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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实务:盘问检查权

法度笔录 2023-06-08

一、盘问检查的概念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二、继续盘问的情形


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三、盘问的时限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相关概念的比较:



盘查

继续盘问

时间条件

盘查的时间是当场、及时进行

继续盘问以盘查为前提,时间在盘查之后,盘查是继续盘问的前置程序

空间条件

盘查的地点是在人民警察执行勤务的过程中,当场、及时进行

继续盘问的地点是公安机关

对象条件

盘查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继续盘问的对象只能是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后,认为有进一步审查必要的四种人

程序条件

盘查不需要制作笔录,但应表明身份

继续盘问应当经过呈批、备案、通知的程序,还应当制作《继续盘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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