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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观察 | 李石:对明显的不正义说“不”

政治学人 政治学人 2020-02-10


政治学人

学术观察


学人简介

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意大利罗马LUISS大学获政治学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代表性专著为《积极自由的悖论》,在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学术成果丰富。

        有时候,人们在生活中会遇到一些与自己的道德直觉极其对立的事情;即使这些事情与自己不相干,人们也止不住内心的愤怒,想要“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例如,看见有人恃强凌弱,欺负小孩子;有不良商贩卖假药;有人侮辱女性;等等。这些社会中的不正义现象,让人们感到愤怒,让人们不顾自己的安危、暂时搁置获利受损的算计去纠正这些不正义。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正义的理念》一书中讨论了“明显的不正义”这一概念。森认为,社会中的一些现象是明显不正义的,例如:强者欺凌弱者,贫民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无辜者被随意地监禁,无家可归者流浪街头……不论出于什么理由,所有人都会认为这些社会现象是“不正义”的。森将人们基于不同理由而将同一种社会现象或某一事件认定为“不正义”的情况称为“多重论据”(plural grounding)。森认为:“面对明显的不正义,我们完全可以出于不同的缘由而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而不必就哪一条是其主要原因达成共识,这一点也正是正义理念的核心。”(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


        以2003年美国决定军事打击伊拉克为例,森认为对于这一事件,人们依据不同的原则得出了同一个结论,那就是:这一军事打击是不正义的。人们的论据各有不同:有人认为,这一军事行动没有得到联合国的允许;有人认为,关于伊拉克在战争之前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情报并不准确;也有人认为,民众在公众讨论中被虚构的事实(如假想萨达姆·侯赛因与9·11事件有关联)所误导;还有人认为,军事打击的实际后果并不能给中东地区带来和平;……;而所有这些不同的论据都指向同一个结论——这次军事打击是不正义的。森认为,当“所有经得起推敲的标准都指向同样的错误,那么就不需要首先对这些标准进行排序,再推导出结论。”也就是说,人们不需要对做出判断的理由、以及不同理由之间的优先性达成共识,而只需要对一种亟待改善的不公正状况达成一种“底线共识”。


        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明显的不正义”现象并不少见,在这里我想分析两个案例。一个是2016年4月发生的“聊城辱母杀人案”。一个名叫余欢的小伙子在一帮黑社会性质的逼债团侮辱其母亲、威胁其生命的情形下,奋起反抗,将侮辱其母亲的人杀死,而自己却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事件在全国上下引发了巨大的震动和许多反对的声音。我们可以从“多重论据”的思路来分析这一事件:首先,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观点来看:“百善孝为先”,儒家思想将孝敬父母作为所有道德原则中首要的原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依此观点,这位目睹母亲受辱的年轻人必须反击,否则的话,则枉为人子,甚至不配做人。而其反击是合理的,不应该受此重罚。


        第二,从对个人权利进行规范的法律角度来说,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的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的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很显然,这位年轻人的反抗应归为刑法所说的“正当防卫”,而且因其面对的是类似行凶、强奸这样的暴力犯罪,其行为很难被判断为“防卫过当”;即使被判定为“防卫过当”也应该从轻或免除处罚。然而,这位年轻人却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这样的重刑。


        总结上述两方面,不论是从儒家道德学说的角度,还是从刑法条款的规定来看,“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都是一种“明显的不正义”。当然,我们不应道德入法,以道德原则去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或者该判多少年。在这里讨论儒家思想,只是想指出:基于不同的理由,人们可以得到一个共同的判断,那就是“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是不正义的。而这种被“多重论据”所支持的不正义,就是“明显的不正义”。庆幸的是,这一“明显的不正义”最终得到了纠正。2017年6月,在二审判决中,余欢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改判5年。


        另一个触动国人的神经的事件是2017年4月在河南驻马店发生的“斑马线二次碾压”事件。一个中年女人从斑马线上过街,被过往车辆撞到,没有人伸出援手,致使其遭二次碾压,最终丧命。依据“多重论据”的分析思路,首先,这一事件从儒家的观点来看,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人性中的同情、恻隐之心,要求人们向眼前处于危难之中的人伸出援手,这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依此观点,那些当时在场而没有做出任何直接救助行动的人们,是不配为人的。


        在救助问题上,西方道德哲学认为人们对于那些自己目击范围内处于危难中的人有救助的义务。在这里,我们可以应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绝对命令——按照可以普遍化的法则去做——来分析这一案例。假设,那些看到这个人被车撞倒的人的行为法则是“不救助”,那么,按照康德的说法,他们就应该问自己:“如果有一天在斑马线上被撞倒的人是我,会有人救我吗?”如果“不向自己眼前处于危难之中的人伸出援手”这条原则被普遍化的话,有一天当我需要帮助的时候,也就不会有人向我伸出援手。因此,如果道德律令要求人们按照可以普遍化的法则去行动的话,人们就有义务帮助眼前那些处于危难中的人。由此看来,无论东方西方,都会将对被车撞倒者漠然视之的行为看作是不正义的。也就是说,基于东方、西方不同的理由,这一行为都是不正义的,这是一种“明显的不正义”。


        从本质上来说,“明显的不正义”是一种触及人们道德底线的不正义。人们可能因为文化、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背景不同而陷入价值观和道德理想的争论。但是,对于某些社会现象,人们却会不约而同地一致反对。因为,这些现象触及到了人之为人的“道德底线”。例如,幼儿园虐童现象,人们不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会将这种现象认定为不正义的,因为这触及到了“人性”的底线。由此,如果我们对明显的不正义保持沉默,那么我们的“底线”就会越来越低,甚至到最后变得没底线。别人的“没底线”以及每个人对“没底线”的容忍,又会激励自己的“没底线”。最终会变成人人争相“没底线”,变成比脸皮厚、比心黑的恶性竞争关系。长此以往,人类社会只能退回到“丛林状态”,陷入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儒家传统强调,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在强调这种底线控制。所以说,面对“明显的不正义”,每个人都有义务指出来、反对它。在这个问题上保持沉默或者假装没看见、不闻不问,甚至纵容,都将是对所有人犯下的罪过。


责任编辑:郑斯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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