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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公安部规章首次明确行政执法中可提取采集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2018年新修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条文解读及实务提示(三)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149号),新修改的《程序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广大民警学习掌握《程序规定》,特将此次修改的条文进行逐条解读。相关条文解读及实务提示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重点导读

本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中,公安部首次以规章形式明确了提取采集违法嫌疑人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如果违法嫌疑人拒不配合提取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提取采集,目前尚不明确。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二条,作为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第六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中关于健全接报案登记的相关规定,根据《意见》: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公安机关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当然,对重复报案、案件在办、已办结的情形下,不再进行登记,但应该向相关人员作出解释。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规定。主要修改了两处:一是将原来第一款中的“制作受案登记表”修改为“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即只有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第一款第一项,才需要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二是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事项的告知形式进行细化、简化,分为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类。

(1)口头告知:即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所接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

(2)书面告知:a.相关人员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的,b.不能当场判断的。

当然,如果出现“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可以不进行书面告知,但建议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原因。



★★★十八、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工作证件”修改为“人民警察证”。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工作证件表述的修改。涉及的条文有: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被侵害人、证人的现场询问(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执法证件是执法主体身份和进行执法行为的凭证,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本次修改将“工作证件”改为“人民警察证”,符合相关规定,也符合执法实际。


【实务提示】使用人民警察证时,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公安民警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的,应当先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二是依照规定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将证件打开出示。


★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强制传唤适用条件的规定。原第五十三条三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整合了包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在内相关职责,公安消防部队已于2018年10月9日正式转隶并入应急管理部,成为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一部分,故此次修改将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删除。


★★★二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办案场所进行。”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要求的规定。原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条文表述为“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但在实际执法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嫌疑人都需要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很多案件可以适用当场调解、简易程序,以及本次修改新增的“快速办理”程序。故此次修改在“询问违法嫌疑人”前加入了“在公安机关”这一限定词,更严谨,也更符合一线执法实际。


★二十一、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劳动教养”。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询问的规定。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故此次修改将“劳动教养”从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中予以删除,符合法律要求。


★二十二、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将第一款中的“询问被侵害人、其他证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修改为“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询问被侵害人、证人的规定。“其他证人”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故此次修改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删除,更符合逻辑。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对违法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规定提取或者采集血液、尿液、毛发、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人身安全检查和当场检查时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不再提取、采集。”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提取采集违法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生物样本的规定。本条将提取采集违法嫌疑人信息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另一类是生物样本。

1. 对于提取采集违法嫌疑人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事实上并无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与之相关的是《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但该条只能在“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这一法定情形下适用。本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中,公安部首次以规章形式明确了提取采集违法嫌疑人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问题。在执法实践中,如果违法嫌疑人拒不配合提取采集,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提取采集,目前尚不明确。

2. 对于提取采集违法嫌疑人生物样本,目前主要适用于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吸毒、从事恐怖活动等违法嫌疑人,相关依据也较为明确:

酒驾案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另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33条第1款、第34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吸毒案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2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另外,还有《吸毒检测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33条第1款等规定。

从事恐怖活动案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50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二十四、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制作检查笔录的规定。增加了“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的规定,简化了取证方式,便于操作。但该款同时要求“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如何说明?有待公安部进一步明确规范。


——未完待续,敬请关注下期解读——

 


条文解读及实务提示系列


第一期—干货 | 民警使用微信送达文书应注意哪些问题?紧急调取证据程序如何操作?

第二期—干货 | 公安部推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 取证方式更加简化 办案期限大大缩短

全文—重磅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次修正 共有四十九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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