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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例:超速驾驶不具有追逐竞驶目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案情简介

本案由河北省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审查查明:2023 年12月31日10时许,韩某驾驶黑A7857G号宝马牌轿车载乘赵某到某县绿苑水韵洗浴。孙其称其与宝马车车主之间有经济纠纷,孙某及其朋友张某等人将宝马车围住。双方僵持到23时40分,由派出所民警陪同韩某、赵某、孙某等人驾驶车辆前往某县人民法院,在法院门口继续交涉。
23时53分许,韩某驾驶黑A7857G号轿车沿庆都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张某驾驶冀FC6L68号车辆沿非机动车道进行追赶。23时55分许,韩某驾车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停在左转弯车道内等红灯时,张某驾车挡在韩某车辆前面并打开车门,韩某倒车后绕行冀 FC6L68号车辆,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韩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张某继续追赶。
23时57分许,两辆车驶入许庄村,韩某驾驶的黑A7857C号轿车失控发生事故,造成韩某受伤,同时黑A7857G号轿车、两辆停放的车辆、三处民房、通信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

某县检察院认为,韩某的行为不构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法律分析:为逃避非法追赶而超速驾驶车辆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猛增,由不规范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增多,惩治不规范的危险驾驶行为成为必须。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仅就酒驾车肇事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危险驾驶入罪,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这个“追逐竞驶”,一般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认定追逐竞驶行为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追逐竞驶顾名思义就是两人以上互相追逐超速行驶。危险驾驶是抽象危险犯,认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必须考虑当时的交通环境。这个“超速行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在人流、车流密集的路段,即使行驶的速度不超过道路的最高限速,只要给其他通行车辆、人员带来了现实的危险,给现场的交通参与者造成心理恐慌,就应该认定为追逐竞驶。
事前相约飙车的行为固然属于追逐竞驶,但在行驶途中因一时激动、恼怒,临时起意,相互追逐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追逐竞驶。在未开放的道路上,或者是在人员稀少的夜间超速竞驶也可能不足以认定情节恶劣,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认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还需要考虑以下情节,是不是饮酒后,有无驾驶资格,是否是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是否是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追逐竞驶是否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是不是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是否因追逐驾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三、还需要考虑追逐竞驶的原因、动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追逐竞驶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出于合法或者是紧急避险的原因,高速行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追逐竞驶。警车高速追逐犯罪嫌疑人的车辆,或者被追逐者出于逃避他人非法侵害的目的,都不能认定为追逐竞驶。

结合本案,韩某所驾驶的车辆因被孙某等人以与车主有经济纠纷为由非法围堵,当韩某驾车欲离开现场时,张某驾车追赶堵截,韩某由于恐慌而驾车高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
韩某的行为不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目的,而是出于现实可能发生的危险。再加上当时处于深夜,路上行人车辆稀少,并未危及周围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也未造成交通参与者恐慌。检察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是正确的。

注:本文作者张胜利,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法官,欢迎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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