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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之道|老板的任性与理性(下)——企业家的法商思维(五)

吕良彪 法商频道 2019-05-22

【企业家法商思维的十个特性】


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生产最核心的组织者,和平时期的英雄。中国企业家们,断不可活成“牛逼的土豪”。

——吕良彪

第七,企业家要掌握“规则性思维”

 

所谓规则性思维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基点的思维,是一种合规性优于客观性的思维。比如说,没有履行合同不必然等于违约;没有来上班不必然等于旷工;没有完成某项工作不必然等于失职。前提都是法律规定、纪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从管理上则要求规则明确,规则透明,规则统一,规则稳定,规则公平。

这些年代表战略投资人(有民企,也有国企),与地方政府谈判,诉讼,仲裁。在此过程中,我注意到一个小细节,就是每到一地,政府谈判过程中总有一件特别的“道具”——一封老职工的来信。信中不外乎当年如何艰苦创业,对企业充满感情;后来企业遇见困难,引进战略投资人,职工充满希望;进来的投资人不好好经营反而掏空企业。最后,请政府做主。到后来,我见到政府官员掏出纸来,就很严肃地说那东西很重要,光念是不够的。然后打赌说那是老职工来信,信的内容都可以猜出来。然后会很严肃地指出,人民群众的期待非常值得企业家重视,更值得政府反省。如何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如何为社会进步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政府神圣的职责,是人民群众是当地政府的信任和期待。要正确看待人民群众的意见,如果将其作为打压投资人的手段,就完全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不符合人民政府的职责。——这里,用的就是规则性思维,群众的压力要以职责为前提。

“规则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企业家治理企业要有规则;要努力争取法律所赋予你的权利;不要为“不该你做的事情”买单。

第八,企业家要适应“程序性思维”

 

法商思维强调程序正当先于实体公正,形式合规优于实质合理。讲究讲理不讲情,对事不对人。讲究决策的程序化,执行的非人格化。

还是以前面提到的西北投资纠纷案为例,我们为什么能在对方精心准备、多次演练甚至要电视直播的状态下迅速化被动为主动呢?就是因为我们从程序着手,完全打乱了对方阵脚。而众目睽睽之下对方又不能动粗。

我们第一个观点就是起诉无效,因为合同主体与原告不一致。

在法院强行开始后续程序后,法庭调查开始前,我先掏出一张收据,是法院在收到我方证据后出具的收据。我同样要求对方出具这样的收据,否则就不能证明是在法定举证期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我们将不予质证,法院也不能据此定案。对方一下蒙了。法庭也乱了,最后还是法庭承认自己工作不细,未能及时出具收据,替对方担下了这个责任,才把问题带过去。

然后,我们再提出对方主体虚假、证据造假等问题,并从对法律和政策的解读上指出对方常识性错误,在法庭上给对方巨大压力,才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程序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程序是首要规则,既是最能打击对手之规则,亦是最容易授人以柄之处。

第九,企业家必须保有“创造性思维”


法律是公众的合同;合同是私人的法律。法律是批发的合同;合同是零售的法律。

法律是利益分配与再分析的基本规则,是界定相对参与者权利义务的游戏规则。

所谓“商业模式”,说到底就是如何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凝聚起社会资源,搭建起商业平台。典型者如按揭,即是开发商、银行、买房者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合同关系。这一商业模式,当年正是霍英东先生的律师将其介绍给霍先生的。再如当下如火如荼的“股权众筹”如何与其他商业手段以“组合拳”方式合规、有效运作,也是律师可以发挥巨大作用的领域。

所谓“功夫在诗外”。处理纠纷、解决问题时,律师的眼界可以更广阔一些。例如,争议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就某一具体业务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商在这起业务当中适当照顾发包方利益,而以发包方另行委托加工方处理另外业务的方式予以补偿。再如某上市公司重组,在相关时间内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形成方案,在协商当事人意见的同时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延长相关期限。此外,诸如“白衣骑士”之类的角色,也是引入第三方力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法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创造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法律规则是死的;法律运用是活的。解决问题往往需要“功夫在诗外;自由在高处。”

第十,“诚信性思维”是企业家安身立命之本

 

“现代性”的基础是明确的“可预期性”,而“可预期性”的基础有二:一是宏观规则的可预期,即公共规则科学、明确且被尊重,即所谓良法之治;二是微观上具体交易的参与者行为可预期,即个体恪守诚信。诚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市场经济体制、法治社会的根基。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格,一种市场准入条件;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质,一种市场地位的载体;

诚信应该是一种资产,诚信的得失就是企业重要资产的得失;

诚信应该是一种保险,当危险发生时,诚信者有机会得到更多的救助。

“诚信性思维”归纳起来一句话:使法治成为律师的信仰,使诚信成为律师的本能。

 

法商思维是一种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有机结合,这种职业思维可以也需要运用于诸如企业管理、诉讼仲裁、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投资并购等具体法律领域的事务。——有主义,更能有主意。提高“心力”、培养良好的职业思维,对于指导律师处理任何具体专业领域法律业务,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待续】

【控制公司——北大出版社2018年再版】


参考阅读】

法商之道|财神其实是律师?!

法商之道|警惕“马云陷阱”——企业家的法商思维(一)

法商之道|企业如何运用法律创造财富——企业家的法商思维(二)

法商之道|管好权力,社会才有安全感,民企才有定心丸

法商之道|老板的任性与理性(上)——企业家的法商思维(三)

法商之道|老板的任性与理性(中)——企业家的法商思维(四)

习近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容忍与自由间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


【阿呆继续曰】

【法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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