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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原股东可以主张其持股期间的知情权吗

江小开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4-04-15


原股东

我退股之前的分红咋还不给我?

那会儿公司亏钱了,没分红。

公司

原股东

你说亏钱了就亏钱了?我要查账!

你都已经退股了,一外人凭啥查我们公司的账?

公司


这……



原股东可以主张自己持股期间的知情权吗?

法院会怎么判呢?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股东张某与J公司签订《退股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某从J公司退出,J公司退还张某入股现金20万元并支付2017年分红21777元及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分红42000元。后J公司以2018年1月至7月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由,拒绝向张某支付该时间段的分红款42000元



2021年7月,张某向J公司发出申请,载明:J公司以2018年1月至7月存在亏损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分红,侵害了其作为股东期间的合法权益,故其为了解持股期间的公司经营情况,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复制其持股期间J公司的特定文件材料。J公司对此予以拒绝。


张某向江宁开发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查阅、复制其持股期间J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和利润分配表等),并查阅其持股期间J公司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法院认为

张某在提起诉讼时虽然不是J公司股东,但根据张某与J公司在《退股协议书》中的约定,J公司需支付2018年1月至7月的分红,现J公司以该段期间存在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分红,故张某有证据证明其在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院判决

张某可以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J公司的特定文件材料。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一级法官 王诗桐


股东在退出公司后已丧失了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不再具有股东知情权,但如果其有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其仍可就持股期间公司特定的文件材料享有知情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供稿:民二庭
编辑:琚文雁
审核:唐昊、宁奇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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