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源点注:备忘录继续增加中。
惩戒对象: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 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 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惩戒措施:
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
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7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应 急 管 理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医 保 局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1月22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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