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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忆兵:论仁宗朝科举制度之演变

诸葛忆兵 济南大学学报 2023-08-28
论仁宗朝科举制度之演变
原文载于《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第16-25页。

作者简介


诸葛忆兵,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唐宋文学、宋史等。

摘要



仁宗朝科举考试制度在变化中渐趋稳定,渐趋完善,且有不断修补,成为后来历朝之模板。仁宗朝在探索两次贡举之间最合理的相隔年度,为后来制度定型打下良好的基础。进士录取数方面也相对稳定,总的趋势是在逐步微量增加。仁宗朝科举考试内容向重策论转移,即使诗赋命题,也更多地要求与伦理道德、现实政治相联系,同时倡导晓畅通达的科场文风。庆历新政之科举变革,上下兴起办学之风,学校教育得到长足发展。仁宗朝通过科举制度选拔,人才辈出。究其实质,与制度的相对规范和公正关系密切。


宋代科举制度,经历太祖、太宗、真宗三朝之演变,已经建立起公平公正的考试、选拔人才机制。宋仁宗赵祯于公元1022年登基,卒于公元1063年,在位42年,是北宋在位时间最长的帝王。仁宗朝是两宋最为和平最为鼎盛的发展时期,各项制度步入正轨,又随着当下社会之需求有所调整,科举制度亦如此。相对稳定而公正的科举制度,在这一阶段为朝廷和社会选拔输送了大批人才,唐宋八大家中宋代之六家,除了非科举出身的苏洵之外,其余五人皆在仁宗朝登进士第。

一、 制度趋向稳定及修补

仁宗朝科举考试制度在变化中渐趋稳定,渐趋完善,且成为后来历朝之模板。这首先表现在考试年份之相隔和录取人数两个方面。太祖朝承继唐代科考制度,年年举行科举考试;太宗朝科考年份变化不定,呈现杂乱无章之状态;真宗朝科考年份仍然变化不定,然渐渐趋向秩序,出现多次三年一科考之有序安排。仁宗在位期间,一共有13个年度开科取士。仁宗朝彻底取消年年科考的做法,然而,两次贡举之间相隔的年份却不确定,或相隔二年,或相隔三年,或相隔四年,以相隔四年的次数最多。详见下表:


仁宗朝权停贡举的目的性非常明确,是为了给士人以读书学习的时间,避免他们长期在赴考途中奔波。天圣二年(1024)仁宗登基首次科考,次年五月:
礼部贡院言:“今年贡举,乞赐指挥。”帝曰:“去岁放及第人数不少,然而览其程试,多未尽善。今宜权罢贡举,各令砺志修学。”宰臣王曾奏曰:“前来远郡下第举人方到乡里,今若复许随计,何暇温习事业?”即降诏曰:“……暂罢贡书,更期肄业,勉务日新之益,慰兹虚伫之怀。其贡举,宜令礼部贡院更权住一年。”
仔细辨析仁宗朝贡举相隔年份,也是有规律可寻。先是连续相隔三年,再连续相隔四年。臣僚对四年一贡举有诸多意见,嘉祐二年(1057)十二月,臣僚奏疏云:
四年一贡举,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众多,势莫之禁。且中下之士,往往废学数年,才学之士不幸有故,一不应诏,沉沦十数年,或累举滞留,遂至困穷,老且死者甚众。以此毁行冒法干进者,不可胜数。宜间岁一贡举,中分旧数而荐之……下有司议……诏:“自今间岁贡举,进士、诸科悉解旧额之半。”
仁宗朝最后四次科考都是相隔二年。换言之,仁宗朝在探索两次贡举之间最合理的相隔年度,为后来制度定型打下良好的基础。
进士录取数方面也相对稳定,总的趋势是在逐步微量增加,各地解额也随之相应增加。庆历五年(1046)三月,诏令:“礼部贡院增天下解额。”就是进士取额逐步增加的结果。仁宗朝也尝试对发解试、省试名额做一定的限制。天圣五年(1027)诏令云:“(省试)进士奏名勿过五百人,诸科勿过千人。”天圣七年(1029)诏令云:“国子监发解举人,今后进士以五十人为定式,余如旧。”科举取士数,与考试年份间隔之长短相关,仁宗朝因此无法对取士数做出明确的规定。
仁宗朝首度科考,仁宗对宰相王钦若等说:“久罢贡举,虑遗天下贤俊,宜令礼部贡院精加校试,将来放进士特增至二百人,诸科三百五十人。”这与上一次科考已经相隔五年,进士录取数在君王特意诏旨增加的情况下也只有200名。而后,取士数明显增加。仁宗朝最后三次省试与前一次省试间都是相隔二年,时间分别为嘉祐四年、嘉祐六年、嘉祐八年,录取人数都是200名,殿试录取最后二年都确定在190多名,比较稳定。
取士方面,仁宗朝后期有一大变化,必须予以特别强调:从嘉祐二年(1057)殿试开始,不再黜落考生。关于原因,有两种说法:
旧制:殿试皆有黜落,临时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经省试取中,屡摈弃于殿试者。故张元以积忿降元昊,大为中国之患。朝廷始囚其家属,未几复纵之。于是群臣建议,归咎于殿试黜落。嘉祐二年三月辛巳,诏进士与殿试者皆不黜落。迄今不改。是一叛逆之贼子,为天下后世士子无穷之利也。
本朝自祖宗以来,进士过省赴殿试,尚有被黜者。远方寒士殿试下第,贫不能归,多至失所,有赴水而死者。仁宗闻之恻然,自此殿试不黜落,虽杂犯亦收之末名,为定制。呜呼!可以谓之仁矣。
或者两方面原因兼而有之,也是赵宋“佑文”国策的再度体现。
仁宗朝总共录取进士4565名,以在位42年计算,平均到每一年度约为109名。与太宗、真宗两朝比较,录取数有了明显的增加。嘉祐元年(1056),朝廷又特别规定了取士数:“科场取士,以皇祐四年进士限四百人,诸科毋得过其数。”
仁宗之前三朝对科举制度的变革以及由此推出的条规,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会发生种种变异。尤其在初始阶段,官员们对新条规理解不同,执行的方式也就不同。如天圣元年(1023),“(胥偃)与御史高弁试府进士,既封弥卷首,辄发视,择有名者居上。降秘书省著作佐郎、监光化军酒。”这次受处罚的官员有多位:“降侍御史高弁为太常博士,职方员外郎吴济为都官员外郎,太常丞、直集贤院胥偃为著作佐郎,监察御史王轸为太常博士……弁与济、偃乃坐擅拆举人卷首,择有名者居上;轸为封弥官,而不以闻。”这次受处罚的官员有多位:“降侍御史高弁为太常博士,职方员外郎吴济为都官员外郎,太常丞、直集贤院胥偃为著作佐郎,监察御史王轸为太常博士……弁与济、偃乃坐擅拆举人卷首,择有名者居上;轸为封弥官,而不以闻。”这并不是一次集体舞弊行为。“本朝进士,初亦如唐制,兼采时望。”胥偃等官员依然照此处理,完全是对弥封新条规理解有误造成的。其实,朝廷在执行新规过程中,也有模糊或反复行为。如天圣四年(1026),诏云:“自今诸州解发举人,并须考访履行。或有乖僻彰暴,虽所试可取,不得一例解送。”明确要求“兼采时望”,不以弥封所试为准,难怪官员在执行过程中会有所误解。“景祐间,犹兼文行取士,不专糊名。”这是一种普遍现象。


上述情况,造成仁宗朝在不断修补科举制度的同时也对之前条规一再颁布,三令五申,要求贯彻落实。因为真宗朝《考试进士新格》《礼部贡院条制》等没有保留下完整版本,无法对两朝科举制度做出确切的比较,所以只能大致判断何处为修补,何处为重申。依据时间顺序,例举天圣年间文献史料三则,以见其大概。

天圣元年(1023)十二月:
中书门下言:“乞定科场条贯。”诏:“两制与孙奭同共详定以闻。”既而上言:“殿举人旧实殿一举,后遂以一年理为一举。缘数年一开举场,其间更值恩赦,遂使惩沮之典,虚有其名,负犯之徒,不妨进取。欲令后殿三举以下,即依旧例;其殿五举者,须实殿两举后,方许更理一年为一举。又,曾犯刑责之人,不得收试。大凡无官荫者,笞以上皆决,不复更践科场;有官荫者,流以下皆赎取应,并无妨碍。轻重之间,恐未允当。欲今后有官荫举人身犯徒以上罪,虽赎及虽逢恩宥,并不许应举。如敢罔冒,以违制罪之,同保人殿五举,有保官者与同罪。又,下第举人好撰匿名文字,谤讟主司。或私相期集,构合词讼。欲今后委是知举官等第不公,许令单名实封指论,更不得期集,连名进状。如辄撰无名文字,私相传布,令开封府及巡检人擒捉,重行断决。如不获主名,其文字随处焚毁,勿送官司。”从之。
这次应该是对原来条规的修补,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细化殿举制度;统一刑责者参试标准;规范落第考生举报行为。
天圣二年(1024)正月:
诏:“礼部贡院、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各增置点检试卷、封弥、巡铺、监门官有差。开封府举人无户籍者,召有出身京朝官保二人,无出身曾历任者保一人;外州召命官、使臣为保,不得过一人。所保不实,以违制论。举人两处取解及犯徒而尝以荫赎者,永不得入科场。同保人殿五举,其殿三举者实殿一举,五举殿二举。进士不得以押韵入试,罢诸科旧人别院试者,听至复场入试。其被黜而毁谤主司及投匿名文字,令所在收捕之。即主司不公,许单名以告,不得期集连状。广南东西、益、梓、利、夔等路,旧制,于额外有合格者,亦听举送。如闻比来冒籍者多,自今毋得额外发解。”时承平岁久,天下贡士益众,间起争讼,故条约之。
这次诏旨,侧重于重申,如临时差遣考试官员、保举无户籍开封府举人、允许试场携带的书籍、禁止考生匿名毁谤等等。
天圣四年(1026)闰五月:
翰林学士宋绶等言:“准诏:与礼部贡院详定贡举,具合条约以闻。检会天禧二年七月诏书:‘应命官乞锁厅应举,须先行考试,艺业合格,即许取解。如荐发到省,却有纰缪不及格,其前后考试官、举送官并重行朝典,本人勒停。’又雍熙二年六月诏书:‘锁厅应举者须是文学优赡,才器出群,历官无负犯之尤,检身有可观之誉。先试艺文合格以闻,待报解送。或礼部考试纰缪,发解官与举送长官必置重罪,本人免所居官。’参详:锁厅举人既历仕途,复勤词业,非加奖激,恐怠进修。而命官之内,少有全无遗阙者,须至分别轻重。欲乞:今后除历任有赃私罪并见勒停、殿罚、责降、冲替未经叙用人等不许取应外,余并许奏,候朝旨,依举人例荐解,即更不先行考试。将来省试实显纰缪,即乞以雍熙二年诏书从事。仍检会天禧三年、天圣二年礼部贡院奏,考试锁院不及格人,奉敕令御史台各罚铜一十斤,放,仍今后不得锁厅应举。看详:若不及格,便加责罚,不得取应,恐非诱劝之道。今后欲乞与免责罚,并许取应。”奏可。
这次是针对“锁厅试”制度,在重申基础上予以修正。宋绶等比较了太宗朝、真宗朝的种种条规,或重申,或修正,其目的是给予“锁厅试”考生以更加宽厚的待遇。
仁宗在位时间长,关于科举制度的修修补补或再三重申次数也很多,不再细细罗列。直至庆历八年(1048)四月,朝廷诏令还在强调:“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至和二年(1055)十月,“礼部贡院上《删定贡举条制》十二卷”,完善过程一直没有停止。

二、 考试中心转移和科场文风变革

诗、赋、论、策,是进士试的基本内容。盛唐以来进士试形成以诗赋为重的风气,在北宋前期得以延续。太祖朝确立殿试制度,最初仅试诗赋,太宗朝才增加论题,神宗朝以前一直不见策题。北宋前期进士试高第者,往往以诗赋闻名天下。如太平兴国八年(983),“以‘六合为家’为赋题。时进士王世则遽进赋曰:‘构尽乾坤,作我之龙楼凤阁;开穷日月,为君之玉户金关。’帝览之大悦,遂擢为第一人。”(北宋前期重诗赋,论策无足轻重。李觏言:“当今取人,一出于辞赋,曰策曰论,姑以备数。”
仁宗朝,随着科场考试保密等系列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君臣变革之热情逐渐转移到科举考试内容方面。关于科场考试以诗赋为重,唐人就有批评意见:“考文者以声病为是非,唯择浮艳,岂能知移风易俗化天下之事乎?”入宋之后,这样的批评议论不绝于耳。尤其是宋太宗以后,大量的官员都是科举出身,科举内容与为官品质和资质之关系的问题日益引起朝廷上下的关注。孙何言:“策论高者,稍近于仁义;诗赋精者,未离于雕篆。今朝廷取士之制虽古,用道较艺之术,犹专守唐代。”冯拯在大中祥符元年(1008)省试前对真宗说:“比来省试,但以诗赋进退,不考文论。江浙士人,专业诗赋,以取科第。望令于诗赋人内兼考策论。”得到真宗的首肯。由此,朝廷上下逐渐达成共识,进士考试中策论地位日益提高。


进入仁宗朝,科举考试内容问题更多地引起朝廷关注。天圣二年(1024),“(知贡举)刘筠得清臣所对策,奇之,故推第二。国朝以策擢高第,自清臣始”。天圣五年(1027)省试之前,颁布诏令云:“贡院将来考试进士,不得只于诗赋进退等第,今后参考策论以定优劣。”明道二年(1033),仁宗再对宰辅们强调:“近岁进士所试诗赋多浮华,而学古者或不可以自进,宜令有司兼以策论取之。”景祐元年(1034),诏令云:“贡院所试进士,除诗赋依自来格式考定外,其策论亦仰精研考校。如词理可采,不得遗落。”景祐五年,中书门下重申:“检会先诏:贡院考试进士,多只采诗赋,未尽铨择。今后更于策论相兼,考定优劣。庆历初,仁宗再度向端明殿学士李淑咨询“进士诗、赋、策、论先后”问题,李淑梳理了自唐至宋进士科考试内容演变之后,又建言云:“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次贴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富弼同样认为:“国朝沿隋唐之制,以进士取人,只采辞华,不求行实……臣欲今后科场考试,以策论为先。”
进士试之策论,频频引发君臣关注,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考试内容之重心因此慢慢得以转移。这一点在太宗朝以来已有明显的表现,仁宗朝更加突出。如庆历二年(1042)殿试《应天以实不以文赋》,欧阳修云:“题目初出,中外群臣皆欢然……外议皆称,自来科场只是考试进士文辞,但取空言,无益时事。亦有人君能上思天戒,广求规谏以为试题者。此乃自有殿试以来,数百年间最美之事,独见于陛下。”虽有颂圣过度的成分,但也能证明进士试内容重心的转移。司马光云:“取士之道,当以德行为先,其次经术,其次政事,其次艺能。近世以来,专尚文辞。夫文辞者,乃艺能之一端耳,未足以尽天下之士也。”这是进士试内容重心转移的理论基石,是仁宗朝大臣的共识。
随着科场考试重策论重品德之议论越来越多,科场文风问题引起普遍关注。对于宋人来说,文风问题不是文学创作问题,而是现实政治问题。科场选拔的都是将来的官员,科场文风与考生品德、资质、性格密切关联。如果要为朝廷输送合格的人才,必须端正科场文风,荡清文章写作之不良风气。宋人正是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文风问题的。
仁宗即位初年,“是时天下学者杨、刘之作,号为时文。能者取科第,擅名声,以夸荣当世”。时文,指科场考试文章,包括诗赋策论。石介是这样描述杨亿、刘筠等所代表的流行文风:“穷研极态,缀风月,弄花草,淫巧侈丽,浮华纂组。刓锼圣人之经,破碎圣人之言,离析圣人之意,蠧伤圣人之道。”臣僚们之讨论,同样日益引起君主的关心。天圣七年(1029),朝廷下诏云:
国家稽古御图,设科取士,务求时俊,以助化源。而褒博之流,习尚为弊,观其著撰,多涉浮华。或磔裂陈言,或会粹小说,好奇者遂成于谲怪,矜巧者专事于雕镌。流宕若兹,雅正何在?属方开于贡部,宜申儆于词场:当念文章所宗,必以理实为要。探典经之旨趣,究作者之楷模。用复温纯,无陷偷薄。庶有裨于国教,期增阐于儒风。咨尔多方,咸体朕意。
矛头所指,正是欧阳修、石介等批评的时文风气。
科场流行文风又是考官审核评判趣味引导所致。考官出题,就有如此“褒博谲怪”之倾向。景祐五年(1038)正月,知制诰李淑奏言:“切见近日发解进士,多取别书、小说、古人文集,或移合经注以为题目,竞务新奥……自今应考试进士,须只于国子监有印本书内出题。所贵取士得体,习业有方,稍益时风,不失淳正。”是年四月,朝廷再下诏令:“科举之设,本至公而擢材;仕进之阶,先力学而干禄……贡举人等,自今当研覃古义,景慕前良。为学务于资深,属词尚乎体要。宗师雅正,斥去浮华。”朝廷诏令并没有多少改变考官出题“褒博谲怪”的倾向,金君卿《仁宗朝言贡举便宜事奏状》云:“向者有司命题发策,多不专于经典,往往杂取诸家小说。故朝廷患其如此,亦尝颁示条约,得于国子监经史中出题目。近岁以来,遂于注疏,及但系监本诸杂文字中,擿裂句读,以为题目。”考官总是担心考题寻常,范文已多,考生有充分准备,科场难以选拔,故而追求“褒博谲怪”的考题。迎合这种倾向,科场文风当然趋于“险怪”。
康定、庆历期间,石介利用主持太学的身份,努力倡导新的文风。
石守道介康定中主盟上庠,酷愤时文之弊,力振古道。时庠序号为全盛之际,仁宗孟夏銮舆有玉津钹麦之幸,道由上庠。守道前数日于首善堂出题曰《诸生请皇帝幸国学赋》,糊名定优劣。中有一赋云“今国家始建十亲之宅,新封八大之王”。盖是年造十王宫,封八大王元俨为荆王之事也。守道晨兴鸣鼓于堂,集诸王谓之曰:“此辈鼓箧游上庠,提笔场屋,稍或出落,尚腾谤有司,悲哉!吾道之衰也。如此是物宜遽去,不尔,则鼓其姓名,挞以惩其谬。”时引退者数十人。
石介在太学所倡导并流行于科场的文风,被称之为“太学体”,同样摆脱不了“险怪”的路数,从一个怪圈走入另一个怪圈。庆历六年(1046)二月,权同知贡举张方平奏疏云:
自景祐初,有以变体而擢高第者,后进竞相趋习。比来文格,日失其旧,各出新意,相胜为奇。及建太学,而直讲石介课试诸生,因其好尚,遂以成风。以怪诞诋讪为高,以流荡猥烦为赡,逾越规矩,或误后学。朝廷恶其然也,故下诏书,丁宁诫励,而学者乐于放逸,罕能自还。今贡院考所试,赋有至八百字以上,每句有十六、十八字者;论有一千二百字以上;策有置所问而妄肆胸臆、条陈他事者。以为不合格,则辞理粗通;如遂取之,则上违诏书之意。轻乱旧章,重亏雅俗,驱扇浮薄,忽上所令,岂国家取贤敛材以备治具之意耶?


考官命题和科场文风一直难以走出“险怪”圈子是由科场性质所决定的。科场文章不可能有个性有思想,举子们就在写作方式和技巧方面动脑筋。他们用僻典,造怪句,故弄玄虚,尽量向深奥古朴、佶屈聱牙方向发展。相当一部分考官都会倾倒于此类貌似深奥的奇僻怪诞之作。也就是说,险怪奇僻的科场时文,永远会有一定的市场。一旦某考生借此获取功名,此种文风自然在太学以及其他举子中盛行起来。张方平的批评,并不能逆转科场风气,险怪文风甚至更加流行。至嘉祐二年(1057),欧阳修权知贡举,利用职权全力阻击险怪文风,科场文风才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宋人对此记载甚多,选取二则:
先是,进士益相习为奇僻,钩章棘句,浸失浑淳。修深疾之,遂痛加裁抑,仍严禁挟书者。及试榜出,时所推誉,皆不在选。嚣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诋斥之,至街司逻吏不能止。或为《祭欧阳修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于法。然文体自是亦少变。
至和、嘉祐间,场屋举子为文尚奇涩,读或不能成句。欧阳文忠公力欲革其弊,既知贡举,凡文涉雕刻者皆黜之。
然而,由于科场考试的特殊性,欧阳修的努力也只能在暂时扭转风气。南宋中书舍人留正批评当时科场文章言:“议论肤浅,而以怪语相高。”可见,类似“太学体”的险怪文风又卷土重来。“议论肤浅、怪语相高”的文风,在科场永远有相当的市场。

三、庆历新政之科举变革

仁宗是一位想要有所作为的帝王,庆历年间,他非常期望范仲淹等能够为朝廷政治带来全新变革。“上既擢范仲淹、韩琦、富弼等,每进见,必以太平责之,数令条奏当世务……上再赐手诏督促曰:‘比以中外人望,不次用卿等……其当世急务有可建明者,悉为朕陈之。’既又开天章阁,召对赐坐,给笔札,使疏于前。”庆历新政由此展开,科举变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庆历三年(1043)九月,范仲淹、富弼等上奏新政条陈,其三曰“精贡举”,涉及考试录取过程的内容如下:
国家专以词赋取进士,以墨义取诸科,士皆舍大方而趋小道,虽济济盈庭,求有才有识者十无一二……臣请诸路州郡有学校处,奏举通经有道之士,专于教授,务在兴行。其取士之科,即依贾昌朝等起请,进士先策论而后诗赋;诸科墨义之外,更通经旨。使人不专辞藻,必明理道,则天下讲学必兴,浮薄知劝,最为至要。内欧阳修、蔡襄更乞逐场去留,贵文卷少而考较精。臣谓尽令逐场去留,则恐旧人捍格,不能创习策论,亦不能旋通经旨,皆忧弃遗,别无进路。臣请进士旧人三举已上者,先策论而后诗赋,许将三场文卷通考,互取其长。两举、初举者,皆是少年,足以进学,请逐场去留。诸科中有通经旨者,至终场,别问经旨十道。如不能命辞而对,则于知举官前,讲说七通者为合格。不会经旨者,三举已上,即逐场所对墨义,依自来通粗施行。两举、初举者,至于终场日,须八通者为合格。又外郡解发进士、诸科人,本乡举里选之式,必先考其履行,然后取以艺业。今乃不求履行,惟以词藻、墨义取之,加用弥封,不见姓字,实非乡里举选之本意也。又南省考试举人,一场试诗赋,一场试策,人皆精意,尽其所能。复考较日久,实少舛谬。及御试之日,诗赋文论共为一场,既声病所拘,意思不达。或音韵中一字有差,虽生平苦辛,即时摈逐。如音韵不失,虽末学浅近,俯拾科级。既乡举之处不考履行,又御试之日更拘声病,以此士人进退,多言命运而不言行业。明君在上,固当使人以行业而进,乃言命运者,是善恶不辨而归诸天也,岂国家之美事哉?臣请重定外郡发解条约,须是履行无恶、艺业及等者,方得解荐,更不弥封试卷。其南省考试之人,已经本乡询考履行,却须弥封试卷,精考艺业。定夺等第讫,进入御前,选官复考,重定等第讫,然后开看。南省所定等第内合同姓名偶有高下者,更不移改。若等第不同者,人数必少,却加弥封,更宣两地参较。然后御前放榜,此为至当。内三人以上,即于高等人中选择,圣意宣放。其考较进士,以策论高、词赋次者为优等,策论平、词赋优者为次等。诸科经旨通者为优等,墨义通者为次等。已上进士、诸科,并以优等及第者放选注官,次等及第者守本科选限。
这次的新政条陈,是汇总了诸位大臣的意见,分析评价之后再做出的建言,是庆历年间朝廷大臣集体智慧的结晶。如引文中提及的蔡襄,有《论改科场条制疏》,主要建议就是两条:“以试策为去留进士之术,以大义为去留明经之术,庶几可行也。”“天下之州军尽许立学,选择乡里有年德通经义者,补为教授,讲说经书,教授生徒。”这些正是庆历新政的重要内容。文中提及的欧阳修,有《论更改贡举事件札子》,认为:“今之可变者,知先诗赋为举子之弊,则当重策论;知通考纷多为有司之弊,则当随场去留。”


范仲淹等新政建言有六条:第一,各地设立学校培养人才,举荐“通经有道之士”为各地学校教授。第二,科举考试则“进士先策论而后诗赋,诸科墨义之外更通经旨”,以达到“使人不专辞藻,必明理道”的目的。第三,逐步实行“逐场去留”的淘汰方式,以求“文卷少而考较精”的效果。第四,外郡考核发解的考生,“更不封弥试卷”,重点考察考生“履行无恶、艺业及等”;礼部考试则“封弥试卷,精考艺业,定夺等第”;最后由殿试决定名次。第五,礼部考试和殿试名次相去不远的,依殿试为准;如果相差甚远,就重新密封,派官员重新考察、确定名次。第六,进士录取标准,“以策论高、词赋次者为优等,策论平、词赋优者为次等。”
六条建议中第二条和第六条关乎“重策论”,历来关于进士试内容重点必须转移的意见在这里得到集中体现。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乎兴办学校,选拔人才。发解试取消弥封制,是为了学校能够更加自主地选材。这两方面正是蔡襄所论之重点,是庆历新政“精贡举”的主要内容。“逐场去留”“定夺等第”二条,则为操作细节问题,其重要性都无法与重策论及兴学选材相比较。
庆历新政“重策论”之变革,很快又被废止。史书载,庆历五年(1045)三月:
诏:“礼部贡院进士所试诗赋、诸科所对经义,并如旧制考较。”先是,知制诰杨察言前所更令不便者甚众,其略:以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故祖宗莫能改也。且异时尝得人矣,今乃释前日之利,而为此纷纷,非计之得,宜如故便。上下其议于有司,而有司请今者考校,宜且如旧制。遂降此诏。
据记载,庆历新政“诏既下,人争务学,风俗一变。未几,首议者多出外官。所见不同,竞兴讥诋,以谓俗儒是古非今,不足为法。遂追止前诏,学者亦废焉。”叙说的就是这段历史。
庆历新政中重视教育、兴办学校一条,得到广泛赞同并被持续贯彻落实,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宋代科举的风貌。
庆历四年(1044)宋祁等大臣遵旨讨论庆历新政,议及兴学选材云:
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校外,其余并各令立学。如本处修学人及二百人已上处,许更置县学。若州县未能顿备,即且就文宣王庙或系官屋宇为学舍。仍委本路转运司及本属长吏,于幕职、州县官内奏选充教授,以三年为一任。在任有人同罪保举者,得替日依例施行。若少文学官可差,即令本处举人众举有德行艺业之人,在学教授。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保明闻奏,当议等第,特授恩泽。内有由本学应举、及第人多处,亦与等第酬赏。如任满本处举留者,亦听本官从便。其学校规令,宜令国学详定闻奏,颁下施行。如僻远小郡、举人不多、难为立学处,仰转运司体量闻奏。初入郡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氏,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逾滥之行,即不曾犯刑责,或曾经官司罚赎、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应取解逐处在学本贯人,并以入学听习。至秋赋投状日前及三百日以上,旧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许取应。内有亲老、别无得力弟兄侍养、致在学日数不足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员或到省举人三名,委保诣实,亦许取应。其随亲属之官者,许就近入学,候归乡取解,据在学实日及无过犯,给与公凭。
对范仲淹、富弼等的提案予以详细补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朝廷贯彻落实。
新政之办学选材,时人并无异议。其中必须在校“听读”一条,落实起来有一些难度,因此被质疑诟病。庆历四年(1044)五月,朝廷即下诏予以调整:
近制:旧举人听读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许取解。今天下建学,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新人于听读限内以故给假,而逼秋赋、补日不足者,与除之。其州军学校未成,听至后次科场为始。
这样的调整,余靖依然认为难以落实,因为在校听读的前提条件与地方教育投入和考生个人经济状况相关。是年十一月:
判国子监余靖言:“……伏缘朝廷所赐庄园、房钱等,赡之有限,而来者无穷。若遍加廪给,则支费不充;若自营口腹,则贫窭者众。日有定数,不敢不来,非其本心,同于驱役。古之劝学,初不如此。臣以为广黉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宽食贫之人。国家有厉贤之风,寒士得带经之便。欲乞应国子监、太学生徒,如有情愿听读,满五百日,即依先降敕命,将来取解,十人之中与解三人。其不满五百日者,并依旧额取解应举。所有开封府及天下州、军建立州学处,亦取情愿听读,更不限以日数。所贵寒士营生务学,不失其所。”乃诏罢天下学生员听读日限。
必须在校听读,还有便于考察士人品德之意图。听读日限废止,就应该恢复发解试弥封制。包拯《请依旧封弥誊录考校举人奏》云:“缘天下郡学,自罢听读之后,生徒各以散去。一旦诏下,投牒求试者比比皆是,长吏等又安能一一练悉行实哉?……若今来诸州发解举人,且令仍旧封弥、誊录、考校,于理甚便。”
庆历新政以来,上下办学之风兴盛,学校教育得到长足发展。嘉祐元年(1056)十二月:
太子中允、天章阁侍讲胡瑗管勾太学。始,瑗以保宁节度推官教授湖州,科条纤悉备具,以身先之。虽盛暑,必公服坐堂上,严师弟子之礼。视诸生如其子弟,诸生亦信爱如其父兄,从之游者常数百人。庆历中,兴太学,下湖州取其法,著为令。瑗既为学官,其徒益众,太学至不能容,取旁官舍处之。礼部所得士,瑗弟子十常居四五,随材高下。喜自修饰,衣服容止,往往相类。人遇之,虽不识,皆知其为瑗弟子也。于是,擢与经筵,治太学犹如故。
学校教育对科场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欧阳修嘉祐二年(1057)权知贡举时之奏疏,有这样的评价:“臣伏见国家自兴建学校以来,天下学者日盛,务通经术,多作古文,其辞艺可称、履行修饰者不可胜数。”有一定的夸张成分,也有相当部分史实。
仁宗朝科举制度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在稳定中慢慢有所改变,为神宗朝的再度大变革做好了前期铺垫。科举制度的发展造就了仁宗朝的人才辈出,后人对此艳羡不已,所谓“仁宗皇帝在位最久,得君子最多。”究其实质,与科举制度的相对规范和渐趋公正密切相关。

排版:吕文萱
审核:傅   强

说明:为方便阅读,原文略有删节,参考文献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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