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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里的信息披露规定

hotcan 热罐小角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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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不记得上次写跟法律相关的文章是啥时候了。好像十五年前写过一篇《十二铜表法与中国现行法律比较与分析》( https://www.cnblogs.com/hotcan/articles/30525.html ),后来2008年当码农的时候去考过一次司法资格考试,写掉了一支水笔,最后也没考上,安安心心决定继续从事码农这个行业,估计这辈子除了创业自己改合同的时候还会写点法律相关的东西,以后似乎也没啥用了。

 


 

没想到今天被拉去参加深圳证监局关于《新证券法》的培训。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必须要参加三场,还要考勤。刚开始的时候老师对腾讯课堂还不会用,各种回声静音啸叫,折腾了半小时才开始,足以说明大众数字化工具使用的能力还有多少提升空间,好在疫情让这个数字化能力提升了。

 

 


 

讲课的老师叫苏启云,德恒的合伙人,专业做上市并购的,当然这个领域我也不太懂,看上去还是很牛的样子。苏律师讲课还是蛮好的,深入浅出还讲了点例子,只是大概不太适应在线授课的方式,节奏有点慢。我只好闲着跑去网站上翻了翻《新证券法》全文。真是不得了,三万三千多字,五十多页,的确是内容繁杂,反正也没啥事情,我粗粗看了一遍。

http://www.csrc.gov.cn/pub/shanghai/ztzl/pfzl/202003/t20200306_371622.htm





 

这部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改动还是蛮大的,包括注册制,违规成本,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等,都做了大量的修订。具体修订的比较我找到了一篇详细的文章:《新旧证券法全文对比:新增两章,这150条有删改(附图解)》https://new.qq.com/omn/20200102/20200102A0JBJJ00.html。非常完整,我就不班门弄斧了。

 

 



 

如果当年没卖公司,留到今天估计要么已经重新找地方打工了,要是折腾得好可能也得花点时间研究研究这个。不过现在我觉得跟我最相关的,应该是信息披露

 

新证券法增加了信息披露的一章,对信息披露做了严格详细的规定,从第七十八条到第八十七条都是在定义信息披露的范围,影响的人和详细的标准。对信息披露的处罚也大幅度提高了上限,最高罚1000万。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有个重点,就是立案标准。当年我在上刑法课的时候,老师花了好几个小时谈强奸的量刑标准,怎么样才能算是强奸,笑话无数。基本上就是一条规定很简单,量化验证的标准可以写一本书出来,好像这个跟我们OKR的SMART原则的可量化可验证的标准还是蛮像的。

 

苏律师的这页PPT的内容非常有用,讲了信息披露的立案标准:

 


好吧,各位大大,鉴于信息披露要求如此严格,请大家不要问我关于本司股票的任何问题,所有信息请以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就像我有个管理原则,所有在微信或者电话里讲的都不会作数,鉴于本人脑子不太好使,可能会忘记,所以请都以邮件为准。所有本人参与的市场活动都不会提供公告范围之外的具体信息,如果信息有出入,请以公告为准。

 

谢谢大家理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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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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