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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公司高管涉嫌诈骗罪,周君红律师辩护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法院轻判

辩护人周君红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周君红 2024-03-29

简要案情

2019年4月23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一宗涉及29名被告人的金融诈骗罪案件。
起诉书指控:深圳C公司通过从国外买来用于外汇、贵金属、原油、指数等交易的MT4平台,进行针对性修改成不经许可的假冒投资平台交由某集团公司进行经营。之后,该集团公司以假冒投资平台发展全国各地合伙人、代理商,让合伙人、代理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客户在假冒投资平台进行外汇、原油、黄金、白银、指数交易,再由代理商和各交易群的“老师”提供交易建议,买卖上述产品的数据,造成客户亏损。而客户亏损款和交易的手续费则成为深圳C公司实施诈骗所得,公司再将诈骗所得以工资、提成、佣金方式分给公司高管及员工。截止到案发,公司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总计人民币118,779,432.73元。
其中,作为该案件被告人之一的我的当事人刘某某是深圳C公司技术一部的研发总监,检察院指控其明知道该公司技术一部研发的支付系统是为诈骗平台提供实现收款功能的服务,还继续带领该公司技术一部门全体员工研发该支付系统。故,检察院认为深圳C公司的各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技术一部的研发总监则是本案的诈骗罪共犯。


律师辩护

作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我通过多次会见刘某某以及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始终认为刘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我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点:一是,刘某某自入职至案发时,一直只是拿着C公司支付的固定工资,没有任何分红、提成可言,其缺乏诈骗动机。二是,刘某某本人多次供述他不明知其和员工共同研发的支付系统就是为诈骗平台提供收款服务,尽管他曾有过怀疑与猜测,但这种主观性的猜测心理并非是真正的明知心态。三是,虽然检察院认为刘某某主观上有放任其研发的支付系统为诈骗平台服务的心理,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放任的心理状态并非是直接故意。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四是,如果对刘某某的行为定罪,只能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处罚。


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认定深圳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我的当事人刘某某则被认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虽然该案在一审阶段历经了近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但我将刘某某涉嫌重罪名的诈骗罪成功辩护为轻罪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为刘某某争取到了较轻的刑罚。一审宣判后,刘某某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未再提起上诉。
关于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部分判决书:


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刑法学硕士,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办刑事案件,法律功底深厚,实务能力强,曾创下一个月内成功办理五起取保候审,一年内成功办理十几起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的刑辩佳绩。“让无罪的人尽早脱离控诉,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获得有效辩护,争取缓刑、轻判。”是周君红律师的执业信条。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4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总部)

联系电话:18566233185(微信同号,若需法律帮助,建议添加该手机号进行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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