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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特稿:2020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作者刘秋苏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最新发布:2016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重磅发布:2017十大劳动法律事/案件 
年度特稿:2018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年度特稿:2019年十大劳动法律事件



一年又一年。2020年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年份,从年初武汉封城,到全球疫情肆虐蔓延,12月19日美国日增确诊病例高达40万余人,创下各国日增记录。梳理一下2020年重要的劳动法律事件和案例,很有特殊的纪念意义



CASE
01

关键词:劳动关系  疫情防控


一、国家和各地出台文件稳定和呵护疫情防控下的劳动关系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封城,国家以最坚决、最彻底、最给力的态度控制疫情。国家和各地围绕疫情防控下的劳动关系出台了大量文件和支持,有力稳定了劳动关系,各地法院、劳动仲裁委对于因疫情引发的劳动纠纷采取审慎的方式处理。

如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及因交通管制导致员工无法正常返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企业不能复工复产的,应向相关部门报备,按支付周期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因疫情不能及时支付工资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普遍不支持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共计31个典型案例,并联合人社部发布15个劳动人事典型案例,用来指导全国法院、仲裁委处理相关纠纷。



CASE

02


关键词:李文亮  工伤  烈士


二、李文亮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被认定工伤并授予烈士称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前后,最牵动人心的莫过于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感染新冠肺炎并失去生命,后认定了工伤并被评定为烈士

2019年12月30日,李文亮在大学同学群里提到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了7例冠状病毒感染,并发出病毒检测报告。2020年1月3日,李文亮收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的训诫书,警方认定李文亮的言论不属实,对其批评教育。1月6日,李文亮医生收治了一名82岁的眼病患者。该患者1月7日发热,后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于1月23日病逝。1月10日,李文亮医生开始发热,在武汉市中心医院发热门诊就诊。1月12日,李文亮医生在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二区住院,入院诊断为右眼急性结膜炎、肺部感染。1月14日,李文亮医生双肺感染加重,转入呼吸三区病房。2月1日,李文亮在自己的微博上公布了其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消息。从2月6日10点多,因网络传来李文亮已于21:30去世的消息,导致亿万中国人关注着李文亮的救治过程。一条一条的最新消息不断传来,直到2月7日凌晨3点多,官方发布消息:李文亮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月7日凌晨2点58分去世。

2月7日下午,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人社工险决字(2020)第010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文亮作为医护人员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并经抢救无效去世,认定为工伤。

其后,多名医护人员被认定为工亡。湖北省人民政府评定李文亮、夏思思等14名牺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为首批烈士。4月4日,国家举办全国性哀悼活动,向新时代最可爱的人默哀3分钟。



CASE

03


关键词:社保减免缓   全面入税


国家对企业实施社保减免缓政策,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20年2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2月21日,医保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其他地区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等。

此外,社保入税进入全面落地阶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曾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进程较慢。直到2020年10月底,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新疆、西藏、吉林、山东、青岛、山西、湖南、江西、广西、贵州、四川等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其中天津11月2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CASE

04


关键词: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


四、各地纷纷将特殊的非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税务局发布《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部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用工单位可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

在此之前,浙江省于2018年7月18日下发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19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转发推广浙江省的这一做法。
此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发布《关于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以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均可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规定,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快递等劳务的,平台经营者可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为特殊人员提供工伤保险,成为各地积极推进的一项措施。可以预见,为非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将逐步全面落地。


CASE

05


关键词:深圳   先行   特殊工时   变通调整


五、中央允许深圳探索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中指出,允许深圳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法发〔2020〕39号)中指出,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加快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加班认定依据、薪酬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加强跨境用工司法保护,准确认定没有办理就业证件的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效力。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 广东省司法厅在《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848号提案答复的函》(粤司函〔2020〕535号)中答复:“指导深圳市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指导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变通规定或调整适用事宜。指导深圳市立足于构建更契合深圳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全国最优的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做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修订工作。”
因此可见,探索特殊工时管理制度,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加班认定依据、薪酬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变通规定或调整适用事宜,意味着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CASE

06


关键词:碰瓷  黑名单  驳回


六、各地加大对“碰瓷”劳动者的打击维度


近年来,劳动者“碰瓷”企业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劳动者”采取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伪造个人签名等不诚信行为,意图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的方式,获得高额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2020年4月30日,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台《关于建立“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的实施意见》,发布全国首个“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对连续3年内,在同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10次以上或者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20次以上、在同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5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申请仲裁7件以上、在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3件以上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5件以上等,均纳入“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发现不诚信诉讼、恶意诉讼行为,从严惩处,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处理。

2020年4月27日,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于2016年下半年以来,申请劳动仲裁22次。在每次离职后(入职时间最长3个月,最短2天)都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的工资及补偿金,还多次向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被当地纳入劳动者维权“黑名单”。

2020年9月7日,安徽省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裁决书显示,蔡某自2017年以来先后与数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最长为1年零半个月,最短仅为20天,解除劳动关系后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甚至十数万元,提起诉讼达10余次。裁决书认为,蔡某索赔“维权”效率之高与其工作敬业效率之低相比,简直判若两人,其以仲裁及诉讼获取收入之嫌疑尤为明显,已不再是一名真正的劳动者,其恶意谋取非法利益,已经脱离合法、正当的维权范畴,实属劳动者“职场碰瓷”,对其行为应当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每一次碰瓷者胜诉的结果,都应当是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每一次碰瓷者败诉的结果,也同样应当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用工,任重而道远。期待几年后,劳动合同法真正落地,让碰瓷者无瓷可碰,让劳资关系越来越和谐。



CASE

07


关键词:劳动争议案件   人身   管辖


七、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高玲霞与被告海天致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期间,海天致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泰安万达广场写字楼,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海天致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故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具有公法性质和人身附属性,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错误,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里的合同纠纷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等所产生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故本案中《劳动合同》里所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高玲霞选择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当。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CASE

08


关键词:拒绝加班   赔偿   劳动法


八、两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损失引发社会热议
2020年4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员工拒绝加班判赔1.8万的案例引发社会热议,成为各地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反对声音最大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例。

扬州某公司两名员工,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即1.8万元。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并非用人单位单方面可以决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经劳动者同意方可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强迫加班,否则属于侵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员工有权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有二审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员工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员工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可见,上级法院是对赔偿持反对态度的,但一审法院却在五一国际劳动节这个特殊的节日之前作为典型案例发布,颇有讽刺意味,突破了人们的认知和法律的底线,导致大众难以接受。



CASE

09


关键词:法官  工伤  法律文书


法官骑车下班途中摔伤认定工伤没有得到人社局和法院的支持

赵全荣系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2018年3月28日晚上11时许,赵全荣在单位加班完毕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行至蔚州镇前进东路城市加油站西侧100米左右辅路路段时不慎驶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事后曾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2019年3月4日,赵全荣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9]072600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蔚县人民法院则认为赵全荣是蔚县法院员额法官,在单位加班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赵全荣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原告认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其虽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说明,但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判决驳回赵全荣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中,赵全荣未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故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ASE

10


关键词:旷工解除   变性


当当网以旷工解除变性员工劳动合同违法


2015年4月,高某入职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高某于2018年6月27日起未再出勤。高某于2018年4月16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易性症,需要进行男转女性别重置及手术,故于6月27日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李某请病假,并于同日进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住院手术。7月19 日,高某出院,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建议术后全休贰月。8月27日,当当网公司向高某邮寄返岗通知书,9月6日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其“自2018年7月2日至今连续旷工,公司通知您于2018年8月31日前返回公司上班,您也未按时返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并不存在旷工行为,且当当网公司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规章制度依据亦不充分,一审法院认定当当网公司与高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当当网公司与高某订立的劳动合同并非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当当网公司与高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亦未于2019年4 月12日到期终止,对当当网公司不同意与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高某自2018 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现代社会呈现出愈加丰富多元的趋势,我们总是发现身边出现很多新鲜事,我们又会学着逐渐的去接纳这些新鲜事,除非它威胁到了他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也许正是我们对很多新鲜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我们习惯于按照我们对于生物性别的认识去理解社会,但仍然会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体验来表达他们的性别身份,对于这种持续存在的社会表达,往往需要我们重新去审视和认识,这种重新审视和认识或许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但确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包容,我们也确有必要逐渐转变我们的态度。因为只有我们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拥有更加丰富的文化观念,才能为法治社会奠定宽容的文化基础,这或许就是有学者指出“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的逻辑。我们尊重和保护变性人的人格、尊严及其正当权利,是基于我们对于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珍视,而非我们对于变性进行倡导和推广。根据《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系其中之义。当当网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高某发送的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和伦理尴尬,如厕问题”等内容,导致高某据此主张受到了当当网公司的就业歧视。在此,本院呼吁并相信当当网公司及其员工能够发扬“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更加开放、宽容的心态面对高某,在高某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前提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院亦提示高某确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珍惜社会给予的尊重和保护,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要滥用权利,以更加坦诚、平和的心态面对当当网公司,力争在新的岗位上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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