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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证券公司监管处罚浅析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9-22



2022年8月证券公司监管处罚浅析


刘金龙 徐斐斐




一、8月份证券公司监管处罚

总体情况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22年8月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共收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及自律性监管措施(以下简称“监管处罚”)25件,下面从监管主体、处罚对象、业务领域、处罚措施等角度具体分析如下:

1、从监管主体来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处罚措施22件,交易所采取自律性监管措施3件。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案例中,上海证监局、辽宁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处罚较多,分别为6件、4件、3件,合计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的59%。

2、从处罚对象来看,对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监管处罚10件,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处罚15件。机构受处罚占比40%,个人受罚占比60%。

3、从业务领域来看,投行业务仍为监管处罚重灾区,涉及罚单15张,占比最高;其次是经纪业务8张罚单。

4、从处罚措施看,本月监管处罚措施包括出具警示函、书面警示、责令改正、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其中警示函比例最高,占比60%。



二、8月证券公司监管处罚的主要特点


(一)投行业务处罚占比较高,尽职调查不规范成为处罚重灾区

涉及处罚的主要案由包括:尽职调查不规范,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制度建设不规范,其他内控不规范,未建立信息形成留痕机制等。本月投资银行业务处罚涉及上市保荐、债券发行、ABS发行、业务辅导工作、公司治理等方面。

本月多个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因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尽职调查不规范等遭到了监管处罚,本月因在债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展业过程中尽职调查不规范,多家机构及个人遭到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处罚。本月某证券公司在开展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述处罚占本月投行业务处罚的80%,可以看出,监管机构不断加大投资银行业务监管处罚范围及处罚力度,尽职调查不规范成为处罚重灾区。


(二)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涉及处罚的主要案由包括: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违规操作客户账户,个别业务人员未取得业务资格,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有不适当的营销推介行为,在微信群发布有关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从业人员违规从事证券交易一直是监管关注重点,相关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三)内控建设不规范,合规管理不到位

涉及处罚的主要案由包括:某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子公司投资等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存在部分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不到位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证券公司仍需强化自身合规管理理念,加强内控建设。



三、8月证券公司监管处罚的具体案由


(一)投行业务

1、尽职调查不规范。具体案由包括:

(1)未持续、充分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员的履职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影响,履行报告义务不及时。在核查过程中,未能根据已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核查,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2)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3)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4)对原始权益人对外担保的核查不够充分,对中介机构相关意见的核查未纳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对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

(5)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

(6)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

(7)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2、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尽职调查不规范。具体案由包括:

(1)未对发行人首次申报前存在的转贷情形予以充分、审慎核查,且未能通过上市辅导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清理,发行人在审计截止日后仍持续新增转贷情形且金额较大,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后发行人才对贷款资金进行清偿。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的核查结论、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的核查意见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2)未能充分核查公司委托理财变更情况,相关核查意见不准确、不完整。

3、未尽职督导募集资金管理。具体案由包括:

(1)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相关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

(2)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风险相对集中,公司层面未能通过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压降。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部分项目质控环节形成的质量控制报告内容不完善,未明确需要提请内核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跟踪不充分。

(3)开展辅导工作过程中,存在参与证券市场知识测试作弊的行为。

4、其他内部控制不规范。具体案由包括:

(1)业务制度不够细化、在个别债券项目执业中存在内控约束及管理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个别债券项目终止后,项目组未及时将终止项目信息报送质量控制部门纳入终止项目数据库。个别债券项目工作底稿留存不完整或不规范。

(2)未将股东的权利义务、股权锁定期、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等关于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3)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股东信息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股东持有的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稽核部和其他业务部门或子公司。


(二)从业人员管理

1、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具体案由包括: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规借用客户账户,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

2、业务人员不适格,不适当营销宣传。具体案由包括:

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且其违规展业期间,代销产品服务或预约关系及后续销售奖励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在推介产品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及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意见等情形。

3、其他违规行为。具体案由包括:

(1)在公司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前,向客户发送回访问题并提供答复口径。

(2)在微信群发布有关不实信息并被转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他违规行为

1、违规经营。具体案由包括:

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

2、内控不规范。具体案由包括:

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子公司投资等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存在部分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不到位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四、工作建议


(一)建议加强尽职调查质量管理

随着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投行业务在进行证券服务中是否勤勉尽责已经成为监管关注的重要内容。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在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时,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建议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履行执业规范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防范监管风险与法律风险。

(二)建议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随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法规的相继实施,进一步确立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各项要求,包括道德品行及专业能力要求、建立执业声誉管理体系、完善执业行为规范、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律管理体系等方面。同时,协会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对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证券公司聘用存在效力期限内违法失信信息或者其他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如证券公司未切实履行有关监督管理措施,协会将视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自律措施。建议证券公司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执业行为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素质。




2022年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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