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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对婚姻产生的10大致命影响(必学内容)

吴杰臻 法律一讲堂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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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遇见吴杰臻 
作者 | 吴杰臻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家事律师,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法制栏目嘉宾,法律评论常载于各种纸媒、官媒。“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了,将在2021年1月1日实施。


条款太多,大家看不过来。可能看了,每一个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


也有不少读者问,民法典有没有对婚姻法大改?


今天,我给大家谈一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里的变化。


 一、离婚冷静期 


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有四个要点: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第二,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第三,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


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第四,离婚冷静期是一刀切,所有协议离婚都要经历冷静期,并没有规定家暴等情形作为例外。


对于这个规定,可以下个结论——明年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


除了个别确实冲动离婚的夫妻,大部分夫妻离婚都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思想挣扎很多年,饱受摧残后才下决定离婚。


然而,这只是离婚的第一步,是自己做出决定而已。


第二步,还要开口跟对方谈。


离婚无非就是抚养权和财产怎么分。我以前的文章说过,也许,你还不知道离婚协议是可以无节操撕毁的。(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我们要知道,光签了离婚协议没用,没用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就是无效的。


我曾经办过一起7天内谈成的离婚案,就因为民政局离婚限号,当天就没办成,一方事后反悔,导致对簿公堂。


人是情感动物,在离婚时,更是如此,新仇旧恨,一起清算。


今天你说给她1000万,她答应。


晚上回去,思来想去,觉得哪里不对劲,男人这么爽快,说不定藏着几个亿。于是,第二天就反悔了。


谁知道,男方明明底裤都拿出来分了!


离婚谈判的反悔率太高了,60天够当事人反悔几十次了!


如果这一次有一方反悔了,接下来又是漫长的谈判。好不容易谈拢了,又去申请离婚,又要面临60天,简直是无限死循环。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第1053条是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规定。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还未治愈,这类婚姻一律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1053条规定。


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举一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


男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过了5年死亡了,留下婚前3套房子,婚后2两套房子。


男方父母知道他有病,但瞒着不说。等到儿子去世,儿媳妇要来继承房屋了。他们就跳出来说男方有病,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你们自始不是夫妻,无权继承。


换成民法典,男方父母就不能这么做了。因为,婚姻不是一律无效的。选择权在于被隐瞒的一方。


儿媳妇可以选择撤销婚姻,也可以选择不撤销。撤销婚姻后,跟婚姻无效的后果是一样的,都是自始没有婚姻关系。


但是,儿媳妇选择不撤销婚姻的话,她可以作为妻子继承财产。


因此,可撤销的婚姻比无效婚姻更好一些。


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同居财产规则来,即没有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则没有共同财产。


他们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权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最后,我还是啰嗦一句,要证明婚前患重大疾病,不是那么容易。大家不如婚前交换体检报告来得实在。


 三、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 


第1045条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认定家暴使用的。因为家暴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第1060条规定,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


这一条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很明显,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


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就可以了。


 五、夫妻债务的范围 


第1064条,照搬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看这个思维导图就可以了。



 六、不离婚的情况下,可分割财产。


第1066条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挥霍、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起诉法院分割财产。


这一套照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七、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确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第1073条)
 八、“有重大过错”,“判决不离婚后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诉”是法定离婚理由。


以前的婚姻法的兜底条款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实务中没有任何操作性。


现在民法典改为“”具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遗弃、吸毒、赌博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


民法典还明确了“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从司法实践上看,绝大部分情况第二次起诉,法院都会判离婚。从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到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是隔6个月。双方达不到分居一年的要求。


这一条规定的出台,会不会导致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要求双方分居一年?有待观察。


 九、离婚经济补偿。


第1088条规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没有,需要后续司法实践跟进。


目测这条难以充分保障家庭主妇的利益,只是开了个头而已,路子还很长。


因此,我依然主张女性要有自己的事业,不要充当家庭主妇。如果丈夫不赚钱,那妻子就更需要出去工作赚钱。如果丈夫赚钱,那就拿钱请保姆就好啦,为什么要自己去做家务呢?有这个时间,拿去追求自己的事业不好吗?


 十、创新了一个居住权。


居住权的内容,直接看上一期文章就可以了——民法典即将出台,今后买这类房子就等于白白花钱!(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这里补充几点:


第一,如果房屋按揭,设置居住权会影响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因此后续会出细则,业主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第二,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设置居住权,需要夫妻双方同意。


但是,如果房屋只写了一方名字,居住权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居住权,则为善意第三人,居住权是有效的。


这一点跟单方卖房、抵押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规则是一样的。


当然,如果一方擅自无偿为自己的父母、他人设置居住权,配偶有权起诉居住权无效。


同理,无偿为情人设立居住权,既违反公序良俗,又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情人因为无偿取得居住权,不是善意取得。配偶有权请求法院认定居住权无效。


第三,以后谈婚论嫁时,出装修的一方,要求加名,对方可能只答应给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居住权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结婚后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义务,不设置居住权,也有能居住。因此,居住权要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一定的期限里有所体现,才有现实意义。


第四,离婚协议中,也可以为一方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第五,居住权一定要到房管局登记才有效,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把原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基本照搬进去,尤其是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就是第9点的变化;第10点是物权法的变化,而不是婚姻法的。



 往期文章,点击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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