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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为12.4%,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1月20日 下午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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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对没有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出异议,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案例索引:雄狮公司与新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1月18日 下午 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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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袭警罪”解释发布: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单独袭击辅警的,不构成袭警罪!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条
1月17日 下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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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1083760元|全国统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因此,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1月17日 下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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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公示:5名纪检监察干部拟进一步使用!

来源:株洲党建微信公众号、德州发布。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1.2025年1月12日,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公开发布27名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17日。其中:……钟杨,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市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龙华,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在职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李小东,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在职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荷塘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拟进一步使用。……略(全部内容请参看公示原文)2.2024年12月29日,中共德州市委组织部公开发布8干部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6日。其中:……
1月16日 下午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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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发释字〔2025〕1号司法解释!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条
1月16日 下午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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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还应否承担民诉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5条规定,只有调解协议规定了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且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承担了该责任,才不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本案中,调解协议没有规定违反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不存在当事人(被执行人)承担违反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的事实。因此,执行法院认定其应当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1月16日 下午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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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一法院执行局局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来源:周口市纪委监委据商水县纪委监委消息: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闫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商水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闫峰,现年52岁,长期在川汇区法院执行岗位工作,历任川汇区法院执行庭庭长、执行局办公室主任、执行局副局长、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执行局局长。2023年3月31日,闫峰被任命为川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2025年1月13日被查,在执行局局长任上只干了不到两年的时间。
1月15日 下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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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去年全国法院收案增速降至近20年来最低,最突出的困难挑战是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

来源:中国新闻网全国法院收案增速降至近20年来最低。1月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表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压力之大、挑战之多、责任之重前所未有,“最突出的困难挑战就是: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张军在总结2024年法院工作时指出,过去一年里,人民法院强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主要审判质效指标全面趋优。比如,立足审判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委托调解分流解纷再创新高,司法建议协同治理效果不断显现,全国法院收案增速降至近20年来最低。特别是在司法建议的运用上,2023年最高法院发出1至5号司法建议,一年来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信用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收案同比下降10.8%、26.7%、15.2%,约减少案件27万件。“相关纠纷量减下去、办案质效提上来,服务改革发展成效明显。”张军表示,2024年最高法院又发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预防化解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等2份司法建议。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上诉率同比下降0.66个百分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下降0.07,案—件比下降0.04(相当于减少衍生案件99.2万件),“审判质效明显上升。老百姓感受到更实在的公正。”张军说。“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压力之大、挑战之多、责任之重前所未有,对此要有更清醒认识。”张军也表示,最突出的困难挑战就是:案件总量大与定分止争难。面对更趋复杂的矛盾纠纷,定分不易、止争尤难:过去没有的知识产权、破产金融、海事海商、涉外涉网、环境资源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过去的纠纷多是个案,矛盾简单、争议单纯,现在更多类型化、关联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即便一些传统领域纠纷,不同利益关系往往也交织复杂。内外复杂形势加剧困难挑战。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深刻转型,加之外部形势复杂严峻,内部困难增多,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张军表示,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中的问题、难题,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考虑,切实扛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直面挑战、迎难而上。“定分重在止争,定分不易、止争尤难。定分是依法断是非,止争则是用心息争讼,定分根本在于把止争落到实处。公平公正是基础。”张军进一步指出,一碗水端不平、不公正,定分止争就无依着。既要实体公正,也要程序公正,裁判既要合乎法律规定,也要合乎天理人情,根本是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而言,释法说理是关键。要把释法说理贯穿纠纷调解、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判后答疑的全过程。要善于把案例库等更具权威和公信的论据用好,把核心价值观、社会道德等公认之理用好,把亲情、友情、爱情等人之常情用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共情共鸣,从心里认同和接受裁判。人文关怀是更高要求。司法本身、本质就是通过惩恶扬善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和谐。案件办理中、审结后,要对双方当事人多一些开导、疏解,多一些真诚关心,一句“开庭晚了,回去路上多注意安全”,给当事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对定分止争、消解心结、化解戾气都会有不同的甚至意想不到的效果。(转自:澎湃新闻,记者
1月15日 下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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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鉴】张倩茹,被查!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章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蚌埠市纪委监委消息:蚌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张倩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蚌埠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张倩茹,女,汉族,1972年1月出生,安徽亳州人,本科学历,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曾历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护士长、院长助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
1月15日 下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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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鉴】“80后”党委委员王竣,嫖娼!

据黔东南州纪委监委消息:经黔东南州委批准,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对原黔东南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王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经查,王竣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心存侥幸,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追求低级趣味,道德败坏,参与网络赌博、嫖娼;公器私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王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黔东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竣开除党籍处分;由州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此外,据公开信息显示:王竣,男,1983年11月生,中共党员,在职大学,2001年8月参加工作。2024年6月17日,黔东南州政府发布通知:推荐王竣任黔东南州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同年8月1日,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公开发布消息,王竣被查。
1月14日 下午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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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30次资助,我们是情人关系,不然谁会转账520?法院判决:属卖淫嫖娼

迪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袁敏书记员牛丽澄
1月14日 下午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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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在法院自焚被判寻衅滋事罪|附判决书全文

来源:深圳微法务前有深圳律师因诉前保全不成翻窗暴力袭击法院工作人员被立案拘留,后有北京律师因法院不立案到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立案庭拍桌子被罚款5000元,今又有深圳律师因不满法院管辖问题到深圳中级人法院放火被判寻衅滋事罪,不禁令人唏嘘。作为一个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不知道是一时冲动还是被逼无奈。做律师真心不容易,但不管怎么样,千万不要铤而走险,拿自己的执业前途做赌注。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粤16刑终10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2022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王子谋,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1月13日 下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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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补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最高法人社部意见)

小编按:补缴社保是否受2年时效限制?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法院和人社部对此有相关意见可供实务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
1月12日 下午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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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官方通报李某雪情况:确有严重精神病,但未达到强制治疗条件

近日,江西南昌一名自称“李宜雪”的网民受到网络关注。今天(1月1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西湖区南浦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通报”,详细介绍有关情况。李某雪,女,汉族,33岁,2012年毕业于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现为南昌工学院)国贸专业,多年来处于独居、无业状态。2000年,李某雪母亲因病去世。此后,李某雪性情逐渐变化,经常与家人发生吵闹。据邻居反映,她自小惧怕卫生间和扫把,从高中起就独自生活、性格孤僻,遇事偏激极端。通报称,2019年至2024年,公安机关共接报李某雪相关警情34次,主要涉及扬言自杀、侮辱诽谤、情感纠纷及房屋漏水、高空抛物、音响扰民、堵邻居锁眼、震楼器扰民、故意泼污水等邻里纠纷,其楼上楼下4户邻居被迫搬离。通报指出,通过对李某雪全面细致的检查以及近两周的医学观察,结合李某雪既往病史和多方提供资料反映的情况,2025年1月4日,江西省荣军优抚医院专家组形成最终诊断及评估结论:李某雪患强迫性障碍,特定恐怖障碍,人格障碍;判定病情属于“严重精神障碍”;危险性评估3级。医院已按程序如实将诊断评估结论及相关权利,向李某雪及其父亲李某做了详尽告知。根据上述诊断评估结论,江西省荣军优抚医院向李某雪及其父亲李某建议李某雪住院系统治疗。李某雪及其父亲李某均不同意住院治疗。2025年1月6日,李某雪父亲李某向医院书面申请将李某雪接回家。医院依法依规对李某雪及其父亲李某关于选择出院的相关要求、风险管控、紧急救济办法等进行了知情告知。2025年1月10日,李某雪父亲李某为李某雪办理出院手续,并将李某雪从医院接走。据媒体此前报道,一位名为“李某雪”的网民在某视频平台发布所谓求救视频,自称有人闯入她家拿走了摄像头储存卡并威胁,自己与外界失联。12月17日,江西南昌西湖区融媒体中心通报称,该中心接到网友反映:该区南浦街道居民李某雪“与外界失去联系”。经向南浦街道核实,街道也接到网友类似问询。出于对李某雪的关心,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自12月14日起每日上门了解情况,李某雪一直在家中,其父亲和工作人员也与她通了电话,不存在网友反映的问题。(来源丨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编者注:《刑诉法》第三百零二条
1月11日 下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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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一区委原副书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曾任法院副局级审判员!

来源:广东省纪委监委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广州市从化区委原副书记王建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王建红,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广东从化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2年12月参加工作。曾历任从化县人民法院副局级审判员,温泉镇党委副书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从化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市委副书记,从化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区社工委主任等职。
1月10日 下午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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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1月4日 下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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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并非都无效,目前仅应在4种情形下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转自:最高判例“背靠背”条款通常是付款方为了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约定以第三方向付款方付款作为付款方履行向收款方付款义务的先决条件。由于“背靠背”条款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同,该条款是合同当事方对共担资金压力和期限风险所形成的关于付款事宜的合意安排,不违公平原则,且不被法律所禁止,在主体、内容、责任等方面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悖。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采取谦抑态度。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以及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此外,为了统一裁判尺度、强化衔接适用,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月2日 下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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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人社部[2025]1号文件:明确!1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另外支付300%工资

精选:20.67天/月|人社部:2025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小编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1月2日 下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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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施行,人社部: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第二条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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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人社部: 五种情形下没有劳动关系, 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参考案例1:《蔺纪全、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裁判要点: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文书节选: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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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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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纪委书记叶晓山,被查!

来源:廉洁东莞、纪法指引,照片和简历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据东莞市纪委监委消息:东莞市大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叶晓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东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简历显示:叶晓山,男,汉族,1980年10月出生,广东惠州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在职工程硕士,2002年7月参加工作。曾历任东莞市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市府办人事科副科长、秘书一科副科长,市府督查室督办一科科长,石碣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等职务,东莞市大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四级调研员、市监委派出大朗镇监察组组长。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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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长亓延军,辞去北京副市长职务!

北京日报客户端消息,根据亓延军、谈绪祥同志请求,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12月31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亓延军、谈绪祥辞去北京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月1日 下午 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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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应勇,有新职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最高检机关举行。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依规开展检察官惩戒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用,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通报惩戒委员会组建情况,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滕继国宣布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作说明。应勇任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童建明、滕继国任副主任,史卫忠、侯亚辉、张相军、蓝向东、徐向春、郭兴旺任内部委员,周光权、皮剑龙、杨复晗、董朝阳任特邀委员。应勇分别为特邀委员颁发聘任证书。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制度机制的重要保障。”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制度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关键一环。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推动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有利于通过专业审查确保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司法责任追究,保证追责惩戒的权威性、公正性;有利于督促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应勇强调,要统筹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和检察官惩戒工作有关规定,全链条完善司法责任归属、认定、追究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真正让司法责任制形成闭环、长出牙齿。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前提是明晰责任归属,让检察官知道自己的职权是什么、责任在哪里,知责明责进而担责尽责;关键是科学认定责任,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依规明确责任认定、划分和承担,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根本是责任追究到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主客观相一致,更加坚决、精准开展追责惩戒工作。要统筹完善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制度机制,既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又鼓励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应勇指出,检察官惩戒工作由检察院与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惩戒委员会根据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开展专业审查,作出专业判断。要准确把握惩戒委员会职责界限,处理好惩戒审议和惩戒调查、惩戒处理的关系,推动形成检务督察部门调查核实、惩戒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职能单位依法依纪依规惩戒处理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加强惩戒委员会建设,以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立为契机,指导地方检察院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设置和运行规则。要优化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相贯通,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相衔接,增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合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打铁还需自身硬。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对全国检察机关具有示范作用,必须坚持更严要求、更高标准。”应勇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用政治视角、政治效果来审视检察官惩戒和检察履职办案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惩戒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惩戒委员会工作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法律规定,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确保审查意见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检验,彰显惩戒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惩戒工作纪律,正确处理好权与责、法与情、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秉公审查不偏私,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来源:检察日报社-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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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邻居搭建侵犯相邻权而擅自损毁的,不属自力救济,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处罚!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自力救济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某明家修建涉案青石栏杆侵害其通风采光相邻权,即使该主张成立,显然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上诉人擅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显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处罚。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系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某明家修建青石栏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案件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行终459号行政案件李某诉永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浙0324行初66号行政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两次申请庭外调解,共计四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应某明均系永嘉县岩坦镇西鸟头村村民,李某房屋位于应某明房屋的南首(下坎),两屋呈南北相邻。2016年间,应某明在其房屋南道坦边沿修建青石护栏。李某认为该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遂于2017年9月3日上午手持铁锤将应某明家所建的、东侧约2.5米长的一段青石护栏敲毁推倒。应某明当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报警,永嘉县公安局岩坦派出所于同日受理,进行现场勘查,并开展相关的调查,同日制作鉴定聘请书,于9月4日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应某明被损毁的青石护栏进行价格鉴定。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永价认字﹝2017﹞372号《关于应某明被损毁的青石护栏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损坏的标的价值为2230元。2017年11月3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应某明告知该鉴定结果及如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因李某提出异议,永嘉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日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温价认﹝2018﹞3号《价格认定复核认定书》,维持永价认字﹝2017﹞372号的价格认定结论。2018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岩坦派出所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经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1月23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应某明告知该重新鉴定结论。2月6日,永嘉县公安局向李某作了处罚告知,并对李某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认定该异议不成立。永嘉县公安局认定被李某损毁的青石护栏价值达2000元以上,并持械损毁财物,属情节较重,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损毁应某明家青石护栏的违法事实,永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于2018年2月7日作出永公(坦)行罚决字[2018]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处罚拘留八日,于同日送达李某并将其交付执行。李某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嘉县人民政府于同日受理后,于4月2日向永嘉县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永嘉县公安局于4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永嘉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永政复决字﹝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永公(坦)行罚决字[2018]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李某与永嘉县公安局。李某仍不服,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问题。李某对损毁第三人的财物事实无异议,永嘉县公安局依法对损毁财物价格进行鉴定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李某在庭审中提出其损毁的财物不属于应某明所建,但其在2017年9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系自己将应某明家的栏杆推倒,并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李某此次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二)关于涉案财物的价格问题。永嘉县公安局在受案后,依法对涉案被损毁财物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在李某对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持异议时,按规定重新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程序合法,也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李某认为该鉴定结论仍不正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三)关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李某持械损毁财物,依法属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永嘉县公安局考虑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李某所称其行为不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拆除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算是民事纠纷的请求,不能成为其损坏他人财物可免于处罚的事由。故李某主张永嘉县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与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程序合法,对被诉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李某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依据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上诉1.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首先,本案无证据证明涉案栏杆系应某明所有,属于受害人不明确。其次,因现场勘查人员没有勘验检查资格,涉案勘验检查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再次,涉案价格认证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亦存在重大瑕疵。2.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一,涉案栏杆严重影响上诉人的采光权等相邻权,上诉人对其进行拆除系自救行为,并不违法。其二,永嘉县公安局认定故意毁坏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无事实依据,同时,上诉人持械是为了拆除栏杆需要,故不应该认定情节较重。其三,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并给予减轻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被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首先,永嘉县公安局未将行政拘留处罚事项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其次,委托价格鉴定,没有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而制作鉴定聘请书。再次,永嘉县公安局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属于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构成程序违法。4.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永嘉县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系本案共同被告,故原审法院不宜审理此案,但其没有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属于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以及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答辩称:(略)被上诉人永嘉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略)被上诉人应某明到庭陈述称同意永嘉县公安局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李某及被上诉人应某明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针对李某在二审期间提出其没有自动投案的新反驳意见,补充提供了受案单位岩坦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以及首次接警民警王某的亲笔证词,以补强证明李某确系自动投案。经审查,前述补充证据与李某的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的经过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主张价格认定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名等质证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等规定,价格认定机构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价格认定并非司法鉴定行为,故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公章。本案中,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经复核后出具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均已加盖价格认定机构盖章,来源和形式均合法,鉴定程序亦符合规定,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人员没有勘验检查资格等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损毁财物的现场简单、直观,无需专业勘验检查技术人员介入采集证据,由出警民警通过制作涉案现场勘查笔录以记录案发现场位置并拍照确认被损毁财物,并无明显不当;且该现场勘查笔录,与上诉人李某的陈述等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存在时间涂改等疑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永嘉县公安局提供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中有关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栏的时间确有涂改,且涂改后的通知家属时间迟于李某署名处的落款时间,不符合常理,原审判决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证据及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违法事实认定问题。上诉人李某在多份询问笔录中均明确承认其手持铁锤损毁了应某明家修建的部分青石护栏,该陈述与证人李某日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被上诉人应某明的报案陈述、证人应岩顺、李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在案其他证据所反映的情况相符,足以认定李某持械故意损毁应某明家修建的青石护栏的事实。因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主张本案受害人不明、违法事实不清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是否构成自力救济问题。司法实践中,自力救济是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某明家修建涉案青石栏杆侵害其通风采光相邻权,即使该主张成立,显然也不具有紧迫性,其理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上诉人擅自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显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处罚。因此,上诉人主张其系自力救济,不应受到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某明家修建青石栏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3.关于量罚情节认定问题。首先,本案是否构成情节较重。鉴于上诉人持械损毁他人财物,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又达到2000元以上,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参照《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认定上诉人故意损毁财物“情节较重”,并无不当。其次,上诉人李某是否自动投案。岩坦派出所于2017年9月4日上午对李某制作的首次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李某系“投案自首”,该笔录与岩坦派出所出具的《李某到案情况说明》、接警民警王某的证词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再结合应某明报案陈述时并未明确违法行为人以及李某在原审庭审中对自动投案经过并无异议等情况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2017年9月4日上午系“自动投案”;此后,李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陈述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基本违法事实,其虽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应受处罚有辩解意见,但并不影响对投案自首情节的认定。因此,永嘉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李某构成投案自首并给予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上诉人有关本案不属于“情节较重”以及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等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首先,关于延长办案期限是否合法问题。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派出所办理的治安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批复》的意见,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虽系被诉处罚决定的最终作出机关,但有关案件的受案登记、调查取证等工作均由其下辖的岩坦派出所负责,即岩坦派出所是该起治安案件的承办单位,根据上述行政规章及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由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委托价格认定的程序问题。本案中,岩坦派出所受案后,依法对涉案被损毁财物聘请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后因李某对永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永嘉县公安局按规定重新聘请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认定,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至于上诉人主张的本案缺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外委托鉴定的审批材料问题,本院认为该内部审批材料是否提供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再次,关于是否已将拘留事项通知被拘留人家属问题。鉴于本院对岩坦派出所制作的《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已不予采信,永嘉县公安局又不能提供《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视其未履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义务,即应认定办案程序存在瑕疵,本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希望永嘉县公安局今后严格规范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并做好这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但鉴于该程序瑕疵产生于被诉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处罚结果的正确性及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无实质影响,故本院对被诉处罚决定不作确认违法判决。5.关于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自行选择到两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主张永嘉县人民政府系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自行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从而构成审判程序违法的意见,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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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期‮一间‬览表 ​​(2024)

导读:本文汇编的诉讼时效,涵盖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劳动仲裁阶段,以及法律依据,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依据。转需收藏吧!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览表一审阶段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188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民法典594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88条)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196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执行申请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5条)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176条)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申请鉴定应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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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2025.2.10施行!

【编者按】为实施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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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所败诉拒退88万委托费,原、现合伙人32名或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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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11年执行反思:85%的律师没有抓对执行关键!

拘留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令每一位专业执行律师都心驰神往的执行利器。然而,有关拘留的具体实施步骤与操作细节并无章可循,缺乏系统的指导。尤其是如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一直以来都是拘留被执行人路上的拦路虎,以致于大多数执行案件,并不能很好地通过拘留实现执行和解乃至结案。很多申请执行人渴望法院能够去通缉被执行人,但是法院是没有这个职能的。尤其在一个法官一年要办理几百件执行案件,一个法院一年要受理数以万计的执行案件——而办案的人员就那么些人,不可能忙得过来。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或不愿意找人的原因。为此,明法学苑特邀请到专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擅长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被执行人行踪,2023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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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标准一览表|2025.1.1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51社保网、人社部门网站等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并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确定了“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渐进式完成延迟退休。那么,2025年起,法定退休年龄到底是多少岁呢?今天,为大家准备了2025年最新版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赶紧一起来看看。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一览表一、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五十八周岁。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如何区分女职工是女工人与女干部?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区分女职工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看,女职工退休时是管理岗位还是非管理岗位主要由企业确定:江苏省:根据江苏省2022年执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就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四川省: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办〔1996〕19号)第五条47项规定,工人岗位、干部岗位的划分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岗位界定模糊或劳动合同丢失的,可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承诺其工作岗位情况。若承诺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明确女职工岗位性质和退休年龄,提前避免劳动纠纷。一、确定员工退休时间2025年起,延迟退休政策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正式执行,根据员工年龄的不同,延迟退休年龄时间有所不同。每年年初统计当年已达到或将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且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并初步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通过延迟退休留用的职工,提前与该部分职工书面确认是否申请提前或同意延迟退休,以统筹确定当年的招聘计划、岗位与工作安排计划。二、明确岗位性质劳动合同是人社部门以及法院认定员工岗位性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岗位性质是否属于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的,建议用人单位还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后的岗位及岗位性质,例如劳动合同变更书、岗位协议等。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岗位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认定岗位性质的依据,但此类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三、核查员工异议用人单位在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前,需要审慎确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仅依据自身用工管理角度判断员工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还需要听取员工的异议。如女职工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延迟退休年龄应为58周岁,则单位需要对此进行核实。单位需要向人社部门咨询、核实员工情况是否属于年满55周岁退休的情形。如女职工对此未提出异议,则单位应当要求女职工向单位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一方面,作为女职工对延迟退休年龄为55周岁认可的证据;另一方面,在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对于“非管理岗”女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的,人社部门也要求提交其本人的退休申请。四、通过退休预审进一步降低风险有的地区已经实行退休预审,比如北京地区,预审最长可以提前一年进行。单位可以通过向人社部门沟通办理退休预审,取得人社部门对退休年龄、条件确认的材料后,再终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避违法终止的风险。END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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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楚员额制改革后的全国各地法官真实收入

2014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行,检察官、法官员额制改革被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据此也实行了独立于其他公职人员的酬薪待遇。本文将围绕法官的员额制改革、薪资待遇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帮助你全面了解一下目前这一职业的大致情况。1.法官人数的变化全国法官人数在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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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痛哀悼!一中院法官病逝,享年57岁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萍乡日报等沉痛哀悼余向阳法官一路走好!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余向阳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不幸于2024年12月22日凌晨在萍乡逝世,享年57岁。余向阳同志系江西省抚州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余向阳同志遗体告别仪式,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2时在市殡仪馆7号厅举行。最高法2023年工作报告提出,五年来,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先进典型,2363个集体、2799名个人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表彰奖励。李庆军、胡国运、周春梅、魏晶晶、杨军、滕启刚、鲍卫忠等95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无私奉献乃至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23年十年之间,全国法院的收案数平均以每年200万左右的幅度递增。而去年全国法院收案4557.37万件,同比去年增长了15.62%,也是历年最高。法官年人均办案从2013年65.1件,增长至到了如今的357件。但奇怪的是,除了表示上涨结案率数字组合之外,遍寻法院网也找不到近年法官人数的官方统计,只停留在了2017年12万员额法官。可不断上涨的案件量,稳定的法官数量,似乎并不成比例。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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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发〔2024〕16号!最高院明确:8种情况应该释明,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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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律师因一份协议模版获刑八个月!

来源:小红书杭州刑事律师李皖、广律网律师果然是高风险行业啊。山东泰安高律师的一审判决尚未公开,现在舆论影响严重,希望后续会公开吧。今天来讲一个入选江苏高院典型案例的真实案件。2021年4月,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邵某、叶某给付某担保公司代偿款及违约金等500余万元,林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邵某、林某等未履行义务,2021年8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阶段,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和有大额抵押不易处置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3月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2022年7月,常熟法院在关联案件执行中发现,林某有转移债权、规避执行的行为,其法律顾问郑某也牵涉其中。林某曾向郑某咨询欲转让债权规避执行,郑某还提供模板等。2020年,林某与陆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伪造转让资金流水记录。2021年,郑某作为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民事调解结案。2022年,郑某以陆某代理人身份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最终,常熟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郑某拒执犯罪线索。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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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或不愿意找人?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拘留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令每一位专业执行律师都心驰神往的执行利器。然而,有关拘留的具体实施步骤与操作细节并无章可循,缺乏系统的指导。尤其是如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一直以来都是拘留被执行人路上的拦路虎,以致于大多数执行案件,并不能很好地通过拘留实现执行和解乃至结案。很多申请执行人渴望法院能够去通缉被执行人,但是法院是没有这个职能的。尤其在一个法官一年要办理几百件执行案件,一个法院一年要受理数以万计的执行案件——而办案的人员就那么些人,不可能忙得过来。这就是为什么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或不愿意找人的原因。为此,明法学苑特邀请到专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擅长发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找被执行人行踪,2023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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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的不再是大爷!即日实施!!最高院又一司法解释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7.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竞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视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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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释〔2024〕14号发布!2025年1月1日实施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7日法释〔202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引言修改为:“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台湾地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或者查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法官线上视频或者线下见证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中国大陆执业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履行相关查明手续。”五、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二)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三)判决确定证明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依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需另行出具证明书的调解笔录等除外;“(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六、将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三)请求事项和理由;“(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九、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为缺席判决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十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十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且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四)判决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的;“(五)人民法院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裁判,或者已经承认或认可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裁判的;“(六)仲裁庭在中国大陆已经就同一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承认或认可仲裁庭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同一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十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或者部分不予认可的,申请人对不予认可部分再次申请认可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人可以对不予认可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二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二十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十八、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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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喷辣椒水事件五位律师联合声明,法院称他们已向公安报案

关于“锡林浩特市法院法警抢夺律师手机、辣椒水喷射律师事件”中五位被害律师的联合声明社会各界朋友:2024年12月25日,锡林浩特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任博等人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的当天早上,我们排队进入法庭时,因出现法警强行要求律师过安检通道且禁止携带背包、电脑、手机等一切物品,我们与法警产生了争议,后出现“法警抢夺律师手机、喷射辣椒水导致律师受伤”的事件。当天9时21分,我们即就被抢手机、被喷辣椒水情况报警,法院所在地的希日塔拉派出所处警。今天上午9点,我们收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希日塔拉派出所的所长马仲伟、教导员方继保告知我们此案不属于他们管辖。对此,我们声明如下:一、我们对法院不允许携带手机、电脑等物品参加旁听的做法提出质疑,在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交涉的过程中,我们不存在任何阻挠、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二、法院工作人员所称旁听不允许携带手机电脑等物品的规定,来源于已经废止的2004版《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新的2019版的规则并无不允许携带手机电脑的规定。三、法警抢夺律师手机、律师证并向律师喷射辣椒水致使律师眼睛受伤的行为是明显的暴力执法和故意伤害行为。四、就法院和法警的上述行为,我们要求锡林浩特市法院领导公开向律师道歉、对相关责任法警依法查处、赔偿我们因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今天作出的决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我们完全不认可,并将继续采取一切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声明人:郭睿律师杨晓律师王兴未律师李庆铎律师冷慧律师2024年12月28日(以上来源:@冷慧1874;转自:法务之家)阅读链接:律师被喷辣椒水,法院成了被害人12月25日,发生在内蒙的“辣椒水”事件,给中国刑辩律师的“苦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从年初的鹰潭两律师被跟踪、黄骅律师会见被监听,到年中的青海发生的“遥控”庭审、贵阳发生的女律师被摔倒被扣手机,直到前段时间洛阳“屏蔽器”事件,2024真是刑辩律师们最苦逼的一年。这次的辣椒水事件,法警在没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用辣椒水喷5位北京律师的脸,致三位律师眼睛严重受伤,如此明显的滥用警械行为,苦逼的律师们以为这次会板上钉钉地处分几个法警,至少法警队长会撤职吧!为了避免被炒作,他们报警后,三天来一直在静等公安的结果。谁成想,先是上午传来了公安不立案的消息,五位律师气的咬牙切齿,发布了《四点声明》,下决心要坚决维权到底;下午又传来法院拒不归还被抢的三部手机的消息,法院的理由是他们已经向公安报案,在公安没出调查结果前,手机不能还!(以上转自:微博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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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被查!

据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河南省郑州市纪委监委消息:通用技术河南省医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河南省郑州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来源:清风中原、纪法指引、照片来源于网络公开资料等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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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废止!司法部第15号公告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司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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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个人隐藏转移财产超2万致判决无法执行,一律入刑!2024,欠债不还这些执行大招伺候!

广东打击“老赖”再出新招。从广东省高院获悉,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近日正式实施。(金羊网讯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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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4种财产不能继承!(详解+法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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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年被家暴16次”案宣判:前夫获刑11年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婚姻存续期问,多次对谢某梅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2023年4月25日,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谢某梅,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多处重伤、轻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不等。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谢某梅致其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贺某阳长期多次虐待妻子谢某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贺某阳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贺某阳所犯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不足以从轻处罚。同时,贺某阳依法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宣判。据此前报道,成都一女子自述两年被丈夫家暴16次,身体造成创伤,需终身挂粪袋。2023年4月事发以来,此事件每一次的进展都牵动着舆论关注。5月30日,谢女士起诉丈夫贺某某及其亲属的5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5月31日,两人的离婚纠纷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法院判决准予谢女士与贺某某离婚,女儿由谢女士抚养。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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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赵薇已离婚,涉及11.2亿债务!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金融界12月28日,赵薇发文官宣和黄有龙离婚,两人于2008年结婚,多年前已解除婚姻关系。赵薇表示:“我多年前已正式与黄先生离婚,我们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早已解除。任何关于他的事件、言论或新闻报道都与我无关。我恳请各方承认这些事实,避免将我卷入虚假的关联或无根据的报道。”日前赵薇时隔3年首次发文,这位曾经红极一时的“小燕子”,在公众视野中消失了整整三年,如今却突然发声,用一首《临江仙》表达了对琼瑶的哀思。赵薇发文所使用的手机为iPhone13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