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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被告涉恶被“等”去,前后其他当如何?| 特别观察 12

春雨安在 微言法谈 2023-10-12

微言法谈018期

2023/09/18

 

前几期,我们以带读判决书的方式,分析完毕湖南益阳414案件罗树中、罗通才、罗通虎的涉恶部分。
在自64页开始到139页结束的有关这一部分的描述,总计六起案件,一起诈骗、敲诈勒索,五起诈骗。在概述部分,是这样描述的:罗树中、罗通虎、罗通才恶势力组织实施的诈骗、敲诈勒索……

这个等字好奇怪。因为在分述的六起犯罪中,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恶势力组织犯罪主要成员纠集者的王佐良每起“犯罪”均参与,从出资到转账、介绍、再到获利,包括唯一一起有威胁行为的敲诈勒索“犯罪”。甚至编造出所谓“桃江老板”也是王佐良根据经历而首先提出。
安在所学的《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以及主从犯,是这样定义的: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故此,俺认为,如果罗树中等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那么,自2014年起便与罗树中密切合作,共同出资,按出资分配高息以及违约金的王佐良,也一样是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且目前证据已经达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标准: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定罪量刑的350页,对王佐良不涉恶,出现这样的描述: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作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承上启下、参与全部、获利与罗树中大致相同的涉恶团伙第二被告人,如果王佐良不再涉恶。
那么,罗树中也不应当再被认定为涉恶根据《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点,罗通虎、罗通才作为被雇佣人员,更不应当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盖着共和国庄严法徵的判决书,内在说理应畅达,且应当符合刑法规定,而不是莫名其妙地被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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