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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 民主向左 共和向右 说说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

给思想加油 存在之链 2022-03-04



民主党要民主,共和党要共和,民主党向左,共和党向右。好的宪政安排不能把民主置于共和之上。要了解美国的秩序,必须认识到,民主重要,但是共和更重要。


在许多国人的心目中,总统直选是民主政治的重大标志。但是,美国的总统并不是直选产生的,而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各州选民先按该州在联邦参众两院的席位数选出本州的选举人。


各州选举人总数加起来共有538席。这些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各自再把选票投给了自己认可的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者就当选为美国的新一届美国总统。这就是美国的选举人团(亦称选举团)制度。


这种间接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意味着,即便没有获得全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只要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的票数,就能当选美国总统。


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团制度也一直是强调民主的美国民主党与其他左派的眼中钉。他们一直试图改变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进而改变美国的宪法与宪政。


民主党与左派对选举人团制的最大指责就是这一制度不民主,与“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格格不入。然而,美国的政体仅仅是民主的吗?选举人团制度究竟在美国政治体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如果废除选举人团制度会对美国的政治体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2016年12月19日,全美538位来自共和党及民主党的选举人,继11月8日美国选民投票,选出下任总统后,两党的选举人团再次做出的一次投票。


与刑法与民法的性质有根本的不同,美国宪法不是一个法,而是一个各方自愿缔结的宪约。这个约中规定的义务对各方构成律法性的约束,宪法的法律属性,也由此而产生。


反证是,在那些宪法不是约而仅仅是单方面强加的法律的国度,这个宪法反而没有多少约束力,尤其是对强加者没有约束力。


关于约以及行政首长由间接选举产生的理念与实践来自旧约。在摩西与大卫那里都可以看到,行政首长与部落立约的做法。


《撒母耳记》下(5:3)中有这样的记载:以色列的长老都来到希伯仑见大卫王,大卫在希伯仑耶和华面前与他们立约,他们就膏大卫作以色列的王。


十诫之所以有作为律法的约束力,正是因为这些诫命来自于神与人之间的圣约,又称摩西之约,或者西奈之约。美国的宪法,作为宪约也是如此。


它是在祂亲自见证参与和护理之下的一个多重的约,其中包括,州与联邦之约,在这种意义上,美国被称为合众国。选举人团制度所反映这是各州与联邦之约。废除了选举人团,也就拆毁了合众国,竖立大一统。



《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讲的很清楚,美国的政体是实行代议、宪政与联邦制的共和政体,而非一个雅典意义上的纯粹民主政体。美国的建国者们当然知道被治者的同意是政府的基础,但是反对把这种同意理解成一切都由多数人说了算。


忘记美国政体的复合共和性质,是对美国政体的最大误解。一个以宪政为基石的代议制共和国当然对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包括人民(选民)的专横意志,都应加以必要的防范与约束。


没有一种权力可以绝对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因此对权力要进行横向的和纵向的分立。在美国,这样的双重(横向与纵向)分权表现为三权分立和联邦制,这样的分权反过来为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双重的保障。


也正是出于对多数人专制的戒惧,建国者们才特别强调美国政体的共和性质,并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选举人团制度便是其中的必要组成。


选举人团制度体现了整个国家的复合共和的性质。它既体现了多数选民的意愿,又体现了联邦制度之下各州的意愿,这种安排是为了确保小州的意愿在总统选举中得到公平体现,不致因为大州人数众多而被忽视。


对选举人团制的批评反映了对美国的政体,只知民主其一,不知共和其二。如果要用一人一票的原则来对美国政体进行一刀切式的手术,那么,要取消的,恐怕不仅是选举人团制度,而且还包括参议院和最高法院。


正是基于共和制的制度安排,美国的参议院、最高法院和总统都不是由一人一票的原则产生的。所以,选举人团制度并不是对人民意志的出卖,而是对人民意志的一种过滤,是对共和政体的保障。



美国宪法的根本精神之一,就是要在肯定多数人权力的同时,更对这种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如果放弃了这种限制,也就背离了美国宪法的根本精神。


在另一种意义上,选举人团制度本身也非常合乎民主原则:在这一制度下,一人的确只有一票,多数票当选。任何选举最终都是赢者全得,关键是看在哪个层次上进行选票的“决算”。


比例代表制再彻底,也不可能根据得票多寡产生若干个总统。美国作为联邦制的合众国,是由独立的州缔约产生的,州权是美国联邦制的基石。美国总统与其说是由全美人民选出来的,不如更准确地说是由全美五十个州选出来的。


既然总统是由各州(组成选举人团)选举产生的,那么,在选民中得票少的一方败于在选举人团中得票多的另一方也就不奇怪了。


因为选票是以州为单位,而不是以选民个人为单位来进行“决算”的。这是复合共和制与单一民主制的最大区别。


从共和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民主制度不仅体现了多数民意的重要性,而且更体现了保护少数权利的重要性。


设计选举人团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兼容民主和共和的价值,使得总统不仅能够反映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还能够照顾到人口较少的州的利益。


如果美国的选举人制度真的被废除,总统由全体选民根据简单多数票选举产生,那么其最直接的效应就是总统候选人只要取悦于人口多的大州选民,就能够取得选举的胜利,人口小州的利益将在总统选举中受到忽视。


选举人团的废除,将是对宪政、对联邦主义与小州尊严的重大一击。像依阿华、西弗吉尼亚这样的小州,再也不会有总统候选人去光临拜票,去进行竞选辩论。美国总统将不再是所有美国人的总统,而只是大州和多数人的总统。



支持左翼意识形态的大州选民将进一步把总统候选人推向左倾,大政府、高福利随之登场,那时,民主虽然赢了,但是共和、宪政、个人自由却彻底输了。


这必将改变各州在美国联邦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使得小州的代表权被大州所侵蚀。总统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但是同时也不能被大州和民意所绑架。


如联邦党人和托克维尔所言,绝对的多数人统治,必将带来多数人的暴政,这违背了美国政体的联邦主义原则,复合共和的国本势必被动摇。


民选总统,包括但等于直选总统。总统直选,虽然貌似很民主,却有违共和,尤其是在美国这样的大国。而对美国的建国者们来说,共和远远高于民主。


民主党要民主,共和党要共和,民主党向左,共和党向右。好的宪政安排不能把民主置于共和之上。要了解美国的秩序,必须认识到,民主重要,但是共和更重要。



关于选举人团的介绍: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80%89%E4%B8%BE%E4%BA%BA%E5%9B%A2/5587746?fromtitle=%E9%80%89%E4%B8%BE%E5%9B%A2&fromid=10821582


关于选举人团在希伯来圣经中的源头,参见:

John W.Zull:The Biblical Roots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




END







號主:Eu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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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往期:

1.刘军宁|美国应该实行总统直选吗?

2.刘军宁|《五月花号公约》四百年与祂

3.刘军宁|两种变革:你要哪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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