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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被认定无证诊疗,收入2000罚22万!媒体哗然后的最新消息: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启动内部复查

烟语法明 2024-04-29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元。合计超过22万元的“天价罚款”引发大家对于“小过重罚”的讨论。昨天(30日)晚上,宜宾市翠屏区独家回应中国之声称,这张罚单有法可依。这张罚单的依据是什么?“过罚相当”的边界又在哪里?
开耳部护理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当地卫健局:属诊疗活动非普通采耳
2023年3月,李女士通过加盟的方式在宜宾市翠屏区开了一家耳部护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疗。“加盟时告知我主要业务是理疗、疏通经络、采耳。”
△涉事门店(受访者供图)
李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门店的经营范围包含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此外还有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等。但开业不到半个月,李女士便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而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我将液体滴入耳朵是为给顾客体验;使用内窥镜是为掏耳朵;云刀是采耳工具。”
△涉事门店营业执照(受访者供图)
此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李女士的耳部护理店涉嫌非法行医。
对此,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孙静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执法当日,该店正在使用“小可视”内窥镜仪器对一顾客进行检查,检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疗方案,进行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大众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为。
△涉事门店内部(受访者供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事实上,该店违法所得为2000元,按照规定,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也就是说当地执法部门有15万元的自由裁量空间。
孙静表示,四川省自由裁量规则明确三个裁量阶梯。李女士涉案行为无从轻减轻,也无从重加重的情形,属于按一般情形裁量。按一般情形在一万元的5倍与20倍幅度的40%到70%进行裁量,即11万元至15.5万元之间裁量。翠屏区卫生执法大队对门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按裁量最低的40%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女士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加处罚款。孙静表示,超期共168日,加处罚款11万元后,李女士共计需缴纳罚没款22.2万元。
△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受访者供图)
2024年3月22日,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局申请强制执行案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庭审结果。
专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案件应当可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胡磊表示,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上。虽然认定2000元为非法所得,但也不应该施加22万元的处罚,而应以教育为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表示,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但是行政处罚还需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通俗来说有多大错,承担多大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孔祥稳认为,李女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且获利不多,她的主观恶性也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案件应当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原则。
对此,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对中国之声表示,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李女士门店的非法行医行为不在其列。
对于此类事件,国务院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罚款实施,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孔祥稳表示,执法机关要确保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容”。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去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具体使用情形,通过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这样的制度,对罚款实现有效调节,实现个案的正义。
部门回应:已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将进行复查复核,依法作出处理
针对李女士一方的质疑,今年3月29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陈敏接受红星新闻采访,予以了回应。
陈敏介绍,执法人员调查运康堂店内3人及一名顾客发现,李女士作为运康堂负责人,主要负责宣传推广。李女士的丈夫胡某负责接待顾客,利用小可视设备等检查顾客耳道情况,后在一张咨询登记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内窥镜检测后的“耳道红肿”“霉菌感染”等情况,以及“外用+口服+古方+血(穴)位”的结论方案。最后,再由员工刘某使用云刀等工具为顾客进行处理,将“天泰通滴耳液”的医疗器械滴入耳内。胡某在接诊过程中,是按疗程给顾客计算费用。

▲店内的宣传横幅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用药品、器械、手术等方式对疾病作出判断,再进行缓解疾病的治疗,就是法定的诊疗活动。”为此,陈敏表示,运康堂在判断顾客疾病后,又针对性使用了医疗器械,这符合诊疗活动的定义,是一种行医行为,并非简单的“采耳”。而胡某等人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运康堂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认定运康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即“非法行医”。
陈敏介绍,目前,医疗行业内的两部主要法律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医师法》。执法部门在处理运康堂时,依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就是处理机构无证。从严格执法来说,非法行医的胡某还要被处理,就是机构和个人“双处”。未依据《医师法》再处理胡某,也考虑了李女士一家人的经济条件,把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柔性”结合起来。
关于违法所得认定,陈敏回应称,执法人员调查时,咨询单上标明了顾客分两天各付1000元,顾客称付了2000元,胡某也承认收了2000元,互相印证,故认定违法所得为2000元。
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最低就是(罚款)5万元。”陈敏介绍,裁量上,他们并未按从重情形处理运康堂,而是按一般情形裁量的。
此外,在李女士提出经济困难时,他们在执法过程的沟通中也告知了救济途径,即提交相应困难证明可延期、分期缴纳罚款。但直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女士也未提交任何能认可的困难证明。
相关处罚决定书中也载明,根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规定,运康堂的违法行为既无从中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又无从轻、减轻裁量的情形,故按照一般情形,罚款应在11万元至15.5万元之间进行裁量。
“在一般情形中,我们是按下限进行处罚的。”陈敏表示,加处罚款也是因为运康堂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的,但加罚不能超过此前罚款,所以加处罚款为11万元。
关于李女士一方辩称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陈敏介绍,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后,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李女士一方“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的辩解,陈敏表示,“非法行医”不在四川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的清单中。他们还认为,“非法行医”不能认定为轻微违法,因为“非法行医”是严重危害不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很大。因此,该案不适用“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
至于李女士提出其他地方同类型案例罚款金额更低的疑问,陈敏说,这与各地裁量规则、个案具体案情差异等因素有关,可比性不强。
为此,陈敏表示,针对李女士的运康堂的行政处罚,是依法查处、依法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权行使正确。
3月31日下午,该案有了最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获悉,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该局已向区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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