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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有望彻底改观|民商事裁判规则

李舒唐青林李元元 民商事裁判规则 201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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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有望彻底改观


👉作者:李舒 唐青林 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明传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饱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改观。


生命无价,本属常识,也是人们对于生命尊重最直观的表达。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生命不仅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而且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同命不同价”。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规定虽然表面上规定的是“同命同价”,但背后透漏的却是“同命不同价”的基本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我国残疾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因地域、城乡差异存在巨大不同。


仅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北京市为例,2018年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36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490元。以同样赔偿20年为例,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可达1247720元,而农村居民仅为529800元,两者相差717920元。


以上差异虽然在法理上是基于“损失调补原则”的考量,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但生命的价值岂止是“赚钱养家”这么简单。简单以收入多寡确定个人死亡后的“价值”确实严重有碍大众观瞻。尤其是在同一侵权案件中,出现“同命不同价”,更是将严重有损社会普通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朴素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同一侵权案件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该规定仅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用语为“可以”而非“应当”),并非强制性要求。同时,不同案件中的“同命不同价”问题,还是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地高院在辖区范围内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现“同命同价”,既是对国家城乡一体化改革尤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回应,同时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值得充分肯定。


我们期待各地高院能够尽快将该项文件精神落地,实现司法对生命的公平!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对于“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精彩”说理

 

李有芳与赵云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绍民终字第893号]

 

该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对公民生存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生命都是无价的,无法用价格来计算。“同命不同价”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但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如果不以给付金钱的方式进行赔偿,则无法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对生命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以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本意并非人为地给生命健康定价,更不是要用户籍来划分生命健康价值的高低,而是要解决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如何以给付金钱的方式赔偿,才能既恰当地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体现出对生命健康的尊重,又不至于使侵权人无力承担侵权后果的问题。在我国,城镇和农村在收入、支出方面有很大差距,这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有鉴于此,这条司法解释才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不同标准计算。


本期执行主编:李元元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李文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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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最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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