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起诉张雪峰法院驳回,社会风气变坏都是从违法获益不受惩处开始的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1月12日,媒体报道,博主“顾言右”11日收到虎丘法院裁定书,称因张雪峰(本名张子彪)的言论未指向特定个人,起诉人与被诉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不予受理。

对此,“顾言右”表示,张雪峰的言论虽然没有指向特定个人,但已误导网友对其进行贬低的评价,致其名誉降低。其举证提交了,有三位网友因受到张雪峰的误导对其产生的不良评价,认为苏州某教育科技公司应承担责任。据此,他将上诉。


关于对这个案件的法律观点,本号已经在《公开贬损文科及律师行业,个人是否有权起诉?看看法律规定及案例》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至今还坚持原来的看法。
法院裁定书所说的,“苏州某教育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彪(张雪峰本名)在直播中的相关观点系针对'文科生'群体发表的言论,未具体指向特定个人,起诉人与被诉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烟语君不赞同。这样的法律理解太过于机械僵化。
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贸然出来一个人,仅凭文科学历说要代表“文科生”起诉的话,属于自己代表了特定人群。可现在是,因为张雪峰的不当而且明显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已经误导了其他网友,给原告直接造成了包括人身攻击在内的名誉损害。这侵害事实如此具体明确,还是原告代表特定群体,不会具体“指向某个特定的人”,跟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吗?
按照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规范性文件不可以单独起诉的解释,原告不能单纯的起诉规范性文件。可当规范性文件指导的行政机关具体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到了原告时,原告是可以起诉执法机关,并且一并要求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

按照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推广开来的话,则以后大家都是可以任意的贬低某个群体或职业了,比如说某某职业没有一个好人、某某行业都是骗子之类的。
就如同张雪峰说的,律师就是“销售”、就是出来“把自己卖出去”的,以后是不是客户就可以以“销售”、“卖”来指称具体代理案件的律师;按照张雪峰说的“所有文科专业”都是靠“舔”来实现“服务”价值,以后见了文科系的从业人员,都可以“舔”来指称和要求对方的工作内容?
如此的称谓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理由是张雪峰可以说,为什么别人不可以引用而加以具体化?如此一来的话,法律还设定侵害名誉权、不得侮辱贬损他人的名誉,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为何盯着这个案子不放,只因身为网络大v的张雪峰如此的贬损文科专业乃至律师职业,已经有网友在文后留言质问烟语君,“你没有舔过吗?”、“律师就是谁给钱就听谁的话卖给谁的”......造成如此广泛而具体的伤害,居然法院认为,受害人跟张雪峰的言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难道,只有等到对方直接点名说某人“舔”“卖”才叫侵犯名誉权,煽动或引导大众普遍性如此认识某个学科某个职业,就不叫侵犯名誉?这,就是法律规定、司法理解要告诉社会大众的?此前,法院乃至舆论界,对于“河南人”被负面评价,可不是这么理解的啊!
维系社会风气好坏程度形成的,不外乎四个维度:道德评价标准、民事责任标准、行政违法标准、刑事刑罚标准。

见义勇为、无偿捐献、乐善好施等,无疑属于道德范畴,只能通过给与积极评价、鼓励他人的方式进行倡导,而不能通过强制别人牺牲自己利益造福他人的方式逼迫实施。可一旦因为自己行为存在过错或是违法情形,自己又能通过这样的行为自己获益,令他人权益受损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的话,就会出现过错者违法者获利、无辜受害者受损,最终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社会风气的变坏。人人想着利用违法的手段侵害他人获利,且不承担责任。

前不久惹火的北京某公司高管在视频里叫嚣的,“我现在就违法解除你!”,“咱慢慢打官司,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我有的是人,我慢慢等着你,你试试看,我让你两年半找不到工作,我有饭吃,你自己想明白吧”......是不是就吃准了即便自己违法,也不会承担什违法制裁后果,反而是无辜劳动者,只会因维权、司法诉讼而伤痕累累?

我就违法了,你能奈我何?如此指导思想乃至现象的推广开来,会造成什么社会影响?试想,被女高管强辞的职工,以后自己做了公司老板或是高管,是不是也学会如此的对待员工了?视频流传开来,又有多少企业方学会了如此的对待员工?如此一来,法律所要倡导的企业合法经营秩序,又如何实现呢?
知名网红,在几千人在线的直播间里公开宣扬,“所有的文科专业都是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律师就是销售、你要把自己卖出去”,用脚指头想想也知道,这种以偏概全的贬损学科和职业,肯定会给从业者必定带来负面评价。这么明显贬损之义,是什么“自嘲”、“我也在舔”等说辞可以解释的吗?

而且,如此公开而广泛的否定性评价,已经给具体的从业人员造成了实际性的损害后果,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违法情形?怎么会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呢?

某某行业没有一个好东西、某某职业都是靠舔在维系......公开如此宣扬的,受害者无权起诉,宣扬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此情形形成司法案例的话,行业之间的诋毁是否会繁衍开来?靠绝对化的否定一切从业人员社会贡献的方式来获得网络流量,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话,社会风气会如何?

公序良俗不再,法律倡导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侵害不再,人人岂不是都想着谋取违法利益?社会秩序、社会风气变坏了,所有人都是受害者!

  往期文章:律师“刨祖坟式辩护”,被保安刺死的外卖员...


  往期文章:案件喊冤家属被带走调查?撰写案情“小作文”是个危险活儿


  往期文章:裁判文书网公开力度大减,居然有律师发现了“商机”


  往期文章:法律职业资格证将不再有司法部长签名!可以避免此前尴尬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