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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2017十大劳动法律事/案件 | 劳动法行天下

2017-12-20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本文作者系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法律顾问。


编者按:2016年12月,本公众号整理出当年度的十大劳动法律事件。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就一年过去了。今天,本公众号创始人刘秋苏,为您解读2017年度十大劳动法律事/案件,前五个为事件,后五个为案件。当然,每个人的角度不同,心中的劳动法律事/案件也不尽相同。那么,您觉得还有哪些重要的案件、事件没有纳入呢?欢迎文末留言!



CASE
01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修改


一、《劳动合同法》修改拟列入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

2017年,对于《劳动合同法》是不是修改,趋于中性,不再像2016年那样争论最激烈。犹记得去年,官员多次公开表达意见,众多专家学者粉墨登场,各抒己见。2017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为这一争论作出了这样的注脚: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也就是说,画了一块饼。将来要改,看到了希望,却又感觉遥遥无期。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劳动合同法》已确定修改! 


CASE

02

关键词:废止  失效  文件


二、人社部废止和宣布失效多个文件

2016年以来,人社部对1949年以来发布的各类文件进行了清理,前4批都波澜不惊。一千份左右的文件被清理,虽然有不少重要的文件被废止和失效,也没有产生太大的争议。

但是,当2017年11月人社部以人社部发〔2017〕87号文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份文件时,可谓“石破天惊逗了冬日,一石激起劳动法圈”!原因在于一份重要的文件被废止,即劳动部劳部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481号,1994年12月3日)。该文件涉及到经济补偿金是否分段以及医疗补助费、平均工资的计算等重要问题。

《劳动合同法》未作出规定,都在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为依据,但现在突然却废止了,弄得人心霍霍的。霎时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期待下一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范一下。不能一下不用了,后面却没有后文了。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重磅! 人社部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102份文件! 


CASE

03

关键词:裁审衔接


三、最高法院、人社部推进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衔接

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裁审工作中存在很多争议受理范围不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程序衔接不规范等问题,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

鉴于这种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积极推进劳动人事争议的裁审衔接工作。期待工作切切实实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人社部、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的意见

人社部、最高法部署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CASE

04

关键词:劳动法文件  各地区


四、各地继续出台劳动人事争议指导性文件

既然《劳动合同法》暂时不修改,而在具体操作中,很多法律问题争议就很大,那么各地纷纷出台可操作性较强的实务指南,当在情理之中。北京、天津、广东、江苏等地强势出击,发布了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审理指南等文件,以统一本地区的操作口径。

其实,更盼望全国出台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司法解释。不然的话,总有这样的感觉:劳动法怎么这个样子?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重磅! 天津劳动争议审理指南(2018.1.1执行)

最新: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会议纪要(2017.9.8)

江苏劳动人事仲裁口径17条:逐条点评!

逐条解读:广东高院审理劳动案件最新23条意见(2017.8.1) 

权威解读:北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26条指导意见 

重磅发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参考(上)

重磅发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参考(下)



CASE

05

关键词:最低工资  调整


五、多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具有强制性。根据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2016年初,人社部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过,这也没能挡住很多地区两年调整一次的惯例。2017年,仍然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地区还在使用2015年2016年的标准。相信到了明年,2015年的标准就会作相应调整了。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新标准(19地区更新) 
企业利好:最低工资调整周期将延长


👉 眼睛休息一下,继续往下读..........



CASE

06

关键词:新型用工  劳动关系


六、私厨、快递员、主播等新型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主要是人身的依附性和管理的隶属性。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至今仍然是一个文件打天下,也就是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我称之为劳动关系的圣经,在司法实务中都还主要依照这个文件对劳动关系认定,基本上没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改变劳动关系特征的认定。新型用工下的劳动关系的路,还很长。

关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网络私厨与网络平台的案件,在2017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一审法院仍然以12号文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特征,否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过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新型的用工关系,尚未能撬动12号文件。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终极篇:网络私厨与公司到底啥关系? 

“网红”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新用工形态下网红、快递员等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原劳动部2005通知过时了?网约车等新型劳动关系之争需有国际视野!



CASE

07

关键词:病假  诚信


七、阿里巴巴解除病假员工引发议论

丁佶生系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的OS-大客户商务资深经理。丁佶生经医院诊断为颈椎病后,次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两周并获批准,并于当天出境赴巴西,后在微信朋友圈晒出其在巴西“旅游”的照片。丁佶生回国后不久,公司以丁佶生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属提供虚假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丁佶生的劳动合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员工休病假期间的休假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员工飞往巴西进行休养,不构成严重违纪,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在2017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判决书认为:虽然司法实践中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不能苛求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制。对于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中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形,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加以理解适用,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佶生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佶生在阿里巴巴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故阿里巴巴公司以丁佶生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我是这样点评的:高级法院的判决结果真的就对吗?我想也不是。一个案件审理了两年半还多,真的不正常,因为三级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任何分歧,案件也算是简单案件,真的需要那么长的审理期限吗?在我看来,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的。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高院判决书刷爆朋友圈!去巴西旅游的员工终究遭阿里巴巴解除! (附全文) 

员工去巴西休病假是严重违纪吗?阿里巴巴与丁佶生终审判决书全文

24名职工开假病假条,都被刑拘!(附视频)
员工提供病假条,公司必须批病假吗?
请假照顾婆婆而出国旅游!公司说: 你这是欺骗!就辞退了她 ... 


CASE

08

关键词:老赖  解除劳动关系


八、多个老赖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7年,几个老赖突然哭了,原来他们的姓名上了失信被执行人的黑名单,导致坐不了飞机、信誉受损等,丢了正在从事的工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仅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不具备从业人员资格,因此公司认定陈某为缺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从阿里巴巴到失信被执行人,法院都拿诚实信用说事。但其实是受了大民法思维的影响,实际上,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并不适宜老拿诚实信用这顶大帽子来裁判。

其实,企业真的需要重视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不能一到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蹦出来诚实信用这几个字,那真的是劳动法的悲哀。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哭死!劳动者成老赖会找不着工作/买不到房子/坐不了飞机高铁!(4个真案例) 

两个老赖,一样解雇,哪一方会胜诉?两点提醒极重要!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CASE

09

关键词:首例  就业歧视


、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

2012年9月1日,郑某入职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双方签订了4期劳动合同,每期均为一年,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郑某报考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面试,但在体检过程中检查出HIV抗体阳性。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让郑某离岗休息。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判决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艾滋病毒尚未被人类攻克,但艾滋病毒的传播渠道是相对特定的,也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应当受国家法律的平等保护。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目前艾滋病不属于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我国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坚持自愿原则,所有感染者和病人开始治疗前均需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强制实施。早在《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时,艾滋病已被归类为乙类传染病,无需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人需要隔离治疗的规定已经被修正。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以郑某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郑某离岗休息,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广州某食品检验所作出的离岗休息决定违法;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艾滋病就业歧视案终审:职工被离岗休息违法! 



CASE

10

关键词:伪造证据  民事制裁


十、劳动者伪造证据700万元被罚款10万元

张某在2007年进入江苏汤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后来受聘为公司销售副经理。2011年3月,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张某与该公司发生纠纷,遂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交落款时间分别为2009年1月6日的《聘用协议》、2010年5月6日的《协议》、2010年12月25日的《确认书》,据此主张2008332元工资、4913500元业务费以及数万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近700万元。

该公司对这3份证据不认账。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3份证据均为伪造。

2017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认定,鉴于张某提交3份虚假证据且涉及金额巨大,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向其发出“司惩1号”决定书,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链接(点击标题可查看):

劳动者官司赢3万最后却输7万?为索700万他不顾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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