视了施密特唯物主义思想的合理性,并将批判理论误解为主张工具理性和支配自然的历史决定论。

关键词:施密特;马克思;自然观;生态唯物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

作为对生态环境议题的分析与应对,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构建的一个基础性方面在于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系统化阐释与建构。法兰克福学派著名学者A.施密特(Alfred Schmidt)在1962年首次出版的《马克思的自然概念》[1]中,以马克思《资本论》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等文本为依据,说明了马克思哲学的社会历史视角和唯物主义基础,并通过对“物质变换”概念的分析论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规律性和历史辨证运动,探讨了社会主义如何把握自然必然性并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更合理关系,从而完成了对马克思新唯物主义观点的系统阐述。不仅如此,施密特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1993年德文版序言中,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自然观进行了回顾考察,并提出了由历史辩证法走向“生态唯物主义”[2]的构想。正因此,施密特成为了诸多生态马克思主义者颇为关注的对象。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J.B.福斯特(John Bellamy Foster)和P.柏克特(Paul Burkett)等人在肯定施密特的研究贡献的同时,也对其思想提出了较为尖锐的批评,认为施密特把马克思描述成了“普罗米修斯式”的反生态形象。

概括地说,福斯特和柏克特等人对施密特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3]:其一,认为施密特将马克思的自然观解释为机械的实证主义自然观;其二,认为施密特把辩证法限定在抽象的社会领域,将马克思“物质变换”概念理解为一种非历史的形而上学范畴;其三,认为施密特把资本主义剥削自然的倾向视为一种超历史的经济发展规律,进而将共产主义解释成了反生态的乌托邦。在笔者看来,尽管他们对施密特的批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对施密特思想的严重误读。事实上,施密特对马克思自然观的阐释为构建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提供着重要的思想资源。对此,本文将通过对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的重新考察,说明施密特对马克思自然观阐释的基本内容与核心要旨及其生态意蕴,并对福斯特和柏克特等人的批评进行简要回应。


一、辩证自然观:自然与社会的双向中介

施密特认为,对马克思自然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马克思整个哲学理论实质的把握。一方面,他反对以第二国际为代表的对马克思自然概念的机械唯物主义解读和以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为代表的对自然与历史的二元论解释,强调马克思自然概念的特质是其社会历史性质,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非本体论的唯物主义。在他看来,马克思不是在无中介的客观主义意义上承认外部自然的优先性,而是把自然及其观念与社会生活过程联系起来,将其纳入主体与客体的辩证法中,从而确认了经过实践的历史性中介的自然的现实性。

更进一步,施密特以马克思唯物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基础与非目的论特征来说明其自然概念的社会历史性质。首先,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本质内容的唯物主义,在其中“物质必然是作为最广义的社会范畴出现的”[4]。基于政治经济学研究,马克思根据人的劳动状况的客观逻辑来理解包括自然在内的现实生活各领域的结构,将自然界视为人类劳动所占有的丰富多彩的物质世界,“整个自然只有在社会过程的各时的历史框架中才是有意义的”[5]。其次,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关注的是感性世界和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有限的人,“社会实践的具体性才是唯物主义理论的真正对象和出发点”[6]。依此而言,世界的目的与意义都源于特定社会条件下不断变化的人的活动,无论是人还是自然物质都经由特定历史实践所中介,客观自然规律只能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以定型与应用。正因此,马克思的新哲学坚持从现实的社会存在状况出发研究具体的历史过程,其本质上是一种批判的社会理论,其目的在于实现人的解放而不是对世界的形而上学解释。

另一方面,施密特反对以青年马克思人本主义思想来诠释马克思整个哲学和以黑格尔主义的立场来消解马克思哲学中唯物主义前提的做法,他指出:“如同一切自然被社会所中介一样,反过来,社会作为整个现实的构成要素,也被自然所中介”[7]。施密特强调社会被自然所中介是要说明:其一,自然具有时间上的先在性,这个以社会为中介的世界同时是历史上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自然世界;其二,人类生存有其自然基础,无论是人的个体生活还是社会历史的变化都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其三,社会存在始终保留着自然基质,自然在其规律中是已完成的客观存在,因而不会由于社会的影响而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意味着,自然无法完全被消解到对其进行占有的社会历史中去,每一个社会形态依然处于作为现实整体的一般自然之内。更为重要的是,施密特结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分析了主体与客体的非同一性或形式与物质的漠不相关性。在他看来,马克思的使用价值包含了自然物质与创造性劳动两个要素,使用价值反映了自然物质的永恒基质,人类劳动将赋予自然物质以新的社会形式,但这一社会形式无法根本改变自然物质的自我规定,甚至当人类目的失效或社会关系解除之后,社会存在将蜕变回自然物质。“自然,它作为社会和社会每度占有的那部分自然的高度统一,最后又战胜人的一切干扰而自我保持,被人渗透了的自然物质又再度沉入自然的最初的直接性中去。”[8]

对于施密特的上述阐释,福斯特等人认为施密特将自然视为在人类及其社会之外的存在,并把自然规律看作恒定不变的法则,因而表达的是一种机械的实证主义自然观[9]。在笔者看来,这样一种判断并未真正理解施密特的思想。一方面,施密特是将马克思的自然观视为一种辩证的和历史的自然观。在施密特看来,在马克思的视野中,自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自在实体,而是被历史性劳动所占有和改造的人类实践要素,整个世界在本质上是“人的世界”[10],因而要从人与自然之间辩证的社会历史性互动的意义上来把握自然。另一方面,施密特着重强调自然的客观规律性是为了论述马克思自然观的唯物主义特征。施密特认为,马克思哲学视域下的自然既是指具有社会历史特征的人的实践要素,又表示一种存在着的万物之总体,自然与社会的互相渗透是在包含这两个要素的自然整体内部进行的,“自然的社会烙印与自然的独立性构成统一”[11]。尽管施密特在这里存在着撇开社会关系来抽象地谈论自然本身的倾向[12],但他对自然物质基础性的论述意在表达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并蕴含着合乎规律而行动的实践要求:“人类社会一切目标之设定,必须考虑到自然物质中固有的规律”[13]。施密特不仅意识到了人对自然的依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认为“历史的运动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一种相互关系”[14],并把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作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来理解,认为“正如劳动是形式的‘价值创造者’一样,自然物质是实质的‘价值创造者’”[15]。不仅如此,在施密特看来,人对自然进行的合目的性占有和改造正是对其依赖自然的肯定与证明,“人类生产力作为知识的以及实践的东西,由于给自然物质打上自己的烙印,因而与其说否定了不依赖于意识的自然物质的存在,不如说完全确证了它的存在”[16]。对此,J.休斯(Jonathan Hughes)指出:“施密特的目标之一类似于我所一直追求的目标——追求指明这一点:对于马克思来说,人类活动自始至终都依赖于自然。”[17]


二、历史辩证法: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

为了进一步论述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施密特阐述了马克思的“物质变换”(Stoffwechsel)概念,认为马克思的这一概念主要借用了19世纪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者J.摩莱肖特(Jakob Moleschott)的观点,即整个自然是一个彼此关联的物质变换过程。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把劳动过程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并将其视为一种“永恒的自然必然性”[18]。同时,施密特指出,物质变换具有历史的形式,“物质变换以自然被人化、人被自然化为内容,其形式是被每个时代的历史所规定的”[19]。其中,自然被人化意味着自然在历史进程中获得了新的社会形式,人被自然化则表明人以自然法则为前提与自然发生作用。在此过程中,物质变换过程表现为人类劳动所介入的历史辩证法——“因为人对于自然的关系是以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所以劳动过程作为自然过程,它的辩证法把自己扩展成为一般人类史的辩证法。”[20]这也就是说,作为能动的自然存在,人能够通过劳动把自然物质所蕴藏的潜力发挥出来,逐渐消除外部自然的疏远性与外在性,使之与人相互作用并在质的更高阶段上延续,因此自然由于人的劳动展开了自身的历史的辩证运动。

基于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辩证法,施密特将自然与社会、人类(再)生产与自然条件联系起来,区分了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中人与自然关系结构的异质性。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类物质生活的(再)生产尚未从自然总体中摆脱出来,劳动本身表现为单纯的自然过程,人与自然保持着抽象的同一性。而“随着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对自然的支配开始获得新质,于是劳动过程就变了,从马克思所说的最初就其一般规定性来看,它在各个社会阶段都是同一的,到现在变成了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的生产过程。”[21]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了维持自身和实现价值增殖,以自由劳动与货币的交换为前提,把人从自然直接性联系中解放出来,并使自然成为受科学控制的社会生产系统的一部分,由此真正实现了自然被社会历史所中介。

值得关注的是,施密特进一步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变换状况。他首先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受它自身的生活过程所支配,因而它的理性带有非理性的、神秘的和宿命的性质。”[22]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在把人与人的关系转化为商品关系的同时将这种状况意识形态化,把自身构造成了具有必然性外观的“第二自然”,进而使人无法挣脱资本的统治。其次,施密特认识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使得交换价值出现在自然领域中并成为整个社会的决定要素,所有外部自然都被商品化为外在于人的被支配对象,这进一步加剧了资本对人的统治。对此,施密特强调:“由于劳动产品成为商品,已经不体现人与自然的生动的交换,而作为死的物质实在出现,人的生活也就作为宛若受盲目命运支配的客观必然性出现。”[23]再次,施密特还提到,马克思使用物质变换概念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所导致的城乡分离,这一分离严重破坏了“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到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24]由此可见,施密特批判地审视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第二自然”及其压迫性特征,从而表达了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与自然异化关系的批判。

再看福斯特等人对施密特的批评,他们指责施密特否定了自然辩证法,“将辩证法限制在抽象的社会领域中”[25],把自然和社会的物质变换视为一种形而上哲学而非现实的物质交换过程。实际上,如果深入考察施密特的思想就不难看出,一方面,施密特虽然对恩格斯的自然观提出了批评,但并不否认自然辩证法的概念,他所拒绝的是一种独立于人类活动而存在于自然界的辩证规律观念,因为在他看来,自然只有在人类对客观对象进行合目的性改造,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中才发生辩证运动;另一方面,通过将外部自然纳入历史辩证法,施密特充分论述了自然与历史的内在统一关系,剖析了不同社会条件下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因此施密特既不是简单地否定自然辩证法,也没有将物质变换抽象化为一种形而上学范畴。另外,值得关注的是,福斯特等人在批判施密特的基础上还提出了自己的“复兴自然辩证法”方案,主张回到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基础并发展新的物质变换理论。福斯特强调,一方面,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基础在于伊壁鸠鲁而非启蒙唯物主义,伊壁鸠鲁的原子论暗示了一种包罗万象的大自然和普遍的辩证法的可能性[26];另一方面,根据马克思的物质变换理论,劳动作为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内在并依赖于自然的一般物质变换,因而人与自然物质变换的断裂也意味着一种地球生态裂缝[27]。为了凸显自然辩证法是一种生态辩证法[28],福斯特等人还提出了“自然实践”(natural praxis)概念,即“一个更广义的人类实践概念,它包含了人类的整体活动,即感性的生活”[29]。通过自然实践,人类能够在更大范围与程度上积极地感知世界,并历史地体验到世界是人类实践的对象化,社会实践的辩证法便拓展到社会所嵌入的整个生态世界。在笔者看来,福斯特并未做到对施密特思想的实质性超越,他所提出的基于自然实践的生态辩证法虽然更加强调了人类生命的感性特征及其与自然的辩证统一性,但在原则上与施密特基于实践的历史辩证法并没有区别,因为它仍被视为首先是由人类实践推动的,它对自然的适用性是人类与自然日益扩大的物质变换的结果。[30]


三、共产主义:人与自然关系的理性形式

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以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分析代替了关于一般社会及其进步概念的抽象讨论,但对现存事物的科学描述并不妨碍对其客观历史倾向作出理性判断。正因如此,马克思哲学中包含了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乌托邦理论,其核心在于通过对自由的主客观条件的具体分析,论述不可取消的自然必然性与人之自我实现的可能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施密特指出,马克思反对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两种态度,即对前资本主义宗法式生产的赞美和对技术征服自然的赞颂。一方面,马克思将现代技术的发展视为启蒙进步的表现,社会主义社会也意味着继续推进工业化,并日益使其成为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决定性方面。另一方面,马克思意识到,虽然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不能消除的斗争,但只有顺应自然才能支配自然。“人必须悉知他们所加工的物质的‘形态’,即其规律,和他们周围的自然现象的本质,如果无视这一点只能灭亡。”[31]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施密特在此表达了对技术控制自然的担忧:“今天,人类技术的可能性已数倍地高于往日的乌托邦主义者的梦想,这种否定地实现了的可能性,今天又反过来转化成一种破坏力,因此,它即便是受到人的控制,也无法加以挽救。成为惹起全部灾难性结果的苗头是可以看得到的,可以说它不是马克思所考虑的变革,即不是使主体和客体的和解,而是被毁灭。”[32]他认为,虽然马克思很少谈及未来社会,但其乌托邦思想的主旨是追求人的自然本性的完全解放,而技术的进步应当成为这种解放的条件。

那么,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发生何种意义上的革新呢?施密特分析了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对这一问题看法的差异。他认为,青年时期的马克思持一种浪漫的人本主义观点,突出表现为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将共产主义社会视为“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33]。恩格斯同样坚持未来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同一性,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将使人成为自然界和社会的真正主人,“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34]。但马克思在从事系统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后对此持怀疑态度,他强调自然必然性是不可取消的,“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35]。这意味着,未来社会决不是直接取消自由与必然领域的差别,而是实现二者之间的相互调和。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劳动中,人和自然的共同生产总还包含着下述事实,即人们认为自己对自然来说归根结蒂仍是疏远的、外在的,尽管在社会主义下也如此。”[36]人始终要依靠同自然的物质变换来生活,即使在停止掠夺式利用自然的社会结构中,自然总还是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所谓真正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过程:在那里,人既非与自然简单地同一,也非和自然根本分离。”[37]由于人性化的必然王国和以其为基础的自由王国都能成为人之自我实现的领域,社会主义社会将通过发展真正社会化的劳动新形式,实现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和解并改善同他们所占有的自然的联系,以社会整体来控制自然使其更好地为人服务。“即使在将来也不能中止对自然的榨取,但人对自然的干涉应该控制在把握住长期效果的可能范围内加以合理化,借此逐步消除掉自然对于人的每一次胜利采取报复的可能性。”[38]

对此,福斯特和柏克特等人对施密特展开了最为严厉的批评,认为施密特把资本主义对待自然的方式视为一种自然规律,并将其引入了对共产主义的分析,从而不仅看不到后资本主义社会人与自然矛盾和解的可能性,更将共产主义解读为资本主义剥削自然的完美形式[39]。但通过对施密特文本的考察可以看出,施密特虽然更加强调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矛盾性或不可控方面,但这并不表示他无原则地肯定资本主义社会所采取的人与自然相对抗的工业主义形式,而是与其导师阿多诺一样保持着对浪漫化的整体性观念或同一哲学的怀疑。在他看来,一方面,自然界存在着不可改变的客观性因素,虽然人努力使自在自然转化成为我之物,但自然对于社会来说仍然是外在的、漠不相关的东西,因而人必须持续地通过劳动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这确实意味着人对自然主要采取占有、干涉和斗争的态度;另一方面,人类在劳动中对自然的占有和控制,并不意味着人与自然之间必然是一种长期性的对抗关系,因为人对自然的控制同时意味着对自然的依赖,要实现人的解放必须更为合理地控制自然。施密特认为,社会主义是人与自然的现实中介的高级形式,在这种控制自然的新形式中,“工具理性由于‘目的化’,由于真正从属于人的目的——这是马克思的希望——就失去其被限制的性质,于是,支配自然就从下面的咒语中解放出来了:所谓对自然的支配同时也是对人的支配这种盲目的自然史在永恒地重复着”[40],甚至“在合理的社会中,已经不把保护动物看成只是一种个人的一时所好”[41]。因此,施密特实际上承认了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合生态性一面,其基础在于对资本主义控制形式及其经济理性的人性化改造与社会化重构,以及对自然规律及其价值的重新理解与遵从。


四、生态唯物主义:历史辩证法的拓展

需要注意的是,施密特对马克思自然观的阐释经历了一个不断反思和深化的过程。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1971年增补版后记中,施密特强调了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重新理解马克思自然观的重要性,尤其是考虑到愈加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有必要重点关注马克思早期著作中人与自然和解的思想。在施密特看来,“‘自然的复活’、‘自然的人化,人的自然化’——它在今天早已不是末世说的空想的产物,人类是否进入更理性的状态,甚至人类是否能生存下去,均依赖于它的实现。——今天研究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必须考虑到青年马克思所思考的人与自然的解放作用、‘感性’的解放力。”[42]

在《马克思的自然概念》1993年新版序言中,施密特进一步指出,当前的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关乎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苏联社会主义的失败意味着社会自然基础的破坏已经不能完全归咎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社会主义同样需要正确地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我们必须防范这样一个幻象:社会主义可以凌驾于大自然之上”[43]。与现实中对社会主义前景的怀疑相伴随的,是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批评,即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忽视了地球生态的有限性因而对环境破坏负有责任。对此,施密特重新审视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哲学方法,并试图发展一种“生态唯物主义”,以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绝不是人类无情地统治自然的支持者。

一方面,施密特依据经典马克思主义文本考察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自然观。他注意到,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就指出了私有财产与自然价值之间的矛盾,而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关注到了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的破坏性后果,以及城乡分离所导致的自然资源损耗与物质变换断裂问题,并从规范性角度强调了整个社会应当扮演地球的“好家长”角色来可持续地利用自然。通过阅读农学家C.弗腊斯(Carl Fraas)的著作,马克思观察到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工业生产对森林的破坏。在《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中,恩格斯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剥削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提出对自然的合理控制需要彻底改变既存的生产方式及其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秩序。基于此,施密特概括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待自然的双重态度。他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认识到了人类对自然的依赖关系,人类对自然力的掌握以及对整个自然界的支配都使自己更加依赖自然界;另一方面又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强调现代人类主体对自然世界的重塑作用,以及现实自然界所呈现的复杂社会历史形式。在施密特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还体现为他们对生产力增长与历史进步所持的乐观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主张对自然的剥削与统治。与之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表达了对现代工业发展的生态批判,并诉诸解放性的社会革命来消除现代化的弊病,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在伟大的社会革命支配了资产阶级时代的成果,支配了世界市场和现代生产力,并且使这一切都服从于最先进的民族的共同监督的时候,人类的进步才会不再像可怕的异教神怪那样,只有用被杀害者的头颅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44]。

另一方面,为了阐述一种生态的唯物主义自然观,施密特再次强调了费尔巴哈哲学与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作用。他认为,费尔巴哈哲学反映了一种古希腊的前技术-神话世界观,它提醒我们,自然界本身有其存在的理由和目的,我们不仅能通过历史实践将自然设定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或工业生产的材料,而且能够在感性解放的意义上审美地体验自然。这需要超越现代主客体相分离的哲学方法,重新关注自然界的整体性并恢复人的自然本性。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将自然界视为一个结构多样的一般物质变换系统,同样具有丰富的生态整体主义意涵。据此,施密特总结道:“在这个以原初的自我规定性呈现出来的自然系统中,以物质生产为中介的人与自然变换只是无数种相互作用中的一种,但这并没有使过去基于人类实践和历史的方法失效,而是将其相对化。历史辩证法拓展为‘生态唯物主义’。后者意味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法是由地球与人的基本辩证法所包含和支撑的,是一切历史的非历史前提。这就保留了世界的物质统一体思想。——如果人类放弃无节制的增长,能够使自己在未来与自然系统更好地和谐相处,就会取得伟大的成就。”[45]换言之,生态唯物主义把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置于更为广阔的社会生态整体的辩证运动中加以把握,并将这个包含人类实践活动在内的物质统一体视为一切历史发展的前提。

不难看出,施密特在这里重新反思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自然观所做的实践唯物主义阐释,更加强调了对自然本身的全面辩证理解的重要性。实际上,马克思既承认自然的客观实在性及其对人类存在的先在性或本源意义,同时也从社会历史角度考察自然,说明了人类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对自然生态的渐进调适性和强大规约性作用。这一对自然的科学辩证认知与实践化阐释当然是相互印证的,但在阐发思路上也存在着潜在的张力。尤其是20世纪末以来,全球自然生态环境正呈现出一种近乎无可逆转的恶化趋势,其所隐含的合理推论是,人类社会关系的进步性改善也未必能够确保人类与自然的真正和解。对此,施密特强调,仅从实践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不够的,马克思对现实世界的理解还包含着另一个同样重要但却被忽视的一面,即超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物化态度,以自由感性介入的方式关照自然。就此而言,日本学者斋藤幸平(Kohei Saito)认为施密特的生态唯物主义思想忽视了马克思的社会变革主张[46],也并未完全把握施密特的思想要点,即人类实践及其社会关系的改变当然是重要的,但这种改变也必须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并尊重地球生态的有限性、整体性及其客观运动规律。


五、总结性分析与评论

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为数不多的经典文本阐释类的研究著作,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一书的最大特色,是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来系统阐发一种新唯物主义自然观,力图通过对哲学元理论逻辑的辨析来表达对社会现实境况的批判。虽然施密特所讨论的“自然”概念更多表示的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性”(materiality),而非具象化的自然生态环境,但他对马克思自然观的阐释仍然具有潜在的生态分析与批判价值。首先,施密特阐述了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双向中介关系,在强调人类依赖自然的同时说明了自然与社会生活实践的历史性关联;其次,施密特论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及其历史辩证法,不仅说明了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是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的内在统一,并且比较了不同社会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关系结构的变化,批判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似自然性和非理性特征;再次,施密特分析了马克思关于技术现代化和未来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观点,将社会主义社会描述为人与自然的现实中介的理性形式,因而为我们辩证地把握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复杂关系,批判地分析资本主义人与自然关系异化,科学地探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与自然和解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提供了思想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施密特对马克思自然观的独特阐释,既强调自然界只存在于人类实践关系之中,又断言自然界保留着一种相对于人类主体性的他者性(otherness),他着重强调的是作为“非历史的匀质的基质”[47]的自然整体,而非实践中介下的社会化自然,认为“历史地更迭的各个社会经济形态,是同样数目的自然之自我中介的方式”[48]。因此,施密特从自然物质的基始性与客观独立性出发捍卫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立场,实际上又回到了旧唯物主义自然本体论,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本质及其社会关系批判方法。[49]但也正是由于这种对于自然社会历史化的谨慎态度,施密特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敏锐地注意到了当代生态环境问题对于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自我反思与发展的重要意义。而在1993年德文版序言中,施密特进一步说明了从主体(实践)角度理解自然的局限性,并通过重新阐释和拓展费尔巴哈的感性概念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来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生态化调适,他所提出的从人的自然本性与自然整体性辩证法来考察社会物质实践的“生态唯物主义”观点,为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构建提供了重要参照。

相对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法论创新在于主动尝试生态议题或绿色思维与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有机结合,从而更加集中准确地分析和应对现实社会生态难题。从生态马克思主义思想史来看,H.L.帕森斯(Howard L. Parsons)首次通过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政治经济学与生态学的关联性阐释论述了辩证的生态自然观,但他同时强调,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特质既不在于其物质统一性观点,也不在于一般意义上的辩证法,“而是他们对人类历史和社会中辩证力量的认识,以及关于社会实践对外部自然的辩证作用的把握”[50]。在此之后,福斯特通过对马克思思想的唯物主义哲学与自然科学基础的历史性考察,详细阐述了马克思的生态唯物主义或辩证的自然历史观,并指出其所关注的重点不在于自然本身的进化过程,而是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及其历史性矛盾[51]。正是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辩证阐释与社会化分析视角,生态马克思主义得以深入探讨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经济政治成因,进而将人类实践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变革视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解的根本途径。但与此同时,如何实现对生态思想或“自然本体”意涵的进一步理解吸纳,构成了生态马克思主义自我革新与发展的方法论难题或挑战[52]。就此而言,施密特所提出的“生态唯物主义”构想,在论述社会与自然相互渗透的历史形式的同时强调了历史辩证法的自然生态背景或基础,不仅丰富了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阐释路径,更开创了从自然唯物性或物质统一性角度建构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以U.布兰德(Ulrich Brand)和C.戈尔格(Christoph Görg)等人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学者尝试从一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塑造的视角去概念化理解自然与社会,不仅指出自然是与社会相互关联的领域,而且强调自然的物质性及其所反映的自然的自主性和自然的社会统治的限度,提出了以“社会的自然关系”(societal nature relations, SNR)为基本概念框架的“批判性政治生态学”,进而论述了生态危机是内嵌于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尤其是所有权关系、权力和阶级结构)之中的——尽管它可以通过社会的霸权性规制来得以暂时的缓解,但始终标志着资本主义自然的限度[53]。

可以肯定的是,福斯特和柏克特等人对施密特思想的批评在某些方面是有效的,施密特尚未真正完成对自然本体论与历史辩证法、辩证哲学分析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内在贯通,但他们指责施密特坚持机械自然观,背离自然辩证法,将资本主义剥削自然作为人类发展的超历史趋势,并把共产主义视为人与自然关系异化的技术完善模式,都缺乏充分的文本依据。在笔者看来,福斯特和柏克特等生态马克思主义者对施密特思想的误读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他们忽视了施密特唯物主义思想的合理性。通过继承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及其“客体优先性”原则[54],施密特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理解为一种“否定的”本体论,也就是说,自然始终被社会所中介和改变(否定),但又超越了社会的把握而体现出一种永恒必然性。这一对马克思自然观的“批判唯物主义”解释[55],既不是一种被动的决定论和悲观的宿命论,也不是为资本主义剥削自然作辩护,而是对自然概念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维度的质疑,以及对资本主义社会同一化趋势的批判。另一方面,他们没有正确地认识批判理论的辩证方法与价值取向。正如霍克海默所指出的,批判理论的目标在于“把人从奴役中解放出来”[56],其方法论基础在于政治经济学批判与辨证哲学的结合。施密特认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自然观不是要研究或构建自然概念及其体系,而是提供一种批判社会现实的理论方法,借以打破看似自足的体系化思维与社会总体的意识形态特征,并在不断揭示和分析矛盾的过程中反对既存的各种压迫和剥削。正如“启蒙辩证法”揭示了服从自然与支配自然的辩证关系,施密特着重论述了资本主义社会对自然的支配导致了物化的“虚假的自然”[57]以造成新的压迫。这并不是主张工具理性和支配自然的历史决定论,而是对资本主义经济理性的批判,从而力图达到马克思所追求的目标,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58]。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施密特的《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自1962年首次以德文出版之后,经历了1967年原版再版、1971年和1993年修订增补、2016年再版的过程。其中,1971年德文版主要增补了施密特所写的《论辩证唯物主义中历史和自然的关系》一文和一篇后记,1993年德文版新增了施密特所写的“生态唯物主义”的新版序言,2016年德文版新增了施密特的学生M.耶斯克(Michael Jeske)撰写的后记。

[2] Alfred Schmidt, “Vorwort zur Neuauflage 1993: Für einen ökologischen Materialismus”, Der Begriff der Natur in der Lehre von Marx, Europäische Verlagsanstalt, 1993, p.xii.

[3] Cf. Burkett, “Nature in Marx Reconsidered: A Silver Anniversary Assessment of Alfred Schmidt’s Concept of Nature in Marx”, Organization & Environment 2(1997): pp.164-183; John Bellamy Foster and Brett Clark, “Marx’s Universal Metabolism of Nature and the Frankfurt School: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s and Critical Synthesis”, in Changing Our Environment, Changing Ourselves: Nature, Labour, Knowledge and Alienation, James S. Ormrod ed., Palgrave Macmillan, 2016, pp.101-135.

[4]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22页。

[5]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71页。

[6]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31页。

[7]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78页。

[8]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91页。

[9] Cf. John Bellamy Foster and Brett Clark, “Marx’s Universal Metabolism of Nature and the Frankfurt School: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s and Critical Synthesis”, in Changing Our Environment, Changing Ourselves: Nature, Labour, Knowledge and Alienation, James S. Ormrod ed., Palgrave Macmillan, 2016, pp.105-106.

[10]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02页。

[11]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67页。

[12] 参见张一兵:《文本的深度耕犁:西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解读》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第108-109页。

[13]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98页。

[14]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9页。

[15]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63页。

[16]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63页。

[17] 乔纳森·休斯:《生态与历史唯物主义》,张晓琼、侯晓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第148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6页。

[19]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77页。

[20]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58页。

[21]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83页。

[22]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33页。

[23]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65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79页。

[25] 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布莱特·克拉克:《马克思主义生态学与绿色左翼》,《国外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

[26] 参见约翰·贝拉米·福斯特:《马克思的生态学:唯物主义与自然》,刘仁胜、肖峰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40-43页。

[27] Cf. John Bellamy Foster, “Marx and the Rift in the Universal Metabolism of Nature”, Monthly Review 7(2013): pp.1-19.

[28] 参见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布莱特·克拉克:《马克思主义与生态辩证法》,《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2018年第2期。

[29] John Bellamy Foster and Brett Clark, The Ecological Rift: Capitalism’s War on the Earth, Monthly Review Press, 2010, p.230.

[30] Cf. Carl Cassegård, “Eco-Marxism and the Critical Theory of Nature: Two Perspectives on Ecology and Dialectics”, Distinktio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 3(2017): pp.314-332.

[31]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96页。

[32]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77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87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00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929页。

[36]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76页。

[37]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83页。

[38]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68页。

[39] Cf. Paul Burkett, “Nature in Marx Reconsidered: A Silver Anniversary Assessment of Alfred Schmidt’s Concept of Nature in Marx”, Organization & Environment 2(1997): pp.169-170; John Bellamy Foster and Brett Clark, “Marx’s Universal Metabolism of Nature and the Frankfurt School: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s and Critical Synthesis”, in Changing Our Environment, Changing Ourselves: Nature, Labour, Knowledge and Alienation, James S. Ormrod ed., Palgrave Macmillan, 2016, p.105.

[40]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216-217页。

[41]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69页。

[42]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217页。

[43] Alfred Schmidt, “Vorwort zur Neuauflage 1993: Für einen ökologischen Materialismus”, Der Begriff der Natur in der Lehre von Marx, Europäische Verlagsanstalt, 1993, p.x.

[4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91页。

[45] Alfred Schmidt, “Vorwort zur Neuauflage 1993: Für einen ökologischen Materialismus”, Der Begriff der Natur in der Lehre von Marx, Europäische Verlagsanstalt, 1993, p.xii.

[46] Cf. Kohei Saito, Karl Marx's Ecosocialism: Capitalism, Nature, and the Unfinished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 Monthly Review Press, 2017, p.85.

[47]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15页。

[48]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78页。

[49] 参见王雨辰:《论施密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及其当代价值》,《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50] Howard L. Parsons, Marx and Engels on Ecology, Greenwood Press, 1977, p.8.

[51] 参见约翰·贝拉米·福斯特:《马克思的生态学:唯物主义与自然》,刘仁胜、肖峰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26-157页。

[52] 参见郇庆治:《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生态马克思主义》,《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53] 参见乌尔里希•布兰德、马尔库斯•威森:《资本主义自然的限度:帝国式生活方式的理论阐释及其超越》,郇庆治等编译,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第23-37页;Christoph Görg, “Societal Relationships with Nature: A Dialectical Approach to Environmental Politics”, in Critical Ecologies, Andrew Biro ed.,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11, pp. 43-77.

[54] 参见王晓升:《阿多诺对唯物辩证法的重构及其启示——<否定辩证法>再思考》,《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55] 瑞典学者卡尔·卡塞格德将施密特等法兰克福学派的唯物主义观点称为“批判唯物主义”(critical materialism),以区别于考茨基等人将物质理解为因果决定性因素的“因果唯物主义”(causal materialism)和卢卡奇等人用“总体性”的人类实践来解释物质要素的“实践唯物主义”(practical materialism),认为“批判唯物主义”把唯物主义作为批判的工具,它将自然或物质视为一种体系所依赖但却无法同化的外部性,即象征着对一切物化范畴及其体系的反思和破坏。Cf. Carl Cassegård, Toward a Critical Theory of Nature: Capital, Ecology, and Dialectics, Bloomsbury Academic, 2021, pp.38-40, pp.80-87.

[56] 马克斯·霍克海默:《批判理论》,李小兵等译,重庆出版社,1989,第232页。

[57] 阿尔弗雷德·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欧力同、吴仲昉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33页。

[5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7页。

作者简介:陈艺文,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世界哲学》2022年第1期。

排版 | 瞿杨

审核 | 陈培永 曲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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